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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良:农业部幼儿园严禁转基因食品,却加紧向全国推广转基因主粮

已有 1170 次阅读2010-12-8 03:00 分享到微信

2010.12.08

下面附件一是农业部机关幼儿园严禁转基因食用油的保健条列;附件二是农业部关于经营转基因种子的通知。年初农业部已经批准了两种主粮的转基因安全证书,附件二的通知明确透露,目前转基因主粮安全申请已经明确扩大到三种,中国人民三大主粮或都将全部面临转基因化,中国未来不仅成为种植转基因主粮的唯一国家,更是成为全部主粮转基因化的唯一国家,这意味着民众除了食用进口粮食之外,已经逃无可逃。

农业部一方面紧锣密鼓加紧推广转基因主粮,置全国人民安危于不顾,另一方面又对自己的餐桌严防死守,不让一滴转基因食用油流入自己的幼儿园,保证农业部官员后代的生命健康。看到这个消息,真可谓是欲哭无泪,人们的心情已非悲愤所能形容。年初以来,针对人们对转基因主粮的担忧,农业部可以说是使尽了浑身解数,组织转基因专家联名公告,发动全国媒体大肆宣传,派专人向质疑转基因主粮的政协委员竭力解释,组织人大代表进行集中宣讲等,始终坚持一个论调:转基因食品安全无害,大家可以放心食用,并且通过那几个著名的转基因专家宣告,五年之内把转基因主粮搬上全国人民的餐桌。可是与此同时,农业部自己的机关幼儿园却严格禁食转基因食用油,连幼儿园都严格禁食,他们家中餐桌上肯定会更加拒之千里。大家知道,用来炒菜的食用油人们食用量极少,谁都不会如同喝粥那样整碗整碗地喝食用油,而米饭和馒头却是要整碗整碗、整个整个地吞下肚去,如果说,连用来炒菜的那一丁点儿转基因食用油,都对人体有害,需要严加防范,那么,整碗整碗吞下肚去的转基因大米,其危害之大更是可想而知。既然农业部的官员连一丁点儿食用油都拒绝让自己的孩子吃,为什么要让全国的孩子吞吃转基因大米、吞吃转基因玉米、吞吃转基因小麦?

此事的荒谬和邪恶简直达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

不仅农业部官员严禁转基因食品流入食堂,不让自己的家人和后代吃转基因食品;世博会和亚运会同样严禁转基因食品,也不让外国人吃转基因食品;可是却用尽千方百计,非要把好端端的中国主粮变成转基因食品不可!这究竟是为什么?农业部究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农业部,还是美国孟山都等生物资本的驻华办事处?农业部的官员在努力保护自己的孩子不吃转基因食品,科技部在提供各种检测手段努力保护在华的外国人不吃转基因食品,无论是官员还是生物学家,都在想尽千方百计保护自己,唯独福建省委和省政府,唯独全国唯一的女省委书记孙春兰,以超过当年林则徐“虎门销烟”的大无畏勇气,通知福建全省查禁转基因大米,可是,福建省政府查禁转基因大米的通知,在福建省政府官方网站上仅仅存活了一天,就被悄然删除了。可见,推广转基因主粮的美国生物资本和国内买办势力强大到了何等程度!

目前,世界各国科学家先后都已证明了转基因粮食具有绝育作用,这是美国生物公司为了强迫农民年年购买转基因种子而故意制造的一种基因功能,这种绝育作用对于种植转基因主粮的国家来说,会造成种族灭绝的恐怖灾难,如果再被美国用来制作基因武器对付中国,中华民族将不可避免地难逃灭顶之灾。这就是全世界所有其他国家都拒绝种植转基因主粮的根本原因,这也是我们呼吁党中央建立国家统一经营的种子公司,把转基因技术牢牢控制在国家手中的根本原因。

在此我们再次声明,转基因技术是人类科学史上最伟大的技术,中国必须占领转基因领域的制高点,如同当年发展“两弹一星”一样发展转基因技术。但是,研究和发展转基因技术,完全没有必要拿13亿中国人民的主粮去冒险,一旦转基因主粮出现问题,那将是一条无法回头的不归路,中华民族将不可避免地陷入灭顶之灾。发展转基因技术与种植转基因主粮,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如同发展核武器与在天安门广场试验核武器是两回事一样;反对在天安门广场试验核武器,并不等于是反对发展核武器;同样,反对种植转基因主粮,并不等于是反对发展转基因技术。然而,中国极端右翼势力和沉船派却故意混淆视听,刻意把反对种植转基因主粮,歪曲成为是反对发展转基因技术,其目的一是为美国生物资本和国内买办资本谋利,二是更加险恶的目的,就是为美国宗教核心势力灭绝中华民族的战略服务。

