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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转载:朱令铊中毒真相调查报告之一

热度 14已有 32277 次阅读2013-5-9 10:06 | 调查报告, 强力 分享到微信

张捷(朱令律师): 转载朱令铊中毒真相调查报告之一  (2013-05-09 09:56:47)

   现在对于朱令是如何中毒,怎样中毒的分析,有了不同的声音,其中不乏一些知名的账号,还有一些不明真相的
名人,利用现在网络上各种相关人已经变形的说法进行的质疑,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要把问题复杂化,以此达到给某人脱罪的目的。对此这里本人特别转载了一直关注和追凶的网友、朋友等共同调查得出的报告,以正视听,这报告成文于多年以前,各种证据做了详细的留存,这仅仅是报告的第一部分,对于案件我们的其他证据, 我们会在必要的时候以最恰当的方式选择如何处理,是提供给警方还是网络公布或者留给历史,要知道李树森警官当年的要尊重历史的话不是白说的,有些当年的当 事人也不是可以随意的信口雌黄的。

 

1995年清华大学学生朱令铊中毒案

真相调查分析报告(之一)

 

    这部调查报告历时一年之余,调查人员对当年清华大学物化二班同学、民乐队队员、化学系任课老师、实验室课题小组成员、受害者亲 友、北京市警方及其他铊中毒受害者等四十余人,分别进行了当面或书面的问询调查,对上百个相关重要问题进行了逐一详细的核实澄清;部分参与调查者还亲赴美 国、日本、北京、广州等地,寻访已分散在世界各地的重要证人,并多次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获得了中、美、法、加等国十余位医学、 药理、化学、法律、犯罪心理学等专业人士的帮助;在此期间,广大网友的集思广益也给了我们诸多启迪, 国内外众多正直人士的坚持不渝使我们得到了莫大的精神鼓励,可以说正是世界各地关心朱令的人通力协作、众志成城,才使这起并不复杂的校园案件得以还原真相。

 

                          ——真相调查小组

 

 

. 朱令铊中毒的原因

 

  1998年8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给出的调查结论中有一句是:确定朱令是铊中毒,排除朱令本人曾使用或接触过铊盐。

  这句话可具体理解为朱令不是自己有意服食的铊,而有可能是误食或他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其服下。

但还要考虑到剂量,北京职业病防治所是最早为朱令做检测的医疗机构,陈震阳教授证实:朱令体内的铊是正常人的一千倍,超过致死量!所以他才说:“这么大的剂量,不可能是误服,不是自杀,就是他杀,即有人故意投毒!”

那么在自杀、误服、投毒这三种情况中,医生根据剂量和专业知识否定了误服,警方根据调查否认了自杀,只剩下唯一一种情况:投毒。

至此,结论可以具体明确为:确认朱令是铊中毒,中毒的原因是被他人故意投毒。

 

二.朱令中毒的地点

 

   当初警方的调查结论表明:确认朱令是在学校内中的毒。

那么是在学校内的具体哪个地方呢?

要想知道朱令中毒的确切地点,我们可以通过朱令中毒的渠道来确认,这个渠道可以从朱令铊中毒的不同症状中反应出来。

 

(一).朱令中毒的第一个渠道

 

 

    事实上,朱令从1994年10月起就开始陆续出现了一些奇怪病症。

  清华大学于1994年9月初开学,开学一个月后的10月,朱令的眼睛突然出现暂 时性失明,随后几天视力都模糊不清,为此朱令曾到校医院做眼科检查,当时未查出原因,后来慢慢好转;隔了一段时间,又同样发作一次;这回引起了朱令的重视,她特意到清华大学指定医院北医三院的眼科部做检查,但专业眼科医生仍然没有查明任何原因。

专门研究铊的毒理学家证实:由于铊是一种强烈神经毒物,可以损害人的视觉神经,如果人的眼睛接触了铊,就会出现视力模糊、甚至失明的症状。

那么朱令的眼睛是如何沾染上的铊毒呢?

调查表明:朱令当时因为近视眼戴隐型眼镜,眼睛两次出现异常情况后,她觉得问题似乎出在隐型眼镜上,因此不敢再戴了,甚至在音乐会演出时,她都不同以往地戴着框架眼镜。

朱令当时每天泡隐形眼镜片的小盒就放在宿舍内的公用架子上,而这个小眼镜盒在查出朱令是铊中毒后发生的宿舍盗窃案中不翼而飞!

显然,当朱令不在宿舍时,此小盒分别被两次投下了铊毒,朱令10月份眼睛出现的症状实际上是视觉神经铊中毒反应。因此可以推断——

朱令铊中毒的第一渠道是:隐型眼镜盒。

 

(二).朱令中毒的第二渠道

  

1994年11月,朱令就是从那时起开始大量地掉头发,但却没有出现明显的身体反应。这是怎么回事?为此我们特意请教了一位药理学家和一位研究铊的专家。

他们指出:如果是口服铊中毒,一般1-2天后会出现身体反应,例如恶心、腹痛、脚麻、脚疼等;脱发则出现在服下铊毒后的10天左右,根据剂量、次数和被害人身体状况,会有一些个体差异。

朱令第一次出现口服铊中毒身体反应是在12月5日晚,表现为肚子疼,吃不下饭;12月8日开始大量地掉头发,12月12日,身体“疼得受不了”,12月23日一头长发全部脱落。

再举一个北大的例子:受害人在服下有铊毒的奶粉1、2天后感到身体异常,开始是脚麻,象针扎一样,很快就延伸至双腿疼痛;10天左右感到疼得受不了,2个星期后头发大把脱落,既而全部掉光。

以上两个病症明显的例子足已说明问题:如果被害人是口服铊毒,那么身体反应要早于脱发的发生。可朱令此时只是脱发,没有出现口服铊中毒的身体反应,这是为什么呢?

两位专家指出:朱令11月出现的症状极有可能是其头发、头皮接触了铊,却尚未到口服铊毒的阶段。因为铊有极佳的脱发效果,19世纪在西方曾长期被用做脱毛剂,外用同样会引起脱发现象。

那么朱令的头发是如何沾染铊毒的呢?

投毒者再次为我们指明了途径——

在查出朱令是铊中毒后发生的宿舍盗窃案中,朱令丢失的个人物品中除了隐形眼镜小盒外,还有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洗漱用品(牙膏因已无从考证,略去不计),而所谓洗漱用品实际上就是朱令洗澡用的小篮,其中包括洗发液和浴液。

现在大家都已知道,铊毒一个最突出的特性就是可以致人脱发,投毒者显然知道铊毒的这一突出特征,但在一开始,此人还心有忌惮,或者以为只有外用才会导致脱发,因此把铊毒投进了朱令的洗发液里。铊被混入朱令的洗发液后,朱令在洗头发时含铊 的洗发液一般会在头发上停留十几秒至几十秒,然后就会被水冲掉,由于时间短暂,因此不会引起大面积脱发;但由于铊与头发根部的短暂接触,加上铊的外用脱发 效果,所以仍然会引起不正常的脱发量。

(至于浴液,联想到铊具有一定的皮肤渗透性,加上浴液的被盗,不能排除凶手在浴液里投毒的可能;但为确切起见,这里我们只考虑使朱令出现明显对应身体病症的毒物载体。)

由于洗发液是粘稠的液体,混入铊后无法象水杯那样可以用水冲洗掉,因此案发后投毒者只好将洗发液整瓶偷走,由此可以推断——

朱令铊中毒第二渠道是:洗发液。

 

三).朱令饮食中第一次被下毒的地点

 

朱令第一次出现铊中毒症状是1994年12月5日晚上,就是从这时起朱令的身体开始出现口服铊中毒的初步反应,也就是说铊毒已被投到朱令的饮食中。这一天距离音乐会举办的日子刚好差一星期。

显然,随着音乐会的一天天临近,凶手的心情也变得急迫,他(她)选择的投毒渠道不再是外用,而是内服,为了更直接、更有效地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使朱令因病无法参加那场音乐会。

  尽管朱令的室友再三声明,那时朱令大部分时间不在宿舍,但这并不能说明什么,因为朱令尽管人不在宿舍,可她的全部个人用品都留在宿舍,特别是吃饭的饭盒、喝水的杯子等,朱令每天都要在宿舍内喝水,这是毫无疑问的事实。

我们先对朱令常去的几个地方一一排查:

 

1.朱令有没有可能是在民乐团中的毒?

