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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转载:朱令铊中毒真相调查报告之一

热度 14已有 32283 次阅读2013-5-9 10:06 | 调查报告, 强力 分享到微信

张捷(朱令律师): 转载朱令铊中毒真相调查报告之一  (2013-05-09 09:56:47)

   现在对于朱令是如何中毒,怎样中毒的分析,有了不同的声音,其中不乏一些知名的账号,还有一些不明真相的
名人,利用现在网络上各种相关人已经变形的说法进行的质疑,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要把问题复杂化,以此达到给某人脱罪的目的。对此这里本人特别转载了一直关注和追凶的网友、朋友等共同调查得出的报告,以正视听,这报告成文于多年以前,各种证据做了详细的留存,这仅仅是报告的第一部分,对于案件我们的其他证据, 我们会在必要的时候以最恰当的方式选择如何处理,是提供给警方还是网络公布或者留给历史,要知道李树森警官当年的要尊重历史的话不是白说的,有些当年的当 事人也不是可以随意的信口雌黄的。

 

1995年清华大学学生朱令铊中毒案

真相调查分析报告(之一)

 

    这部调查报告历时一年之余,调查人员对当年清华大学物化二班同学、民乐队队员、化学系任课老师、实验室课题小组成员、受害者亲 友、北京市警方及其他铊中毒受害者等四十余人,分别进行了当面或书面的问询调查,对上百个相关重要问题进行了逐一详细的核实澄清;部分参与调查者还亲赴美 国、日本、北京、广州等地,寻访已分散在世界各地的重要证人,并多次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获得了中、美、法、加等国十余位医学、 药理、化学、法律、犯罪心理学等专业人士的帮助;在此期间,广大网友的集思广益也给了我们诸多启迪, 国内外众多正直人士的坚持不渝使我们得到了莫大的精神鼓励,可以说正是世界各地关心朱令的人通力协作、众志成城,才使这起并不复杂的校园案件得以还原真相。

 

                          ——真相调查小组

 

 

. 朱令铊中毒的原因

 

  1998年8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给出的调查结论中有一句是:确定朱令是铊中毒,排除朱令本人曾使用或接触过铊盐。

  这句话可具体理解为朱令不是自己有意服食的铊,而有可能是误食或他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其服下。

但还要考虑到剂量,北京职业病防治所是最早为朱令做检测的医疗机构,陈震阳教授证实:朱令体内的铊是正常人的一千倍,超过致死量!所以他才说:“这么大的剂量,不可能是误服,不是自杀,就是他杀,即有人故意投毒!”

那么在自杀、误服、投毒这三种情况中,医生根据剂量和专业知识否定了误服,警方根据调查否认了自杀,只剩下唯一一种情况:投毒。

至此,结论可以具体明确为:确认朱令是铊中毒,中毒的原因是被他人故意投毒。

 

二.朱令中毒的地点

 

   当初警方的调查结论表明:确认朱令是在学校内中的毒。

那么是在学校内的具体哪个地方呢?

要想知道朱令中毒的确切地点,我们可以通过朱令中毒的渠道来确认,这个渠道可以从朱令铊中毒的不同症状中反应出来。

 

(一).朱令中毒的第一个渠道

 

 

    事实上,朱令从1994年10月起就开始陆续出现了一些奇怪病症。

  清华大学于1994年9月初开学,开学一个月后的10月,朱令的眼睛突然出现暂 时性失明,随后几天视力都模糊不清,为此朱令曾到校医院做眼科检查,当时未查出原因,后来慢慢好转;隔了一段时间,又同样发作一次;这回引起了朱令的重视,她特意到清华大学指定医院北医三院的眼科部做检查,但专业眼科医生仍然没有查明任何原因。

专门研究铊的毒理学家证实:由于铊是一种强烈神经毒物,可以损害人的视觉神经,如果人的眼睛接触了铊,就会出现视力模糊、甚至失明的症状。

那么朱令的眼睛是如何沾染上的铊毒呢?

调查表明:朱令当时因为近视眼戴隐型眼镜,眼睛两次出现异常情况后,她觉得问题似乎出在隐型眼镜上,因此不敢再戴了,甚至在音乐会演出时,她都不同以往地戴着框架眼镜。

朱令当时每天泡隐形眼镜片的小盒就放在宿舍内的公用架子上,而这个小眼镜盒在查出朱令是铊中毒后发生的宿舍盗窃案中不翼而飞!

显然,当朱令不在宿舍时,此小盒分别被两次投下了铊毒,朱令10月份眼睛出现的症状实际上是视觉神经铊中毒反应。因此可以推断——

朱令铊中毒的第一渠道是:隐型眼镜盒。

 

(二).朱令中毒的第二渠道

  

1994年11月,朱令就是从那时起开始大量地掉头发,但却没有出现明显的身体反应。这是怎么回事?为此我们特意请教了一位药理学家和一位研究铊的专家。

他们指出:如果是口服铊中毒,一般1-2天后会出现身体反应,例如恶心、腹痛、脚麻、脚疼等;脱发则出现在服下铊毒后的10天左右,根据剂量、次数和被害人身体状况,会有一些个体差异。

朱令第一次出现口服铊中毒身体反应是在12月5日晚,表现为肚子疼,吃不下饭;12月8日开始大量地掉头发,12月12日,身体“疼得受不了”,12月23日一头长发全部脱落。

再举一个北大的例子:受害人在服下有铊毒的奶粉1、2天后感到身体异常,开始是脚麻,象针扎一样,很快就延伸至双腿疼痛;10天左右感到疼得受不了,2个星期后头发大把脱落,既而全部掉光。

以上两个病症明显的例子足已说明问题:如果被害人是口服铊毒,那么身体反应要早于脱发的发生。可朱令此时只是脱发,没有出现口服铊中毒的身体反应,这是为什么呢?

