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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好吧,再说几句我在三原博客里已经跟帖表达过的意见,那个博客已关闭,我再写一次无妨,也算回答一些网友。
我的意见大概是这些。
1、既然美国法律允许刘谢反诉桑,那么我以为刘谢反诉桑是更好的选择。
2、三原说“在美国法庭基本不可能起诉桑”,显然主要基于金钱付出方面的考量(即,刘谢反诉需要律师费,而打赢官司后得到桑的经济赔偿的可能性很小)。而我的观点是,有的官司,起诉的意义本身就是宣示态度和对于个人尊严的捍卫。生活中坚决要打名誉官司,但同时对被告赔偿额标的很低的事例并不少见(要求赔偿一元钱的名誉官司依稀在我的记忆中),仅仅从赔偿角度来猜测“不可能”,我以为是旁人偏狭的态度。
3、生活在美国的三原并不了解大陆桑的经济状况,所以认为桑是经济收入很低,类于穷要饭的那类,说没人会去跟要饭的打官司,而我估计桑的个人资产已经达到千万。(对桑经济状况的估计,我在三原博客已有详细表述),所以7万五千美元这个最低赔偿数额对桑根本不是问题。
4、我猜想还可能的情况之一是刘谢反诉桑官司赢了,鉴于两国司法体制的不同,可能无法得到经济赔偿,如果我是刘谢,我仍会打,因为刘谢不缺打官司的钱,得到赔偿与否已经变得不重要,甚至很不重要,所谓为名誉和尊严的事。
5,、今天看到三原女士说如果刘谢赢了官司得了桑的赔偿,会面临今后怎么做人的难题,我看也有办法,有的人打赢了官司,同时把赔偿金捐献给公益,这未尝不是两全其美的办法。
6、律师很多,不同的律师思考问题的方式和职业习惯也大不同,面对同一个事件,8个律师或者会有7种说法,律师的意见常常差异很大,有的律师说不可为,有的律师也许说一定要做。......谁都知道,我们的想法并不一定与刘谢的决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