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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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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法官特勒雷曾说:“真实最可能发生在诉讼一方合理地了解另一方时,而不是在突袭中。”言外之意,即充分及时地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恰恰是程序公正的应有之意,也是更好发挥庭审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很不幸,我碰上的第一位法官并不这样认为,相反,她非常热衷于搞证据突袭,在开庭之前,始终把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藏着掖着不让我看。
今年8月6日下午3点整,我代理的丈夫的案子在沙市区法院开庭了。在法庭上,我终于见到了传说中的证据───沙市区公安分局拘留我丈夫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按照常理,程序和实体应该是分别质证的,先程序,后实体。但是,这个法庭却不是这样,法官把二十份证据———程序的和实体的,通通都混在一起,一股脑儿地甩给我和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间里,面对着法官一连串的催促声,要想不让庭审变成一场灾难,没有一点儿灵动机变见招拆招的功夫还真是不行。
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我滔滔不绝地雄辩了半天,庭审笔录大多没有记载下来,这一点我倒没有想到,但更没想到的是被告的水平是如此之差。别的暂且不说,单说在辩论自己有无案件的管辖权时,竟然说不出法律依据,只好借助案例说事,以“有很多的案例”为由作为自己执法的依据。看来,被告连中国是成文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这一问题都没有搞清楚,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闹明白,这执的什么法呀!天地良心,我可不敢造谣,庭审笔录里都记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