 

孙维在其声明中讲:“朱令交游广泛,社会活动非常多,又是校文艺社团的积极分子,在社团的时间多,在宿舍的时间少……”其言外之意非常明显:朱令大多数时间并不在宿舍,而是待在文艺社团,即使中毒也是在民乐团的可能性更大。

这点朱令的父母并未否认,他们证实:在音乐会前,为了积极准备这场演出,朱令除了上课和去图书馆学习,课余时间确实经常在乐团练琴。

但关键一点是,导致朱令中毒的可是专业性极强、极冷僻的稀有化学物质“铊”,可以说 是中国第一起铊投毒案,此案发生前非化学系的人根本从未听说过铊元素,即使是化学系的师生,绝大多数人因从未在实验中接触过、从未见过,也并不了解这种稀有金属元素。而民乐队的队员中除了朱令和孙维外,再没有化学系的其他学生和老师,如果真如孙维所言,1994年9月开学后她不再参加民乐队的排练,那么此 时乐队只剩下朱令一个化学系的学生,连朱令本人都不了解铊这种稀有化学物质,乐队其他队员作为非化学系的学生就更是闻所未闻、无从知道了。

至此,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正是铊毒的极端专业性、罕见性证明:

朱令第一次口服中毒的地点在民乐团这一假设无法成立。

 

2.朱令有没有可能是在宿舍以外的其他地方中毒?

 

(1)教室、实验室、图书馆

朱令要去教室上课,去实验室做实验,有的时候还要去图书馆看书,那么有没有可能是在这三个地方中的毒呢?

朱令中毒的第一、第二渠道分别是隐形眼镜盒和洗发液,这两件毒物载体都存放在女生宿舍内,显然与上述三个地方不搭界。

至于口服中毒,无论教室、实验室、还是图书馆,均非正式饮食场所;如果说女孩子有爱吃零食的习惯(假设朱令有此爱好),上述三个地方只有图书馆有吃零食的可能,但是投毒这种行凶方式不仅需要液态流质的渠道载体(对此下面有详细的论证), 还要在隐蔽背人的地方下手,而这三个地方都属于人多往来的公共场所,因此朱令在这三个地方口服铊中毒的可能性极低。而且零食基本上是现买现开袋,一次吃光 的。

 

(2)洗澡间

如果想在朱令洗澡的过程中加害她,那只能是外用的方式,这点我们前面已做过详细的论述。

1995年2月20日新学期开始后,朱令因为病痛身体衰弱无力,走路都有些困难,因此洗澡次数大为减少,也因此她没有更换新的浴液、洗发液,所以凶手在案发后才不得不盗走含有铊的浴液、洗发液。

至于有人非要坚持朱令在洗澡过程中有可能口服铊毒,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

 

(3)食堂

食堂倒是一个饮食场所,但也是个人来人往、熙熙攘攘的公共场所。当然也有投毒案发生在公共食堂,但那是没有针对性的集体中毒案,而且凶手往往是在后面的操作间趁没人时投毒;而此案仅是针对一人的,因而不符合这种投毒方式。

那么饭厅里呢?有在单位、学校食堂吃饭经验的人都可知道:朱令拿着空饭盒打饭,然后在食堂的桌旁或是回到宿舍吃饭,这个过程应是可控的,正常情况下凶手基本上没有机会下手。据我们调查,朱令第一次生病前在学校食堂吃饭时,经常是和乐队的同学在一起,关于乐队同学不可能用稀有金属铊投毒的理由上面已经证明了。

在一个公共场合、当着众人的面、趁众人不备给一个人下毒的行为只在小说中有,在真实生活的投毒案件中几乎从来没有。投毒者选择的投毒地点都是熟悉、方便、背人的地方。而且选择投毒这种害人方式的凶手,其最突出的心理特征就是想不为人知, 凶手甚至连被害者本人都不敢面对,都要背后下手,何况他人呢。

  正是投毒这种行凶方式所体现的回避心理(不正面发生冲突)、和凶手仅仅针对一人的目标性,使其不敢选择在一个人多眼杂、众目睽睽之下的场合投毒;再加上此时凶手已有了熟悉、稳妥的投毒路径,是不必要更换犯罪地点的。

 

3.关于朱令晚归的问题

 

就这个问题当年民乐队队员多人证实:

1994年12月11日在北京音乐厅举行的那场民族音乐会,是清华大学民乐队有史以来最辉煌、最隆重的一场演出,民乐队的所有队员都无比重视这场演出,在演出前全都表现得兴奋、紧张又忙碌。由于他们练琴都是在课余时间,因此有时会拉得很晚。

音乐会前夕更是有许多事情要忙碌:如彩排、服装、媒体宣传等等。那时乐队的骨干们都 会经常晚归,大多是为了乐队活动需要开会讨论,地点一般是在集中班,集中班是清华大学各艺术社团的学生骨干集中居住的地方,朱令和其他热心乐队活动的队员一样,在上完晚自习到熄灯前占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和大家在一起做演出准备的事情,偶尔忙过了熄灯关门的时间也是有的,但次数极少,且女队员们是在一起的。

乐队的同学还特别强调:朱令在演出前一星期因已经出现铊中毒反应,身体不适,因而没有参加乐队后来的几次加班加点活动;也就是说音乐会前的一星期,朱令是天天回宿舍休息的。

  调查中我们还得知:在集中班参加乐队活动的所有人员中,除朱令外没有其他化学专业的师生。

 

4.女生宿舍

 

在大学里,对于学生来说,最隐密的私人空间只能是宿舍了;尽管它仍属于公共空间,却是他们最熟悉的属于自己的领地,这也是北大铊投毒犯和校园屠夫马加爵同样都选择在宿舍内做案的原因。

此时,凶手已通过两种渠道、至少三次在宿舍内给朱令下毒。正如他(她)因一再投毒得逞,而继续采用同一方式(投毒)、同一凶器(铊毒)行凶,罪犯做案的延续性也使她不会改变已是熟悉、方便又保险的做案地点——宿舍。

朱令大部分时间不在宿舍,只不过是给了凶手更多、更从容的下毒机会而已。

 

(四).朱令第二次口服铊中毒的时间和地点

 

1.朱令有没有可能是在热药的地方中毒?

 

  孙维在其声明中还说道:“……朱令第一次生病后返校期间也仍然每天去文艺社团的宿舍楼煎药。”这里孙维再次提到了文艺社团,需要更正的是朱令热药的准确地点是在团委而非文艺社团。

新学期开始后,朱令原来就计划加紧学习,并准备计算机和第二外语德语的学习,再加上病痛缠身、行动不便,1995年2月20日开学后,就没再去过乐团活动场所,关于这点乐队的同学都做了证明。

而且不仅朱令,有好几位高年级的乐队老队员也在这次音乐会后退出了乐队,以致乐团在新学期公开贴出布告招收新队员。

朱令在新学期开始后根本就没有去过乐团,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朱令第二次口服铊中毒的地点绝无可能是民乐团。

  

朱令热药的地点是距宿舍3分钟路的团委办公室,那时她带着在家里已经熬好的中药,只是到团委热一下,热的方式是把药瓶整个放在热水里,并不打开盖子,朱令本人始终在那里看着,这个热药的整个过程是可控的,且他人无可乘之机。

此外,团委老师不是学化学专业的,其不可能投毒的理由同乐队队员是一样的;

而且朱令是在第一次中毒之后才来到团委热药,因此第一次的中毒地点可以肯定不是在团委;

  由此我们看到:朱令第一次口服中毒,和团委及团委老师没有交集;第二次口服中毒,和民乐队及队员没有交集。如果两次给朱令饮食中投毒的凶手为同一人的话,朱令在这两个地点中毒的可能均不成例。

 

2.朱令第二次口服中毒的时间

 

朱令在音乐会前后两次口服中毒,如果第一次中毒前朱令因身体还好,去的地方较多的话,那么第二次则情况完全不是如此,朱令当时身体病弱,已无法象以前那样到处跑了,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使大家的目光聚焦在女生宿舍内。

为此,我们首先要确定朱令第二次口服铊中毒的时间:

铊毒是一种慢性发作的剧毒,因为这一特性,铊毒在发作初期往往可以迷惑被害者和周围的人,以为是生病,甚至可以蒙骗过专业医生;此外,由于铊是一种慢毒,不象氰化钾(又称“一步倒”)等人所熟知的急性剧毒,可以清楚地得知道受害人何时服下的毒药、毒源和投毒的时间范围。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有规律可循:铊毒在人体内的潜伏期长短和投毒剂量大小直接有关,可以说,剂量越大,毒性发作就越快,有时甚至在一两小时内被害人就有身体感觉。

朱令当年的情况是:

1995年2月20日清华开学后,朱令曾有两个周末回家,当时朱令的父母觉得她的病情在慢慢好转,尤其是第二个周末明显比第一个周末要好,3月5日星期日傍晚朱令回学校时,她自我感觉走路都恢复了许多。

朱令在家待了整整两天两夜,由她后来铊中毒的致死剂量和急性发作的速度来看,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朱令在3月3日星期五回家前,还没有被第二次投毒。

然而3月6日星期一中午,朱令给妈妈打电话说:“我觉得脚发麻,又象上次那样了。”

脚发麻,正是铊中毒的最初症状!

