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中国一批新规将开始施行,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婚姻登记、医保等,一起来了解一下。 【全国性新规】 1、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迎来新规 《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规定明确了电信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基本要求,细化了受理要求和办理程序,并对分类处理要求和答复、移送等处理要求进行了完善。根据要求,电信主管部门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分类处理。 2、给个人信息“上好锁”,安全出境更放心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明确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应当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保护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 3、10项公安交管便利措施来了 公安部公布了10项公安交管服务群众服务发展便利措施,将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10项新措施分为深化简政放权、服务保障群众便利出行、创新“互联网+交管”服务等,涵盖车驾管办牌办证、城市交通秩序、事故和违法处理、驾驶人教育审验和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等。 4、依法依规,一次性塑料制品不可滥用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自6月20日起施行。明确了国家依法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禁止、限制使用的具体范围、实施时间和地域要求,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商务领域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禁限使用规定,未列入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可以使用。 5、事关运输脉络,这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很重要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关基设施)是指在公路水路领域,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关基设施管理体制,建立关基设施认定机制,压实运营者主体责任,加强对关基设施风险隐患的应急处置,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等。 6、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6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猥亵致使儿童轻伤、自残的,或者对猥亵过程制作视频,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应当加重处罚。 7、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将增至21个省份 据民政部消息,按照国务院授权,自6月1日起,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将扩大到21个省份。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的省份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区、市)。 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地方性新规】 8、北京: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新修订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北京市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设置专席人员,负责受理、转介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求,收集意见建议,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专席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定期接受专门培训;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受理咨询、检举、控告和报告应当纳入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体系。 9、北京:优化调整公交专用车道通行措施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优化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6月1日起,北京优化调整公交专用车道通行措施将开始实施,部分公交车道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允许社会车辆驶入。 10、江苏:首部医保领域专项法规施行 江苏省首部医保领域的专项法规《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了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用人单位、职工和居民应当依法缴纳基本医保费。 11、湖南:门诊看病医保报销起付线降低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自6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50元,多次就诊的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200元,按6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100元,多次就诊的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按60%比例支付。 12、山西: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手续简化 《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6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管理办法》明确,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既有车位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