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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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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从强奸到自愿,谁在为局长的性福买单?
据人民网5月22日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海南省东方市科技局原局长卢某因涉嫌强奸妇女一案,近日案情竟然峰回路转,出现了令人吃惊的变化。有知情人士称,控告女方已向当地警方出具情况说明,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称“自己自愿与卢某发生关系,获悉其有老婆后,一时情绪失控报了案”,要求撤回控告。
读罢新闻,笔者总觉得控告女方“情况说明”的背后有点不对劲,案情应该不可能有她说的那么简单。我怀疑有人在这个案件的背后向女方施加影响,让她不得不改变口供,为卢局长的性福打造一块免罚金牌。这个可能,也许真的存在。因为要让一个女人不顾面子,去揭自己的“家丑”,如果没有外在影响,恐怕不大可能。
根据媒体的报道可以知道,今年40多岁的卢某,曾在东方市罗带乡、广坝乡、大田镇等乡镇担任过党政负责人,还曾担任过东方市粮食局局长。去年,卢某从东方市粮食局调到到东方市科技局当局长,今年年初刚被正式任命。这说明卢局长在东方县的政界混得不错,肯定为朋友两肋插过刀子,积累了一定的人脉,由此推断为他打伞遮荫的人也肯定不少。现在卢局长因为一个女人在阴沟里翻船,或许还真有人愿意帮他把这样的小事摆平,为卢局长的性福做一点贡献。
而要为卢局长开脱,最好的办法,当然就是让受害人改变口供。而要让受害人改变口供,当然必须让受害人感到很有必要改变口供,才能达到目的。我琢磨着,这些人的手段,无非就是威胁利诱,拿一些见不得光的条件让女方就范。这已经是某些权力场中的老套路了。
很容易为这个案件解套的方面是本案发生的背景,让人不免陷入认知的误区。据媒体报道,卢某在大田镇工作期间,认识了曾在当地某单位担任负责人的女子吴某(约30岁)。这一点可以说明卢局长和受害人吴某已经不是一两天交情。再者女方的“情况说明”又表明,“在XX包厢唱歌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卢XX,和他跳舞,就把我的手机号码给了他,并约他如果有时间到四更时跟我联系。”这一点又可以说明卢局长和女方此时已经是郎有情妾有意,关系到了非常亲密的地步。
这样下来,3月6日的“强奸”就肯定不能成立,只能是女方“自愿”了。据吴某的“情况说明”称,卢局长“他们单位几个人到了四更检查工作。当时我跟他们一起吃饭,并喝了很多白酒.吃饭后,我就跟他们回了八所。在车上我又抓又吐,到八所我叫他们开房给我休息,在房里,我自愿与卢发生了性关系。”
事情的发展,可谓环环相扣,水到渠成,卢局长没有强奸吴某,吴某是“自愿与卢发生了性关系”,两人是实实在在的通奸,卢局长当然也就不构成犯罪了,那么警方也就不能够关着卢局长不放了。不过因为强奸是女方控告的,案件已经进入逮捕程序,如果没有女方的新口供,警方恐怕也不能够随便放人。于是接下来女方就必须说清楚报案的原因了。
吴某的“情况说明”滴水不漏,很有说服力:“事后,我知卢XX有老婆,我一时冲动,情绪失控,就报了案。过后,我经过几天的思考,报案卢XX强奸不符合事实,当时我是自愿的,为了不冤枉好人,现在要求公安局撤回我原先对卢XX的控告,而且不追求(究)卢XX的法律责任。”很显然,警方应该放人了。
而反常的是警方似乎还没有放人的意思。我想,这只能说明吴某的“情况说明”出了破绽。其实,谁都可以看出来,吴某的“情况说明”,能够证明她本人和卢局长发生性关系是“自愿”,不是“强奸”,但是在控告原因这个方面,就有一点不近情理的地方了,人家卢局长人到中年,不可能没有老婆啊。吴某难道连这点起码的常识都没有?所以这种说法恐怕只能去哄三岁小孩,脑子正常一点的,谁会相信?看起来,卢局长还得为自己的性福买单。
除此之外,这位控告女方只怕也从此脱不了干系。她先是控告强奸,让卢局长蹲了大牢,后来又出具很有疑问的“情况说明”,“请求公安局谅解我,并尊重我的意见,免除对我的追究”,只怕有些困难了。如果吴某的“情况说明”属实,卢局长当然应该依法释放,但是吴某肯定会被追究涉嫌诬告的法律责任。如果说吴某“情况说明”不属实,只是因为外界影响,那么吴某和她的幕后操手,只怕都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不过吴某要想免责,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她是被胁迫改变的口供。
卢局长一案的真相到底如何,只能等相关方面解开了。不过近日有媒体记者从当地有关方面了解到,因为此案,当地有两人被警方带走调查,这两人分属当地两个政法单位的部门相应负责人,也是嫌疑人卢某的好友。而且记者还就这份写于3月18日的“情况说明”,向东方市警方求证。东方市公安局一主要负责人对此没有正面回应,这说明案情还真的没有吴某说的那么简单。
不过可以肯定地说,吴某从控告卢局长强奸,到改口说是自愿与卢某发生性关系,这其中的细节,是经不起推敲的,这注定吴某逃脱不了为局长的性福买单的宿命。在此,笔者提醒那些试图视法律为儿戏的人,不要出骚主意,那无异于玩火自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