由于这次凶手给朱令一次性投下了超过致死量的铊,朱令的中毒症状发展极为迅速,第二天(3月7日星期二)疼痛就已漫延至双腿,进而全身,她痛不可支,只好在下午时打车回家,可见这次铊毒来势之凶猛。 

在此次调查中,几位医学、药理学专家根据朱令第二次中毒剂量、发病时间和速度、朱令当时的身体状况,以及当年的实物化验和数据分析,一致得出肯定结论:

朱令第二次口服中毒的准确时间应为:

1995年3月5日星期日傍晚返校后——3月6日星期一中午之间。

 

3.朱令第二次口服中毒的地点

 

那么搞清朱令在此一个半天时间里的行踪就很必要(而不必考虑开学后头两个星期的情况了),更准确地说,除掉朱令3月5日晚到3月6日晨一夜的睡觉时间,朱令在两个时间段里的行踪值得关注:

(1)星期天傍晚返校后——睡觉前的行踪。

(2)星期一早上起床后整个上午的活动。

 

此次调查得知,朱令在星期天返校后没有去过民乐团;因周末在家已经由母亲帮助洗澡,3月5日星期天晚上没有去洗澡;朱令只是在学校食堂吃了一次晚饭,那段时间朱令由于身体虚弱说话都觉着费力,因而她经常是一个人吃饭,或是把饭端回宿舍半躺着吃。

3月6日星期一早上,朱令是象以往一样在宿舍内吃的从家里带来的早点,在宿舍内喝的水和汤药。

物化二班的同学们,十二年前的一天-—1995年3月5日星期日晚上——6日星期一上午,你们班的一位女同学因为暗遭毒手,命运从此逆转,恳请你们努力地仔细回忆,朱令在学校最后两天的生命轨迹。

在调查中得知:3月6日那天上午,朱令没有去食堂、没有去洗澡、没有去乐队,那个大三下半学期的星期一早上,你们班有没有课,朱令有没有去上课?

请你们全体同学,特别是女生、和朱令同宿舍或隔壁的女生仔细回忆——

 

4.铊投毒者惯用的投毒渠道

 

国内案例:

(1)1997年北大铊投毒案:水杯和奶粉;

(2)1998年洛阳铊投毒案:水壶、茶杯、水杯。

(3)2001年甘肃铊投毒案:胃药粉

(4)2002年山东铊投毒案:八宝粥

(5)2006年贵州铊投毒案:水杯

(6)2007年6月,中国矿业大学铊投毒案:水杯

(7)2011年2月,旅美北大李天乐投毒案

 

 

 

国外案例:

奥地利1938年发生的玛尔塔·玛雷克铊投毒案:液体巧克力

英国1962年、1971年两阶段发生的格雷汉姆·扬铊投毒案:茶水

美国1988年发生在佛罗里达州的邻居铊投毒案:可口可乐

日本2005年一名女中学生给自己的母亲投铊毒案:食物和水杯

 

综上所述,投毒这种行凶方式明显不同于刀枪,其最大特点就是隐蔽,凶手往往既隐藏行凶的姿态,更要隐藏行凶的凶器——毒物,因此上面所列举的投毒渠道,无论水杯、茶杯、可乐、巧克力饮料、八宝粥,其共同特点就是液态,凶手不约而同地选择液态渠道,就是为了使毒药溶化消失,以使受害人毫无察觉地服下;此外还有胃药粉和奶粉,这是因为这两起投毒案中的凶手用的是固体铊盐,其形态颜色同这两样入口物相近,而且这两样东西同样需要溶于水后服下。

朱令一案中的前两个外用渠道——隐形眼镜盒里有泡镜片的药水,洗发水也是流质液体; 那么当投毒者改用内服渠道时,又需要液体溶化铊毒时,放在宿舍桌子上的水杯几乎是他(她)最容易的、也是唯一的选择,在北京大学和中国矿业大学发生的宿舍铊投毒案中,学生凶手选择的投毒渠道都是水杯,而朱令水杯的异常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

 

5.关于朱令水杯的异常情况:

 

清华大学派出所当年在收集受害者私人物品时,曾交给朱令亲属一张“朱令个人物品清 单”,朱家看到上面缺少一些关键的东西,觉得有点诧异,就去问他们班的任课老师薛芳瑜;薛老师也觉得奇怪,就说去问问;过了一段时间,薛芳瑜老师亲自打电 话告诉朱令的家属说:朱令的杯子是不是一个不锈钢的,孙维在床底下给找到了,好象是掉到床底下了。

朱令的杯子平时就放在宿舍窗前的桌子上,是不锈钢材质,有一定份量,杯体发沉,且带有一个把手;如果杯子真的不小心被他人碰落,那它自身的重量和把手的阻挡,顶多也就是滚半圈,而无可能一直滚到床底下,这显然是有人有意把它扔进床下的。

此外,水杯是朱令天天都要用的物具,水杯的异常丢失不只证明了它有可能是铊毒的载体,还再次证明了最后一次投毒就发生在朱令最后离开学校前的那一两天之内。

那么凶手为什么没有把水杯象别的投毒渠道那样偷走呢?

在调查中我们得知:由于铊溶于水的特性,很容易被清洗掉,只要用大量的水冲洗,就能把痕迹都洗掉,使人无法查到证据。

凶手当然知道这一特性,也显然这样做了,但罪犯特有的心虚心理使他(她)仍然有点担心,不太情愿让人发现,于是就在这样一种犹豫不决的矛盾心理下,他(她)把这个最重要的毒物载体藏到了床下,使人们发现它的时间向后拖延。  

水杯的重新找到,可能有专业人士指点,因为找到水杯并且在水杯中无法查出铊,有利于凶手脱罪,而且把后来发生的盗窃案的目的性给抹杀了,所以这个水杯可能是后来再放回去的。

由此可知,凶手投毒的第三渠道是:水杯。

 

综合以上情况,朱令中毒的三种渠道是:隐形眼镜小盒、洗发液瓶、水杯。

以上这三种渠道清楚地表明:朱令中毒的地点就在宿舍!

 

三.什么人才具备在女生宿舍做案条件?

 

就目前所知,朱令被他人通过3种渠道、至少5次在宿舍内反复投毒,时间跨度从1994年10月——1995年3月,长达6个月,那么谁有条件以这样奇异的方式投毒呢?

清华大学女生宿舍有楼长全日值班,规定男生不许随便进入女生宿舍,因此投毒人只能是一名女性。

  

1.投毒条件之一:对宿舍内所有女生的多种私人用品有着精确的辨认力。

 

  同宿舍的四个女生中,只有朱令一人中毒,而且就现在已查明的三种渠道表明:投毒人十分准确地知道哪些是朱令的私人用品,哪些又是同宿舍其他人的用品,因而一次未出现过误投。

我们按一个最低标准计算:3(种渠道)x4(人)=12

就是说投毒者至少要清楚地知道宿舍内四个女生的三种同类、共十二种私人物品都分别属于谁,因而对宿舍内4人的多种个人用品有着十分精确的辨认力。

也许有人会认为:投毒者只知道朱令一个人的物品就可以了。可朱令这三种丢失的物品并没有放在一处,而是和其他同学物品混放在不同的地方,宿舍内其他女生也有洗发液浴液,且不只朱令一人戴眼镜或隐形眼镜,朱令的三种被投毒物品分别放在三处:

 

强力转载:朱令铊中毒真相调查报告之一_图3-1


 

114女生宿舍分布图

 

 朱令丢失物品位置

 

水杯:放在宿舍门对面窗前的桌子上;

洗发液:放在进门右手的床架子上;

隐形眼镜小盒:放在进门左手的公用架子上。

 

如果水杯、隐形眼镜小盒是不需要更换的,可洗发液、浴液在一段时间后用完了是需要更换的,那么投毒者是需要重新识别的;具有如此辨认力的只能是朱令同宿舍的三位室友和经常来宿舍窜门的人。

