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门!小商业的投资移民法律途径 黄桂荣律师楼 212-226-3380 近年中美贸易活动频繁,许多中国企业在美国设立分公司或附属公司,或和美国企业收购合资经营,都有调派员工来美工作的需要。这些员工大部分属管理阶层,甚至是老板,他们在美国的移民身份及工作签证,也是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
移民律师黄桂荣称,美国政府已经安排了法律途径,让那些跨国企业调派的员工,可以合法在美国长期工作,甚至可以获得绿卡身份。按照移民法,某些跨国企业的经理及行政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若符合资格,可以通过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的C项,即我们统称的EB-1(C),申请永久居民即绿卡身份。这些跨国企业经理亦可以申请L-1A的非移民签证,合法在美国居留工作。这些L-1A签证有1年到3年长,并可续期至6年长。
黄桂荣律师称,很多人都有一个误解认为只有大企业的员工才可以申请这种第一优先EB-1绿卡,或L-1A 签证, 而小企业没有这种资格。事实不然,大,中,小企业都可按照移民法,跨国企业可以通过很多不同形式的方法组成。例如现在很多中国的企业,在美国收购一些企业或组新公司,形成了海内外“子母公司”关系,即一间公司可以控制另外一间公司,即可成为跨国企业。无论大中小企业,都有资格组成这种“跨国企业”形式,调派管理人员来美国工作获得绿卡身份。例如在一些移民案例里,一些国外小企业收购美国一间餐馆的大部分股份,组成跨国连锁餐馆集团,调派员工到美国担任餐馆经理,并通过第一优先移民类别EB-1C,申请绿卡的案子。 另外一些案例,就是很多中国的制造业公司,在美国收购一些国际贸易公司或组成新公司,由总公司控股进行贸易活动, 让中国货品直接销售美国,甚至创立自己品牌,减少通过经销代理的中介成本费用。这些贸易公司有些规模比较小,但因属于海外母公司的子公司,也算是跨国企业,有资格办理经理员工绿卡或L-1A身份。有些美国的公司亦可通过这种合伙关系及办经理员工移民身份的方便,吸引外国资金的投资,扩展业务。关于L-1A签证申请的资格,事实上很简单。
首先,跨国企业的大小是没有很大必然的关系的。只需要证明申请企业的管理架构层是有需要一个经理人员,并有足够的财政能力支付这个人员第一年的薪金。另外这个员工必须要在过去3年中,在海外的总公司或子公司,有充当经理级别人员1年的工作经验跨国企业可选择替员工申请L-1A签证或绿卡身份,但申请EB-1C绿卡的公司,需证明在美国有12个月的贸易活动。 黄桂荣律师指出,这种通过EB-1C申请的绿卡,比较我们熟知的投资移民绿卡,事实上,这种通过跨国企业合组形式的管理员工绿卡申请,也算是一种投资性的移民申请。例如,中国企业通过收购形式购买美国公司的股份组成子母跨国企业关系,也算是一种投资。但是,这种投资,没有像EB-5投资移民绿卡,需要有一个大额50万美元或100万的固定金额。收购的投资金额多少由跨国企业自订。另外,通过跨国企业申请的管理人员绿卡是真正的永久性绿卡,而通过EB-5投资移民类别的绿卡为两年期临时有条件绿卡。两年后,需申请转正,才可申请到真正的永久绿卡。跨国公司管理员工的绿卡,是同时,跨国企业EB-1C职业移民类别,现时没有排期等候的情况,即获得批准后可立即移民。而投资移民EB-5类别现时已有排期等候的情况,现时批准后有可能等几个另有一个优点就是,EB-1C跨国企业的投资都可以自己完全控制企业的运作及风险。这就是他们需要调派管理员工的原因。但是一般通过间接投资的EB-5投资移民项目,投资者是很难控制投资运作及风险以及投资回报的。一些跨国企业,若选择给管理员工申办非移民L-1A签证,若办理成功超过10个L-1A签证,或营业额超过2500万,又或有超过一千名员工,这些企业可做一个“全体性”的申请,若或批准,这个跨国企业以后在调派员工时,就不需要再做个别性的L-1A 申请,员工可直接到美国领事馆领L签证来美, 无数额限制,非常方便。
黄桂荣律师称,近年,美国对跨国企业的管理员工的绿卡及L-1A签证申请的考核,已收紧了很多。在第一次申请时,申请企业更需另附500元的反欺诈费。申请公司必须要严谨制订商业方案及管理模式,来符合相关的申请考核要求,增加申请成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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