我们注意到,党中央所有相关决策都是强调要发展转基因技术,从来没有一个字是要种植转基因主粮。党中央关于发展转基因技术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我们从来都表示坚决拥护。但是,我们同时也注意到,极少数右翼法西斯分子,正在把种植转基因主粮的罪错嫁祸于党中央,他们故意混淆党中央发展转基因技术与有些人推广转基因主粮之间的根本区别,到处散布说种植转基因主粮是“党中央的集体决策”,利用所控制的网络媒体力量,把党中央强行绑架在转基因主粮的战车上。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在全世界所有其他国家都远离转基因主粮的情况下,在国内转基因主粮的危害性已经越来越显露出来的情况下,在福建省、黑龙江省等越来越多地区已经公开查禁或反对转基因主粮的情况下,在人民群众对转基因主粮越来越疑虑、逃避和反对的情况下,把种植转基因主粮的帽子扣在共产党头上,结果必然是陷共产党于不义,陷中华民族于灭顶。

所以,现在已经到了该由党中央出面进行紧急干预的时候了,无论如何,都应该给老百姓一个统一明确的交代。转基因主粮毕竟不是无关紧要的琐碎小事,而是关乎国家经济安全,关乎国家政权安全,关乎中华民族种族安全的头等大事。

附件一:农业部机关幼儿园保健条列

农业部机关幼儿园儿童保健

来源:农业部机关幼儿园网站,

网站地址:http://youjiao.eduu.com/e/20090708/4b8bcc41af695.shtml

一、新入园的幼儿如何办理入园手续

履行了幼儿入园报名、已交费手续的家长,按照幼儿园《家长须知》上的时间要求,带幼儿到指定的三里屯医院或首都儿研所两家医院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检查包括:测量身高、体重、化验肝功、奥抗、血色素、检查龋齿等,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幼儿,需待检疫期满后(一般情况为两周时间)才可入园。办理入园手续当天请携带:

1、体检单;

2、预防接种的保健本、卡(卡片需从原保健医院转出);

3、由保健医开入园单后到财务室交费再领取被褥,把被褥领回家后,进行清洗、暴晒,绣上幼儿的名字。

二、幼儿园的营养配餐及食品安全

1、计划膳食:

幼儿园实行计划膳食,使全年伙食达到合理膳食要求,我园严格按照《北京市托幼儿园所、幼儿园儿童营养管理常规》中规定的一级伙食标准进行膳食管理,保健医定时通过营养计算对幼儿伙食进行调整和监督。

2、营养膳食:

每月制定两套食谱——营养代量食谱(用于食堂营养配餐)、一周食谱(根据代量食谱制作的食品名称,张贴在幼儿园大厅)。代量食谱由保健医,按照北京市儿童保健部门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制定,精心计算出每名幼儿一日早、中、晚三餐两点(早、午点)的营养量;食堂人员根据每天班级提供的准确幼儿出勤数按代量食谱准确计算每天主、副食的使用量,进行精致的加工制作,并做到色、香、味俱全。

3、质量监督:

每月定期召开伙食委员会,由园长、保健医、各班老师、保育员、炊事班长、会计和家长委员会成员组成,研究伙食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伙食质量。

4、安全保证:

幼儿园的主副食品统一由大型超市购买送货,到货后严格执行食品验收制度索要产品合格证,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在保质期内食用。鱼肉类食品统一由为农业部机关食堂供货的优质水产品公司供货,食用油采用非转基因油

三、幼儿个人用具消毒工作

幼儿的个人用具幼儿毛巾、水杯、梳子专人专用,每天清洗消毒一次,幼儿被褥每两周要求家长拿回清洗、暴晒,玩具、拖鞋每周五在班上由保育员老师清洗消毒一次,工作人员保持仪表整洁,上班穿工作服,做到勤洗澡、理发、剪指甲,不准在园内吸烟。幼儿使用的餐具每餐清洗消毒。幼儿在餐前便后养成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手的好习惯。

四、患病幼儿管理

保健医每日对幼儿进行晨午检

1、保健医在晨午检中发现身体异常的孩子,会要求家长带幼儿到医院就诊。

2、在园期间发现患可疑传染病幼儿,会立即将幼儿隔离,及时上报园领导,同时与家长取得联系,接幼儿到医院就诊;教师要在当天进行追访,及时了解幼儿病情;家长要如实告知幼儿病情。

