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出教授及研究人员”(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是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EB-1)的第二个类别,也被称为EB-1B。首先,申请者必须证明自己在某一特定的专业学术领域中,取得过具有国际性认证的卓越成就。并且,申请者必须满足在此学术领域中,有至少三年的研究或者教学经验要求。再者,移民局要求申请者进入美国的目的是在大学,或者更高的教育或研究机构中继续从事教学或者研究工作。您可以提供以下六种材料,来证明自己是否满足杰出教授及研究人员申请要求:(1)有因为杰出成就而获得的主要奖项;(2)对会员有杰出成就要求的会员身份;(3)他人在专业刊物中为您的杰出成就所报道并发表的文章;(4)您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参与了相关学术领域的相关工作的评审;(5)对自己研究领域做出的贡献;(6)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著作,书籍或文章(国际流通的学术论文)。申请者只需提供这六条中的两至三条即可。权立宏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的是,与前面所述的EB-1A科学、商业、体育等杰出人才类绿卡相比,EB-1B学术领域的优秀研究人才类绿卡需要提供雇主担保申请,以提供永久性工作的承诺。所以对雇主的基本要求为:雇主可以是大学、研究所,或者私营雇主。私营雇主要求至少已经雇佣三名全职研究人员,并且该雇主在其行业有所成就。虽然,EB-1B需要提供雇主担保,但他的优势在于门槛没有EB-1A那么高,不需要您在相关领域有很高的排名。据官方数据统计,与EB-1A平均每年批准率仅为50%-60%相比,EB-1B的年批准率平均都高于90%,也就是说只要您提供的硬性材料充分,申请通过的把握是很大的。所以,如果您有兴趣或者有相关问题的话,欢迎拨打权立宏律师楼电话进行进一步咨询。
“杰出人才移民”的第三类,也就是最后一类为“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Multinational
Manager or Executive),也被称为EB-1C。申请者必须满足被美国的跨国公司雇佣,并在此之前的三年期间内,已为该美国公司的海外企业工作至少一年以上。进入美国之后要继续从事该公司的管理或相关工作。申请EB-1C有两种常用途径。第一种,国外的总公司在美国成立一家新的分公司,一年以后如果经营状况良好,则可以为该公司的主管提出移民申请。第二种,直接收购美国公司(成立一年以上),美国公司可直接为该公司的高级经理提出移民申请。当然这对申请人个人实力跟公司运营情况要求比较高。而相对于L-1,EB-1C的最大优势在于申请者可以免去申请劳工证昂贵和费时的过程。如果申请者在国外,I-140表格一旦通过就能获得绿卡。通常,从开始申请到拿到绿卡整个流程不超过一年。而且EB-1C相对于投资移民,投资额无具体规定,低风险。一旦批准则是正式绿卡,不是投资移民的前两年条件绿卡。权立宏律师认为,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或者在美国开设分公司,甚至收购美国的本土公司,这类公司的领导就很符合办理EB-1C跨国公司主管或经理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