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L1经理人员的定义 EB1-C和L1经理人员最基本的属性是-管理职能。在美国移民官员的标准中,L1和EB1-C的经理人员是要有一定要求的管理职责,不是所有有经理职称的雇员,都能叫EB1-C和L1经理。 移民官员评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这个经理在管谁而不是单纯地管了多少人。被管理的人员最好都是被认定为专业人员。比如,在一间家庭式的洗衣店管理4个洗衣员工的人员恐怕很难被认可为EBA-C或L1经理。但是管理4个公司商业部门主任和专业技术工程师是有可能的。所以数量并不起到完全的决定性作用,而是要进一步探究职位的内容和性质是什么,并且要强调经理的职责是做公司更高层的. 另外,公司的管理层架构和功能分配也是很重要的因素。若管理人员也可取代第一线工人的工作或正在做第一线工人的工作,也不符合经理的定义。
不是L1和EB1-C经理人员都需要至少管理10个员工。这些并没有法律依据,不需与其他类别的投资签证混淆。如在美国设立新公司,办理L1经理签证就无在一种情况下,美国公司刚刚新设,申请人以美国新设公司来申请L1身份,这个时候,并不要求美国公司已经雇佣员工。不过,L1新申请有效期只有一年。一年到期,仍然需要通过直接雇员,或者其他的人员安排方式,证明L1经理人 此外,即使新设公司申请L1的时候,并不要求美国公司有直接的雇员,但是有两个方面的管理职能仍然是在递交申请时就需要证明。一个是L1的申请人在海外的关联公司里,担任的职位符合L1经理人的要求。另一个是,通过商业计划书反映,新设的美国公司在未来一年中,是有可能创造一个符合要求的L1经理人岗位的。另外申请时需证明经理人员是在管理公司的各个部门的运作和规划,不是在具体执行某个工作和任务。 以上我们所述,L1经理人的岗位需要考察所管理的人员数量和质量。虽然美国公司新设的时候,不要求美国公司已经雇佣了员工,但是需要证明未来一年有可能有合理的人员安排才能符合L1经理人的申请要求。一般情况下,来美设立新公司的目的都是开拓和发展新市场。 黄桂荣律师楼 212-226-3380 黄桂荣律师微信公众号 normanwongus 纽约华埠包厘街70-74号LL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