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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沦丧,中国将付出惨重代价

已有 1391 次阅读2011-12-3 02:28 |系统分类:女性世界分享到微信

详情链接:中国警察网-陕西村镇干部轮奸少女被定性为嫖宿幼女

12岁的小女孩,其心智和身体都还未发育完全,对自己的行为根本就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所以,在法律上还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且还是属于被监护的人。无论那小女孩是否自愿,是否有收钱的行为,与其发生性关系,都属于强奸行为。至于强奸者以一句不知道她只有12岁为由,这是站不住脚的理由。司法机关如果以这些罪犯这么一句凭空口说的狡辩为证据的话,那将是法律的悲哀。如此,在社会逐渐发展的以后,这类案件将会层出不穷。而怎样来确定这些罪犯是否知道小女孩是未成年人的问题,这不是难题。

1、这些违法犯罪人员在实施奸淫的时候,他们是成年人,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是知道和应当知道其行为后果的,所以,他们就有责任来判明被侵害对象是否为未成年人,不管是否能判明,这责任都应由侵害人来承担。

2、不管是否能判明被侵害对象是否为未成年人,都应以实际年龄为准,以实际造成的后果为准。因为侵害人有判明被侵害对象是否为未成年人的责任,却没有判明,所以,这个责任应当由侵害人来负。

3、不管未成年人是否告知侵害人自己的真实年龄,都不能作为证据,因为未成年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正确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幼女在智力发育和生殖器官发育方面都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对于性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辨认能力,身体对性行为也缺乏承受力,所以本法对幼女的身心健康进行特殊保护。

正是基于幼女的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状况的特点,刑法规定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至于行为人使用了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对构成奸淫幼女罪均无影响。而且只要双方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既遂。这是由幼女的生理特点和国家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政策决定的。

 

而且,此案有一个重要的地方,警方是这样说的:“这些嫌疑人都是先后和该女生发生关系的,这不符合刑法中‘轮奸’的定义”。这事情从警方的介绍来看,轮奸是分先后按照顺序上的。我想问警方,难道轮奸是几个人一起把性器官一起塞进去的?要不请警方找人做个真人示范?面对一个幼女,即使其同意也是强奸,而不能分先后顺序上了就不是强奸,因此,难道这不是个神奇的解释么,我看分明是在强奸法律,强奸民众基本的智慧。难道中国的法律就是为普通民众制订,而对官员就是一纸空文?那么这完全是成了一个黑白颠倒的社会。在报道中:“《陕西略阳县4名村镇干部轮奸少女 受害人年仅12岁》,记者获悉,该案已被陕西略阳警方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已有7人被警方刑拘”。显然,在警方对该案件陈述过程中,警方将此案件暂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当然,警方也给出了解释:“所有的这些还都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根据目前我们的调查结果,我们将案件暂时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警方当然知道轮奸和嫖幼在刑法的定刑性质是不同的,显然,警方的说法有涉嫌为嫌犯开脱之意。刑法规定,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对方是否自愿,按强奸论处。而这几个嫌疑人都是本地人,而且明确的知道对方是初中生,介绍人也是初中生,肯定知道对方是幼女。只有在确实不知对方年龄,而女孩身体外形发育长大,无法从体型上辨别对方是幼女还是女青年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是嫖宿幼女罪。因此,该案应以“涉嫌强奸罪”来定才是正确的。因此,可以预测,警方这说法分明是给该案件增加了幕后可操纵性的空间,因此,如果在金钱和权力的干扰下,最后,是否会将该初一学生一下跳级到初三生,从而逃避“强奸幼女罪”的严重罪行呢?

 

就算是暂定性为嫖宿,那么,也应该对这些党内的败类给予严惩。而“略阳县委常委会的决定:“给予郭镇党委书记、镇长等3人严重警告处分”,略阳县委做的这个决定,显然是在亵渎法律的尊严。如此,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就是,嫖宿幼女罪是当代法律给当权者侵害弱势幼女而留的后门,而民众也一定会记得这些人是共产党的干部的。人类文明累被践踏,社会道德已日益伦丧。那些村镇干部难道只给个严重警告就了事了吗?还可以继续当镇干部吗?而且,以(未成年人保持法)来说,此案应当对该生的家长,以及学校甚至是教育主管部门都要附上连带责任。不然,这法律到底是对谁而律的?如果是这样下去,国家真的就没什么希望了。每一个女童都是未来的母亲,更是一个民族的希望,保护女童就是保护民族的未来,摧残女童就是摧毁了这个民族的希望。一个肆意伤害女童的民族就是要遭到天谴的民族,如果诬陷女童为娼更是这个民族每个人的奇耻大辱。

黎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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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国人 2011-12-3 19:57
从戴套不算强奸以后, 法律早已沦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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