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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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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来桑兰诉刘谢案的进展综述

热度 14已有 17595 次阅读2014-8-8 18:34 分享到微信

近一年来桑兰诉刘谢莫和时代华纳案的进展综述

本文综述了至去年四月以来桑兰诉刘谢莫和时代华纳案的进展情况,案件内容完全依据联邦法院网上的法庭文件。相关法律程序的说明和法律名词的翻译参考了文末列举的网上资料。

1。托法官决定审理诉项

佛法官去年4月19日向沙法官提交对桑兰诉案第四修改诉状的报告(Report)及建议(Recommendation)书(详情点击), 建议准许时代华纳的撤诉要求。部分准许部分驳回刘谢莫的撤诉要求。徐律师在6月5日递交了反对意见,时代华纳公司于6月24日对此做了回复 (Response)。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刘谢莫没有递交回复。之前在5月份主审法官由沙法官改成了托法官(Analisa Torres)。也许是新法官需要时间熟悉案卷,整个去年下半年案件都没有任何进展,仅在8月9日佛法官准予了徐律师撤消在他上任初递交的要求前律师海明 移交所有诉讼文件的动议。

一直到今年的2月25日托法官才做出了裁决(Order)。第四修改诉状里共有十二个诉项。前三项是针对时代华纳的,全部不予受理。后九项是针对刘谢莫的,其中四项受理、三项部分受理部分不予受理、两项不予受理:
四、基金财务(Accounting of the Fund): 受理;
五、其他财务(Accounting of Other Property): 受理;
六、不当获利(Unjust Enrichment): 受理;
七、侵吞财产(Conversion): 部分受理;
八、违背信义义务(刘、谢)(Breach of Fiduciary Duty Against the Lius): 部分受理;
九、违背信义义务(莫)(Breach of Fiduciary Duty Against Mr. Mo): 不予受理;
十、诽谤(Defamation): 部分受理;
十一、侵犯隐私(Invasion of Privacy): 受理;
十二、 网络骚扰(Cyberharrassment): 不予受理
和佛法官的报告和建议书比较,托法官决定受理更多的诉项。


2。原告方提出再审议动议被否决

对于托法官的中期裁决,在相关法律在诉讼阶段有变化,或者出现新的证据,或者需要纠正一个明确的错误或防止明显的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法庭重新审议。3月12日徐律师针对托法官的裁决递交了要求再审议(Reconsideration)的动议(Motion),请求托法官重新审议她的部分裁决或者允许原告再次修改她的诉状。被告刘谢莫和时代华纳分别在3月26日和3月31日做了回应(Reply)。托法官在4月11日驳回了该动议。 原告认为法庭忽视了一些诉由,而托法官表示她在裁决时考虑过了。


3。原告方提出中间上诉后撤回

对此徐律师在5月6日向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对托法官2月25日的裁决和4月11日对再审议动议的裁决的中间上诉(Interlocutory Appeal)。6月25日上诉法庭称案件双方达成协议撤回该上诉。

从原告在托法官中期裁决后立刻上诉看,这场官司不会在托法官判决后而结束。上诉是必然的,有点悬念的是有一方要上诉还是双方都要上诉,除非是没钱打官司了。


4。佛法官制定证据揭示时刻表

莫律师在4月15日递交了对原告2012年11月20日递交的第四诉讼状的答辩(Answer)。之所以这么久才递交答辩,我的理解是当时是在动议阶段, 所以在被告接到诉讼状后会先提动议要求法院对案件不予审理。而在法官决定审理案件后,被告才需要答辩。答辩状主要由对诉状的逐段否定组成,估计这是答辩状的标准格式,几乎没有关于案情和法理的具体说明,举例而言,第33段的内容是 Deny knowledge or information sufficient to form a belief as to the truth of the allegations set for in paragraph "33" of the Complaint。

4月1日佛法官和双方律师开了审前电话会议,次日佛法官决定了下一阶段的时刻表。4月30日前完成初始披露(Initial Disclosure),8月31日前完成所有的证据揭示(Discovery),9月30日前提交审前裁决(Pretrial Order),除非有终结诉讼的(Dispositive)动议。如果有这样的动议,在动议递交后的三十天内会提交审前裁决。


