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简讯(EB-5 Newsletter)
2015-12-01
(总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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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向EB-5业界发布EB-5改革法案草案
IIUSA就两院的EB-5改革法案草案上书国会
美国移民局本月劳工类移民停用新的移民签证排期
签证公告牌、移民进度追踪和常见问题解答
9月30日的大限刚刚过去,我们就又迎来了12月11日的期限。11月7日,国会两院共同提出了新的EB-5法案草案。11月20日,EB-5业内最大的行业协会IIUSA将一份对该新法案草案的建议书提交到了国会,希望在该法案最终施行前做一些调整。
还有10天,刚刚被延期的EB-5区域中心项目又将到期。届时究竟会出台新的法案还是继续原封不动的延长该项目,我们会第一时间为大家提供最新消息。
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向EB-5业界发布EB-5改革法案草案
2015年11月7日下午,参议院司法委主席Chuck
Grassley和众议院司法委主席Bob Goodlatte一起对EB-5业界提出了EB-5改革法案的草案,让EB-5行业在未来几周内提出反馈意见。这份草案比起6月份参议院的S.1501提案要完善得多(S.1501提案我们曾在7月份的EB-5简讯中详细介绍过),这是一个两院立法机构共同起草的产物。从这份草案提出的时间点上我们也能够预测到其份量之重。所以,这份草案很有可能是最接近最终EB-5法案的版本了。
通读整篇草案后,再结合其他EB-5业内律师和政客的意见,下面是最值得注意的几点:
法案的生效时间为2015年6月1日。 法案把用于目标就业区的EB-5签证数额从3000提高到了4000。 目标就业区的认定。一个目标就业区可以由多个连接的人口统计区构成,目标就业区的签证将按照50%:50%的比例分配给乡村和高失业区。 法案对EB-5投资金额做了调整。用于高失业率的目标就业区投资额从50万美金提高到了80万美金;用于其他普通直接投资的EB-5投资额从100万美金提高到了120万美金。此外,该法案还将基础建设项目和生产制造项目都纳入了80万美金的投资范围之内。 EB-5项目每5年须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法案要求EB-5创造出来的间接就业不得超过所有就业的90%,即至少10%的就业须是直接就业。 EB-5区域中心的项目如果发生实质性变更,如项目结构、项目所有权或管理层变动等,须先取得政府批准。政府在批准这些变动前须公示这些变动30天。 法案明确要求区域中心必须遵循联邦和州的证券法,并要求区域中心提供文件证明其符合这些法律规定。 加强对区域中心的管理,要求区域中心必须披露任何现存或有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须披露的利益冲突的范围很广。 美国移民局会对使用EB-5资金的项目和区域中心进行现场走访、检查。 区域中心在其每年的报告中须披露任何已经解决或正在处理的诉讼案件、破产申请等,还须披露使用投资人资金的明细。 如果区域中心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其披露义务,移民局有权收取高达区域中心募集投资额10%的罚款,并可禁止负责人再次参与区域中心的活动,甚至永久的关闭区域中心。 联邦调查局(FBI)将会采集参与EB-5区域中心人员的指纹或其他信息进行背景调查。将被调查的人员范围很广,从项目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到办公室人员都被包含在内。任何有欺诈等犯罪行为的区域中心或项目参与人员或管理人员将会被永久禁止参与EB-5活动。 法案提出每年将收取EB-5区域中心2万5千美金的年费(投资人低于20人的区域中心将被收取一万美金)。三分之一的年费将被用来到区域中心现场走访、监察,三分之一将被用来海外调查,剩余的三分之一将被用来做其他的检查和违规性审核。超过截止日90天未交年费的区域中心将被终止。 如果移民局关闭了区域中心或者区域中心的项目停止了,投资人不会立即失去其临时绿卡身份,而是有180天的时间去投资到另一个区域中心或者项目。
从上面的草案规定来看,有好有坏。好的方面是移民局将会加大对区域中心项目的审查,且制定了比较严格的对区域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管制度。坏的方面主要有:
法案生效时间为2015年6月1日,这意味着这个时间之后提交I-526申请的投资人无法享受之前其递交I-526时法律的规定。他们的投资或许已被用于创造就业,既无法撤回投资又不满足溯及到2015年6月1日的新法案的新的投资要求。这些投资人将需要追加投资以满足新法案规定,但这不是每个投资人都能做到的。 要求至少有10%的直接就业。现在的就业都是通过花费模式等计算出来的直接建筑就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能够直接清点出来的直接就业。 签证分配上,4000个签证将被用于目标就业区,其中只有2000个分配给高失业区/贫困区,另外2000个须被用于农业区的投资。我们都知道,中国投资人投资的项目基本都位于高失业区/贫困区,这样的规定会造成实际可使用的签证名额小于一万个。
目前还是草案的该法案最终会以何种形态出台,是否会在说客的影响下做任何修改,都还是未知。我们会持续更新该法案的动态。
IIUSA就两院的EB-5改革法案草案上书国会
2015年11月20日,IIUSA-最大的EB-5行业协会就上述两院的法案草案向国会提交了建议书。其主要建议如下:
对于法案的生效时间。IIUSA认为新的法案只能影响在新法案施行之后的I-526申请,不应该溯及在这之前的申请。 对于至少10%的直接就业规定。IIUSA并不反对该项规定,但建议国会明确”直接就业“的定义。在直接就业的计算方法上,应当沿用现存的方法,即可通过花费建模等方式计算。 对于目标就业区(TEA)的认定。IIUSA建议施行现在加州的认定方式,即允许最多不超过12个连续人口统计区构成目标就业区的方式。此外,IIUSA反对将目标就业区的认定收归移民局,认为仍应归属州政府。IIUSA同意将基础建设项目和生产制造项目纳入目标就业区范围。 对于投资金额。IIUSA建议目标就业区投资金额为80万美金,非目标就业区投资金额为100万美金。IIUSA认为缩小这两种投资之间的差距可以更好的吸引投资。 IIUSA的首席执行官Peter D. Joseph认为,他们提出的建议能够从更加长远的方面对EB-5项目进行改革,也能够更好的释放EB-5项目对经济的积极作用。
美国移民局本月劳工类移民停用新的移民签证排期
2015年9月,美国国务院签证中心发布了重大消息,变革了移民签证的处理方式,每月发布两个排期表格。美国移民局从2015年10月开始,也会发布移民签证排期表格。具体关于两个表格的介绍请查看第22期简讯。两个表格分别为:
从10月开始,我们也按照“可提交绿卡申请日期表格”显示的时间为很多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交了I-485绿卡申请。但在2015年11月13日,移民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新的移民签证处理相关规定。根据这项规定,移民局每月按照可用移民签证数额在其网站上宣布下个月是否可以使用“可提交绿卡申请日期表格”。若移民局认定移民签证剩余数额不足,则会宣布下个月只能按照“绿卡申请的裁定日表格”规定提交绿卡申请,也就是与之前一样,弃用新表格。
