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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就港区国安法刊宪 即时生效

时间: 2020-6-30 11:40| 来源: 香港政府新闻网|评论:   发表评论 分享到微信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港区国安法》)今日(六月三十日)刊宪公布,即日晚上11时生效。
    香港特区政府就港区国安法刊宪 即时生效_图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香港公布实施,有关公布已由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签署,并于今(六月三十日)晚刊宪生效。图据香港政府新闻网

据香港特区新闻网北京时间30日深夜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港区国安法》)今日(六月三十日)刊宪公布,即日晚上11时生效。

【相关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全文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通过《港区国安法》,并按《基本法》第十八条在徵询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把该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港区国安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决定》)而制定。按《决定》规定,《港区国安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香港公布实施,有关公布已由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签署,并于今(六月三十日)晚刊宪生效。

  《港区国安法》共66条,分为6章,分别为总则、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及附则。一如早前发布有关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时的说明摘要指出,《港区国安法》的条文充份反映了以下的原则:

  (一) 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二) 明确规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

  (三) 明确规定香港特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四) 明确规定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处罚;

  (五) 明确规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及

  (六) 明确规定中央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港区国安法》的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惩治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以及保障特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应当
 
切实执行《港区国安法》和特区现行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
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
採取必要措施,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
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

  行政长官应当就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报告。

  《港区国安法》明确规定应当坚持的法治原则,涵盖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无罪推定、一事不二审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等。《港区国安法》不具追溯力,所订明的罪行只适用于法律实施以后的行为。

  此外,《港区国安法》亦明确规定香港特区依法保护港人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港区国安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港区国安委),负责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主要责任,并受中央人民政府监督和问责。港区国安委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按《港区国安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港区国安委的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政策、推进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及协调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港区国安委的工作不受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港区国安委设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港区国安委会议,就相关事务提供意见。

  特区政府警务处和律政司作为主要执行部门,设立专门处理维护国家安全事务部门。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和所涉及的人员编制,经行政长官批准后,由财政司司长从政府一般收入拨出,不受现行法律规定的限制。财政司司长须每年就款项控制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就《港区国安法》规定的犯罪案件,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管辖权,包括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依照的是《港区国安法》和香港特区本地法律。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採取特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调查严重犯罪案件的各种措施以及其他《港区国安法》规定措施,包括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由行政长官批准的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搜查处所、要求有关组织或个人回答问题、提供资料、移除讯息等。港区国安委在《港区国安法》下,获授权为採取上述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律政司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检控部门负责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任何人未经律政司司长书面同意,不得就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检控。律政司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若原讼法庭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则应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各级法院指定法官负责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判决结果应当一律公开宣布。“指定法官”是由行政长官经谘询港区国安委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后,从各级法院法官中作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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