5。辩护律师团队的变动

莫虎律师事务所的Pedro Medina律师于3月26日加盟莫律师成为被告的律师。而佛州的Thomas L. Johnson律师于5月13日向法庭申请以只此一回 (Pro Hac Vice)的方式(一种经允许在没有执业许可的州里打某个官司的方式)加盟徐律师成为原告的律师。


6。证据揭示过程

在法官决定了审理的诉项后,接下来双方会向对方提出调阅相关文件(Serve Document Request),提供对方要求的文件(Produce of Document),向对方书面询问(Interrogatory),和提取对方当事人和证人的口供证词(Deposition)。这个过程叫证据揭示 (Discovery)。

双方在一些具体事项中有过多次交锋,包括
1)先取何方的口供证词
2)取桑兰口供证词的方式,地点和设备,和由何方付费
3)黄健能否在取桑兰口供证词时在场
4)桑兰健康状态的定期报告
5)桑兰的健康记录和报告能否保密
6)原告提供的文件和对书面质询的答复不合要求

对安排完成证据揭示阶段各个部分的进度表,双方律师有些不同意见,主要是双方都希望先提取对方当事人的口供证词。所以莫律师在4月11日给佛法官写信要法庭决定各个部分的进度表。特别要求先提取原告的口供证词,因为原告对案件有举证责任,以便由此断定原告是否有支持她的诉讼的证据。佛法官在4月16日裁决应先提取原告的口供证词。同时鉴于原告有医疗紧急(Medical Emergency)情况,原告律师应在每月的1日和15日书面告诉法庭原告的身体状况一直到原告能完全参与案件为止。

桑兰在4月14日分娩。次日徐律师通知法庭他昨日收到了来自中国的短信说桑兰处于危急的(Critical)状态。4月30日徐律师通告莫律师桑兰的健康状态,称桑兰健康状况不稳定,目前无法参加对案件的证据揭示。徐律师说黄健告诉他由于某种并发症至29日桑兰还住在医院里。莫律师在5月1日致信佛法官称有理由认为徐律师关于桑兰目前健康状态的说法不准确。一是在4月23日桑兰在北京的医院里举行了一个记者招待会,桑兰在那里说她的怀孕和生产没有影响她和海明的官司。从在网上公布的记者招待会全程录像看,桑兰的精神状态不错,语气连贯,看不出有受无法参加对案件的证据揭示的状态的干扰。二是4月24日黄健接受中国新闻通讯社采访时说和海明的案子正在继续,估计在七八月份会开庭。他在采访中没有提及桑兰有任何健康问题会影响案件的进程。他还说和时代华纳的案件将在十一月份开庭和法庭与原告保持着联系。三是桑兰4月30日的微博里发了多张她们母子的照片,看得出她们健康状态不错,其中有张摄于当日的坐在轮椅里抱小孩的照片是在家里拍的,而徐律师说桑兰还在医院里有着严重的并发症。据此莫律师表示担心徐律师是以桑兰的健康状态为由企图阻挠被告得到原告的口供证词。

5 月5日徐律师致信佛法官说他于4月25日和29日两次和黄健通话。黄健告知桑兰因为并发症,伤口不愈,血压及"血糖"的剧烈起伏(据他所知医学术语是血糖异常),医生没有允许她离开医院。医生需要密切监测她的血压和"血糖",以防止严重的并发症。据她的医生说显然伤口是一个问题,她还没有(从分娩中)显著恢复,此时她不能有意义地参与证据揭示。佛法官批示说,鉴于被告律师在5月1日的信里提供的消息,第三方的信息不再足够(证明原告的状况)。后续(关于原告健康状态的半月)更新应包括原告的医生提供的文件。

5月8日莫律师给徐律师发了首次书面查询和调阅文件的名单。他还提醒说桑兰被安排在6月27日,6月30日和7月1日去他的律师所提供口供证词,每次四小时。

5月9日徐律师回复莫律师说他试图要桑兰去他纽约的办公室录口供证词对她来讲是一个过重的负担和未经授权的。而且有替代的办法可行所以这样做是无意义的。在现阶段,即使她的医生允许她旅行,她不到两个月的孩子,她的主治医生,护士和丈夫大概会随行,所以要求她来纽约会给她带来身体上和经济上的负担。