两位专家指出:朱令11月出现的症状极有可能是其头发、头皮接触了铊,却尚未到口服铊毒的阶段。因为铊有极佳的脱发效果,19世纪在西方曾长期被用做脱毛剂,外用同样会引起脱发现象。

那么朱令的头发是如何沾染铊毒的呢?

投毒者再次为我们指明了途径——

在查出朱令是铊中毒后发生的宿舍盗窃案中,朱令丢失的个人物品中除了隐形眼镜小盒外,还有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洗漱用品(牙膏因已无从考证,略去不计),而所谓洗漱用品实际上就是朱令洗澡用的小篮,其中包括洗发液和浴液。

现在大家都已知道,铊毒一个最突出的特性就是可以致人脱发,投毒者显然知道铊毒的这一突出特征,但在一开始,此人还心有忌惮,或者以为只有外用才会导致脱发,因此把铊毒投进了朱令的洗发液里。铊被混入朱令的洗发液后,朱令在洗头发时含铊 的洗发液一般会在头发上停留十几秒至几十秒,然后就会被水冲掉,由于时间短暂,因此不会引起大面积脱发;但由于铊与头发根部的短暂接触,加上铊的外用脱发 效果,所以仍然会引起不正常的脱发量。

(至于浴液,联想到铊具有一定的皮肤渗透性,加上浴液的被盗,不能排除凶手在浴液里投毒的可能;但为确切起见,这里我们只考虑使朱令出现明显对应身体病症的毒物载体。)

由于洗发液是粘稠的液体,混入铊后无法象水杯那样可以用水冲洗掉,因此案发后投毒者只好将洗发液整瓶偷走,由此可以推断——

朱令铊中毒第二渠道是:洗发液。

 

三).朱令饮食中第一次被下毒的地点

 

朱令第一次出现铊中毒症状是1994年12月5日晚上,就是从这时起朱令的身体开始出现口服铊中毒的初步反应,也就是说铊毒已被投到朱令的饮食中。这一天距离音乐会举办的日子刚好差一星期。

显然,随着音乐会的一天天临近,凶手的心情也变得急迫,他(她)选择的投毒渠道不再是外用,而是内服,为了更直接、更有效地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使朱令因病无法参加那场音乐会。

  尽管朱令的室友再三声明,那时朱令大部分时间不在宿舍,但这并不能说明什么,因为朱令尽管人不在宿舍,可她的全部个人用品都留在宿舍,特别是吃饭的饭盒、喝水的杯子等,朱令每天都要在宿舍内喝水,这是毫无疑问的事实。

我们先对朱令常去的几个地方一一排查:

 

1.朱令有没有可能是在民乐团中的毒?

 

孙维在其声明中讲:“朱令交游广泛,社会活动非常多,又是校文艺社团的积极分子,在社团的时间多,在宿舍的时间少……”其言外之意非常明显:朱令大多数时间并不在宿舍,而是待在文艺社团,即使中毒也是在民乐团的可能性更大。

这点朱令的父母并未否认,他们证实:在音乐会前,为了积极准备这场演出,朱令除了上课和去图书馆学习,课余时间确实经常在乐团练琴。

但关键一点是,导致朱令中毒的可是专业性极强、极冷僻的稀有化学物质“铊”,可以说 是中国第一起铊投毒案,此案发生前非化学系的人根本从未听说过铊元素,即使是化学系的师生,绝大多数人因从未在实验中接触过、从未见过,也并不了解这种稀有金属元素。而民乐队的队员中除了朱令和孙维外,再没有化学系的其他学生和老师,如果真如孙维所言,1994年9月开学后她不再参加民乐队的排练,那么此 时乐队只剩下朱令一个化学系的学生,连朱令本人都不了解铊这种稀有化学物质,乐队其他队员作为非化学系的学生就更是闻所未闻、无从知道了。

至此,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正是铊毒的极端专业性、罕见性证明:

朱令第一次口服中毒的地点在民乐团这一假设无法成立。

 

2.朱令有没有可能是在宿舍以外的其他地方中毒?

 

(1)教室、实验室、图书馆

朱令要去教室上课,去实验室做实验,有的时候还要去图书馆看书,那么有没有可能是在这三个地方中的毒呢?

朱令中毒的第一、第二渠道分别是隐形眼镜盒和洗发液,这两件毒物载体都存放在女生宿舍内,显然与上述三个地方不搭界。

至于口服中毒,无论教室、实验室、还是图书馆,均非正式饮食场所;如果说女孩子有爱吃零食的习惯(假设朱令有此爱好),上述三个地方只有图书馆有吃零食的可能,但是投毒这种行凶方式不仅需要液态流质的渠道载体(对此下面有详细的论证), 还要在隐蔽背人的地方下手,而这三个地方都属于人多往来的公共场所,因此朱令在这三个地方口服铊中毒的可能性极低。而且零食基本上是现买现开袋,一次吃光 的。

 

(2)洗澡间

如果想在朱令洗澡的过程中加害她,那只能是外用的方式,这点我们前面已做过详细的论述。

1995年2月20日新学期开始后,朱令因为病痛身体衰弱无力,走路都有些困难,因此洗澡次数大为减少,也因此她没有更换新的浴液、洗发液,所以凶手在案发后才不得不盗走含有铊的浴液、洗发液。

至于有人非要坚持朱令在洗澡过程中有可能口服铊毒,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

 

(3)食堂

食堂倒是一个饮食场所,但也是个人来人往、熙熙攘攘的公共场所。当然也有投毒案发生在公共食堂,但那是没有针对性的集体中毒案,而且凶手往往是在后面的操作间趁没人时投毒;而此案仅是针对一人的,因而不符合这种投毒方式。

那么饭厅里呢?有在单位、学校食堂吃饭经验的人都可知道:朱令拿着空饭盒打饭,然后在食堂的桌旁或是回到宿舍吃饭,这个过程应是可控的,正常情况下凶手基本上没有机会下手。据我们调查,朱令第一次生病前在学校食堂吃饭时,经常是和乐队的同学在一起,关于乐队同学不可能用稀有金属铊投毒的理由上面已经证明了。

