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明道歉信出台以后,我们欢欣鼓舞的同时,也有一些疑问。mgzww999就提出了一系列问题:
“我现在关心的是这两种文本道歉信的属性和相互关系。显然,二者都是正式法律文件,而二者内荣又不完全相同。我们不妨分几种情况做一下分析:
1. 二者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文件。那么问题是:
A)对于同一个事件,同一个人向相同的对象道歉,为什么要用两个不同的语言表述不完全相同的内容?
B)中文版的法律文件为什么没有公证的英文翻译版本?
2. 二者是同一个法律文件的不同语言版本,而且英文是原始文件。那么现在的问题是:
A)为什么需要一个中文版译本?
B)为什么中文版没有翻译公证?
C)为什么中文版的内容与原始文件不一致?
3. 二者是同一法律文件的两种语言版本,中文版是原始文本。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美国的法庭上有中文版文件,但是仍然有下列疑问:
A)中文版的原始文件是在什么地方发表的?中文版的目的显然不是直接上交法庭。
B)英文翻译为什么没有权威公证?
C)英文翻译为什么与中文版不同?为什么用词要比原始文件"更严厉"?这是非常严肃的问题。”
在我看来,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为什么中文版的内容与原始文件不一致?正如孙鹰先生所指出的,“
英文版比中文版更严厉”。这个问题当然是刘莫回答最好,但他们案子尚未完全结束,不便于发表与案子直接相关的敏感言论。这也可以理解。下面是我尝试性的解读,纯属法律业余爱好者的臆测,供抛砖引玉之用。
海明是美国律师,因此英文版才有法律效力,可以呈堂法庭,或者上报律师公会。而中文版主要是给广大关心桑案的民众一个交待而已。所以中文版是面子,英文版才是里子。这两个版本的不同,可以理解为刘莫给了海明面子,却剥去了里子(但我对刘谢的献花仍然困惑不解)。而海明沿承他一贯的精神胜利法,要面子不要里子,继续打肿脸充胖子。
如果这个解读成立的话,那就意味着刘莫在不动声色间,为我们除去了海明这个华人社会的公害。我们不光要祝贺他们,更要致以衷心的感谢。也希望他们再接再厉,剿灭余寇,包括任何一个企图借这个案件牟取私利的宵小之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