5月13日徐律师致信莫律师请求被告同意将桑兰的健康记录和她健康情况的医生报告保密,不向公众散布,除非是在庭审中或是做口供证词。次日双方律师通了电话讨论了证据揭示中的未定事项,在电话里莫律师拒绝了徐律师提出的保密桑兰健康记录等资料和给原告更多的时间的请求。接着莫律师又致信徐律师,要求对方准时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和做口供证词。他说徐律师(在电话里)说了不会让桑兰做口供证词除非法庭在看了他提供的(半月健康状况)报告后另有决定,因此他有可能会要求有独立的医疗检查员来评估桑兰的健康状况报告和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自己检查桑兰。在信里他再次拒绝了徐律师将桑兰健康报告保密的请求。

5月15日徐律师向法庭递交了要求保护令的动议,请求法庭保密某些审前资料,原告的健康记录和健康报告,和某些指定的(designated)审前资料。 被告在5月27日作了回复,原告在5月30日作了回应。最后佛法官在6月20日否决了这项动议。据佛法官介绍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授权法庭颁发保护令给诉讼一方或个人来保护他不受烦恼,难堪,过分的负担或花费。申请方必须说明正当的理由。正当的理由需要通过说明没有保护令的话会造成明确定义的具体的严重伤害来建立。申请方必须提供详细和具体的事实而不是只有下结论的断言。在原告的动议里,原告说她受到了骚扰性的,不敬的和威胁性的博文和电子邮件信息的密集攻击。但她没有提供这些电子邮件的证据,也没有指出它们和她的产后医疗状况的联系。相反地她将这样的骚扰和她试图为自己向被告争取自己的权利联系在一起。仅有的另外一个有具体与事实有关的陈述是说被告想在他们要出的书里用到他们在审前证据揭示时得到的材料已经不是秘密,但也没有建立它和产后医疗状况的联系。 看起来它可以用于所有的审前证据揭示。而这个申请只要求了保密佛法官在4月16日要求被告提供的健康记录,医生报告和律师报告。进而正如被告指出的,桑兰在产后选择向中国的媒体公布她的健康状态。这些健康状况的更新是和她在美国正在进行中的诉讼联系在一起具体公开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给她发保护令是不恰当的。

5月20日佛法官否决了莫律师召开电话会议的请求。同时否决了徐律师暂停(stay)证据揭示和延后桑兰提供口供证词的申请。佛法官 还说桑兰的医疗文件表明她是允许在医生或特护医疗人员监护下接待媒体访问的。既然桑兰能够出席媒体活动,她也能够参与由她发起的诉讼事宜。他要律师们安排在医护人员的监护下通过视频提取桑兰的口供证词。

5月23日莫律师给徐律师写信协商取桑兰口供证词的视频会议的安排。他计划分三天(6月 27日,6月30日和7月1日),每次四小时取口供。他提议采用在桑兰诉海明案里用的取口供证词的场所和公司,并要求由原告支付在北京和纽约两地租会议场所的费用以及和视频会议和记录有关的费用,因为是原告要求通过视频(而不是当面)提供证词。他表示可以让一个医护人员和桑兰母亲在取口供时在场。

5月30日徐律师回复莫律师的建议,提出一个视频会议的替代方案。不用被桑兰诉海明案里用过的场所,在北京另找一个律师所(没提名字),用未详细说明的设备。建议在纽约用莫律师的事物所。并提议让黄健参加取证会议。