在一个公共场合、当着众人的面、趁众人不备给一个人下毒的行为只在小说中有,在真实生活的投毒案件中几乎从来没有。投毒者选择的投毒地点都是熟悉、方便、背人的地方。而且选择投毒这种害人方式的凶手,其最突出的心理特征就是想不为人知, 凶手甚至连被害者本人都不敢面对,都要背后下手,何况他人呢。

  正是投毒这种行凶方式所体现的回避心理(不正面发生冲突)、和凶手仅仅针对一人的目标性,使其不敢选择在一个人多眼杂、众目睽睽之下的场合投毒;再加上此时凶手已有了熟悉、稳妥的投毒路径,是不必要更换犯罪地点的。

 

3.关于朱令晚归的问题

 

就这个问题当年民乐队队员多人证实:

1994年12月11日在北京音乐厅举行的那场民族音乐会,是清华大学民乐队有史以来最辉煌、最隆重的一场演出,民乐队的所有队员都无比重视这场演出,在演出前全都表现得兴奋、紧张又忙碌。由于他们练琴都是在课余时间,因此有时会拉得很晚。

音乐会前夕更是有许多事情要忙碌:如彩排、服装、媒体宣传等等。那时乐队的骨干们都 会经常晚归,大多是为了乐队活动需要开会讨论,地点一般是在集中班,集中班是清华大学各艺术社团的学生骨干集中居住的地方,朱令和其他热心乐队活动的队员一样,在上完晚自习到熄灯前占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和大家在一起做演出准备的事情,偶尔忙过了熄灯关门的时间也是有的,但次数极少,且女队员们是在一起的。

乐队的同学还特别强调:朱令在演出前一星期因已经出现铊中毒反应,身体不适,因而没有参加乐队后来的几次加班加点活动;也就是说音乐会前的一星期,朱令是天天回宿舍休息的。

  调查中我们还得知:在集中班参加乐队活动的所有人员中,除朱令外没有其他化学专业的师生。

 

4.女生宿舍

 

在大学里,对于学生来说,最隐密的私人空间只能是宿舍了;尽管它仍属于公共空间,却是他们最熟悉的属于自己的领地,这也是北大铊投毒犯和校园屠夫马加爵同样都选择在宿舍内做案的原因。

此时,凶手已通过两种渠道、至少三次在宿舍内给朱令下毒。正如他(她)因一再投毒得逞,而继续采用同一方式(投毒)、同一凶器(铊毒)行凶,罪犯做案的延续性也使她不会改变已是熟悉、方便又保险的做案地点——宿舍。

朱令大部分时间不在宿舍,只不过是给了凶手更多、更从容的下毒机会而已。

 

(四).朱令第二次口服铊中毒的时间和地点

 

1.朱令有没有可能是在热药的地方中毒?

 

  孙维在其声明中还说道:“……朱令第一次生病后返校期间也仍然每天去文艺社团的宿舍楼煎药。”这里孙维再次提到了文艺社团,需要更正的是朱令热药的准确地点是在团委而非文艺社团。

新学期开始后,朱令原来就计划加紧学习,并准备计算机和第二外语德语的学习,再加上病痛缠身、行动不便,1995年2月20日开学后,就没再去过乐团活动场所,关于这点乐队的同学都做了证明。

而且不仅朱令,有好几位高年级的乐队老队员也在这次音乐会后退出了乐队,以致乐团在新学期公开贴出布告招收新队员。

朱令在新学期开始后根本就没有去过乐团,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朱令第二次口服铊中毒的地点绝无可能是民乐团。

  

朱令热药的地点是距宿舍3分钟路的团委办公室,那时她带着在家里已经熬好的中药,只是到团委热一下,热的方式是把药瓶整个放在热水里,并不打开盖子,朱令本人始终在那里看着,这个热药的整个过程是可控的,且他人无可乘之机。

此外,团委老师不是学化学专业的,其不可能投毒的理由同乐队队员是一样的;

而且朱令是在第一次中毒之后才来到团委热药,因此第一次的中毒地点可以肯定不是在团委;

  由此我们看到:朱令第一次口服中毒,和团委及团委老师没有交集;第二次口服中毒,和民乐队及队员没有交集。如果两次给朱令饮食中投毒的凶手为同一人的话,朱令在这两个地点中毒的可能均不成例。

 

2.朱令第二次口服中毒的时间

 

朱令在音乐会前后两次口服中毒,如果第一次中毒前朱令因身体还好,去的地方较多的话,那么第二次则情况完全不是如此,朱令当时身体病弱,已无法象以前那样到处跑了,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使大家的目光聚焦在女生宿舍内。

为此,我们首先要确定朱令第二次口服铊中毒的时间:

铊毒是一种慢性发作的剧毒,因为这一特性,铊毒在发作初期往往可以迷惑被害者和周围的人,以为是生病,甚至可以蒙骗过专业医生;此外,由于铊是一种慢毒,不象氰化钾(又称“一步倒”)等人所熟知的急性剧毒,可以清楚地得知道受害人何时服下的毒药、毒源和投毒的时间范围。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有规律可循:铊毒在人体内的潜伏期长短和投毒剂量大小直接有关,可以说,剂量越大,毒性发作就越快,有时甚至在一两小时内被害人就有身体感觉。

朱令当年的情况是:

1995年2月20日清华开学后,朱令曾有两个周末回家,当时朱令的父母觉得她的病情在慢慢好转,尤其是第二个周末明显比第一个周末要好,3月5日星期日傍晚朱令回学校时,她自我感觉走路都恢复了许多。

朱令在家待了整整两天两夜,由她后来铊中毒的致死剂量和急性发作的速度来看,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朱令在3月3日星期五回家前,还没有被第二次投毒。

然而3月6日星期一中午,朱令给妈妈打电话说:“我觉得脚发麻,又象上次那样了。”

脚发麻,正是铊中毒的最初症状!

