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是EB1-C和L1? 黄桂荣律师楼 212-226-3380
黄桂荣律师微信公众号 normanwongus 答:用最简单的话来说,一个是移民签证(EB1-C),
一个是非移民签证(L1)
纽约华埠黄桂蓉律师对EB1-C 优点解析: 中国企业通过收购形式购买美国公司的股份组成子母跨国企业关系,也算是一种投资。但是,这种投资,有像EB-5投资移民绿卡,需要有一个大额50万美元或100万的固定金额。收购的投资金额多少由跨国企业自订。另外,通过跨国企业申请的管理人员绿卡是真正的永久性绿卡,而通过EB-5投资移民类别的绿卡为两年期临时有条件绿卡。两年后,需申请转正,才可申请到真正的永久绿卡。跨国公司管理员工的绿卡,是不需要申请转正的。同时,跨国企业EB-1C职业移民类别,现时没有排期等候的情况,即获得批准后可立即移民。而投资移民EB-5类别现时已有排期等候的情况,现时批准后有可能等几个月至两三年才能移民。另有一个优点就是,EB-1C跨国企业的投资,都可以自己完全控制企业的运作及风险。这就是他们需要调派管理员工的原因。但是一般通过间接投资的EB-5投资移民项目,投资者是很难控制投资运作及风险以及投资回报的。 案例: 中国工廠长期与美国一进出口貿易公司合作,将中国工廠的产品运销美国。其后中国公司全面收购该美国贸易公司,将中国公司的市场经理通过EB1(C)直接调派到美国管理该贸易公司,直接控制产品的营销工作,并扩大经营的范围,产品将营销到加拿大,中南美洲地区。
公司并准备通过EB1C办理更多经理人员移民,长期在美国工作。 EB1C 案例2:
中国一家玩具生产公司,长期通过香港几家转口貿易公司,接受美国大公司的产品订单,将产品运销美国。其后香港的公司大幅增加中介的费用,形成中国公司无利可图。中国公司决定在美国自行发展产品营销,在美国并购一小型进出口貿易公司直接接受美国公司的订单,并通过EB1C计划调派管理员工前来美国,长期在美国发展业务,减少总公司营销成本及中介费用。
EB1-C和L1经理人员最基本的属性是-管理职能。在美国移民官员的标准中,L1和EB1-C的经理人员是要有一定要求的管理职责,不是所有有经理职称的雇员,都能叫EB1-C和L1经理。 移民官员评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这个经理在管谁而不是单纯地管了多少人。被管理的人员最好都是被认定为专业人员。比如,在一间家庭式的洗衣店管理4个洗衣员工的人员恐怕很难被认可为EBA-C或L1经理。但是管理4个公司商业部门主任和专业技术工程师是有可能的。所以数量并不起到完全的决定性作用,而是要进一步探究职位的内容和性质是什么,并且要强调经理的职责是做公司更高层的. 另外,公司的管理层架构和功能分配也是很重要的因素。若管理人员也可取代第一线工人的工作或正在做第一线工人的工作,也不符合经理的定义。
不是L1和EB1-C经理人员都需要至少管理10个员工。这些并没有法律依据,不需与其他类别的投资签证混淆。如在美国设立新公司,办理L1经理签证就无在一种情况下,美国公司刚刚新设,申请人以美国新设公司来申请L1身份,这个时候,并不要求美国公司已经雇佣员工。不过,L1新申请有效期只有一年。一年到期,仍然需要通过直接雇员,或者其他的人员安排方式,证明L1经理人 此外,即使新设公司申请L1的时候,并不要求美国公司有直接的雇员,但是有两个方面的管理职能仍然是在递交申请时就需要证明。一个是L1的申请人在海外的关联公司里,担任的职位符合L1经理人的要求。另一个是,通过商业计划书反映,新设的美国公司在未来一年中,是有可能创造一个符合要求的L1经理人岗位的。另外申请时需证明经理人员是在管理公司的各个部门的运作和规划,不是在具体执行某个工作和任务。 以上我们所述,L1经理人的岗位需要考察所管理的人员数量和质量。虽然美国公司新设的时候,不要求美国公司已经雇佣了员工,但是需要证明未来一年有可能有合理的人员安排才能符合L1经理人的申请要求。一般情况下,来美设立新公司的目的都是开拓和发展新市场。 L-1A签证申请解析: 首先,跨国企业的大小是没有很大必然的关系的。只需要证明申请企业的管理架构层是有需要一个经理人员,并有足够的财政能力支付这个人员第一年的薪金。另外这个员工必须要在过去3年中,在海外的总公司或子公司,有充当经理级别人员1年的工作经验即可。跨国企业可选择替员工申请L-1A签证或绿卡身份,但申请EB-1C绿卡的公司,需证明在美国有12个月的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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