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美国中文网首页 博客首页 美食专栏

失足圣人 //www.sinovision.net/?81511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x

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韩寒vs方舟子案分析(四)——双方的举证责任

热度 1已有 1604 次阅读2013-2-5 22:20 |个人分类:旧贴搬家| , 方舟子, 韩寒 分享到微信

 
署名权不可转让,即代笔是违法的,法律就只能推定“署名韩寒的作品是韩寒自己创作”。这是一个推定事实,韩寒提出这个事实即可,而没有额外的证明义务,即,韩寒没有义务拿出其手稿来自证亲笔。方舟子反驳这个事实,就必须提出相反的证据。
以上是从署名权转让的角度反驳“韩寒主张名誉侵权就必须自证亲笔”,其实,还可以从别的角度来反驳。
根据证据规则,法官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作品是作者智力、知识积累、个性、感情、人格、审美情趣、气质等内在、主观的心理因素的外化,而主观心理因素是不可证的

韩寒的举证责任:方舟子的博文,他署名的作品及出版署批准件
方舟子的举证责任:韩寒作品代笔的证据(推理的不算)
 
(2012-02-12 10:57:34

免责声明:本文中使用的图片均由博主自行发布,与本网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博主进行删除。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mgzww999 2013-2-6 01:13
又臭又长的狗屁文章,韩二有种就告。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留言请遵守道德与有关法律,请勿发表与本文章无关的内容(包括告状信、上访信、广告等)。
 所有留言均为网友自行发布,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

关于我们| 反馈意见 |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返回手机版| 美国中文网

©2024  美国中文网 Sinovision,Inc.  All Rights Reserved. TOP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