由于这次凶手给朱令一次性投下了超过致死量的铊,朱令的中毒症状发展极为迅速,第二天(3月7日星期二)疼痛就已漫延至双腿,进而全身,她痛不可支,只好在下午时打车回家,可见这次铊毒来势之凶猛。 

在此次调查中,几位医学、药理学专家根据朱令第二次中毒剂量、发病时间和速度、朱令当时的身体状况,以及当年的实物化验和数据分析,一致得出肯定结论:

朱令第二次口服中毒的准确时间应为:

1995年3月5日星期日傍晚返校后——3月6日星期一中午之间。

 

3.朱令第二次口服中毒的地点

 

那么搞清朱令在此一个半天时间里的行踪就很必要(而不必考虑开学后头两个星期的情况了),更准确地说,除掉朱令3月5日晚到3月6日晨一夜的睡觉时间,朱令在两个时间段里的行踪值得关注:

(1)星期天傍晚返校后——睡觉前的行踪。

(2)星期一早上起床后整个上午的活动。

 

此次调查得知,朱令在星期天返校后没有去过民乐团;因周末在家已经由母亲帮助洗澡,3月5日星期天晚上没有去洗澡;朱令只是在学校食堂吃了一次晚饭,那段时间朱令由于身体虚弱说话都觉着费力,因而她经常是一个人吃饭,或是把饭端回宿舍半躺着吃。

3月6日星期一早上,朱令是象以往一样在宿舍内吃的从家里带来的早点,在宿舍内喝的水和汤药。

物化二班的同学们,十二年前的一天-—1995年3月5日星期日晚上——6日星期一上午,你们班的一位女同学因为暗遭毒手,命运从此逆转,恳请你们努力地仔细回忆,朱令在学校最后两天的生命轨迹。

在调查中得知:3月6日那天上午,朱令没有去食堂、没有去洗澡、没有去乐队,那个大三下半学期的星期一早上,你们班有没有课,朱令有没有去上课?

请你们全体同学,特别是女生、和朱令同宿舍或隔壁的女生仔细回忆——

 

4.铊投毒者惯用的投毒渠道

 

国内案例:

(1)1997年北大铊投毒案:水杯和奶粉;

(2)1998年洛阳铊投毒案:水壶、茶杯、水杯。

(3)2001年甘肃铊投毒案:胃药粉

(4)2002年山东铊投毒案:八宝粥

(5)2006年贵州铊投毒案:水杯

(6)2007年6月,中国矿业大学铊投毒案:水杯

(7)2011年2月,旅美北大李天乐投毒案

 

 

 

国外案例:

奥地利1938年发生的玛尔塔·玛雷克铊投毒案:液体巧克力

英国1962年、1971年两阶段发生的格雷汉姆·扬铊投毒案:茶水

美国1988年发生在佛罗里达州的邻居铊投毒案:可口可乐

日本2005年一名女中学生给自己的母亲投铊毒案:食物和水杯

 

综上所述,投毒这种行凶方式明显不同于刀枪,其最大特点就是隐蔽,凶手往往既隐藏行凶的姿态,更要隐藏行凶的凶器——毒物,因此上面所列举的投毒渠道,无论水杯、茶杯、可乐、巧克力饮料、八宝粥,其共同特点就是液态,凶手不约而同地选择液态渠道,就是为了使毒药溶化消失,以使受害人毫无察觉地服下;此外还有胃药粉和奶粉,这是因为这两起投毒案中的凶手用的是固体铊盐,其形态颜色同这两样入口物相近,而且这两样东西同样需要溶于水后服下。

朱令一案中的前两个外用渠道——隐形眼镜盒里有泡镜片的药水,洗发水也是流质液体; 那么当投毒者改用内服渠道时,又需要液体溶化铊毒时,放在宿舍桌子上的水杯几乎是他(她)最容易的、也是唯一的选择,在北京大学和中国矿业大学发生的宿舍铊投毒案中,学生凶手选择的投毒渠道都是水杯,而朱令水杯的异常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

 

5.关于朱令水杯的异常情况:

 

清华大学派出所当年在收集受害者私人物品时,曾交给朱令亲属一张“朱令个人物品清 单”,朱家看到上面缺少一些关键的东西,觉得有点诧异,就去问他们班的任课老师薛芳瑜;薛老师也觉得奇怪,就说去问问;过了一段时间,薛芳瑜老师亲自打电 话告诉朱令的家属说:朱令的杯子是不是一个不锈钢的,孙维在床底下给找到了,好象是掉到床底下了。

朱令的杯子平时就放在宿舍窗前的桌子上,是不锈钢材质,有一定份量,杯体发沉,且带有一个把手;如果杯子真的不小心被他人碰落,那它自身的重量和把手的阻挡,顶多也就是滚半圈,而无可能一直滚到床底下,这显然是有人有意把它扔进床下的。

此外,水杯是朱令天天都要用的物具,水杯的异常丢失不只证明了它有可能是铊毒的载体,还再次证明了最后一次投毒就发生在朱令最后离开学校前的那一两天之内。

那么凶手为什么没有把水杯象别的投毒渠道那样偷走呢?

在调查中我们得知:由于铊溶于水的特性,很容易被清洗掉,只要用大量的水冲洗,就能把痕迹都洗掉,使人无法查到证据。

凶手当然知道这一特性,也显然这样做了,但罪犯特有的心虚心理使他(她)仍然有点担心,不太情愿让人发现,于是就在这样一种犹豫不决的矛盾心理下,他(她)把这个最重要的毒物载体藏到了床下,使人们发现它的时间向后拖延。  

水杯的重新找到,可能有专业人士指点,因为找到水杯并且在水杯中无法查出铊,有利于凶手脱罪,而且把后来发生的盗窃案的目的性给抹杀了,所以这个水杯可能是后来再放回去的。

由此可知,凶手投毒的第三渠道是:水杯。

 

综合以上情况,朱令中毒的三种渠道是:隐形眼镜小盒、洗发液瓶、水杯。

以上这三种渠道清楚地表明:朱令中毒的地点就在宿舍!

