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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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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4日,当我把第四份申请书交到荆州中院时,心里着实有点忐忑。因为在之前的一审程序中,我总共写过三份申请书,但是一点作用都没有,被法官直接无视了。
话说4号这天下午,我站在荆州中院的诉讼服务大厅里,当接待员帮我接通了书记员的电话后,我们便开始了沟通交流。
我:请问一下,案卷里有公安局的二审答辩状吗?
书记员:没有。
我:再问一下,案卷里有公安局在一审开庭后提交的陈述词吗?
书记员:也没有。
我:那么,再请问一下,案卷里都有些什么呢?……
…………
见我如此打破砂锅问到底,书记员干脆拿着案卷走进了服务大厅。在法官约谈区,书记员将案卷放在桌子上,说道:所有的东西都在这里,你自己看吧!
我一阵激动,问道:我可以拍照吗?
书记员:当然可以,但是不能拆开拍,因为已经装订好了。不要把案卷拆散了。
我马上拿出手机,“咔嚓咔嚓”一阵狂拍,一气拍了一百多张,就像饥饿多时的人乍见到美食一样兴奋。
虽然我的三星手机像素很高,但那天正好是阴天,光线很不好。我拍的照片比较模糊,看起来颇有点费劲,当然更别提从电脑里输出来的效果了,简直不能看。
1月15号上午,我又来到荆州中院,这一天是院长接待日,来的人特别多。在诉讼服务大厅里,我将填好的表上交后,就坐在一边静静等候。只见一个中年妇女拿着两本厚厚的卷宗仔细地研究。一本是一审的,一本是二审的,两本卷宗上都盖着法院的公章。我像发现了新大陆一样,追着中年妇女连连问。
我:你也是自己在打官司吗?
中年妇女:是啊!
我:你的案卷在哪里复制的?
中年妇女:就在法院啊,法院里就有设备。
我:法院的人让你复制吗?
中年妇女:当然让啊!法律有规定,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都可以复制的。
我:可是我就没有你这样的好运气,法院一直都不让我复制庭审材料,我都写了四份申请书了。
中年妇女看了我两眼,想了想,问道:“你是不是行政官司啊?我打的是民事官司,可能和你不一样。行政官司嘛……民告官很难的。”说到这里,中年妇女皱了皱眉头,非常同情地问道:“你真的是民告官?”我凄凄然地点点头。
转眼就到了中午,一直都没人叫我的名字,我忍不住跑到服务窗口,问接待人员:怎么还没有轮到我啊?我要见院长。
接待人员:你见院长干什么?你的诉求是什么?
我:复制庭审材料。
接待人员:如果让你复制材料,还要不要见院长?
我:那就不需要了,只要让我复制材料就行。
接待人员打了个电话,然后对我说:你下午来吧,3点半以后。
到了下午3点,我早早地坐在诉讼服务大厅里等候,书记员终于拿着案卷出来了,对我说道:你要复制材料就快一点,我马上要开会。还有就是这个案卷不能拆开。
我:可不可以在法院复制啊?
书记员:不行,我们法院没有设备,也没有地方。只能到外面复制。
我和书记员急匆匆地走出法院,来到长江大学附近的一家复印店,店子里生意很好,当店老板听说不能拆开复印时,嫌弃地说道:“太麻烦了,太麻烦了。”推掉了这笔生意。
书记员带着我来到另一家店子,这家店子是做彩印广告的,并不做打字复印的生意,但是有一台复印机,老板答应帮我复印,但是要多收三倍的价钱。
店老板将案卷翻开,一页一页地按在机子上,小心地操作着,复印完后,书记员拿着卷宗匆匆离去了。我望着来之不易的庭审材料,无限感慨:7个多月的时间,写了四份申请书,真可谓“踏破铁鞋有觅处,得来真是费功夫”。
仔细审视这些材料,有一个问题不得不说。在公安局提交的20份证据中,有些复印件根本就看不清字迹,特别是在关键的地方,整张都是模糊的,一个字也认不出。在一审庭审质证时,我曾对法官提到这个问题,当时法官命令公安局出示原件,我看到的原件都非常清晰,我要求复制原件,却没有得到允许。这个现象的确有点诡异。公安局向法院提供一些完全不能反映原件内容的复制件,难道是怕法院查清案件真相吗?或者是怕在当事人面前落下什么把柄?
行政处罚的一大原则就是要公开。我丈夫被沙市警方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既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也无个人隐私之忧。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所有的证据全部公开,摆一摆,晒一晒,评一评,议一议。只有这样,才能让公众了解案情,明辨是非。在目前“民告官”举步维艰的大环境下,对于当事人来说,实在是有利无弊。当然,这纯属于不得已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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