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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明又在信口雌黄(二)一年3万美金的花销?

已有 7289 次阅读2011-10-9 23:40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补充:保密协议已经曝光,最引人注目的是新增加的 a home health aid,即对一名家庭护理人员的费用进行偿付。因为只写了 reasonable costs,没有具体金额,所以有多种解读。就我看来,黄健肯定有骗保的企图心,但是保险公司是有防范的,甚至可以说他们是设了个圈套的。他们没有明说多少是 reasonable costs,所以报销的时候他们可以要求桑兰 justify 这个 reasonable costs。如果桑兰无法做到,会被拒付;如果出示假收据,将令整个所谓1千万的保单作废。
至于黄健亲自作 home health aid,没问题。但他就得全职,无法从事其他职业,这在美国从税表上可以查得一清二楚。在中国会混乱一些,但他们只要露出一点破绽,保单就作废了。如有的网友所说,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他们私下或许希望桑兰做出足以毁约的举动。

(原文)今天海明又号称“赢了案子,争取到最大的好处”。请看美国体操协会发给刘国生先生解释桑兰保险的信函(附后)。

主要相关部分是:
On home health care expenses, there is a limit of $30,000 per calendar year. There is no policy provisions for covering the expense of the companions (translators). The 24 hour private duty nursing (outside of Mt. Sinai's regular nursing care) would not be considered medically necessary, therefore, not covered.
大致翻译:在居家医疗费用上,保险公司每年的理赔上限是3万美元。翻译人员费用、24小时私人护理的费用(在医院的常规护理之外)不在保险赔偿金额之内。

什么是 home health care expenses?主要包括医院的护理人员到家中探视并提供医疗服务的费用。对桑兰而言,就是 Mt. Sinai 医院的护士去桑兰住处护理。据桑兰称:"当我住在谢晓红家的时候,有一个黑人女护士照顾我,这个护士在早上8点左右来陪伴我直到下午5点离去。我想应该是周一到周五,这个护士会陪我去Burke康复中心(我们通常在下午2点到3点左右离开)。我被抬上救护车送往该康复中心。"

由此可见这个有$30,000上限的居家医疗费用向来就有,和海明根本无关。保险条款同时明确 24小时私人护理的费用(在医院的常规护理之外)不在保险赔偿金额之内,所以保姆的费用是不能由保险公司支付的。

而黄健的质问更是无理取闹:“经过与TIG(目前更名为TRG)证实,桑兰在1998年受伤后,保险生效并负责桑兰的看护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年3万美金)。而且,在美期间看护也是顾了的,这笔费用保险公司也承担了。为什么上来就撇出个恩人说呢?你不管,有人管,宁波的宁信公司、浙江同乡会都要管,怎么就不让人家管?再没人管,也有TIG啊”。

美国人工很贵,Mt. Sinai 医院提供的护士全日制护理根本用不了10 个月,就会超过TIG所负责的$30,000的上限。而且上面已提到,24小时私人护理的费用根本不在保险赔偿金额之内。黄健怎么还痴心妄想“再没人管,也有TIG啊”?

这两个大男人,好胳膊好腿,却要借着桑兰的残疾分一杯羹,实在可憎可恶,可恨可鄙。

海明又在信口雌黄(二)一年3万美金的花销?_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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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42 个评论)