 

三.什么人才具备在女生宿舍做案条件?

 

就目前所知,朱令被他人通过3种渠道、至少5次在宿舍内反复投毒,时间跨度从1994年10月——1995年3月,长达6个月,那么谁有条件以这样奇异的方式投毒呢?

清华大学女生宿舍有楼长全日值班,规定男生不许随便进入女生宿舍,因此投毒人只能是一名女性。

  

1.投毒条件之一:对宿舍内所有女生的多种私人用品有着精确的辨认力。

 

  同宿舍的四个女生中,只有朱令一人中毒,而且就现在已查明的三种渠道表明:投毒人十分准确地知道哪些是朱令的私人用品,哪些又是同宿舍其他人的用品,因而一次未出现过误投。

我们按一个最低标准计算:3(种渠道)x4(人)=12

就是说投毒者至少要清楚地知道宿舍内四个女生的三种同类、共十二种私人物品都分别属于谁,因而对宿舍内4人的多种个人用品有着十分精确的辨认力。

也许有人会认为:投毒者只知道朱令一个人的物品就可以了。可朱令这三种丢失的物品并没有放在一处,而是和其他同学物品混放在不同的地方,宿舍内其他女生也有洗发液浴液,且不只朱令一人戴眼镜或隐形眼镜,朱令的三种被投毒物品分别放在三处:

 

强力转载:朱令铊中毒真相调查报告之一_图12-1


 

114女生宿舍分布图

 

 朱令丢失物品位置

 

水杯:放在宿舍门对面窗前的桌子上;

洗发液:放在进门右手的床架子上;

隐形眼镜小盒:放在进门左手的公用架子上。

 

如果水杯、隐形眼镜小盒是不需要更换的,可洗发液、浴液在一段时间后用完了是需要更换的,那么投毒者是需要重新识别的;具有如此辨认力的只能是朱令同宿舍的三位室友和经常来宿舍窜门的人。

如果象朱令同宿舍室友讲的:朱令经常是在午夜12点才回来,那时你们都已睡下,已没有外宿舍的同学在场,因此当朱令使用浴液、洗发液时不会与她们碰面,她们要想识别朱令的洗发液瓶,除非向宿舍内的同学打听。那么请朱令的三位室友回忆:1994年9月—10月,是否有一个经常去你们宿舍窜门的人向你们打听朱令私人用品的情况,还是根本就没有这样一个人。

只有长期同居一室、朝夕相处的同学,才有可能精确辨识彼此的个人物品。

投毒者对一个宿舍内几个女生私人物品的精确辨认力只说明了一个问题:此人曾长期停留在这个宿舍内,甚至就居住在这间宿舍里。

 

2.投毒条件之二:极为熟悉宿舍内4女生的生活习惯

 

投毒者还要十分了解宿舍内其他三人的生活习惯:即她们肯定不会使用朱令的那些物品,以免导致集体中毒,那样就会引起怀疑了,凶手投毒前首先对他人肯定不会动用朱令私人物品这一点极有把握。

 

3.投毒条件之三:精确知道宿舍内所有女生的作息时间。

 

凶手至少5次在朱令的宿舍内做案,时间跨度长达半年,却一次也没有被人撞见过,可见她都是在没有人的时候干的;显然凶手清楚地知道宿舍内什么时间没有人,而且肯定她们不会在做案时间内突然出现,投毒者对这几位女生的作息时间和习惯了然于心。

 

4.投毒条件之四:反复多次在朱令的宿舍内做案,进出女生宿舍不会引起任何怀疑。

 

  我们知道,罪犯做案的特点往往是一次做个够,这样才能把要承担的风险降到最低; 而朱令一案中凶手多次反复在同一场所做案,只能说明凶手在犯罪现场做案几乎没有什么风险,出入极为方便,她多次进进出出女生宿舍,即使在门口过道碰到其他 人,也不会引起他人特别注意;甚至当她携带装有朱令的浴液瓶、洗发液瓶等盗窃物品的包离开时,也不会引起任何惊异和怀疑

  这说明投毒者出入这个女生宿舍是自然的、正常的、合情合理的,她要么就居住在这个宿舍内,要么就是居住在附近、经常来串门儿的邻居。

 

114女生宿舍成员名单:朱令 孙维 金亚 王琪

经常来114宿舍的女生:高菲(隔壁116室)李含琳(一楼123室)

 

(五)离奇的宿舍盗窃案

 

1.时间的巧合

  

孙维在其声明中说:1995年4月底,北大的一名同学来到我们宿舍告诉我们说朱令被确诊为铊中毒。

如果凶手就在朱令的这三位同宿舍室友当中或是附近,那么这名北大的同学等于无意中告诉她已经查出了凶器和行凶方式,那么凶手接下来很自然地就会有所反应和行动。

当年在4月29日那天,朱令的亲属早上7点就赶到化学系代理主任薛芳瑜家,希望学校 尽快采取行动,封锁现场,把那三个女生安排到其他地方住,并将所有物品留在宿舍等候警方调查取证。但是薛说:不好安排,马上要校庆了,而且他们班女生也安排了五·一旅游,不在宿舍,所以,不用封锁现场。就这样,一直等到五·一春假结束后,朱令的亲属才接到通知前往清华派出所做笔录。当时公安十四处的李树森 和清华派出所的李慕成都在场,他们通知朱令的家属宿舍发生了盗窃。  

盗窃案就发生在查出朱令是铊中毒和警方介入调查之间,非常准时且及时。

当然大学期间盗窃案时有发生,倘若我们说时间有可能是一种巧合的话,那么丢失的物品则令人匪夷所思。

 

2.被窃的物品

 

那一天,公安人员对朱令亲属说:宿舍发生盗窃,但好象不是为了偷钱,因为地上散落着很多钱,有硬币有钞票,而且夹在书里的钱也没有丢失,却偷了很多个人物品,但是贵重物品和钱都没有失窃。

 

朱令丢失的个人物品清单(已确认)

 

(1)隐形眼镜小盒

(2)口红

(3)洗发液

(4)浴液

(5)水杯(暂时丢失,后来被孙维从床下找到)

 

以上丢失物品显示出:这是一场奇怪的盗窃案,盗窃者不是为了钱财,而是为了铊毒受害者朱令一些没有什么价值的个人用品。在朱令丢失和暂时丢失的物品中,有三种刚好与朱令的明显铊中毒反应形成对应,不难推断这几样丢失的物品就是投毒渠道, 因极有可能还残留有铊,凶手不得不把它们偷走。

那么在朱令离校住院的将近两个月时间里,凶手有大量的时间可以处理朱令的这些物品,她为什么没有处理?

