3月16日,中国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公布。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明确了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并罗列了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的六种情形。而此前的司法实践中,适用此罪名定案的案例极少。 “这次是对过去法律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表示,日常中像新冠肺炎这类重大传染病极少出现,导致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也很少被适用,但这个罪名并没有“沉睡”。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认为,面对境外输入疫情的严重形势,五部门此时联合下发《意见》,要求强化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举措非常必要、非常及时。 与此同时,3月16日,根据北京警方发布的消息,美国归来返京未如实提供个人健康情况的黎某,顺义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黎某立案侦查。她为啥不是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对此,胡永平表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从这两个罪的构成来看,二者其实在一些具体犯罪情节中存在法条竞合情况,这在刑法中很常见,实践中对法条竞合的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图据环球时报 不如实填写健康申报卡 就属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意见》提到,国境卫生检疫对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国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在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时,应当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明确了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并罗列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的六种情形,分别是: 1,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意见》指出,实施上述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单位犯罪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这个罪名很少适用 但并没有“沉睡” “《意见》中规定六种情形,应该说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曲新久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此次五部门联合下发《意见》,是对过去的法律规定做了进一步明确。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能找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适用的具体案例。曲新久解释,日常当中,像新冠肺炎这类重大传染病很少出现,导致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也很少被适用。但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这个罪名并没有“沉睡”。 “还是会冷不丁发生几起。”曲新久说,中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涉及的传染病级别高,主要包括甲类和一小部分乙类传染病,日常很少发生。因此,它适用在人员流动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只有几起,但在货物流动方面还是偶有发生,如走私的未经检疫的食品等。现在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一下子会多起来。 近期,北京等地出现多例境外输入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随着案例情况通报,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北京警方在通报相关案例时称,当前境外疫情加速扩散蔓延,防范境外疫情输入是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 “面对境外疫情输入的严重形势,国家五部门此时联合下发《意见》,要求强化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非常及时、必要。”胡永平介绍,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罪名,而且当时仅适用于个人犯罪,直到1997年新的刑法才将单位犯罪也纳入其中。 现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胡永平同样提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并不是一个很常见的罪名,因此,刑事法律对它的规定不够详细,使得其实践操作性不强。“很多行为我们虽然认为它对社会有危害,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将其纳入刑法范畴来处理。本次《意见》的核心内容就是弥补了刑法关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不足。” 国境卫生检疫制度 已成各国重要法律制度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彭新林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作为保障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顺利实施的有力手段,首次规定是在1957年12月23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之中。 彭新林回忆,该条例第7条规定:“因违反本条例和本条例实施细则而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金”。这是中国最早规定的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第7条被1979年《刑法》所援引,列为1979年《刑法》第178条,同时将判处有期徒刑的年限由2年以下改为3年以下,并且将所处罚金的规定改为 ‘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1997年《刑法》第332条在保留1979年《刑法》第178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彭新林说,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人类预防传染病意识的不断提高,国境卫生检疫制度已成为现代世界各国所普遍采取的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国际卫生条例》将鼠疫、霍乱和黄热病这三种烈性传染病列为国际检疫传染病,规定一经发现,必须及时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检疫传染病曾给世界各国造成严重灾难,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刑法》将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彭新林说。 如何正确认定本罪?彭新林分析,尤其要注意分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客观行为:必须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如果实施了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但并未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属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适用范围较窄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刑期更长 据北京警方@平安北京 3月16日消息,3月13日,北京市报告1例从美国输入的确诊病例,黎某,女,37岁,长期定居美国马萨诸塞州。3月14、15日,市疾控中心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通报,黎某在美期间已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并多次在当地就诊,在美国登机前曾服用退烧药,登机后未如实向乘务人员提供个人健康状况及丈夫、儿子等同行人员情况,给同机人员造成传染风险。 接相关线索后,北京警方迅速开展调查取证。经初步工作,顺义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对黎某立案侦查。目前,黎某正在定点医院接受治疗,其丈夫、儿子接受隔离观察。 上述案例显示,当事人涉嫌进入中国境内,未如实报告个人健康状况,最终却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那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何异同?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都是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犯罪,都是为了防止烈性传染病的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且既可以是实害犯,也可以是危险犯。但是,两罪也存在明显区别。”彭新林分析说。 彭新林解释,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适用的范围较窄,仅限于国境口岸,即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其目的在于预防检疫传染病的传入或传出,侵犯的是国境卫生检疫的管理制度。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其适用范围较宽,目的是为了广泛地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胡永平律师还提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二者的危害结果也不相同: 前者引起了鼠疫、霍乱、黄热病、艾滋病等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后者则是引起了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后者的入罪标准要求更高一些,必须是甲类传染病。另外,违反前者最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违反后者最高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胡永平认为,从这两个罪的构成来看,二者其实在一些具体犯罪情节中存在法条竞合情况,这在刑法中很常见,实践中对法条竞合的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结合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比较哪一个罪名相对应的法定刑更重,就适用哪个罪名。本案中黎某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而非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原因或在于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