如果象朱令同宿舍室友讲的:朱令经常是在午夜12点才回来,那时你们都已睡下,已没有外宿舍的同学在场,因此当朱令使用浴液、洗发液时不会与她们碰面,她们要想识别朱令的洗发液瓶,除非向宿舍内的同学打听。那么请朱令的三位室友回忆:1994年9月—10月,是否有一个经常去你们宿舍窜门的人向你们打听朱令私人用品的情况,还是根本就没有这样一个人。

只有长期同居一室、朝夕相处的同学,才有可能精确辨识彼此的个人物品。

投毒者对一个宿舍内几个女生私人物品的精确辨认力只说明了一个问题:此人曾长期停留在这个宿舍内,甚至就居住在这间宿舍里。

 

2.投毒条件之二:极为熟悉宿舍内4女生的生活习惯

 

投毒者还要十分了解宿舍内其他三人的生活习惯:即她们肯定不会使用朱令的那些物品,以免导致集体中毒,那样就会引起怀疑了,凶手投毒前首先对他人肯定不会动用朱令私人物品这一点极有把握。

 

3.投毒条件之三:精确知道宿舍内所有女生的作息时间。

 

凶手至少5次在朱令的宿舍内做案,时间跨度长达半年,却一次也没有被人撞见过,可见她都是在没有人的时候干的;显然凶手清楚地知道宿舍内什么时间没有人,而且肯定她们不会在做案时间内突然出现,投毒者对这几位女生的作息时间和习惯了然于心。

 

4.投毒条件之四:反复多次在朱令的宿舍内做案,进出女生宿舍不会引起任何怀疑。

 

  我们知道,罪犯做案的特点往往是一次做个够,这样才能把要承担的风险降到最低; 而朱令一案中凶手多次反复在同一场所做案,只能说明凶手在犯罪现场做案几乎没有什么风险,出入极为方便,她多次进进出出女生宿舍,即使在门口过道碰到其他 人,也不会引起他人特别注意;甚至当她携带装有朱令的浴液瓶、洗发液瓶等盗窃物品的包离开时,也不会引起任何惊异和怀疑

  这说明投毒者出入这个女生宿舍是自然的、正常的、合情合理的,她要么就居住在这个宿舍内,要么就是居住在附近、经常来串门儿的邻居。

 

114女生宿舍成员名单:朱令 孙维 金亚 王琪

经常来114宿舍的女生:高菲(隔壁116室)李含琳(一楼123室)

 

(五)离奇的宿舍盗窃案

 

1.时间的巧合

  

孙维在其声明中说:1995年4月底,北大的一名同学来到我们宿舍告诉我们说朱令被确诊为铊中毒。

如果凶手就在朱令的这三位同宿舍室友当中或是附近,那么这名北大的同学等于无意中告诉她已经查出了凶器和行凶方式,那么凶手接下来很自然地就会有所反应和行动。

当年在4月29日那天,朱令的亲属早上7点就赶到化学系代理主任薛芳瑜家,希望学校 尽快采取行动,封锁现场,把那三个女生安排到其他地方住,并将所有物品留在宿舍等候警方调查取证。但是薛说:不好安排,马上要校庆了,而且他们班女生也安排了五·一旅游,不在宿舍,所以,不用封锁现场。就这样,一直等到五·一春假结束后,朱令的亲属才接到通知前往清华派出所做笔录。当时公安十四处的李树森 和清华派出所的李慕成都在场,他们通知朱令的家属宿舍发生了盗窃。  

盗窃案就发生在查出朱令是铊中毒和警方介入调查之间,非常准时且及时。

当然大学期间盗窃案时有发生,倘若我们说时间有可能是一种巧合的话,那么丢失的物品则令人匪夷所思。

 

2.被窃的物品

 

那一天,公安人员对朱令亲属说:宿舍发生盗窃,但好象不是为了偷钱,因为地上散落着很多钱,有硬币有钞票,而且夹在书里的钱也没有丢失,却偷了很多个人物品,但是贵重物品和钱都没有失窃。

 

朱令丢失的个人物品清单(已确认)

 

(1)隐形眼镜小盒

(2)口红

(3)洗发液

(4)浴液

(5)水杯(暂时丢失,后来被孙维从床下找到)

 

以上丢失物品显示出:这是一场奇怪的盗窃案,盗窃者不是为了钱财,而是为了铊毒受害者朱令一些没有什么价值的个人用品。在朱令丢失和暂时丢失的物品中,有三种刚好与朱令的明显铊中毒反应形成对应,不难推断这几样丢失的物品就是投毒渠道, 因极有可能还残留有铊,凶手不得不把它们偷走。

那么在朱令离校住院的将近两个月时间里,凶手有大量的时间可以处理朱令的这些物品,她为什么没有处理?

一位网友分析得好:那时一直没有查出朱令的病因,也就没有人想到会是投毒,如果朱令最终因“怪病”死去,谁会想到要去检验她的私人物品呢?如果朱令的亲属来清理“遗物”,发现少了东西,反而引起怀疑,因此凶手那时实在没必要“多此一举”。

可是4月底,突然被告知查出了病因,并且立了案,这下凶手紧张起来,想到自己下毒的物品里可能还残留有铊,她必须赶在公安到来之前,果断迅速销毁这些对她极为不利的证据,因为根据这些铊残留物可以断定投毒就发生在宿舍内。

 

3.人为的装饰 

 

人们来到114女生宿舍,看到地上洒的钱,第一反应会是:哦,这里刚刚发生了盗窃案,盗窃的目的显然是为了钱,当然有可能顺便偷走了一些生活物品。

然而当仔细清点时却发现:宿舍里的人一分钱没丢!包括久已离开宿舍的朱令本人分别放在三处的六百多元钞票和100元的饭票,不失一厘地留在原处,洒在地上的钱显然不是宿舍人员原有的钱。

那么这些钱是谁的?这些钱是哪儿来的?

显然是盗窃者自己带进这个宿舍的,其目的是为了两个:

 

(1)掩饰真正的盗窃目的——朱令的私人物品;

(2)转移视线,让人以为是宿舍外面的人干的。

 

这些洒在地上的钱显然是用来装饰用的,为了伪造盗窃现场。

 

4.“内贼”与“外贼”的区别

  

  盗窃者本可以悄悄地把朱令的物品拿走,神不知鬼不觉地让这些东西消失掉,估计仍 会象她投毒一样始终无人察觉;但是她要偷三件以上物品(因为她尝试了多种渠道),而且是大件(洗发液瓶、浴液瓶)、明显的物品,丢了肯定会被人发现、令人惊讶、进而引起怀疑,如果朱令的多种私人物品在这样一个关键时刻无声无息地消失了,谁能顺利、及时、准确又不被察觉地拿走这些东西呢?警察当然首先要怀疑 同宿舍的人,因为只有她们才能做到这样。

要让这些东西消失掉,还要让这些东西合理地消失掉就成了盗窃者要考虑 的问题;她最先考虑的就是如何让人以为盗窃的目的是钱,可能顺便将一些个人物品也盗走了,而且是一个外边的人干的。于是她故布疑阵,把钱撒得满地,以掩饰其真正的盗窃目的,并把盗窃者的身份引向宿舍外。她想得周到仔细,做得也果断及时,但她忘了“内贼”与“外贼”的区别。

一个“外贼”在做案时,有时由于情急也会翻箱倒柜地寻找钱物,把现场搞得凌乱不堪。但在这起宿舍盗窃案中,除了朱令的个人物品被准确地拿走外,其他女生的东西并未被翻动,显然盗窃时有明确的目标性。

倘若是一个“外贼”来做案,即使钱掉在地上,怎么会对唾手可得的钞票视而不见,而去偷一些没有什么价值、且是他人用旧的物品?

