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在法学院的时候,法律课本里面就讲过,结婚是两个人个人的事情。但是,如果需要离婚,则必须通过政府。在美国,则是由法院来裁决。在纽约这样一个在法律方面比较保守的州,在离婚方面,尤其是涉及到财产和未成年孩子时,法庭管的是很严格的。对于来自中国的新移民来说,在美国生完孩子之后,迫于无奈,不得不将孩子送回给中国大陆的父母去抚养,这样就会产生新的问题,即孩子的居住地不在美国纽约。这样就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权立宏律师最近在曼哈顿的高等法院就碰到这种棘手的问题。
先来看一下有关抚养权的基本法律知识。在纽约离婚的时候,除非父母双方同意,否则抚养权是由法庭来裁决的。一般有下面几种抚养权,父母的共同抚养权,给父母的其中一方,或者把抚养权给第三方。这其中有最重要的一点,抚养权是由“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决定的(‘best interest of child’)。”也就是说,哪一种抚养权最能保护孩子的最大利益,法庭就应该判决这种抚养权。请注意,这里有一个英文单词,“interest”。有时高等法院的翻译水平不够高,把这个单词翻译成“兴趣”,搞得法官和客人一头雾水。好在权立宏律师在中国生活了三十多年,能听懂汉语。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律师应该马上站起来反对和纠正这样的翻译,告诉法官说翻译错了,在这里应该翻译成“利益”,而不是“兴趣”,并且要求法庭的记录员也把法庭记录给改过来。如果不改,就有可能影响到最终的判决结果。至少从这方面讲,懂汉语的律师比美国本土律师或者所谓的犹太律师更有优势。
下面再来详细谈一下上面提到的管辖权问题。纽约州的法律规定,在过去的六个月当中,孩子必须在纽约州住满6个月。这六个月从什么时候算起呢?应该从提交诉状的那一天算起,在这之前应该住满6个月。下面来看这个案例。孩子在几年前就被送回中国父母去抚养了,也就是说离婚的时候孩子的居住地不在纽约。当天在法庭上就发生了下面的事情。
如果首先在法庭上问客人,你是不是在纽约住够了两年时间?客人回答说是。然后法官就说,没问题,我可以把你的婚今天给你离掉,但是,我无法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因为他的居住地不在纽约州。并且法官还说,今天的上庭就到此为止了。看来,这好像要成为最终判决,争取不到孩子抚养权了。这时,权立宏律师就请求法官再讲几句话。法官批准了。律师就说,是孩子在中国,他的美国护照要过期了。如果客人没有孩子的抚养权,再加上孩子的妈妈不配合,这样父亲这一方就没有办法办理孩子的护照延期。如果这种情况发生了,孩子回美国就会发生麻烦。法官听了这一番陈述和辩论之后,马上改口,收回了前面的判决,在没有管辖权,但是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还是把抚养权判给了父亲,虽然母亲以后有权利,来推翻法庭的判决。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律师应该在法庭上争取每一个可以利用的机会,为客人辩论到最后一分钟,这样才能为客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更好地为客人服务。
权立宏律师起草并且定稿于2015年09月 05日于纽约法拉盛(353)。免责声明:所有的法律文章并不构成律师-客人关系。具体个案请尽早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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