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虎吃人发生在美国 孙澜涛律师 罗斯里根律师楼专栏 动物园当时的监控视频显示,一辆白色小轿车在游览过程中突然停下,接着副驾驶座位上一位梳着马尾、身穿裙子的年轻女子打开车门,从前方绕到汽车驾驶座。视频显示,当时前方有声音引起年轻女子注意,她抬头看了一下,不料身后突然蹿出一只老虎。女子惊恐万分,立即被扑倒在地,并被老虎拖走。遇此突发状况,驾驶座位上的年轻男子和车后座上的一名老年妇女赶紧下车追赶。紧接着,园内巡逻车飞快赶过来,向被叼走女子的方向驶去。 还有另一场悲剧,目前没有看到监控视频。遇袭的年轻女子之后被工作人员救下,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遗憾的是,赶去解救的老年女子被另一只老虎袭击,当场死亡。
孙澜涛律师指出,老虎吃人那天,他刚到北京。这几天网友对受害人一片指责加嬉笑怒骂之声,甚至还把她惨不忍睹的受伤照片送到微信里疯传。更有甚者,网友还对人家的隐私进行人肉似搜索。天地良心,该停止这种愚昩的举动了。 中国人对野兽伤人的法则,似乎理解太粗浅。文明社会,特别是在人类有能力控制野曽的环境下,出现野兽伤人,本是不应该的。 美国司法对类似案件的法律法规: 美国司法,对野兽(wild
animals) 的主人量以最严厉的民事责任。拥有野兽的主人,对周边的民众,在安全上不但拥有责任,而且拥有最极至的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又可译为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一旦野兽失去控制,伤及他人,不用分析谁对谁错,野兽的主人将负百分之百的责任。八达岭野虎伤人的案子,如果在美国,动物园会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因为让普通没有防护的车辆进入园区观赏猛虎,这就是一大错误。动物园有一百个理由可以预见到(foreseeable)不设防护车辆的车门可以随意打开,
这就存在着潜在的野兽伤人的危险。动物园允许这样的车辆进入,就已经大错而特错,在诉讼中必败无疑。所以这不是二八开的错误,这是百分之百的错误。这是犯了"Strict
Liability",在检讨动物园游客遵守规则的同时,虎园必须向受害者赔偿,并纠正允许普通车辆进入虎园的错误做法。 美国法律将大部分野生动物造成的伤害归结为“StrictLiability”,与此同时作为案例法国家,美国在百年来经历过各种类型的相关案件,也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增加了许多法律判决上的可能性和复杂性。2008年的时候,加州三番市(San Francisco)动物园也发生了老虎咬死游客的案件。此案最终虽然以双方调停和解结束,但依然对于现在的案子有很重要的法律参考作用。 2007年12月,加州三番动物园的一只老虎从虎山逃出,老虎逃脱后在公园中连续伤人,最终致使一名17岁的少年被老虎咬死。然而与一般情况下大家认为的不一样,受害者的律师所提出的控诉标准并不是一般法律下针对野生动物的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而是更低标准的疏忽(Negligence)。 那么问题就来了,为什么在法律明确规定野生动物应该使用StrictLiability标准的情况下,受害人律师选择了Negligence呢?这个问题需要追溯到1952年的另一个类似的案子。 1952年,一位游客在动物园观光时候,因为过于靠近北极熊而导致被抓伤。这个案子中,原告据理力争施行StrictLiability的标准进行控诉,而法院并没有采纳原告的观点,并称:野生动物的责任标准并不适用于动物园,因为动物园作为市政府(编者注:此案动物园为政府所有的非盈利动物园)管理下的机构,并不应该承担StrictLiability的责任标准。法院表示,政府机构只应该对于由于“危险或有缺陷的情况(dangerous
ordefective condition)”的公共设施所导致的伤害负责,并且要考虑负责人是否有理由知道这个问题的存在,或者因为疏于管理维护而导致的事故。基于这个理论,美国加州的老虎袭击游客的案件就拥有了更多更复杂的判决可能性。虽然最终结果我们并无法知晓。 再回到北京的野生动物园老虎杀人案,我们发现这个案子实际上与在美国发生的案子有本质上不同的地方:1952年的美国案子,发生在政府持有管理权的公共动物园,而且动物园并不是野生放养老虎的,同时是非盈利性质的行为;而对比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门票成人90元,学生45元,配套各种娱乐设施以及酒店度假村,野生放养猛虎作为“近距离接触猛兽”的感官体验,这些区别在本质上将两个案例划分为非商业与商业行为。作为商业行为,北京的野生动物园必须对其顾客负有不可推诿的安全责任。实际上,野生动物园本身是提供有大型游览车给“心脏病、高血压、孕妇、幼儿、精神不正常者”,换言之,野生动物园意识到了在私家车内近距离与野兽接触的安全隐患,也能够提供更好的方式来让游客进行观光游览。一旦发生危险,暴露在饥饿的猛虎面前,青壮年男女或老弱病残并无本质区别。退一步讲,及时受害者没有离开车,在强壮的猛虎或黑熊面前,家用车的侧面车窗也未必能够真正保护游客。 综上所述,即使在有先例可以考虑疏忽Negligence的情况下,此案若在美国法律系统下审理,也多半会以StrictLiability标准来问责。开园接客赚钱,动物园当然要为游客负责,游客或许也有错误(故意或无意的离开汽车的保护),但允许毫无保护的私家轿车进入野生动物园内是彻彻底底的管理疏忽(或有意为之),并需要承担责任。当然,美国法律也并没有这么简单,对于StrictLiability的抗辩也有很多,例如“混合过错(Contributory
Negligence)”“自担风险(Assumption of Risk)”“滥用(Abuse/Misuse)”等等。所以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美国,鹿死谁手也是难以定夺,双方都有各种法律或案例支持自己的观点——是否能够打赢官司,为受害者争取多少补偿,还是得看谁的律师更专业、更优秀。 至于下车女子在法律上是否是害死她母亲的元兇,是否应该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甚至可能以杀人论处)就是另一个更复杂的事情了,或许可以在下一篇文章中再做分析。 (该文由罗斯里根律师楼实习生臧楷法学博士编辑整理,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