一个“外贼”是不会特意要告诉人们“这里发生了盗窃案”。

一个“外贼”是不会如此“装饰盗窃现场”的,因为出了宿舍门,他就可以立即消失在人群里。而一个宿舍内发生了盗窃案,往往首先会怀疑内部的人,这对外贼更有利。

故意想把怀疑对象引向“外贼”的心理和行为,只有“内贼”才会有,这样一起特殊盗窃案明显是一“内贼”所为,她就在与朱令同宿舍的三名女同学之中。

 

5.“普通贼”与“特殊贼”的区别

 

任何一个得逞的罪犯有其精明狡诈的一面,也有其幼稚失衡的一面。此刻盗窃者的精神只高度集中在要让人以为是“外贼”而非“内贼”干的,却完全忘了“普通贼”和“特殊贼”的区别。

几乎所有普通贼的盗窃目标都是钱和贵重物品,而在这个特殊的盗窃案中却恰恰没有钱和 贵重物品的丢失,这已让人匪夷所思了;“内贼”又太想把“外人来偷钱”这一印象留给随后的警方调查者,于是她将钞票和硬币洒得满地都是,可她只忘了一样, 应该适当盗走宿舍内的一些钱才自然。这不仅因为她是初犯,还因为她确实不是个“普通贼”。

她偷得如此张扬,如此夸饰,反而弄巧成拙,欲盖弥彰,更加暴露出其盗窃的真实目的和意图。

综合以上所述,无论是盗窃时间、被盗物品、还是现场伪装,都明白无误地表明,这不是一起普通盗窃钱物的案子,而是专门针对朱令个人用品的盗窃案,其盗窃目的就是销毁投毒渠道和投毒物证,因此,宿舍盗窃案实际是一起销毁物证案,盗窃者可以确定就是投毒者。

 

此外,销毁物证的行动同样是发生在宿舍内,再次证明投毒地点就在宿舍!

 

综合以上所述,整个投毒过程从1994年10月至1995年3月,时间长达六 个月、横跨两学期,投毒次数至少五次,通过三种不同渠道,再加上即时销赃的行动、特别是对盗窃现场的伪造,这一切均表明:凶手对宿舍情况极为熟悉,出入极 为方便,非身边人不能为也,投毒者就在与朱令同宿舍的三名女生中间!

 

           

  清华大学投毒案发生至今已经十二年了,在这场穿越时空的越洋大调查中,许多当事人努力回忆,仔细对证,尽力还原当年的实际情况,但因年代久远,可能仍会有个别细节有所出入,但报告的主要观点均有事实依据,欢迎知情者进一步批评指正。

 


原文地址:张捷, 转载朱令铊中毒真相调查报告之一



天香:为便于讨论朱令事件,给出一些有关资料的链接
1. 11/30/2005 skyoneline, 天妒红颜:十年前的清华女生被毒事件
2. 12/30/2005 孙维的声明--驳斥朱令铊中毒案件引发的谣言
3. 12/31/2005 花沐兰, 转贴贝志城关于朱令事件的声明
4. 1/3/2006 关于朱令事件的几点说明—贝志城
5. 1/3/2005 薛钢(朱令和孙维的同学), 25个矛盾点---谈贝志诚对朱令中毒事件的论述
6. 1/6/2006, mitbbs_talk, 朱令—孙维—贝至城事件目前为止基本数据列表
7. 1/13/2006 孙维的再次声明——要求公安重新侦查,并为“窃听器”的错误向网友和公安道歉
8. 朱令大舅妈的访谈 (好象是刚公开的)
9. 陈震阳的访谈(2007.2) by lin (好象是刚公开的)    陈震阳论文
10. 9/17/2007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朱令案件政协提案的回复函
11. 12/19/2011 贝志城, 现实不是童话——朱令事件回顾
12. 5/8/2013 北京警方回应“朱令令案”

相关网址
1. 维基百科, 朱令铊中毒事件
2. 百度百科,朱令事件

3. 风中的木头
4. 向阳花开博客
5. 帮助朱令基金会  帮助朱令微薄
6. 百度 朱令吧
7. 朱令律师张捷微薄     博客
8. 方舟子微薄   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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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709 个评论)

回复 明月娘 2013-5-27 22:21
ImYoona: 朱令案嫌疑人再度发声引热议 同学证实账号被盗
http://news.sina.com.cn/c/2013-05-28/035927241193.shtml
沉默多年账号复活。再整幺蛾子。折腾到底。
回复 ImYoona 2013-5-27 21:37
朱令案嫌疑人再度发声引热议 同学证实账号被盗
http://news.sina.com.cn/c/2013-05-28/035927241193.shtml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3-5-25 05:43
我对朱令案重启与信息公开的看法及呼吁----花溪主人

我对朱令案重启与信息公开的看法及呼吁


   
最近关于朱令案的重启与信息公开问题成为关心朱令案的广大网友关注的话题,在此,我想谈谈我的一些看法与观点,并呼吁《真相调查报告》作者及贝志诚先生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新的证据材料及破案线索,莫再让人焦急等待。

    一、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朱令案已经结案,所谓“结办”不是法律用语,简单理解为“结案”不能成立,结案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刑事案件的结案程序与条件的法律规定见诸于《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之中,简而言之,刑事案件的结案只有两种情况:一、侦查终结(破案);二、撤销案件。对于撤销案件的条件与程序,1998年的程序规定与2012年新修订的程序规定略有不同,98年规定的撤案条件为: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显然,本案存在犯罪事实,且不存在其它撤案条件,应该继续侦查而不是撤销案件。

    2012年修订的程序规定与上述规定的撤案条件相同,但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内容: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此处说得十分明确,有犯罪事实,但不是被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应该继续侦查,不存在撤销案件的可能。这一新规定,其实并非新创,新规定只是对此加以明确而已。所以,误以为“结办”就是撤销案件,是没有依据的。因此,我不能同意袁裕来律师的“结办”是“撤案”的通俗说法的观点,我同意李春光律师的观点:“就朱令案来说,案子是没有破的,根据相关规定,也不符合销案条件。”因此这个案件“是继续进行”。

   
那么,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公然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撤销案件的可能呢?我以为,朱令案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如果有意包庇孙维,也大可不必以非法撤销案件的方式进行,只要以证据不足解除孙维的犯罪嫌疑人身份并终止侦查即可。

   
那么,“结办”一词又是何意呢?我认为,所谓“结办”很有可能是指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或指用尽所有侦查手段以后被迫停止侦查的一种通俗说法,因为用词不够严谨,造成朱令家人及社会的误读。程序规定:“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终止侦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案件本身终止侦查,一种是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还有一种情况是已经用尽所有侦查手段仍然不能破案被迫停止侦查行动,等待新的证据和线索出现,这类案件又称积案、悬案,以上情况都有可能被通俗为“结办”。

   
刚有网友坡鹿兄指出“结办”实际指结办1997年朱家提出的信访案,因为信访才有后来的“三长会议”,我认为有道理,但复函语焉不详引起误会,朱家及其律师都认为是刑案结案,特此编辑补充在此,供参考。
    从与本案有关的文字材料看,“结办”一词仅出现在公安部对政协委员提案的复函中,而从其它各方材料看,本案并未撤案。

   
北京警方声明称:“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对所有的刑事案件特别是严重侵害公民生命安全的案件,都会尽职尽责、全力以赴开展侦破工作,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都会尽最大的努力。但也确有一些案件受侦办条件限制,碍于证据灭失等客观因素,最终无法侦破。”此处,只说明了“最终无法侦破”,并未说明撤销案件。再看北京市局14处承办警官李树森的说法,他在2006年8月称,虽然14处已经不负责案件侦查工作,但因为该案最初是由他们负责,他们就要管到底,只是目前没有任何进展和行动。

   
从上述事实与法律规定看,朱令案被撤销的可能性极小,结案一词无从谈起,需要指出的是,公安部门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尽量使用规范法律用语,以免引起误解。当然,如果北京公安真的公然违法撤销案件,那就是极端愚蠢的行为与不可思议的丑闻。

    二、朱令案应该重启什么与如何重启。
   
   
如前所述,程序规定已经明确,对于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但是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应当继续侦查,另外程序还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按以上规定,如果说重启,也应该指重启侦查行动,而不是重启被撤销的案件。另外,从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重启侦查的条件是有新的证据和线索。

   
假如没有人向公安机关提供新的证据和线索,公安重启案件调查的可能性是极小的,这是公安机关有限的办案资源与实际的办案需要所决定,也是刑事案件并不能保证100%破案率这一客观规律所决定的。

   
但是,当我看到网上流传的历经十余年,走访数百当事人、知情人、专家写成的《朱令案真相调查报告》及《证据分析大全》以后,我认为该文作者实在没有理由不把上述证据和线索向警方提供,并以此作为案件重启的条件。同时,我也必须指出,上述报告与大全之中出现的证据,必须去除“据称”、“经调查”、“知情人说”、“朋友说”等明显不具备证据效力的用语,公安也不会把这些当作证据与线索来重启调查。我在友情提醒的同时,也有理由相信上述报告与大全的作者,的确实际接触了与本案有密切关系的重要知情人,我的主要判断依据是那张还原的《朱令宿舍内物品摆放情况的示意图》,此图对案发时宿舍内物品摆放情况的展示说明,该知情人在十多年以后,对案发时宿舍内情况的回忆之详尽、记忆之深刻,都非同一般,尤其是对于所传的被用于投毒的朱令物品的摆放位置十分清楚,显然是本案的重要证人,为了重启朱令案侦查,我强烈呼吁上述报告与大全的作者,将所有此文中重要的知情人身份及证据来源的时间、地点、提供者向公安进行汇报,当然,如果不是作者杜撰与编造的话,那样就涉嫌伪证罪了。