一位网友分析得好:那时一直没有查出朱令的病因,也就没有人想到会是投毒,如果朱令最终因“怪病”死去,谁会想到要去检验她的私人物品呢?如果朱令的亲属来清理“遗物”,发现少了东西,反而引起怀疑,因此凶手那时实在没必要“多此一举”。

可是4月底,突然被告知查出了病因,并且立了案,这下凶手紧张起来,想到自己下毒的物品里可能还残留有铊,她必须赶在公安到来之前,果断迅速销毁这些对她极为不利的证据,因为根据这些铊残留物可以断定投毒就发生在宿舍内。

 

3.人为的装饰 

 

人们来到114女生宿舍,看到地上洒的钱,第一反应会是:哦,这里刚刚发生了盗窃案,盗窃的目的显然是为了钱,当然有可能顺便偷走了一些生活物品。

然而当仔细清点时却发现:宿舍里的人一分钱没丢!包括久已离开宿舍的朱令本人分别放在三处的六百多元钞票和100元的饭票,不失一厘地留在原处,洒在地上的钱显然不是宿舍人员原有的钱。

那么这些钱是谁的?这些钱是哪儿来的?

显然是盗窃者自己带进这个宿舍的,其目的是为了两个:

 

(1)掩饰真正的盗窃目的——朱令的私人物品;

(2)转移视线,让人以为是宿舍外面的人干的。

 

这些洒在地上的钱显然是用来装饰用的,为了伪造盗窃现场。

 

4.“内贼”与“外贼”的区别

  

  盗窃者本可以悄悄地把朱令的物品拿走,神不知鬼不觉地让这些东西消失掉,估计仍 会象她投毒一样始终无人察觉;但是她要偷三件以上物品(因为她尝试了多种渠道),而且是大件(洗发液瓶、浴液瓶)、明显的物品,丢了肯定会被人发现、令人惊讶、进而引起怀疑,如果朱令的多种私人物品在这样一个关键时刻无声无息地消失了,谁能顺利、及时、准确又不被察觉地拿走这些东西呢?警察当然首先要怀疑 同宿舍的人,因为只有她们才能做到这样。

要让这些东西消失掉,还要让这些东西合理地消失掉就成了盗窃者要考虑 的问题;她最先考虑的就是如何让人以为盗窃的目的是钱,可能顺便将一些个人物品也盗走了,而且是一个外边的人干的。于是她故布疑阵,把钱撒得满地,以掩饰其真正的盗窃目的,并把盗窃者的身份引向宿舍外。她想得周到仔细,做得也果断及时,但她忘了“内贼”与“外贼”的区别。

一个“外贼”在做案时,有时由于情急也会翻箱倒柜地寻找钱物,把现场搞得凌乱不堪。但在这起宿舍盗窃案中,除了朱令的个人物品被准确地拿走外,其他女生的东西并未被翻动,显然盗窃时有明确的目标性。

倘若是一个“外贼”来做案,即使钱掉在地上,怎么会对唾手可得的钞票视而不见,而去偷一些没有什么价值、且是他人用旧的物品?

一个“外贼”是不会特意要告诉人们“这里发生了盗窃案”。

一个“外贼”是不会如此“装饰盗窃现场”的,因为出了宿舍门,他就可以立即消失在人群里。而一个宿舍内发生了盗窃案,往往首先会怀疑内部的人,这对外贼更有利。

故意想把怀疑对象引向“外贼”的心理和行为,只有“内贼”才会有,这样一起特殊盗窃案明显是一“内贼”所为,她就在与朱令同宿舍的三名女同学之中。

 

5.“普通贼”与“特殊贼”的区别

 

任何一个得逞的罪犯有其精明狡诈的一面,也有其幼稚失衡的一面。此刻盗窃者的精神只高度集中在要让人以为是“外贼”而非“内贼”干的,却完全忘了“普通贼”和“特殊贼”的区别。

几乎所有普通贼的盗窃目标都是钱和贵重物品,而在这个特殊的盗窃案中却恰恰没有钱和 贵重物品的丢失,这已让人匪夷所思了;“内贼”又太想把“外人来偷钱”这一印象留给随后的警方调查者,于是她将钞票和硬币洒得满地都是,可她只忘了一样, 应该适当盗走宿舍内的一些钱才自然。这不仅因为她是初犯,还因为她确实不是个“普通贼”。

她偷得如此张扬,如此夸饰,反而弄巧成拙,欲盖弥彰,更加暴露出其盗窃的真实目的和意图。

综合以上所述,无论是盗窃时间、被盗物品、还是现场伪装,都明白无误地表明,这不是一起普通盗窃钱物的案子,而是专门针对朱令个人用品的盗窃案,其盗窃目的就是销毁投毒渠道和投毒物证,因此,宿舍盗窃案实际是一起销毁物证案,盗窃者可以确定就是投毒者。

 

此外,销毁物证的行动同样是发生在宿舍内,再次证明投毒地点就在宿舍!

 

综合以上所述,整个投毒过程从1994年10月至1995年3月,时间长达六 个月、横跨两学期,投毒次数至少五次,通过三种不同渠道,再加上即时销赃的行动、特别是对盗窃现场的伪造,这一切均表明:凶手对宿舍情况极为熟悉,出入极 为方便,非身边人不能为也,投毒者就在与朱令同宿舍的三名女生中间!

