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来居住在上海石库门建筑群-----建业里。由于与邻居在灶间的使用问题上发生矛盾,对方动手打人,把我的右手食指扳成骨折,我保持了很大的克制,没有还手,向附近的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值班人员拒绝对我进行验伤,以“找不到对方人”为理由不予受理。
我向市公安局投诉,该派出所被迫给我作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给对方治安处罚。派出所工作人员违反我的意愿,数次强行调解,调解不成,便一拖再拖,最后以“证据不足”为理由不了了之。
我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派出所“不作为”。区法院行政庭法官以我没有提供要求公安机关“作为”的证据为理由,不予受理。我提出,我曾经向市公安局写过信,要求法院前往市公安局调查,遭到拒绝,还“建议”我不要打行政诉讼,不要告公安机关,让我打民事诉讼,只告把我打伤的邻居。
最后,我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打人的邻居赔偿我因为受伤遭到的损失。
后来,这位邻居给我上课:“你虽然是教师,但你不懂法律。法律有时候只是给人看的。你不把事情闹大,公安机关是不会受理的。你向法院告公安机关,法院通常是不会受理的,他们会找各种理由。我打了你,只需要赔一点钱就可以了。我有的是钱。你这个老实人,还是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