   
还有贝志诚先生,他早就声称除了他已经爆料的孙维罪证外,手中还有其它证据,只是没到适当的时候与场合不能拿出来,也不能说出知情人身份。但是,正如李春光律师所讲,“警方应该利用这个契机,收集材料,看是否有破案的可能。这次机会再错过了,就真的不会再有了”。李春光律师是一针见血的,但是,应该注意这个契机的出现条件是向握有证据与线索的一方向警方主动提供新的证据和线索,而不是相反。再次强调,我这个建议是以所提供的证据与线索的真实性为前提的,如果不是,则后果自负。

    所以,我的看法是,调查报告的作者与贝先生不要让大家失望。

    三、申请朱令案信息公开的依据与理由。

   
李春光律师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所依据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但袁裕来律师认为朱令案信息公开申请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此,我认同李春光律师的意见。该条例第二条对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另外,在条例的条文释义中作了明确解释:

   
“本条规定政府信息的产生者是政府,此政府是狭义政府,仅指行政机关。近几年得到蓬勃发展的有关立法机关的立法公开、司法机关的审务公开和检务公开、执政党机关的党务公开、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村务公开等都不属于本条所定义的政府信息公开。这里所将的行政机关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对于被授权组织而言,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所形成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在开展自身业务时所形成的信息则不属于本条所定义的政府信息。

    上述条文释义明确了不适用的对象,但不包括公安机关的信息,实际上公安机关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当然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

   
同时,在2008年朱令家人所收到的北京市公安局《不予公开告知书》说明公安机关承认其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只是决定不公开而已。朱令家人向北京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被受理的行为,说明北京市政府承认对北京市公安局的行政管辖权,其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原北京市公安局信息不予公开的决定,也说明北京市政府在咨询国务院法制办后,认可朱令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适用于《公开条例》,但北京市公安局没有按照条例要求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因此撤销原决定。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无论北京市公安局还是北京市政府的行为本身,是认可公安机关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

   
该条例也提供了可以要求公开的信息范围,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实际上北京警方在其微博上发布的关于朱令案的声明,即属此类澄清行为。但该声明内容并未让朱令家人及社会公众满意,原因是还有诸多传言未被澄清,或未被充分澄清,需要进一步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以上规定,朱令家人不但可能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为由要求公开相关信息,也完全可以特别针对某些引起社会关注且影响较大的传言进一步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对于朱令案的信息公开申请,还有一个更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就是由公安部颁布的,于今年1月实施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以下简称公开规定),但未见李春光版或袁裕来版《信息公开申请书》提及。

   
首先,该规定非常清楚地确认刑事案件受害人作为特定对象有权要求公开相关案件信息,规定称,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1、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2、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3、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其次,该规定第十一条称: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该条款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相同。因此,朱令家人依《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既可以刑事案件被害人身份直接要求公开相关信息,也同样可以针对某些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且社会反响强烈的传言要求公开相关信息予以澄清。

    四、可以公开与不能公开的信息。

    先说不能公开与限制公开的信息,根据前述条例与规定,这类信息包括:

    1、 属于保密范围之内的政府信息;

    2、 需要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发布的信息;

    3、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4、 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凡不属于上述不能公开或限制公开的信息,权利人均有权请求公开。   

   
上述不能公开的信息当中,属于保密范围之内的信息,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是当然不能公开的,对于此类信息,李春光律师提出要求告知涉密材料的密级及保密期限,但是有些保密资料的存在本身就是秘密,如何告知密级及保密期限?如果预先知道该材料的名称,尚有一线可能,否则,公安机关是不会主动告知。

   
对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借用贝志诚先生的话来解释就可以了:“很多证据我相信嫌疑人本身也不知道;我在这里提供了只会让可能的凶手掌握更多的资料,更好的逃避法律的制裁”。所不同的是,贝志诚先生不是执法机关,他手里的证据不是执法信息,因此我再次呼吁贝先生还是主动交给执法部门来处理,因为这种合适的机会与场合可能再也没有了,这是朱令案的最后机会。

   
关于涉及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也大量存在于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之中,就本案而言,可能更多的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比如在针对投毒动机及检举揭发嫌疑人的调查材料当中,相关证人证言可能对自己及周边同学的个人情感问题进行陈述,可能表达对某些人的怀疑,可能介绍女生宿舍内的生活细节,这些信息无疑都涉及到个人隐私,除非最后作为诉讼证据材料使用,否则均属于限制公开的范围,如果我们秉持尊重他人隐私的道德原则,也不会坚持要求予以公开。

    对于前述第2、3类信息,须经批准的信息还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规定加以证明,但是对于何谓影响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在解释权上,申请人是很难占到便宜的。

   
综上所述,依据条例与规定,朱令家人最有把握获得的信息是:“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因为这是明文规定须向被害人公开的信息,对于其它要求公开的信息,只能看运气了。

    五、提请公开信息的方法与原则。

    首先,对于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应该按先具体后概括、宁多勿少的原则提出。其依据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可以多提出一些要求公开的信息,由行政机关去判断哪些可以公开哪些不能,再由其分别答复,也不必考虑材料是否存在,公安机关自会答复你存在与否,但是对于没有提出公开要求的信息,自然不必答复,因此,对于要求公开的信息宁多勿少。该规定要求申请内容必须明确,否则会要求你更改或补充,所以最合理的办法是,先具体后概括,如果所提申请过于概括,也会实际降低公开的可能性。比如,“要求公开朱令案刑事案卷材料”,因为案卷中可能包括不能或限制公开的材料,如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公安机关完全可以据此不予公开全部案卷材料,但是如果就该案卷中的各具体材料分别提出申请,再概括提出案卷中的其它材料,则情况大为不同,公安机关就必须分别判断与答复,这是提出申请的技巧问题。因此,我认为李春光版申请书在申请公开的信息一项中,提请公开的信息不够具体,而袁裕来版申请书提请公开的信息较为具体,数量较多。

    六、就朱令案应该提请公开哪些重要信息。

    如前所述,依照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开相关案件信息,最有把握且十分重要的信息是:

    1、 本案是否撤销,及《撤销案件报告书》;

    2、 本案是否停止侦办,停止侦办的理由,及相关报告文书;

    3、 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解除罪犯嫌疑人身份,及《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

    4、 对本案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包括种类、时间、次数,及相关程序文书;

    5、 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认罪,及载有认罪内容的口供;

    6、 目前负责侦办的单位名称、承办人、联系方式。

    依照规定,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管理秩序的需要,要求公开并澄清的信息是:

    1、 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认罪,及载有认罪内容的口供;

    2、 孙维是否被证实造谣朱令父亲走私铊盐并导致朱令中毒,及与该谣言相关的揭发人、传播人的身份及证言;

    3、 宿舍失窃案丢失物品清单,及失窃案相关调查文书、报告;

    4、 对朱令宿舍搜查现场勘验报告,及是否发现投毒工具,是否发现孙维藏有朱令咖啡杯,该咖啡杯是否与投毒行为有关;

    5、 孙维是否向公安出具精神状况异常的诊断证明,及该证明是否作为不对孙维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

    6、 公安部复函中提到的《三长会议纪要》,及相关会议记录。

   
以上要求公开的信息,是我认为比较重要的提请公开信息,因为有关本案的传言太多,大家可以慢慢补充,就让公安同志辛苦地一一判断并回复,最后可以加一个概括性的要求,如公开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诸如此类的口袋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据报道,朱令案申请信息公开的时间是2013年5月9日12时,依据《公开条例》,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该期限即将届满。另外,本案被害人是《公开规定》所明确的适格申请人,有关信息并不向社会公开而只向申请人公开,在此希望本案信息公开申请人能够将申请公开的进展情况,及所获取的公开信息及时向关心此案的社会公众传达,以达到澄清事实的目的。并且,我再次声明本人立场,我并不排除孙维的嫌疑可能,如果公开信息显示,孙维确实在被传讯过程中承认了犯罪事实,且与本案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则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仍然可依口供与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进行定罪,那么,孙维无疑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撤销案件的范围,所谓重启应指重新开展侦查行动,而对于积案,重启侦查的唯一条件就是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确实可靠的新的证据和线索。同时希望公安机关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于社会上流传的各种传言及时主动的进行澄清,避免以讹传讹,规范使用法律用语,以免引起社会误解,重视本案出现的任何新证据新线索,不放弃任何破案机会。