3、幼儿被确诊为传染病后,须对所在班级进行彻底消毒、检疫,检疫期间患病班级师生不得与其他班发生接触,不办理收托、转托手续,检疫期满,如没有新发病例方可解除隔离。

4、患传染病幼儿要到地段三里屯医院保健科开据复课证明后方可入园。

5、幼儿平时带药,家长要将服药幼儿姓名、药品名称、服药剂量、次数写在幼儿服药登记表上并告知本班老师。

五、幼儿预防接种工作

1、幼儿园医务室每年按时完成各种疫苗接种的督促工作,由保健医每月提醒需要预防接种的幼儿家长到医务室领取保健本、卡后,到指定的社区保健站进行预防接种,

2、接种时间:每周一、三上午8001100

3、保健医根据季节变化和幼儿发病情况和规律,提示家长为幼儿预防投药。

4、传染病流行季节,要求家长不带幼儿去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区。

5、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防病宣传工作,取得家长的支持和理解。

六、幼儿定期体检和体质测查

1、幼儿园每年5月份、12月份各组织幼儿的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血色素及微量元素的检查,针对检查结果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参考值,对幼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价。体检后将体检后的结果与评价向家长公布,对体检中发现的幼儿异常情况(如龋齿、视力异常、体弱儿等),指导家长带幼儿到专科医院进行确诊和治疗。

2、每年6月份对全园幼儿进行一次体质测查,包括:10米往返跑、垒球投掷、走平衡木、圆周单脚持续跳、双脚持续跳跃、立定跳远等内容,再结合幼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幼儿体能发展综合评价,使教师和家长能够有针对性地帮助幼儿进行体质锻炼。

附件二:农业部关于经营转基因主粮种子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征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意见的函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针对目前种子市场准入门槛低、种子生产管理薄弱等问题,我部本着简化许可程序、加大企业责任、强化监管力度的原则,拟对2001年发布、2004年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再次修订。现就修订草案征求社会意见,请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司种子处。

联系电话:(01059193249传真:(01059192815

电子邮件:nyszzc@agri.gov.cn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 负责审核、审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符合种子产业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有利于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干扰种子市场秩序,不得造成种子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第七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达到如下要求:

(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15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固定资产中直接用于种子生产的比例不低于70%

(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

(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仪、pH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上述仪器设备产权归属申请单位。

(四)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烘干设备。上述场地、设施产权归属申请单位。

(五)有专业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和室内检验类别)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和室内检验类别)各5名以上。上述人员与申请单位有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

(六)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八)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申请领取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达到如下要求:

(一)生产的品种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二)申请转基因稻、玉米、小麦种子生产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生产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1500万元。固定资产直接用于种子生产的比例不低于70%

(三)种子检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要求,并配备高速离心机、酶标仪、洗板机、凝胶成像系统等转基因成分检测专有仪器。

(四)种子库房和晒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要求。

(五)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要求,种子检验人员含转基因检验类别的3人以上。

(六)生产地点在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的区域内,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符合种子生产规程和转基因种子安全生产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八)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当年种子生产播种50天前,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及固定资产证明、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贮藏等场所的产权证明;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三)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聘用劳动合同;

(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五)品种审定证书。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提交品种权人出具的同意生产书面意见。

(六)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物安全证书;

(二)转基因检测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聘用劳动合同;

(三)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安全管理、防范措施说明。

第十二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当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以及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面积、生产地点(明确到县)等项目。

第十四条 种子生产企业每年度生产种子的总面积受其注册资本控制。杂交种子每1万元不超过10亩;其他种子每1万元不超过20亩;转基因种子每1万元不超过5亩。同一生产周期不同作物面积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在生产年度当年办理,有效期一年。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审批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一类作物的,只发放一个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从事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申请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1500万元,直接用于种子生产的资产比例不低于70%

(二)种子检验设施设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要求。

(三)种子仓库和晒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要求。经营场所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不低于10/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设施产权归属申请单位。

(五)有专业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涵盖扦样、室内检验类别)。上述人员与申请单位有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八条 申请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以外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直接用于种子生产的资产比例不低于70%

(二)种子检验设备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要求。检验室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三)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烘干设备,上述场房、设施产权归属申请单位;经营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四)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加工能力10/小时以上;经营大豆、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加工能力3/小时以上;经营棉花种子的还应当配备完成脱绒烘干作业的棉籽化学脱绒设备;经营其他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上述场房、设施产权归属申请单位。

(五)有专业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名以上((涵盖扦样、室内检验类别))。上述人员与申请单位有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

申请不宜加工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种子检验、加工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1500万元,直接用于种子生产经营的资产比例不低于70%

(二)具备省级以上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贸易资质。

(三)其他条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第二十条  申请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达到以下要求:

(一)经营的品种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二)申请转基因稻、玉米、小麦种子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1500万元。固定资产直接用于种子生产的比例不低于70%