 

           

  清华大学投毒案发生至今已经十二年了,在这场穿越时空的越洋大调查中,许多当事人努力回忆,仔细对证,尽力还原当年的实际情况,但因年代久远,可能仍会有个别细节有所出入,但报告的主要观点均有事实依据,欢迎知情者进一步批评指正。

 


原文地址:张捷, 转载朱令铊中毒真相调查报告之一



天香:为便于讨论朱令事件,给出一些有关资料的链接
1. 11/30/2005 skyoneline, 天妒红颜:十年前的清华女生被毒事件
2. 12/30/2005 孙维的声明--驳斥朱令铊中毒案件引发的谣言
3. 12/31/2005 花沐兰, 转贴贝志城关于朱令事件的声明
4. 1/3/2006 关于朱令事件的几点说明—贝志城
5. 1/3/2005 薛钢(朱令和孙维的同学), 25个矛盾点---谈贝志诚对朱令中毒事件的论述
6. 1/6/2006, mitbbs_talk, 朱令—孙维—贝至城事件目前为止基本数据列表
7. 1/13/2006 孙维的再次声明——要求公安重新侦查,并为“窃听器”的错误向网友和公安道歉
8. 朱令大舅妈的访谈 (好象是刚公开的)
9. 陈震阳的访谈(2007.2) by lin (好象是刚公开的)    陈震阳论文
10. 9/17/2007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朱令案件政协提案的回复函
11. 12/19/2011 贝志城, 现实不是童话——朱令事件回顾
12. 5/8/2013 北京警方回应“朱令令案”

相关网址
1. 维基百科, 朱令铊中毒事件
2. 百度百科,朱令事件

3. 风中的木头
4. 向阳花开博客
5. 帮助朱令基金会  帮助朱令微薄
6. 百度 朱令吧
7. 朱令律师张捷微薄     博客
8. 方舟子微薄   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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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709 个评论)

回复 ImYoona 2013-5-16 18:26
哪位懂法的朋友能看看这律师讲的对不对?

#朱令铊中毒案#对刑事案件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受害人的陈述,这是重要的证据而且受害人的目的是抓住真凶没有必要撒谎构陷他人,反之嫌疑人则需要撒谎来脱罪!因此把嫌疑人的说法当作真理而与嫌疑人说法不一致的受害人说法成为构陷的,实际上就是说受害人在自虐后陷害他人,这反告超出了刑事辩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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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00:37来自新浪微群-谁是谁...
http://www.weibo.com/1237389341/zx2sB3ZkZ

回复@绿野仙踪L:你这个逻辑就是被害人受害都是自虐要构陷他人的逻辑。被害人需要的不是要想咬谁而是抓真凶和正义。一般被害人只认再加逻辑合理基本上都可以定罪的。 //@绿野仙踪L:被害人成述是重要证据而不是主要证据,更不可能与推测就形成证据锁链,多找物证吧,不然被害人想咬谁就咬谁了
(2)| 转发(4)| 收藏| 评论(39)
今天 00:57来自新浪微博
http://www.weibo.com/1237389341/zx2AR8AHr

#朱令铊中毒案#受害人与嫌疑人对于案件情况的陈述的可信度是不一样的,如果二者有冲突国际通行的做法或潜规则就是要嫌疑人找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说谎,这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总不能二者只要不一样就疑罪从无的把嫌疑人放了,事实上造成嫌疑人的陈述更可信的局面。铊们就在刻意混淆这样的差别。
(8)| 转发(25)| 收藏| 评论(111)
今天 01:27来自新浪微群-谁是谁...
http://www.weibo.com/1237389341/zx2MTxRor
回复 ImYoona 2013-5-16 13:29
鸡生蛋: 这种文章最无聊了,扯些不着边际的瞎联想,似乎总要把事情扯向不可知才合了他的意。

去旅游带洗发水之类的不太可能吧。

失窃警方肯定记录在案,对于影响案情的 ...
关于女生去旅游会不会带洗发水的问题,你说我们问谁好呢?

你和毛十九郎考虑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他在考虑特殊贼(投毒者或其同伙)是不是会是外贼,你在考虑普通贼。(定义见调查报告) 我同意你说的普通贼的可能性不大。

不过如果特殊外贼就是投毒者本人的话,他的分析意义就不大了。因为不管其它同学的物品在不在,投毒者都知道朱令的物品在哪。

我前面说的1995年4月29日是星期六,所以孙维在旅游回来之前不知报案的事还是有意义的。如果不是因为报案惊动了孙维去盗窃,那她若有意盗窃的话在之前的一个半月里机会多得是。
回复 鸡生蛋 2013-5-16 12:45
ImYoona: 刚看到毛十九郎的分析很有意思  
http://s1.t.itc.cn/mblog/pic/20135_15_7/a6zpqg8119537964520.gif。让我们重读这一段:
----------------------------------- ...
这种文章最无聊了,扯些不着边际的瞎联想,似乎总要把事情扯向不可知才合了他的意。

去旅游带洗发水之类的不太可能吧。

失窃警方肯定记录在案,对于影响案情的因素当然不会无视。况且,如果仅能偷到朱的东西,其他人的都带走了,同宿舍人当然会出来说明。再则,偷洗发水等等东西,这太奇怪了,一般的小偷怎么会偷这些东西?