   
那么,在新证据提交给公安机关以后,如果公安机关拒绝重新开展侦查工作且不说明合理理由,则违反了程序规定,被害人可以追究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责任。因此,如果你承认公安机关才是最终让真凶归案并得到应有惩罚的力量与保障,而不是依靠网络忽悠、人肉、爆料,那么,从以上对信息公开与重启侦查的讨论足以看出,本案追查真凶的关键所在,是由手中握有新证据的相关人士,包括《真相调查报告》的写作者及贝志诚先生,将之前不敢、不愿、或认为时机未到而不能拿出的新的证据,及未指明可靠来源的证据,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交并说明其真实来源。张捷律师可以用“不辩”的态度来回应社会对于诸多传言的质疑,但在这李春光律师认为的“朱令案最后的机会”的关键时刻,是不能以“不辩”的高贵姿态来回避所应负有的提交犯罪证据与线索的公民义务的。

    主动提交相关证据并说明证据真实来源,这才是真心追凶应有的态度,这才是对社会及对所指控之人负责任的态度,这才是君子之风,这才是所有主持正义人士应有的期盼。

                     作者:花溪主人

                    2013年5月25日
ps:有人说我是水军,甚至说我是孙维,对此不值一驳,又有人称是否支持案件重启与信息公开验证是否为孙维水军的试金石,那么我就认真地支持一把。

    我不希望朱令案被人们遗忘,但要坚持理性与客观的态度,无端的指责与谩骂根本无助于追查真凶、实现正义。

   
对于重启与公开信息,能不能成功有时是水平与条件的问题,做与做则是态度问题,尤其在新证据的主动提交问题上,是必须要有负责任态度的,如果有证据不提交,那我真要怀疑某些人的初衷到底是什么。

    感谢某些网友观看我之前发表的一些贴子并进行回复,在具体问题上,存在不同观点和看法是非常正常的,谁也不是上帝,谁也不代表绝对正确
,但理性主义、法治观念与和而不同的精神是走向民主法治社会的基础。

跟帖:坡鹿
朱令父母认定孙是唯一凶手被包庇可以让关注度提升几十倍,况且孙是有一定的嫌疑。

加上贝勒爷推波助澜,网民也已认定孙是凶手,没有必要再找第二个嫌疑人啦。

朱令父母认定孙是凶手只是个人判断,不是捏造事实。

但明显更多人关注可以获得经济利益,朱令的状况需要钱呀。

最好能成立一个大基金,在朱令父母百年以后可以帮助朱令。

朱令父母这么倒霉透顶,有些为孩子的私心也可以理解,换别人也会这样做。

他又不是基督徒,十诫对他不起作用。

抓不住凶手只能如此啦,其他嚷嚷要真相的网友是感觉不到朱令父母身上巨大经济压力。

孙维成了背黑锅最佳人选。

估计孙维家也猜到朱令父母的意图,没有对朱家恶言相对,能帮助朱令终归是好事。
回复 鸡生蛋 2013-5-24 13:49
ImYoona: 基本同意你对石文的点评。但我以前就说过,你认为是否是谣言要考虑此人的主观意识,但不少人不这么认为。所以不妨把谣言看成是不实之词的带有感情色彩的近义词。 ...
谎言应该是指编造事实,和推理、分析、个人看法无关。石的烂文其实是不知所云,而且其诡异的辩解给人感觉意图不轨。
回复 明月娘 2013-5-22 23:52
吼完继续向前走: 你一定没有仔细看,在视频的第十六分十五秒的时候播出的内容,原话不是说手稿而是说警官王补提醒.....
另外,律师申请信息公开今天应该有信了,24号是回复截至日 ...
警方信息公开与不公开一个样。这个事情还没有玩完。静观其变。
回复 随笔 2013-5-22 17:54
ImYoona: 我没这么说啊。我同意次序是 1)警方发现清华买过铊 2)警方由此知道童爱军的实验室里有铊 3)警方由此知道孙维能接触铊 4)由此警方审问了孙维 5)在审问中孙维 ...
嗯,那是我理解错了。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3-5-22 17:10
明月娘: 录像里没有具体提到王警官遗留的重要资料。重要资料没有公开以前这只是个推断。
你一定没有仔细看,在视频的第十六分十五秒的时候播出的内容,原话不是说手稿而是说警官王补提醒.....
另外,律师申请信息公开今天应该有信了,24号是回复截至日期。
我认为公开的可能性极小。
回复 ImYoona 2013-5-22 10:37
鸡生蛋: 谎言一:贝志诚说,清华大学保卫处在接到朱令父母报案后,通知朱令宿舍女生“保护好朱令的用品”,由此导致机密泄露,引发五一窃案,让证据灭失。然而事实是,4 ...
基本同意你对石文的点评。但我以前就说过,你认为是否是谣言要考虑此人的主观意识,但不少人不这么认为。所以不妨把谣言看成是不实之词的带有感情色彩的近义词。也只能这么理解,因为外人无法得知他说这些话的主观意识。当我们这么看时,几个人说法不一的时候,里面有的人说的,肯定不实。如谣言二,谣言十。不少条带有石的观点,石不应把和他观点不吻合的他人陈述简单的说成是谣言。

关于谣言五,我觉得他说错了。
回复 鸡生蛋 2013-5-22 10:25
个人认为凡是质疑贝的都是别有用心,绝不是什么好鸟,这些阴阳怪气的家伙,除了颠倒是非搞乱社会观念,让生活陷入混沌和黑暗,不会有别的功能。救人反被人诬陷,社会上就是不缺这种王八蛋,好人都噤声了,妖魔鬼怪们就可以无所忌惮的展示他们的獠牙了。
回复 鸡生蛋 2013-5-22 09:42
ImYoona: 网上有网友认为贝志城是4月30日和吴向军去清华找朱令的同学请求翻译的,以此质疑贝志城此举的必要性和是否是他向朱令室友透露了确诊铊中毒。如石毓智'贝志诚、吴 ...
谎言一:贝志诚说,清华大学保卫处在接到朱令父母报案后,通知朱令宿舍女生“保护好朱令的用品”,由此导致机密泄露,引发五一窃案,让证据灭失。然而事实是,4月30日,贝志诚和吴向军以请求翻译的理由来到清华,明确告诉朱玲室友“朱令被诊断出铊中毒”。

我看资料的印象中从怪病到铊中毒到怀疑投毒到怀疑孙维,这是个漫长的过程,从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人想到投毒,甚至在宿舍失窃后,朱家父母好像还是懵懵懂懂的状态,也没有去怀疑目标。贝也是一样,在确认铊中毒后也不是马上想到投毒,在被判定投毒后也没有去想是不是同班同学、同宿舍投的,他真正怀疑孙维,也是2006年以后,这是我看资料的感觉。这个“谎言”是明显的栽赃。

谎言二:贝志诚、吴向军和张捷都认为朱令水杯是投毒的地方。然而关于水杯的地方,发现的时间,发现的人是谁,三个人的说法自相矛盾,完全不一致。

这三个人都不是当事人,都不在现场,他们的说法取决于信息来源,要准确应该是追根溯源,以现场当事人的说法为准。就像我们每人掌握的信息可能都不太相同,也不一定准确,但这不等于说谎。

谎言三:贝志诚说,他策划的国际求助函是经过美国朋友的修改,为地道的英语,然而事实是充满了简单的词汇、语法、表达错误,就是中国大学生的普通英文水准。

这点很希望看到贝的解释。

谎言四:贝志诚说,在收到的3000封国外专家回函中,有30%左右诊断朱令为铊中毒。实际上,没有一封这样的诊断函。根据他们提供给我的6封信,只是有个别专家猜测可能是铊中毒,建议用什么仪器来化验证实等。

“个别”是什么意思?总有一种或几种是占多数的吧?本文作者不知是谁,他掌握的情况具体是怎么样或者根本就不掌握邮件的情况?这样的“质疑”除了泼脏水的性质有什么意义?

谎言五:贝志诚说,朱令的铊中毒是外国专家诊断出来的,实际上他在给外国专家的求助函中已明确指出“可能是铊中毒”,说明他先于外国专家而知道朱令的病因。

我也看了原文,我的印象是根本没提到“铊”。请天香贴出原文,看到底谁撒谎。

谎言六:他们在锁定嫌疑人时,说“她”非常专业,熟知铊的化学性质;然而在说嫌疑人毁灭证据时又把她描写成了白痴,竟等待朱令住院5个月后贝志诚来告知诊断结果,才慌忙搞个窃案假象来毁灭证据。难道这个嫌疑人愚蠢得竟相信所有的医院无法诊断出朱令是铊中毒?