6月2日莫律师回复说徐律师的替代方案对桑兰将在何处提供证词和对视频会议的技术要求都没有明确。而且桑兰的任何无法承担用诉海明案里用过的视频会议公司的说法,从她诉海明的第二修改诉状里说的在2010年有50万美元的赞助和15万美元的收入看是虚假的。 莫律师还不同意黄健在场,因为他在这案子里是有着要需要揭示证据的人,而且在诉海明案里,原告将黄健列为对很多与本案有关的事项有个人知识的人。特别是原告称黄健是知道她所有赞助合同和受诽谤她的言论影响而被否决赞助的那些机会的那个人。桑兰还作证说是黄健告诉她她所宣称的本案被告的诽谤言论。黄健在桑兰为诉海明案在3月11日和3月12日提供口供时被排除在外。黄健还有可能成为本案的独立(non-party)证人。被告反对黄健在场基于这有可能损害被告的利益,因为黄如果以后被传讯作口供作证时,会有意或无意的加工他的证词。而且原告也有可能根据她在取证休息时和黄交流来更改她的证词。另外原告的证词有可能能更改或澄清黄对本案诉由的关键事件的回忆。莫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诉讼案各方可以对证据揭示中有可能要出场的人寻求法庭的保护令。莫说基于黄健 做为独立证人的地位,在与本案有关的所有关键事项中有的个人角色,原告本人在诉海明案中说她对本案基于的很多事项没有个人知识而黄健是有那些知识的那个人,他相信他能得到这个保护令。

6月4日徐律师回复按莫律师建议的时间让桑兰提供口供,但希望用自己找的公司和设备。并说如果莫律师执意用他要用的公司和设备。他至少应该考虑分担费用。同时说莫要排除黄健在场的作法是不被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和纽约南区地方规则所支持。

6月5日莫律师回复要求徐律师明确告知他要用的公司和设备。同时他说在桑兰诉海明案里双方律师都同意黄健是个关键证人。他表示他对徐律师在这一问题上和诉海 明案里桑兰律师的看法相反感到困扰。他说如果徐律师迫使他向法庭寻求保护令,他会引用原告自己的口供证词,他会要求对方付律师费。

6月13日莫律师给法官写信要求 1)在取原告桑兰口供证词时不允许原告的代理人和丈夫黄健在场 2)由原告桑兰支付除翻译和速记员以外的其它取口供证词的视频会议的费用 3)按莫律师5月23日给徐律师的信里建议的规则向桑兰取口供证词。

6月20日佛法官对莫律师的要求部分准许部分否定。指令用桑兰诉海明案里用的办法来取口供证词,因为它是被证明是可行的而原告没能提出一个详细的替代方案。取口供证词的费用由被告方支付,黄健不能参加原告的取证会议。

6月20日莫律师致信佛法官发令迫使原告 1)提供回应文件 2)对被告调阅文件的请求给出书面答复 3)对被告的对方书面询问提供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要求的答复。 莫说原告方对被告方调阅文件的要求提供了一千六百页的文件。其中有六百页是她的第四诉讼状及其附带证据A到M的多份重复的复制本,258页是原告和其他人的照片,400多页是在2011年4月本案诉讼提交后才发表的中文的博客文章,还有几百页的中文邮件,媒体发布和新闻剪辑。 由于原告没有指明哪个提供的文件是对应了被告的哪个调阅文件的请求,被告不得不筛分原告的整个文件集来寻找那些可能的相关文件。然而看来没有任何原告提供的文件是被告在调阅文件请求和书面查询里要求提供的东西。原告彻底的忽视了她的证据揭示的责任,意图让被告用长时间来判断哪些她提供的文件能支持她存活的四个诉项。 类似的原告对被告的书面查询的答复也是不当的,因为它们只是对双方提供的文件的泛指,没有提供任何确定的东西,因而被告无法确定和找到回应被告书面查询要求的内容。这种作法是令人恼火的,并会导致制裁。法庭应该迫使原告在答复中具体指明她提到的每个文件。 莫律师又说原告所有对书面查询的回答都是含糊的,不完全的和非回应的(即没有回答查询)。在每项回答中被告都说"does not know exactly, which documents she intends to use to prove her claims at trial. Investigation continues" (不确切知道哪些文件会在庭审中用来证明她的诉由。仍在调查中)。 原告是在2011年4月开始本案诉讼的并已四次修改诉状,现在是她完成她的"调查"和提供回应的证据揭示的时候了。因此法庭应该迫使原告提供修订的答复来直接和全面的回答所有被告的查询。

