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韩联社报道,8月4日韩国外交部官员表示,中方发来通知称,一名在华贩毒而被判死刑的韩国公民于当天被执行死刑。 该官员表示,出于人道主义角度,对韩国公民被执行死刑而感到遗憾。韩国政府在该公民被判死刑后,通过多方途径要求中方从人道主义层面重新考虑量刑或迟缓执行死刑。此前,中方已通过外交渠道向韩方通报了死刑执行计划。 报道称,被执行死刑的A某,因涉嫌出于贩卖目的而携带5公斤冰毒于2014年被拘留,2019年一审和2020年11月二审中均被判死刑。 韩联社称,这是中方自2014年以来时隔9年对韩国毒贩执行死刑。其间共有6名韩国籍罪犯在中国被执行死刑。韩国外交部官员就此次A某被执行死刑表示,此事与韩中关系无关。 外籍身份 不是躲避法律制裁的“免死金牌” 对待毒贩 中国只有一个态度:零容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