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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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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书记载,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国家法律以条文的形式铸在鼎上,向天下公布,史称“铸刑书”。无独有偶,在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将法律刻在一根高2.25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岩柱上的法条共3500行,被供奉在神庙里,让世人铭记。而在古罗马,元老院制定了法律十二表,刻在12块铜牌上,公布于罗马广场,人称《十二铜表法》。这些事例都说明——无论中外,古代的统治者都有这样的共识:那就是国家的法律必须公开,老百姓只有知法懂法,才会尊法守法。
然而,社会发展到了今天,人类已漫步于太空,在中国的某些地区,却仍在推崇司法秘密化,竟然适用秘密文件断案。而这个奇特的地区就是我的家乡——湖北省荆州市。
在去年的“民告官”中,沙市区法院判我丈夫败诉。一审判决适用了一份文件——鄂公通(2014)79号《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初次见到这个文件名,我感到很好奇,因为到处都查它不到,于是我跑去问承办法官,法官说这是国家秘密,不能让我知晓。我当时以为是法官的托辞,没怎么当真。但是,当我向湖北省公安厅申请了信息公开后,得到的答复让我大吃一惊。原来法官说的是真话。
虽然鄂公通(2014)79号文件频繁地出现在很多荆州市民的判决书里,但极少有当事人了解其内容。我因为在上诉状里要求审查鄂公通(2014)79号文件的合法性,因此有幸见到了其庐山真面。这份文件在其基本原则中写道“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因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时,要慎用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一些信访投诉类案件时,可以随心所欲地违法犯法,即使被诉至法院,也永远不会败诉。如此白纸黑字地要求司法袒护地方行政,为公权力拉偏架,将“民告官”的裁决结果统一内定,恐怕也是这份文件不敢见光的原因之一吧!
史书记载,子产铸刑书时,曾遭到保守落后势力的仇视和反对。因为刑书一旦公布,人们就可知道案件的审判是否合理合法。这无疑限制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使之以后再难以罪行擅断和任意刑杀。
在奴隶社会,对于奴隶和平民来说,某一行为是否违法以及违法又该如何处罚等等,统统都无从知晓。罪与非罪的标准以及对犯罪的处罚全由贵族们临事擅断。这样就可以保持统治阶级的威严,使得老百姓常因为惧上而惴惴不安,正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现在,荆州市的司法官员竟然适用秘密文件断案,如此推崇司法秘密化,难道是要退回到奴隶社会吗?
我是一个21世纪的中国公民,虽然生活在底层,但不是奴隶,不会接受和服从一份适用了秘密法的司法判决。虽然我是第一次打官司,没有多少法律知识,却也知道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凡是未经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予以公布的,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我也不认为应该为鄂公通(2014)79号文件保密。因为法律不是少数人的私产。既然鄂公通(2014)79号文件涉及到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与义务,既然它被法官当作定纷止争的断案依据,那么它就应该公布出来,让大家了解其内容,最好是做到家喻户晓,这才符合法律自身的内在要求。我现在就把鄂公通(2014)79号文件贴在下面,广而告之,如果有司认为我“泄密”了,那就处罚我好了。(附图同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610e18990102wq6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