回复 真实话语 2011-10-11 23:53
To: 真实话语 你曾经说:
海明是公布了桑兰很多东西。那是海明对桑兰的攻击,反诉辩护。桑兰告海明误导强奸报案,海明就把桑兰关于性侵案的电邮公布了。桑兰不给律师费,说没赢官司,海明就把保密协议公布了。桑兰有什么办法吗?没有!最蠢的是给桑兰出主意告海明误导强奸报案,不给律师费的人。这种人还自做聪明。其实根本就不是海明的对手。告海明误导强奸报案根本就不成立,还惹得海明理直气壮地公布桑黄电邮。
海明公布了桑兰好多东西,是因为桑兰告海明误导强奸报案,不给律师费。给桑兰出这损主意的傻逼这时候怎么不站出来帮桑兰一把,只回在背后打黑枪。这几枪打得让桑兰团伙全线崩溃。还觉得自己挺聪明。唉!
回复 真实话语 2011-10-11 23:45
海明是公布了桑兰很多东西。那是海明对桑兰的攻击,反诉辩护。桑兰告海明误导强奸报案,海明就把桑兰关于性侵案的电邮公布了。桑兰不给律师费,说没赢官司,海明就把保密协议公布了。桑兰有什么办法吗?没有!最蠢的是给桑兰出主意告海明误导强奸报案,不给律师费的人。这种人还自做聪明。其实根本就不是海明的对手。告海明误导强奸报案根本就不成立,还惹得海明理直气壮地公布桑黄电邮。
回复 海明是阿Q 2011-10-11 22:38
To: 方枪枪 你曾经说:
是,最好是能解释一下,为什么就算是桑兰在道德上有极大问题,用这种方式谩骂她也是不合适的,而且很可能会引起什么样的法律问题。
希拉里以前就是说了句女人不仅仅是只会做煎饼等等,被成千上万的妇女讨伐,并把做好的煎饼寄到希拉里家里,问她好不好吃。

再介绍一下,在美国,若是以:瘫子,屎尿齐飞,一个瘫子都没感觉了被男人XX。。。。,今天你导尿了吗,这样的方式在公开场所或媒体发言。可能会

我迟早要写的。不过不会涉及到法律,力不能及。你也可以写,怕挨骂由我来发。
回复 方枪枪 2011-10-11 22:27
To: 海明是阿Q 你曾经说:
你的大致意思我看懂了,所以会考虑写。不过你指的具体议题是什么,能否用一两句话概括一下?是否指不要嘲笑及谩骂残疾人,特别是以生理缺陷等方面来挖苦和谩骂?
是,最好是能解释一下,为什么就算是桑兰在道德上有极大问题,用这种方式谩骂她也是不合适的,而且很可能会引起什么样的法律问题。
希拉里以前就是说了句女人不仅仅是只会做煎饼等等,被成千上万的妇女讨伐,并把做好的煎饼寄到希拉里家里,问她好不好吃。

再介绍一下,在美国,若是以:瘫子,屎尿齐飞,一个瘫子都没感觉了被男人XX。。。。,今天你导尿了吗,这样的方式在公开场所或媒体发言。可能会引来什么麻烦。骂桑兰这些,也会引起别的残疾人不满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有时间的话就。。。没时间就算了,呵呵,我现在突然想到,写这么个东东出来,又是要挨骂的。:)
回复 海明是阿Q 2011-10-11 22:05
To: 方枪枪 你曾经说:
我是因为看到真实话语在问此类问题,所以犯戒了,呵呵。

我本来是说,非常希望你能写上一篇文章的,从法律方面也可,道德法律共存也可。美国也有残疾人保护法案。

我觉得岳东晓虽然在有些问题不免太主观。但是其它优点也还是有,比如对法律条款,以及法律,人权的终极意义。有可能不少国内的网友理解不了。

有一次,他说,请谩骂桑兰的人实名排队。我想起了我初来美国的那段,正好碰

你的大致意思我看懂了,所以会考虑写。不过你指的具体议题是什么,能否用一两句话概括一下?是否指不要嘲笑及谩骂残疾人,特别是以生理缺陷等方面来挖苦和谩骂?
回复 方枪枪 2011-10-11 21:54
To: 海明是阿Q 你曾经说:
你昨天说的多好啊:
“如若要想知道别的未开庭的事项,由于现在我们只是局外人,除了静待法律的对决,去判断有或没有是没有必要的。有些撤诉或过期,或没证据的已不值得再去探究”

