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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黄巳触犯国法罪责难逃!

已有 3874 次阅读2011-11-21 16:15 分享到微信

    日前,本王就桑兰黄健伙同海明共谋.诽谤、诋毁、恐吓、敲诈勒索的特大跨国恶性案件,召集了中国方面的相关的学者专家,大家一致认为刘谢应立即向中国法院起诉桑兰黄健触犯中国数项法律并且迅速终结该案。
 而桑黄俩嫌犯将会以触犯诽谤罪、诋毁罪、敲诈勒索罪等数罪并罚,同时由于数额特别巨大,性质极其恶劣,最高刑期将会定为约十三年,
桑兰的残疾因素则可依据人道主义的原则,享有监外执行,但褫夺政治权益,剥夺一切公职,停止一切福利待遇,同时对受害人进行巨额赔偿。而该案之始作俑者-黄健虽说也有残疾(@身体中部的某个位置缺少某一“部件”但二者有其一)故不影响对其执行实刑。
    那么桑黄究竟触犯哪项法律呢?首当其冲的是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 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实与个别亲友私下议论,没有散播的,或 者散播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的,都不构成本罪。而恐吓通常是敲诈勒索的一种手段,恐吓本身只是一种侵权,尚无该罪名,法律上没有关于恐吓罪这一条,有与之相关的“敲诈勒索罪”;中国刑法修订条文第 352条(毁损罪)增列:传送或散布具恐吓性、暴力性或猥亵 性之资料,或谩骂 、侮辱他人等不当言论可能触犯刑法的恐吓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纯的恐吓行为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有些行为也构成犯罪,如恐吓时索要财物,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纯的恐吓行为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有些行为也构成犯罪,如:

  1、恐吓时索要财物,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中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规定“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 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是说这样的恐吓这是构成犯罪的。如果罪名成立,情节严重的 要触犯刑法判刑,但没有恐吓的特定条文,可根据他威胁恐吓的事来查找相关条文。

而相关条文是:1.以合法占据为目标,对被害人运用要挟或要挟的办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举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数额宏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诋毁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成心假造并分布虚拟的现实,足以贬损别人品德,毁坏别人声誉,情节严峻的举动。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褫夺政治权益。

  上述之数罪并罚加起来为13年,数罪并罚依照最高刑期以上总刑期之和以下治罪。

  综上所述,本王正式通电桑黄俩人尽快前去当地司法机关自首并争取宽大处理,同时公开向受害人刘谢低头深深谢罪,或以巨额赔偿取代刑责,私了公了悉听尊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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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美利坚共和国 2011-11-21 22:49
请明日城君免礼平身,半跪即可,奏本之前还请要先调整一下仇富心态,再通过正规渠道向本王奏本,下不为例。
回复 明月城 2011-11-21 22:28
先富刘谢是慈善公益大盗是因,桑黄敲竹杠是果.得先查因,后查果,不可因果倒置.慈善公益搞了二十年,还那个德行样,只不过是涌现出一批慈善公益富豪来,化公为私转移国外,怎么成了正义道德?真是不知天下尚有羞耻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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