莫律师在信中举了这样一个例子:
调阅文件请求的第21项是要原告提供所有标示在第四修改诉状的第185(a)段声称的刘国生说的"桑兰太懒了。找不到工作。我通过自己和中国政府高层官员的关系帮她在星空电视找到工作,但她后来失去了这份工作因为她不想做任何事"
原告的回复是:原告拒绝这个调阅文件的请求因为这些文件被被告所拥有,监管或控制中,而且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原告进一步拒绝这个请求因为它是重复和难以承担的因为它要的是那些在初始披露时已经提供给被告的文件。已经提供的文件不会再次提供。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将提供额外的900-1728号文件。除了那些以前已经提供给被告的文件,原告没有拥有,监管或控制回应的文件。原告保留补充回复的权利因为调查中有可能会揭示或发现其它文件。
莫律师说为简单起见只用了调阅文件请求的一项做为例子,但原告对每项都给了相同的答复,而且没有在答复里具体指明哪些文件。

7月30日佛法官做了下述判决:1. 原告应在8月15日之前提供被告要求调阅的所有文件。2. 原告应在8月15日之前提交书面答复用贝茨编号(bates number)来具体回答哪个提交的文件对应了被告的哪项文件要求。尽管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34条允许一方提供按常规经营过程方式保存的文件,这规则仍然要求该方以某种有条理和有索引的方式提供文件 ,而不是给出一堆没有区分的和没有标签的数据。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文件完全没有整理过。3. 原告应在8月15日之前提供改进的答复对被告书面询问里的每一条作出回答,而不是把原告指向提供的所有文件。4. 如果达不到上述要求会导致处罚, 可能包括判给对方律师费和支出。


参考资料
1. 美國司法體系概述
2. 美国的审判制度
3. 美国民事审前程序中值得借鉴的几个问题


被告老刘对案件进展的介绍和纽约律师LAO的专家点评见
http://www.bian-wang.com/discuz/home.php?mod=space&uid=10005&do=blog&id=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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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97 个评论)

回复 West-East 2014-8-29 12:26
ImYoona: 比管理个小国还不容易。就这第一句“夜夜城管理实行无为而治 --- 网友自治”我就没看明白。无为而治和网友自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无为是指他一人,还是指整个 ...
只怕是哪儿都差不多。民主的制度,还要有国民的民主素质维持着。
就这一堆人,换个地方掐。新网有新鲜感,我的山头我做主。各立山头,当山大王。网站开成中餐馆。
我胡说呢,我只上美中网,还是打酱油的。打翻一船人,我道歉。
回复 West-East 2014-8-29 12:20
广告: 你好。 很高兴又凑到一起聊大天。谢谢你的问候,也祝你身体健康诸事顺利。

如果有人写‘今古传奇’现代版,以此案之恶劣之荒唐,足够占据一章的。

没帮着她打 ...
娘娘嘛:薛嫂子不是我,告强奸;
谢妈妈不领养干女儿干儿子,告“老东西” 强奸;
网民对娘娘不敬了,也告!害的“酱豆”们你争我抢的挤船票,哈哈,都落空了.
回复 West-East 2014-8-29 11:57
广告: 证据? 哈哈,哪里有什么证据。黄是说大话使小钱的典型劣类标本。

做纽约黑社会老大,去美国开小飞机,起诉CNN时代华纳,以为凭吓唬就能吓出21亿美元。

无知狂 ...
当年来New York, 也是口气大的很,要见多少多少名人,关颖删呀。。。;结果一个也无,窝在海胖租的房子里,还想赖房租。
一北京胡同的混混要跟NY警察局头子玩AK74。
理解万岁吧,两人加一块,小学没毕业,无一计之长。又想发大财做人上人,你要他不讹诈,还会干什么?

海胖以为是好玩,可以出风头的。结果是给莫虎跪地求饶,不然他那律师牌莫虎就给摘了。
现在New York海明可是臭大街了。不知这是不是他自己要的结果。我挺想念海胖,他给我们带来不少欢乐。
桑黄把他告了也是蠢,要不到钱的,又给自己找一敌人。剧外剧的又一出:狗咬狗。海胖的智商打不了莫虎,玩这两够了。
徐大棚子是要进账吧?好赖三瓜两枣的。律师帮原告走走程序(请楼主做也差不多)。原告撒谎,没证据,伪证据,不是律师的事,正好是输官司的借口。