我是因为看到真实话语在问此类问题,所以犯戒了,呵呵。

我本来是说,非常希望你能写上一篇文章的,从法律方面也可,道德法律共存也可。美国也有残疾人保护法案。

我觉得岳东晓虽然在有些问题不免太主观。但是其它优点也还是有,比如对法律条款,以及法律,人权的终极意义。有可能不少国内的网友理解不了。

有一次,他说,请谩骂桑兰的人实名排队。我想起了我初来美国的那段,正好碰上几件事,弗吉尼亚枪击案,奥巴马大选,赵本山美国演出可能招官司,等。正好使我对美国社会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我在以后的交往中,连胖这个词都很少用。当时知道“胖子”也是一种歧视,以前写的博文本来是写的海胖,后来过了十分钟我又爬上网把胖全改成了宝,海宝。美国文化对我有些方面的影响还是有些大的。
我想,虽然桑黄海有自己的罪过,那是由法庭定罪的。但是如果嘲笑及谩骂残疾人,特别是以生理缺陷等方面来挖苦和谩骂的。在美国是可能惹官司的,不论是以桑兰名义告,还是以别的残疾人的名义。也有悖人道主义。骂多反而掩盖了桑黄本身的错误而招至同情。

我想起了岳东晓的实名站队博文,若实名站队的人在美国。还真有可能引来麻烦。

如果合适的话,真希望这些理念和法律依据能够结合在一起,有个好的文章给人以启示。
回复 海明是阿Q 2011-10-11 21:30
To: 方枪枪 你曾经说:
他公布对方的移民企图用的是刘谢的书信往来。并不是海明的。----这个我认为他考虑到了。
附上性侵证词,如果法官仍然给海明机会让他对莫虎的同意辞职动议作出解释,还可以找到合理解释。
二奶不知道算不算隐私,其实这也算海明的隐私。诽谤,死无对证的事,很难,除非认为被诽傍的人能提出证据来证明其不是诽谤吧(我是菜鸟,只是就人云亦云的谁告谁举证说的,没有过硬的法律依据)
房租,海明也可以应对。
你昨天说的多好啊:
“如若要想知道别的未开庭的事项,由于现在我们只是局外人,除了静待法律的对决,去判断有或没有是没有必要的。有些撤诉或过期,或没证据的已不值得再去探究”
回复 方枪枪 2011-10-11 21:22
To: 海明是阿Q 你曾经说:
这个我得去查一下。下面是关于Attorney-client privilege的详细回复:
律师-委托人特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是一个法律概念,用以保护客户和其律师间的信息交流,并保持这些通讯保密。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确保保密特权的目的是鼓励客户对他们的律师作出“全面而坦诚”的披露,从而使后者能够更好地提供坦诚的意见和进行有效的代理。
具体到美国法律:
要建立律师客户特权的存在的元素是:

他公布对方的移民企图用的是刘谢的书信往来。并不是海明的。----这个我认为他考虑到了。
附上性侵证词,如果法官仍然给海明机会让他对莫虎的同意辞职动议作出解释,还可以找到合理解释。
二奶不知道算不算隐私,其实这也算海明的隐私。诽谤,死无对证的事,很难,除非认为被诽傍的人能提出证据来证明其不是诽谤吧(我是菜鸟,只是就人云亦云的谁告谁举证说的,没有过硬的法律依据)
房租,海明也可以应对。
但是就像以前有个网友说的,还要看法官给不给他这个应对及解释的机会。

误导一说,应该很难。因为黄出尔反尔的言论可以证明。
回复 方枪枪 2011-10-11 21:16
To: 真实话语 你曾经说:
海明有权提供桑兰与海明的通讯,为自己辩护。向法庭提供桑兰与海明的通讯与在博客上公开没有本质区别。所谓的机密的桑兰刑案证词,海明给了法庭,但法庭给公布了。有区别吗?
有些东西,桑兰公布了不必担责,但海明公布了要担责,因为海明是律师,而且至今未解除代理律师身份。
但我们可以注意到,海明实际上已经删过好多博文。中文网的博文与腾讯的博文并不完全一致。不知道他这样做的用意。
回复 海明是阿Q 2011-10-11 20:44
To: 真实话语 你曾经说:
所谓那份机密的桑兰刑案证词,大家是从法庭记录中拿到的
你说的是对的,但请看莫虎9月8日的回应。摘自岳东晓《莫虎死死咬住海明不放》

