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来讲,黄健能否参与桑兰案的关键在于黄和徐律师的案件讨论是否违背了律师 - 委托人特权。
纽约州法律明确规定:如果黄是桑兰的代理人,那么根据代理法(the law of agency)理论,桑兰的律师 - 委托人特权就没有受到损害。
下面简单举两个案例:
在Stroh v. General Motors Corp., 213 A.D.2d 267 (1st Dept. 1995),上诉法院判定一位年老委托人通过女儿和律师进行交流,照样享有律师 - 委托人特权。
类似的,在 In re Horowitz, 16 Misc.3d 1106(A) (2007),配偶一方帮助另一方进行法律咨询也被法院所认可。
所以,在桑兰授权的情况下,黄健完全可以代理桑兰与后者律师沟通。而他们之间的沟通,相当于桑兰本人和律师的沟通,将同样受到律师 - 委托人特权的保护。
以上论述基于 Lawandorder 对我相关问题询问的一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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