随即,移民局在其网站上宣布12月份劳工类移民必须使用“绿卡申请的裁定日表格”,家庭类移民则两个表格皆可使用。这就意味着12月份,属于劳工类移民的EB-5又回到了只能按照I-526优先日提交I-485绿卡申请的时代。我们现在还不能确定这次的变化是否仅是一个月,总之符合条件的投资人要尽快提交绿卡申请,以防再次出现变数。
Visa
Bulletin, Processing Time & FAQ 签证公告牌、进度追踪和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 2015 年 11 月 30 日美国国家签证中心网站的数据,2015
年 12 月份的 EB-5 类别签证排期为
2013 年 12 月 15 日。如上所述,即便国家签证中心仍然公布了两个表格,表B在本月是不可用的。以下是本月官网截图及译文:
表A绿卡申请的裁定日表格
Employment- Ba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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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hargeability Areas Except Those Lis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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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 mainland bo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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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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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XICO
|
PHILIPP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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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h
Non-Regional
Center
(C5 and T5)非区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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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当前(无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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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DEC13 (2013年12月15日)
|
C当前(无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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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当前(无排期)
|
C当前(无排期)
|
5th
Regional
Center
(I5 and R5)区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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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当前(无排期)
|
15DEC13 (201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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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当前(无排期)
|
C
当前(无排期)
|
C
当前(无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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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可以提交绿卡申请日期的表格 (本月不可用)
Employment- Based
|
All
Chargeability Areas Except Those Lis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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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 mainland bo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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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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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XI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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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P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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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h
Non-Regional
Center
(C5 and T5)非区域中心
|
C
当前(无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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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MAY15 (201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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