有句话: 不怕狼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
桑黄面前立着一头老虎,加上一窝子猪都不如的队友:证人路老头,什么“全球艺术家”,哼哼唧唧报恩的文艺大妈,海胖子,徐棚子;。。。马戏团似的,瞅着真是欢乐多多。
回复 在美一方 2014-8-29 11:08
ImYoona: njhunter会不会在城里有马甲
物是人非  
回复 njhunter 2014-8-29 09:05
ImYoona: njhunter会不会在城里有马甲
回复 njhunter 2014-8-29 09:04
方枪枪:   

老实讲挺不习惯听男士叫奶奶奶奶的,总想起那个什么贾瑞,叫美女好听多了。
我觉得湾里的发展前途可能大一点,因为他们没打算去聚集N岸N地的 ...
权力本来就是站长(们)的,有啥交不交的。这些人还真当真了。谁拥有网站谁就有绝对权力,网民不可能制约。喜欢就玩儿,不喜欢就走,不过天真的人总是有,还真把自己当盘菜了。谁有股份(拥有者),谁就有权力。
所谓参议院,不过是小孩们过家家,孩子们玩儿着玩儿着当真了,开始像成年人一样又黄又暴力时,家长就出来了,一人给一巴掌,这都是成年人苟且的东西,小孩不学好,回家吃饭。但孩子就是孩子,吃完饭接着玩儿,再挨巴掌,再玩儿,一直到长大。
回复 广告 2014-8-29 00:34
West-East: “抽这两货一大耳光都嫌脏了我的手”; 不劳爷动手。

那两货自己抽自己呢,给徐大棚进贡烧银子;徐大棚不会像海胖“义工”吧?
我还真怕二货想明白了,不打了呢 ...
证据? 哈哈,哪里有什么证据。黄是说大话使小钱的典型劣类标本。

做纽约黑社会老大,去美国开小飞机,起诉CNN时代华纳,以为凭吓唬就能吓出21亿美元。

无知狂妄的程度都已经不好笑了。只是让人恶心。

我语重心长地给黄说过好几遍:去四季青镇里浙江个体户开的4平方米小店,看看能不能就凭你这副揍性讹出几百元人民币来。如果没被让人家打出S来,你再发动跨国讹诈也不迟。

这傻叉也不想想,如果讹钱这么容易,海明和徐这几块料怎么会有空接他的案子?
回复 方枪枪 2014-8-28 23:53
ImYoona: 三傻博论战 有一次我看到城里一月点击排行榜的前十名全是傻蛋在论传热
http://www.yeyeclub.com/home.php?mod=space&uid=23&do=blog&id=8968


回复 West-East 2014-8-28 22:45
广告: 你好。 很高兴又凑到一起聊大天。谢谢你的问候,也祝你身体健康诸事顺利。

如果有人写‘今古传奇’现代版,以此案之恶劣之荒唐,足够占据一章的。

没帮着她打 ...
“抽这两货一大耳光都嫌脏了我的手”; 不劳爷动手。

那两货自己抽自己呢,给徐大棚进贡烧银子;徐大棚不会像海胖“义工”吧?
我还真怕二货想明白了,不打了呢。我到要看看桑黄拿的出什么证据。
回复 方枪枪 2014-8-28 20:26
ImYoona: 比管理个小国还不容易。就这第一句“夜夜城管理实行无为而治 --- 网友自治”我就没看明白。无为而治和网友自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无为是指他一人,还是指整个 ...


老实讲挺不习惯听男士叫奶奶奶奶的,总想起那个什么贾瑞,叫美女好听多了。
我觉得湾里的发展前途可能大一点,因为他们没打算去聚集N岸N地的其它人了,而是在现实里向亲朋友好推介。功能上现在也有手机的二维码扫描了,手机浏览的人挺多的。
以前网站没解体成几个网站时,到是更能让人感觉到是一个圈子,现在这个圈子的感觉弱了一些,外来的也能加入。

我一直认为权力应该交给站长。每次的议员或群体公开讨论纠纷,都会引起很大的纷争或走人。他们现在发生的,以前湾里都发生过,平均一次走三到五人。办了两年闹腾了一年多。
回复 ImYoona 2014-8-28 20:19
在美一方: 怎么这么精辟呢!