这是更明显的栽赃吧?证据毁灭的方式是客观发生的,跟“描写”有什么关系?难道是写小说?愚蠢不愚蠢,这也跟贝没有任何关系,而且《调查报告》对此有解释,是谁愚蠢还不一定呢。

谎言七:一个高调为朱令缉凶,又张罗为朱令募捐,天天看骷髅的人,18年来没有胆量去看一次朱令。这种人现实生活中有吗?

现实生活中很多,网上那么多声援朱令的人,有几个看过朱令?另,在一个视频中贝说过,他不算特别坚持,只是偶然陷进去,而且他不认为他做了很多,他认为他不算什么。在整个大学他们都没有什么来往,说明他们并没有什么特别好的关系,贝的行为很正常,他只是出于“义”而已。

谎言八:今年五月初出现在白宫网站上的呼吁书,请求奥巴马政府调查驱逐孙维,此英文特征与1995年贝志诚策划的国际求助函出于一人。为什么不敢堂堂正正说明自己所写?

这个我倒觉得很有可能,但不敢肯定,因为网友那么多,什么人都有。

谎言九:吴向军说1995年五一前的那个周末,他与贝志诚来到朱令宿舍请求帮忙翻译,看见朱令的喝水杯充满了铊毒。吴长着一副火眼金睛?怎么一眼就认出哪个是朱令的杯子?他见朱令用这个杯子喝过水?

这个我觉得警方或媒体很有必要跟吴好好核实,如果是真的这是个重要的证据。

谎言十:贝志诚说警察在检查孙维箱子时,朱令水杯从边上滚出;张捷说孙维在床下发现了水杯,由此认定孙维是嫌疑人。这就好比一个杀人凶手,把凶器放在自家的客厅里,或者告诉警察在他自己家里发现了凶器。有这么蠢的凶手吗?

这个调查报告有解释,并且怀疑谁也只能是推理,和这文章作者推理出“愚蠢”一样,那是他的推理。讨论这个毫无意义。和说谎无关。
回复 ImYoona 2013-5-22 07:16
前两天看到一个网友说的有意思,也许不一定是在水杯里投的毒。也许是在面包里投的毒。朱令有吃面包的习惯,如果我是凶手,我会选择用注射器把铊打入面包中,这样就省了清理投毒器皿的麻烦。扔面包比扔水杯容易多了,少了也没人会怀疑。
回复 ImYoona 2013-5-22 06:52
网上有网友认为贝志城是4月30日和吴向军去清华找朱令的同学请求翻译的,以此质疑贝志城此举的必要性和是否是他向朱令室友透露了确诊铊中毒。如石毓智'贝志诚、吴向军和张捷在朱令案上的10大谎言' http://m.blog.sina.com.cn/s/blog_63af05000101ofig.html 里说'事实是,4月30日,贝志诚和吴向军以请求翻译的理由来到清华,明确告诉朱玲室友“朱令被诊断出铊中毒”'。

我觉得这是对他2011年的'现实不是童话——朱令事件回顾' http://beizhicheng.blog.caixin.com/archives/29696 的误读。那里也许他并没按时间顺序叙述相关事件。因为在之前2005年他是说'1995年4月下旬,朱令的病诊断出来前几天' http://bbs.tianya.cn/post-free-446610-1.shtml,诊断出来的日子应该指的是4月28日。所以贝应该是28日前去的清华。这种理解也和'童话'一文里说的当时朱令的同学们在上课相符,因为30日是星期天。

但是这种理解也有个问题,就是吴向军的确是说是在周末去的清华:'I remember I went to Tsinghua asking for help from her fellow classmates in one weekend when we were really short of hands. Nobody showed even a slice of interest. On the contrary, they showed clear distance from this. That kind of coldness hurt us so much. We never contacted them again. Thallium was all over Zhu Ling’s drinking glass (as I remembered) in her room. She was clearly poisoned by people close to her.' 但至少贝本人没这么说。
回复 鸡生蛋 2013-5-22 01:09
ImYoona: 根据贝志城看望朱令的日子。朱妈妈说过贝志城96年后没去看望过朱令(前面你和三九讨论时他也提及)
朱令当时那样说,起码表示朱家已经在怀疑孙维了。“深信”是贝的说法。我还是不认为据此就可以说贝在撒谎。关键是朱令当时有没有说那种话,如果没有说而贝说说了,贝就是造谣。我个人不认为贝造谣,因为喝咖啡这种私密事,如果根本就没有,孙和她舍友很容易揭穿。如果朱令不说贝怎么可能知道孙经常给朱喝咖啡?朱妈妈说的97年才知道孙维是嫌疑人,是说的警方的嫌疑人。

其实这些问题根本没必要探讨,因为这些不是“悬案”,让贝和朱妈对质就行了。
回复 ImYoona 2013-5-22 00:30
鸡生蛋: 你根据什么判断朱令说那句话是97年以前?贝那个贴是2005年12月31日的,“多年前”就一定是97年前吗?这里权且当朱令说这话时朱家已经“深信”孙维是凶手了。 ...
根据贝志城看望朱令的日子。朱妈妈说过贝志城96年后没去看望过朱令(前面你和三九讨论时他也提及)
回复 鸡生蛋 2013-5-22 00:23
你根据什么判断朱令说那句话是97年以前?贝那个贴是2005年12月31日的,“多年前”就一定是97年前吗?这里权且当朱令说这话时朱家已经“深信”孙维是凶手了。
回复 ImYoona 2013-5-22 00:15
鸡生蛋: 能不能把贝当时说的完整贴出来?是贝在天涯的一个回帖吧?
http://bbs.tianya.cn/post-free-446610-1.shtml  第4条
回复 鸡生蛋 2013-5-22 00:10
ImYoona: 不同意你对贝志城话的解读。你把一段里连在一起的两句话分割开了。如果后面一句不是用来说明前面一句里的论断,放在那里毫无意义。我认为贝的后面一句是在举例说 ...
能不能把贝当时说的完整贴出来?是贝在天涯的一个回帖吧?
回复 ImYoona 2013-5-22 00:00
鸡生蛋: 这里你的理解有问题吧?“朱令和朱令家人都深信孙维是凶手”,这个“深信”是指什么时候?一般的理解应该是指目前(贝说话时)的情况,而贝回忆的是“多年前”的 ...
不同意你对贝志城话的解读。你把一段里连在一起的两句话分割开了。如果后面一句不是用来说明前面一句里的论断,放在那里毫无意义。我认为贝的后面一句是在举例说明前面一句。
回复 鸡生蛋 2013-5-21 23:39
ImYoona: 你问'他什么时候说过朱家在97年前就认定孙维是凶手?',在我前面引的话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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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和朱令家人都深信孙 ...
这里你的理解有问题吧?“朱令和朱令家人都深信孙维是凶手”,这个“深信”是指什么时候?一般的理解应该是指目前(贝说话时)的情况,而贝回忆的是“多年前”的事情,贝拿这件事说明怀疑(这里的怀疑我理解是已经是贝自己的怀疑了,而且是贝“现在(说话时)”的怀疑,而不是“多年前”的怀疑)的依据。

其实我觉得朱家97年前就怀疑孙才更合理,但我看资料没得到这种感觉。我的理解依然是,97年前由于发生了咖啡杯等事情,朱家对孙有泛泛的怀疑,但内心并不肯定,认定孙维是王警官之后的事。朱父也说过,看了王警官的资料,他才更认定孙维。这说明之前朱家并不认定。
回复 ImYoona 2013-5-21 23:15
鸡生蛋: 他什么时候说过朱家在97年前就认定孙维是凶手?他只说警方95年就锁定了她吧?而他自己2006年才认定孙维的(一个报道的说法)。朱令说孙维给她喝咖啡就能认定孙维 ...
你问'他什么时候说过朱家在97年前就认定孙维是凶手?',在我前面引的话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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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和朱令家人都深信孙维是凶手,记得多年前我去朱令家看望朱令时,朱令曾经喃喃自语说:我还把孙维当好朋友......难怪她在我休息(至第一次中毒后回清华)的时候老给我送咖啡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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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贝志城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朱令认定孙维是凶手,前面我请你猜这事发生在何时你不愿回答,那我就给你个肯定的答案:这事发生在97年之前,所以从贝的话可以看出朱家97年前就认定孙维是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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