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热度 1|
发表于美中网 2011-08-19
我们常常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家通常的理解,就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经常被忽略的是它的截然相反面,那就是哪怕一个公认的恶人,也要在法律面前得到公平的待遇。道德法庭的审判不能替代司法的审判。
远的不讲,只讲近来发生的事情。挪威一个冷血杀手,屠杀了几十名少年。他所挑选的辩护律师却正和他属于敌对党派。这个律师在犹豫再三后,毅然接受辩护委
托,说道:“我信仰司法制度在民主社会的重要性,总要有人出来做这个(受敌视,吃力不讨好)的工作。”用另一位学者的话:“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该得
到司法程序的公正对待和无保留的尊重。当我们站出来捍卫一个人的基本民权,这不是因为这个人的利益或尊严至高无上,而是因为保护每个人的权利才能让我们维
护所有人的权利,进而保全一个社会共同的价值准则。” Joseph Raz, Ethics in the Public Domain
(1994)。
在美国轰动一时的凯茜杀人案,群众舆论也可谓一边倒。大家都认定是凯茜杀了她的亲生女儿,但是陪审团却作出无罪的判决。于是舆论一片哗然,矛头直指司法制
度的缺陷。有人破口大骂,甚至威胁陪审员的人身安全。但这时候,就有学者指出,这个极有可能的误判,恰恰说明了法律的公平。那就是不能先入为主,用人云亦
云的方式进行司法审判。而必须真正地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司法机关拿不出强有力的证据,那么即使放过一个罪犯,也不能冤枉一个无辜。凯
茜案的陪审员虽然也怀疑凯茜是罪犯,但认为司法机关的证据说服力不够,不能证明凯茜的犯罪事实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怎么翻译比较贴切?),所以按照法律作出了备受争议的判决。
以上事情牵涉到两个重要的问题。一个是道德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另一个是保护法律面前弱者的权利。
先讲第二个。要知道,再大再恶的罪犯,在国家机器前,总是弱者;所以就对国家机器要有更高的要求,才能做到法律的公平。体现在审判中,就要求检察机关来证
明犯罪事实,而不是要嫌疑犯来证明自己清白。如果检察机关运用了公权力还拿不出足够的证据,那就只能放过。但要同时记住,无罪判决不等于无罪,前者是具体
案件的结果,而后者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
同时我也相信,道德上的正义需要通过程序上的正义来声张。如果没有严格执行程序,那么可以讲,正义也就没有得到完全声张。会有人引用程序上的漏洞,大作文
章,为坏人翻案。反过来讲,一时的逃脱惩罚,会让坏人更嚣张,但也会促使他们变本加厉,从而迈向彻底的自我毁灭。正所谓,多行不义必自毙。古往今来,这样
的例子不胜枚举。近一点的,看看桑黄海,陈水扁就行了。(不过最后要加一句,如上所述,都是建立在一个程序正义尚存在的前提下。如果它根本就不存在,那么
我们就不能迂腐地和恶势力奢谈什么程序正义了。)
讲了这么多,现在切入正题。我想说的就是,哪怕是桑兰,也应该受到法律公平的对待。具体体现在这个诉讼案上,那就是她的律师也必须是个负责的律师,是个有
职业道德,为客户利益着想的律师。遇到了海明这样误导并出卖客户的无良律师,桑兰完全有理由而且必须去告他。如果有律师愿意代理桑兰,诉讼海明,以此来捍卫法律的尊严和基本的职业道德,那么他赢得的将是我们的尊重,而不是诋毁。
最后一句,这出戏的收场,一定是桑海双方各坚持被误导。既然被误导了,那就告误导的。你们不是口口声声要维权吗?谁不敢告,谁就是元凶首恶!
To: eureka 你曾经说:莫虎说了句,桑兰会摔在法律上,桑兰就起诉莫虎一个亿。
头两条早就有许多人对桑黄讲了,包括律师们。桑黄要的就是媒体炒作。所以,海明最满足桑黄的条件。他们仨就是天作之合。
To: 庐山谣 你曾经说:头两条早就有许多人对桑黄讲了,包括律师们。桑黄要的就是媒体炒作。所以,海明最满足桑黄的条件。他们仨就是天作之合。
负责任的律师,
一。预先告诉她打不赢,赢了也没有可能上百万。
二。告诉她赢得钱还不够律师费的。
三。遇到不给律师费的赖皮,没律师有兴趣接。
To: 庐山谣 你曾经说:你说的前两条,足以证明海明的不负责任。
负责任的律师,
一。预先告诉她打不赢,赢了也没有可能上百万。
二。告诉她赢得钱还不够律师费的。
三。遇到不给律师费的赖皮,没律师有兴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