特别mark “刚开始看到傻蛋和炎黄调侃iMAN和岳,而且越骂越上瘾。我就纳闷,iMAN为什么不反驳,后来才知道,把人家给封了。iMAN换个ID进城, ...
njhunter会不会在城里有马甲
回复 ImYoona 2014-8-28 20:14
方枪枪: 网主这雄文看了。还好我没办网站,要是我办了网站我不知道我会不会投入到这个地步,会不会和大家说话口气变成一个团队领导的模样。会不会真当成一个事儿做。。。 ...
比管理个小国还不容易。就这第一句“夜夜城管理实行无为而治 --- 网友自治”我就没看明白。无为而治和网友自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无为是指他一人,还是指整个网站管理?比如说由三奶奶来管理网站,算无为而治,还是算网友自治,还是由她们管什么不管什么来决定?我的理解是无为而治得指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是他在有为而治还是三奶奶在有为而治都不能算是无为而治。而网友自治的前提是由网友选举管理人员,如果网站是由他挑选的几位网民在管理,那不能算网民自治。

还有我不是很清楚三奶奶的特殊地位。原来我以为她们只是临时性的帮帮忙。如果她们和站长是种合作关系,那她们都不能算是普通网民。她们和站长如何分配权力是他们内部的事,不管是一个人治还是四个人治都不能算网民自治。

我看城里还是把权力还给站长算了,至少他应该是最想把网站搞好的人。
回复 广告 2014-8-28 20:08
West-East: 哈,哥们你好。好久不见,见了就是在戏台。

“谢谢楼主奉献精力和时间,让我们对此案感兴趣的网民了解最新动态“;
对的,做看戏党,你代表了我。
谢谢公主,充 ...
你好。 很高兴又凑到一起聊大天。谢谢你的问候,也祝你身体健康诸事顺利。

如果有人写‘今古传奇’现代版,以此案之恶劣之荒唐,足够占据一章的。

没帮着她打官司,她就打官司索偿一亿美元;

给她捐了几万美元的慈善款,她说不对,该有一千多万美元。不掏钱?那就起诉一亿美元。

桑黄的愚蠢加疯狂,让我从开始觉得滑稽,到后来感到极端的憎恶。

抽这两货一大耳光都嫌脏了我的手。


呵呵
回复 方枪枪 2014-8-28 19:24
ImYoona: 三傻博论战 有一次我看到城里一月点击排行榜的前十名全是傻蛋在论传热
puke: 阿懵的粉丝多半也是韩寒的粉丝,共同特点是 - 浅薄没有思想,被表象所迷惑,容易上当受骗。

这句虽然刻薄,但也有一定道理。
阿门有他的优点,能写出自己的东西,也能够理解一些相关知识,就算在网上放狗进行物理、数学讨论,也得自己本身理解这些知识不是?
但他的粉丝不一定,他的粉丝连他的东西写的是什么都未必看得懂,所以也就根本看不懂他是对是错。
回复 方枪枪 2014-8-28 19:23
ImYoona: 我原来喜欢的是城里由网民选举管委会的设想。现在的参议院是站长任命的,这和湾里就已经没有本质区别了,不过谁立法谁执法两站还是有所不同。湾里我的理解是站长 ...
网主这雄文看了。还好我没办网站,要是我办了网站我不知道我会不会投入到这个地步,会不会和大家说话口气变成一个团队领导的模样。会不会真当成一个事儿做。。。。。我看那些议员和网友都是有家有口的人,不知道他们能否在不怕打不怕骂的情况下把这些当网游玩玩。
回复 ImYoona 2014-8-28 17:13
方枪枪: 我还想到一个问题很搞笑。
就是什么样的情况下参院受理网民提请参议的事儿,什么情况下不受理。

我分别看到几个人都叫参议院请考虑一下blah blah

但似呼没见有 ...
我原来喜欢的是城里由网民选举管委会的设想。现在的参议院是站长任命的,这和湾里就已经没有本质区别了,不过谁立法谁执法两站还是有所不同。湾里我的理解是站长立法,Admin群执法。