对海明的惩罚应该考虑他在最新撤诉动议中的违规行为,包括

a) 附上桑兰的性侵案报案证词,这份资料与退出动议毫无关系,其目的是继续恶意攻击被告的儿子;

b) 海明的退出动议还有很多违规行为,例如,海明公开了桑兰与他的属于律师-客户特权保护的通讯内容。
回复 海明是阿Q 2011-10-11 20:37
To: 真实话语 你曾经说:
所谓那份机密的桑兰刑案证词,大家是从法庭记录中拿到的
这个我得去查一下。下面是关于Attorney-client privilege的详细回复:
律师-委托人特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是一个法律概念,用以保护客户和其律师间的信息交流,并保持这些通讯保密。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确保保密特权的目的是鼓励客户对他们的律师作出“全面而坦诚”的披露,从而使后者能够更好地提供坦诚的意见和进行有效的代理。
具体到美国法律:
要建立律师客户特权的存在的元素是:
特权持有人是当前客户,或正在咨询中的潜在客户;
讯息的接受方:
是法律从业人员,或他的下属;
在这种沟通中,作为一名律师的身份;
沟通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法律上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
这个特权也有几个例外,其中最主要的是:
沟通过程中有不相关的第三方在场;
沟通是以犯罪或侵权为目的;
客户自己公开通讯内容,从而放弃对此部分内容的特权。
无论一个律师是否还在代理相关客户,只要他公开客户的个人业务及隐私,都可能将面临训诫甚至被取消律师资格。因为公开客户或过去客户的个人隐私违反了律师对客户委以信任所必须承担的职责(fiduciary responsibilities)。

海明曾经爆料桑兰的移民企图,二奶,对狗开的荤笑话,以及公开电子邮件往来。如果属实就是违反上述法条的具体行为,如果不属实就构成诽谤。
回复 真实话语 2011-10-11 20:30
To: 海明是阿Q 你曾经说:
先简短地回一个:海明递送法庭的应该是保密文件,不可私自泄露给媒体。
Lawandorder 9/4/2001: In re Holley, 285 A.D.2d 216, 729 N.Y.S.2d 128 (1st Dept.2001) (律师没有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疏忽大意,将法庭密封文件泄漏媒体,为此记过处分)。

所谓那份机密的桑兰刑案证词,大家是从法庭记录中拿到的
回复 海明是阿Q 2011-10-11 19:49
To: 真实话语 你曾经说:
你楼下说过:海明泄露那份机密的桑兰刑案证词违反了律师的职业准则。但是那是海明给法庭的。你说:海明确实有权向法庭提供辩护证据。是不是海明给法庭一份答辩,再在网上贴出就没事了?
先简短地回一个:海明递送法庭的应该是保密文件,不可私自泄露给媒体。
Lawandorder 9/4/2001: In re Holley, 285 A.D.2d 216, 729 N.Y.S.2d 128 (1st Dept.2001) (律师没有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疏忽大意,将法庭密封文件泄漏媒体,为此记过处分)。
回复 真实话语 2011-10-11 19:15
To: 海明是阿Q 你曾经说:
你等一下,我会写一篇关于client-attorney privilege的东西发上来。目前你可以去http://en.wikipedia.org/wiki/Attorney-client_privilege看一下。
你楼下说过:海明泄露那份机密的桑兰刑案证词违反了律师的职业准则。但是那是海明给法庭的。你说:海明确实有权向法庭提供辩护证据。是不是海明给法庭一份答辩,再在网上贴出就没事了?
回复 海明是阿Q 2011-10-11 19:07
To: 真实话语 你曾经说:
海明有权提供桑兰与海明的通讯,为自己辩护。向法庭提供桑兰与海明的通讯与在博客上公开没有本质区别。所谓的机密的桑兰刑案证词,海明给了法庭,但法庭给公布了。有区别吗?
你等一下,我会写一篇关于client-attorney privilege的东西发上来。目前你可以去http://en.wikipedia.org/wiki/Attorney-client_privilege看一下。
回复 真实话语 2011-10-11 18:57
To: 海明是阿Q 你曾经说:
我刚才的回答确实不完全,谢谢你的补充。我说的两点是桑兰证据确凿,基本稳赢的部分。至于”桑黄告海明误导桑兰报强奸案“是否成立,就看桑黄能不能拿出足够的证据。如果有,那么海明承担的将不仅仅是民事责任。
“海明有权提供桑兰与海明的通讯,为自己辩护。”这个理解是片面的。海明确实有权向法庭提供,为自己辩护,但是与客户的通讯不能在网上公开。

