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常山发布”2月5日消息,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公布房地产新政,提出,对于生育三孩的家庭,现城区人均居住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在常山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一次性发放房票20万元;满足以上条件且已申领农民“集聚券”的家庭,发放房票再增加10万元。 以下为文件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适应我县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优化调整的房地产政策通知如下: 一、促进住房消费 (一)给予购房补助政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对购买我县新建商品住宅并完成网签备案及按揭贷款的个人(新认购业主),限定前300套,依网签时间先后顺序给予购房补助,先到先得、定期公布、达限即止。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给予补助,单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使用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农民集聚券抵扣的部分不再享受本购房补贴。具体操作细则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二)落实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4年1月1 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 号)。(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住建局) (三)优化生育购房补贴。对于生育三孩的家庭,现城区人均居住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在常山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一次性发放房票20万元;满足以上条件且已申领农民“集聚券”的家庭,发放房票再增加10万元。房票用于抵扣购房款,不得转让(详情参考《关于印发常山县优化生育政策的若干措施(住建条款相关细则)试行》的通知》(常住建〔2023〕113号文件)。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 (四)推进人才购房补贴。对新引进来常或自主创业的人才,引进之日起五年内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宅,自办理购房手续之日起,按购房时间所在半年度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统计的县城新建商品住宅均价,给予一定面积的购房补助:第一类对象为300㎡,第二类对象为200㎡,第三类对象为120㎡,第四类对象为100㎡,第五类对象为60㎡,第六类对象为30㎡,第七类对象为15㎡,第八类对象为10㎡,第九类对象为5㎡(其中引进到教师、医生岗位的人才按相同层次人才补助标准的120%执行,卫健系统引进紧缺急需专业的本科生可参照第七类人才补助标准执行)。上述购房补助每名人才享受一次,且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房价,购房者需在常山服务满5年,所购住房在5年内不得交易,如在5年内离开常山或发生交易的,须按年限退还相应购房补助。积极探索人才房票和人才共有产权房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出台新的人才购房政策,按新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县人才办) (五)优化推行房票政策。继续推进新一轮城市有机更新工作,进一步优化房票安置政策,建立相应的房票使用项目库。(责任单位:县征迁中心) (六)继续推行农民集聚政策。深入推进城镇化建设,继续开展农民集聚工作,优化农民集聚政策,大力引导农民向城区集聚,高品质建设小区,做到地段好、设计优、建设快,让老百姓看到变化、得到实惠。(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资规局) (七)加大公积金支持力度。购买我县新建商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买我县新建商品房的首付款,计提总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提取资金转入房开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常山分中心) 二、优化住房供应 (八)合理确定土地供给。科学研判市场需求,优先安排有较大市场需求、配套齐全、交通便利的优质地块供应。优化土地规划条件,满足市场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商品房回归商品属性。(责任单位:县资规局、县住建局) (九)强化过程监管。完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全过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联合监管服务机制。严格设计方案审查审批,加强规划设计管理。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加强交付后监管。(责任单位: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 (十)提升住宅居住品质。以努力实现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为目标,提高住房建设品质,建设好房子,打造品质样板,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营造更加舒适的居住环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资规局) (十一)及时明确学区。全力擦亮“优学常山”名片,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对周边已有学校的或新建学校计划的住宅地块,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9号)文件精神公平合理的划分学区,并主动公开,学区有调整变化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学区范围以教育公布为准。购买商品住宅期房的,可作为学前、义务教育段新生入学房产类报名条件。(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十二)扩大政策性住房补给。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临时住房困难问题。持续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加快建设分配进度,让住房困难家庭尽快受益。通过购买存量商品房方式筹集各类政策性住房,满足困难群众住房需求,切实提高城镇住房保障受益覆盖率。(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十三)支持开展住房“以旧换新”工作。支持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国资公司开展住房“以旧换新”工作。鼓励国有企业结合历史街区、老旧小区等城市有机更新项目,根据相关政策支持居民换房需求。具体实施细则由县住建局牵头制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投集团、县农投集团) 三、提升营商环境 (十四)优化审批制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在多审合一制度的基础上,推行限期办结承诺制。对符合要求的房企,可先行办理基坑支护施工许可、土方泥浆外运核准手续。对已完成竣工备案的项目,可提前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推行交房即交证。(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资规局) (十五)完善预售资金监管。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积极探索商品房预售资金差异化监管。支持房地产企业使用银行保函置换商品房预售资金,最高可置换资金监管额度的30%。高风险项目实行政府共管账户监管。从文件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实行每批次预售监管额度内资金可用于整个项目地上预售部分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银保监) (十六)分期许可分期办理。对宗地开发面积较大、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可一次规划,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开展规划用地核实、竣工备案及不动产登记工作。(责任单位:县资规局、县住建局) 四、优化销售方式 (十七)加强销售监管。强化销售宣传监管,规范销售信息公开制度,首次办理预售前,房开企业要提前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地下空间使用权转让协议、认购书、销售宣传资料等相关协议资料,经联合检查会审后方可对外。具体联合会审办法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资规局、县综合执法局) (十八)试点现房销售。优化商品房销售方式,试点开展优质商品住宅地块现房销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资规局) (十九)完善定价机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和调价。建立商品住房价格会商服务机制,落实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五、加大金融支持 (二十)强化房地产开发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在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合理区分项目子公司风险和集团控股公司风险。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加快贷款发放,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开发有效投资;在原有以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作为参加土地竞买履约保证的基础上,增加“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作为参加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 (二十一)加大住房信贷支持。落实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长效机制;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指导金融机构依法有序调整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本通知所涉及的补助、帮扶等相关内容,可与本县出台的人才、惠企等政策同步享受,就高不重复。购房补助具体操作细则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另行制定。本文件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通知自2024年2月5日开始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