(三)种子检验设施设备、种子库房和晒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要求

(四)有专业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扦样和室内检验类别)各5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含转基因检测类别。上述人员与申请单位有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

(五)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其他条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应作物非转基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农业部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达到如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中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直接用于种子生产的资产占固定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0%

(二)种子检验设备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要求,仪器设备数量增加1台(套)以上。检验室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三)库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晒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具有相应的烘干设备。上述库房、晒场产权归属申请单位。经营场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四)种子加工设备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的,还应当配备种子烘干设备,总加工能力应当达到20/小时以上,加工厂房800平方米以上。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加工能力和加工厂房应当达到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要求。上述厂房、设施产权归属申请单位。

(五)有专业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类别)各5名以上。上述人员与申请单位有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

(六)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自有科研实验室面积300平方米以上,长期稳定的育种场所面积100亩以上。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多点品种测试条件,有完善的品种评价体系。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研究人员5名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每种作物从事科研育种的高级研究人员不少于1名。上述人员与申请单位有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

(七)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有申请企业选育或由申请单位和科研单位共同选育、以申请单位名义申请审定的,近10年内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1个以上或不同省(区、市)审定(不含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5个以上(须为2个以上不同作物)。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有申请单位选育或由申请单位和科研单位共同选育、以申请单位名义申请新品种保护的,近10年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品种5个以上。自有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申请许可的农作物种子经营量应当连续三年占全国该作物种子市场份额的1%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达到20%以上。

(八)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5000亩以上;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500亩以上。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审核、批准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机关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现场核查。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申请日之前180天内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加工、干燥、贮藏等场所的产权证明;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或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其它应提交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还应当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公司,向农业部申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除提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种机构、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其产权证明材料;

(二)育种人员职称证明材料及全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品种审定证书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证书,具有品种自主生产经营权的证明。近3年(不含申请当年)申请许可作物种子的经营量、经营额及占全国市场份额的说明及相关证明。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说明及相关证明;

(四)连续3年的生产基地证明材料,包括制种合同复印件(10份以上),制种地点(省、县、乡、村)及基地村(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制种面积等(可列表)。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除提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品种审定证书;

(二)品种权和基因权人的书面意见书;

(三)转基因检测人员资格证明及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转基因种子检验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实景照片以及有效的产权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许可证编号,格式为“(X)农种经许字(XXXX)第X号”,其中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

(二)经营者名称、经营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资本;

(三)许可证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其中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小至县级,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由审批机关决定;

(四)种子经营范围,按作物种类填写,主要农作物填写作物名称,非主要农作物可以填写作物名称或非主要农作物类别;

(五)种子经营方式,即批发、零售或进出口;

(六)发证机关、发证时间。

第二十八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许可证标注项目有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种子的,申请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材料要求申请换发许可证。换发经营许可证不改变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期满后继续申请未被批准的,原许可证编号可以保留1年,未继续申请的,原许可证编号自动注销。

到期重新申请或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的,还应提供原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上一个有效期内种子经营情况的证明材料。到期重新申请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还应当提供企业近5年科研投入(包括经费、育种条件、科研人员等)和选育品种(包括通过审定品种、参加区域试验品种及申请保护品种等)情况说明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种子经营者(含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从事种子经营活动,品种的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适宜种植区域或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区域。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和审批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超越其所属企业法人。备案时应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送达及完成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种子生产。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并在播种后30天内,将生产种子的具体地点(注明县、乡、村)、品种名称、生产面积、制种村联系人方式(每个县3人以上)等信息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产信息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农业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者的种子生产具体地点保密。其中,涉及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的,还应当报告所采取的生产安全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生产种子行为,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种子经营者应当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种子经营。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并在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主要经营活动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构将种子经营信息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农业部。

第三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报告种子生产、经营情况的,视同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一定区域内某一作物种子市场形成垄断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发证机关有权调控其种子生产、经营规模。

第三十四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或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生产和经营条件、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当将许可证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有关情况,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有关情况,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和主要责任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作物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发证机关撤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审批权限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擅自降低审批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撤销、注销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或变更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管理网上查询系统,公布相关发证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农作物种子。本办法所称杂交种子、转基因种子包括其亲本种子或原种。本办法所称不适宜加工种子,指以非籽粒形式存在的农作物繁殖材料,如果实、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农作物。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是指主机和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并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清选机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有计量器具许可证);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杂交水稻种子的加工成套设备还包括能够完成长度清选作业的窝眼筒清选机。

第四十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日之日起施行。2001年农业部第48号令发布、2004年农业部第38号令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原有种子生产许可证2010年12月31日废止,原有的种子经营许可证2012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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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张颖清纪念馆 2010-12-8 04:47
当代中国高层多汉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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