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移民申请I130的等待期间,美国移民法允许美国公民的配偶或者他们的未成年孩子已非移民的身份进入美国并且被美国政府接纳,同时还可以申请工作许可。为了进行这方面的申请,k3被申请人必须和美国公民法定结婚,移民I130申请在等待当中,孩子应该申请k4。孩子应该符合以下条件。是符合资格的K3申请人的合法孩子,年龄在21周岁以下,并且未婚。对于继子女(Stepchild )来说,继父母的婚姻必须在孩子的18岁生日之前。
权立宏律师下面来谈一下申请的程序。总体上讲,申请人至少要为被申请人提供两个申请。第一个就是前面提到的I130移民申请,第二个是I-129F未婚妻/夫申请。这里,读者们也许会感到迷惑不解了。I130是建立在合法婚姻上面的配偶移民事情,而第二个申请则是未婚妻夫申请,这是不是有点向美国政府撒谎的嫌疑吗?这个该如何解释?其实的这个谜团是没有人能解释清楚的。这就回到了美国建国的基本,学习一点美国的历史和背景,也许会好理解一点了。美国是“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司法是由三个不同的部门来实施,并且相互制衡。立法是美国国会的职责,但是移民法的执行则是美国移民局的职责。出现本文所出现的这种类似“悖论”的申请,也许是移民局为了满足民众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执法方式。相当于中国的“县官不如县管。” 这也难怪,美国的移民法只有一部,但是对于同样的案件,不同的移民法官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有的批准率不到5%,有的批准率则不低于90%.这就是说,美国总是自己是“自由,平等,博爱”,但是现实并不尽如人意,至少在美国的法律系统当中不是那么平等的。
言归正传。在这一类的申请当中,首先是递交I130移民申请。在拿到收据之后再提交I129F K3,K4申请。如果I129F先被批准了,I130还在等待当中,然后I129F就会被转交到美国国务院进行进一步的领事馆处理。接到通知之后,被申请人就应该进行相关的K-3/K-4签证申请。
下面,权立宏律师再来给大家介绍一下K-3/K-4签证申请的优缺点。首先来看一下优点。在拿到了K-3/K-4签证,并且进入和被美国政府接纳之后,K-3签证持有人可以马上提出转换身份的绿卡(永久居留居民)申请。对于K-4签证的持有人来说,如果最初没有递交I130申请,那么在进入美国之后也可以同时递交I130移民签证和I485绿卡事情。另外,K-3/K-4签证的持有人也可以提出工作许可申请。
最后来看一下K-3/K-4签证的局限性。一旦I130被批准,并且被转交到美国国务院,那么K-3/K-4签证的资格就失去了,此后就只能按照普通的移民签证程序来申请了。K-3/K-4签证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在过期之前,如果I130还在等待当中,这类签证还可以考虑申请续期。在下面三种情况之下,该类签证页就自然失效了:I130被拒绝;I485被拒绝,或者婚姻关系结束。
权立宏律师起草并且定稿于2015年06月 10日于美国纽约法拉盛(341)。免责声明:所有的法律文章并不构成律师-客人关系。具体个案请尽早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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