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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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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来很巧,去年8月6日本案一审开庭后不久,我和丈夫就在互联网上发现了一份文件,即《荆州市房产管理局2014年度信访工作总结》(荆房产文〔2015〕3号)。这份文件载明程依华在2014年只有1次进京非正常上访。那么问题来了,沙市公安分局提交的证据认定程依华在2014年有两次进京非正常上访,与荆州市信访局统计的进京非正常上访数据存在重大矛盾,到底谁真谁假呢?
熟悉信访工作的人都知道,只要是进京非正常上访,不但要记录在册,而且还要通报。既然沙市公安分局认定程依华在2014年两次进京非正常上访,那么另一次非访的通报记录在哪里?是什么时间通报的?对于这些问题,沙市公安分局都不能举证证明。而荆州市信访局的统计信息不但进行过通报,而且还向社会公布,显然比沙市公安分局的证据更加真实可信。这个新证据的发现足以推翻被告认定的原告违法事实。
一审判决下达后,针对其适用法律错误,我又申请了信息公开,得到了湖北省公安厅的答复书。另外,为了批驳一审判决的谎言,我又收集了一份证人证言。在上诉期限届满之前,我总共收集了四份新证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本案中,当事人不但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存在争议,而且还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应当开庭审理。为了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写下了第五份申请书——《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连同四份新证据一起交给了荆州中院。(附图同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610e18990102wq9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