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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注定和南京徐老太一案一样进入历史

已有 2450 次阅读2011-8-18 07:57 分享到微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注定和南京徐老太一案一样进入历史
http://bbs.pingg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56903&page=1&fromuid=8944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http://www.court.gov.cn/qwfb/sfjs/201108/t20110815_159794.htm)中,引起广泛争议的主要是: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2/20031226214337.htm)中,对应的分别是: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仔细对照两次的解释可以发现,解释(三)几乎就是对解释(二)的彻底颠覆。


  根据解释(三)中第七条第一段可以预见的是,当一方父母(甲)出资为婚后子女购买不动产、并准备将产权登记在其子女(乙)名下时,实际已经包含了甲对子女配偶(丙)的不信任,将立即会在甲与丙、乙与丙之间制造矛盾。

  根据第二段可以预见的是,当双方父母出资买房时,亲家之间、一方父母与其子女配偶之间的矛盾就开始了。

  因此,因为这一司法解释,父母的好心不但没帮忙,反而是在给年轻的小夫妻帮倒忙。


  按照解释(三)的第十条,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买了房子,那他/她结婚的前提得增加一个:在房产证上增加姓名。如果结婚时没来得及办,那没买房的一方婚后的一项必要工作,就是详细记录自己在这房子上的每一笔支出,并时时催促另一方赶紧去把房产证增加名字这事儿给办了,在夫妻俩还没来得及享受新婚的甜蜜时,就开始为房产证苦恼了。而根据现在的情况,从买房到拿到房产证,大概要四年。如果在买房后的第一年结婚,那么在婚后的三年内,房产证将始终是这对夫妻心中的一个结。

  因此,根据这个解释(三)可以预见,那些婚前支付首付买了房的人将反倒不容易结婚,婚前买房反而成了他们的过错。


  如果上述说法不容易理解的话,设身处地地想想如下两个例子就明白了。在解释(三)已经生效的情况下:

  1、你的女朋友(男朋友)已经支付首付买了房,现在要求结婚,婚后两个人共同还贷。请问你会怎么做?

  2、你的子女结婚了但买不起房,而你有能力帮助他们一把。请问你帮还是不帮?如果帮的话,房产证上写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


  法律的本意是惩罚过错、调解矛盾,或者在成本与收益之间进行平衡,并尽量保证收益大于成本。但解释(三)在还没解决一个矛盾之前,已经制造了一大堆矛盾;在还没见到收益之前,已经见到成本了。法律难道就是这么拿来搞笑的么?


  综合上述,司法解释(三)中的第七、十条如果不及时进行修改的话,将注定会和南京徐老太一案一样进入历史。(如下是解释(三)生效后公开报道的第一个离婚案件,为这个解释的恶行给出了第一个鲜活的实例。)

  新婚姻法南京第一案:妻子恐失一半房 丈夫出轨(http://news.sohu.com/20110818/n3166793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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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southbank 2011-8-18 09:18
出台这个司法解释的目的,也许是想打破一部分人通过婚姻来骗取财产的美梦。

这个目的是否能达到目前还不得而知,但主贴中所论述的负面效用却将会涉及到大多数即将结婚的恋人和一些正在买房的家庭,而且是不需要用脑袋就能想到的

为了惩罚少部分人的错误而牺牲掉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的法律合理么?这样的司法解释符合立法初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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