城里现在混乱的是参议院到底是立法机构还是执法机构?哪些是参议院要讨论的问题?封臣不臣几天是不是个执法行为?哪些执法行为需要都要参议院批准吗?现在站长好象是站在了执法的位置,那参议员也一同执法吗(好象前几天盒议长还倡议任何一位参议员都有删贴的权力)?另外好象还有一层人士(admin1, admin2, admin3, ysmgr)不知都是干吗的?站长今天又发宏文,不知会有几人响应?
回复 West-East 2014-8-28 16:26
ImYoona: 我也和你有类似的疑问,就是现阶段法官是否还有可能因原告证据不足决定终止审理某个诉项甚至整个案子?想想应该不会,因为好象交换证据和口供是原被告之间的事, ...
据我这法盲的知识,过了提证阶段,除非有新情况,才能加新证据。
我好奇,老刘“侵吞”的来源是路平。这老头会书面或人证吗?

从不厚道的角度来讲,我到真是愿意桑黄一路打下去。除非大棚子做义工,那可是烧银子的好去处。桑兰现在倒了行情了,进账不多。两爱财如命的,烧钱烧的肉痛,就是自己整了自己了。用不着别人动手。
最后很有可能,一条证据也立不住,全是“讹诈”。莫虎老刘很没亮剑呢,是什么不知道,反正不会像原告方如此荒唐胡扯的没哩头。
回复 ImYoona 2014-8-28 15:23
West-East: 哈,哥们你好。好久不见,见了就是在戏台。

“谢谢楼主奉献精力和时间,让我们对此案感兴趣的网民了解最新动态“;
对的,做看戏党,你代表了我。
谢谢公主,充 ...
我也和你有类似的疑问,就是现阶段法官是否还有可能因原告证据不足决定终止审理某个诉项甚至整个案子?想想应该不会,因为好象交换证据和口供是原被告之间的事,法官不具体参与。

我好象记得黄建很久前说过还有证据没有出示,我的理解是在现阶段他必须提供给对方了。在法庭上突然抛出重磅炸弹的事恐怕是只有电影里才有的情节。据我引的第三篇文章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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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以前美国民事诉讼和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一样,是由诉答和开庭两个阶段构成的。那时诉答阶段的主要目的是整理争点,开庭审理阶段是由陪审团和法官审理争点并作出判决。至于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什么证据则完全取决于律师的诉讼策略和技巧。在开庭之前,当事人彼此互不了解对方在法庭上将要提出的证据,所以在法庭审理阶段攻其不备,向对方发动突然袭击就成为诉讼的主要策略和手段。直到1938年美国制定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之前,可以说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诉讼还没有找到在法庭上防止当事人之间突然袭击对方的有效办法。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证据开示程序,开创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个新的时代。它不仅使美国的民事诉讼发生深刻的变化,而且影响已波及世界上许多国家。
回复 ImYoona 2014-8-28 15:04
方枪枪: 他知道阿门的学历,是故意那样说的。

贴些老掉牙的歌在网上找PK对手,不理他他也就一个人跳脚了。
三傻博论战 有一次我看到城里一月点击排行榜的前十名全是傻蛋在论传热
回复 West-East 2014-8-28 13:52
广告: 谢谢楼主奉献精力和时间,让我们对此案感兴趣的网民了解最新动态,知道了此案还在继续,处于走相关程序的阶段,离出结果还远。

可惜的是,黄和海这两个人渣不再 ...
哈,哥们你好。好久不见,见了就是在戏台。

“谢谢楼主奉献精力和时间,让我们对此案感兴趣的网民了解最新动态“;
对的,做看戏党,你代表了我。
谢谢公主,充当报幕员,解说员。公主请继续,我是你小庙的粉丝了。

“知道了此案还在继续,处于走相关程序的阶段,离出结果还远。”;
离出结果不远了吧?
如果取证阶段,原告提不出证据,那受理的四项还会存活吗?
我个人推测,这二货8月15日提不出法官要的证据。
桑兰多年就靠说大话,喊空空洞洞的口号吃饭,不知逻辑是何物。

送兄弟一句邓丽君的歌:“路边的狗屎你莫要踩”;野花多多睬呀,祝你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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