海明有权提供桑兰与海明的通讯,为自己辩护。向法庭提供桑兰与海明的通讯与在博客上公开没有本质区别。所谓的机密的桑兰刑案证词,海明给了法庭,但法庭给公布了。有区别吗?
回复 海明是阿Q 2011-10-11 18:51
To: 真实话语 你曾经说:
桑兰在15日的证词中说,是海明的“虚假陈述”“误导我向检察官报了案”。
就凭这个,海明有权提供桑兰与海明的通讯,为自己辩护。

我刚才的回答确实不完全,谢谢你的补充。我说的两点是桑兰证据确凿,基本稳赢的部分。至于”桑黄告海明误导桑兰报强奸案“是否成立,就看桑黄能不能拿出足够的证据。如果有,那么海明承担的将不仅仅是民事责任。
“海明有权提供桑兰与海明的通讯,为自己辩护。”这个理解是片面的。海明确实有权向法庭提供,为自己辩护,但是与客户的通讯不能在网上公开。
回复 真实话语 2011-10-11 17:47
To: 海明是阿Q 你曾经说:
”桑黄告海明误导桑兰报强奸案“,非也。
桑兰可以告海明的主要有以下两点:转自岳东晓(桑兰、海明的出路在哪里?)
1) 正如莫虎指出,海明在其退出动议中,泄露桑兰与海明的通讯,这是受client-attorney privilege 保护的信息,泄露这类信息严重违反了律师的职业准则(注);

2)泄露那份机密的桑兰刑案证词;

注:反过来,桑兰自己泄露这类信息不受任何规则的限制,因为她不是律

桑兰在15日的证词中说,是海明的“虚假陈述”“误导我向检察官报了案”。
就凭这个,海明有权提供桑兰与海明的通讯,为自己辩护。
回复 真实话语 2011-10-11 17:30
To: 海明是阿Q 你曾经说:
”桑黄告海明误导桑兰报强奸案“,非也。
桑兰可以告海明的主要有以下两点:转自岳东晓(桑兰、海明的出路在哪里?)
1) 正如莫虎指出,海明在其退出动议中,泄露桑兰与海明的通讯,这是受client-attorney privilege 保护的信息,泄露这类信息严重违反了律师的职业准则(注);

2)泄露那份机密的桑兰刑案证词;

注:反过来,桑兰自己泄露这类信息不受任何规则的限制,因为她不是律

我得到的信息是桑黄告了海明误导桑兰报强奸案。这是有案可稽的。所以海明有权辩解。桑黄可以反诉海明。但桑黄根本就没有胜的机会。
回复 海明是阿Q 2011-10-11 11:18
To: 真实话语 你曾经说:
不对!桑黄告海明误导桑兰报强奸案,海明有权辩解。其实这是桑黄劣等的地方。明明是自己签字的事还要赖到别人身上。给桑兰出主意的人是蠢猪。一个误导就让人想到做伪证。还惹海明通过公布电邮揭露桑黄,桑黄根本没有还手之地
”桑黄告海明误导桑兰报强奸案“,非也。
桑兰可以告海明的主要有以下两点:转自岳东晓(桑兰、海明的出路在哪里?)
1) 正如莫虎指出,海明在其退出动议中,泄露桑兰与海明的通讯,这是受client-attorney privilege 保护的信息,泄露这类信息严重违反了律师的职业准则(注);

2)泄露那份机密的桑兰刑案证词;

注:反过来,桑兰自己泄露这类信息不受任何规则的限制,因为她不是律师。这个client-attorney privilege 的权利是客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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