这种家伙就是搅混水罢了。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3-5-16 12:45
明月娘: 虽然俺在班长哪里第一次知道朱令案,俺明白。朱令案都折腾十九年啦,没有什么新料可爆。无非是从N年以前的犄角旮旯倒腾点旧货重新包装,赚个吆喝。

如果爆料是 ...
张婕真的是个半吊子,和海明加黄健一样的水平。
正如方枪枪所言,2006年大家看张婕的博客就像当年海明的博客,整个一个闹剧直播。从现在张婕发的那些东西就可以看出这些年他基本没有长进。
回复 鸡生蛋 2013-5-16 12:38
ImYoona: lfyhao 2013-5-13 22:37
总觉得用事后回忆做任何推断都是南辕北辙。周六我和几个小朋友一起吃饭也说到这个案子。我问她们几个:远了不说,你们各自回忆一下,我 ...
小老头说的有些道理,但这不是搪塞案件的理由。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3-5-16 12:38
明月娘: 鸡蛋,司令,吼吼阳光三兄弟。
你推荐了几遍的《火线三兄弟》我赶脚还不如《乱世三义》和《一门三司令》呢,里面明显胡编乱造的东西太多,可惜了三个男明星了。
回复 鸡生蛋 2013-5-16 12:35
明月娘: 虽然俺在班长哪里第一次知道朱令案,俺明白。朱令案都折腾十九年啦,没有什么新料可爆。无非是从N年以前的犄角旮旯倒腾点旧货重新包装,赚个吆喝。

如果爆料是 ...
只要是革命同志都是好同志。

鲁迅说:有缺点的战士终究是战士,完美的苍蝇也终究不过是苍蝇。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3-5-16 12:20
朱令案正在演变为闹剧

作者:隔岸观火

我曾在《朱令案重启之我见》一文中预料说,朱家十九年前因迁怒不上孙维而迁怒医院,此番迁怒不上孙维,怕是要迁怒公安了。果不其然,朱家在换掉了律 师后就跟公安杠上了。如果说当年迁怒医院采用的是司法手段的话,此番迁怒公安将如何作业是我所关注的,好在很快结果就出来的,无非是朱家轻车熟路的路数 ——“上层路线”。

从记者质问北京市公安局发言人为何不执行“老大”(指“北京市政府”)的行政指令这一点看,朱家的势力不容小觑,一个可以直接通过北京市政府向所辖公安局下达指令的主,应该不是等闲之辈。

朱家既然非等闲之辈,为何至今搞不定孙家呢?各中原因恐怕不能仅以“孙家势大,政府不给朱家作主”作解。现如今的中国,你势大未必能把事儿搞定,在这一点上,朱家已经作了很好的诠释。事实的真相细究起来,居然荒唐地令人膛目结舌:孙维至今都还不是朱令案的被告。

孙维既然不是朱令案的被告,那么在网上指名道姓指人家是凶手显然是方舟子所说的“侵犯人权”。虽然很多人总是口口声声指政府侵犯他的人权,但自己侵 犯起别人的人权来也是不手软的。但人家孙维既然不是被告,也不出来回应,就权当你侵犯一个符号吧。只是网上居然还有人拿辛普森案说事儿,以此证明国外也有 “无罪推定”,这就显得比附不当了。辛普森案是个著名的法案,所有的争讼都是在法庭上进行,在法官面前争讼。而“朱令案”迄今为止都还不是法案,只是一件 发生在十九年前的事件,现在论断孰是孰非,“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都毫无意义。

正如北京公安发言人在回答记者就“朱家在1995年4月28日报案,为什么公安拖到5月5日才启动调查”的提问时所做的回应:我们在等学校的报案。显然,北京公安是风闻了朱令中毒事件的,但朱家没去公安局报案,而是先到学校的保卫科报案,人家公安当然不会有动作。

以此类推,也许现在某家法院也正在恭候朱家投诉,但朱家去北京市政府上诉、去各大媒体投诉、甚至通过美国群情激忿的“崔哥们”去白宫清愿施压,偏偏就是不去法院投诉。

有人习惯成自然地把这一现象归咎为“中国政府不作为、司法不公正”。这是一种诡辩。你从未向法院起诉过孙维,怎么可以恶意中伤人家司法不公?

可能是若干年前对医院的投诉失败给朱家造成了心理上的阴影。前两天上朱令吧,得到一条消息,朱妈妈现在唯一的希望是女儿能进到一家条件好一点的医院,听着令人唏嘘,八成是上次投诉医院不成,反而再没医院敢收治朱令了。

寻求司法公有时确实需要冒一定的风险,但受害者不应以没有在法庭上得到期望的结果就认为司法不公,更不应该转而投向“网络公审”。朱家可能认为从 “网络公审”可以得到自己所要的“正义的支持”,但要知道,公众是没有宪法赋与的司法权限的,任何国家的宪法都只能把司法权交给特定的司法机构。

近来有一篇在网上疯传的所谓《1995年清华大学学生朱令铊中毒案真相调查分析报告(之一)》的文章(以下简称《调查分析报告》),虽然内容貌似公 正,但其实是一些持有特定立场的人,以特定理念者为采访对象而炮制出来的,虽然可以给朱家想要的“唯一的嫌疑人就是罪犯”的结论,但对孙维完全没有任何约 束。孙维可以保持沉默,也可以发飙,而她过去、现在以及将来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不会成为呈堂正供。因为她没有被控有罪,她跟我们一样,是有人权的人。

这个《调查分析报告》有失公允之处还在于“调查组”的成员无权调查孙维,所以,整篇文章只代表了朱家及朱粉一方的观点,却不能成为公正的文献。作为 一个公正的司法文件应该是基于对控辨双方全面的调查后的结论。那么谁有权对双方进行调查呢?只能是拥有司法权警方、检方和法院。

现在警方已明确答复说案子结了(虽然朱家至今天不愿接受这个说法),而案子既然在警方结了,当然没必要上报检方。现在维一可行的途径就是上诉法院。

因为朱家当初报案时,并不知道谁有可能是投毒者,现在知道是孙维,并且知道通过警方是不可能达成对孙维的起诉,那么就直接到法院投诉就是了。法院如 果受理,当然要责成警方提供当时的所有文件,这也是朱家不同意警方的结论而想进一步深究的维一途径,也就是说让法院去追究警方。

但朱家的新晋律师李春光先生却发话说:这个案子最终还是要归到司法的轨道上来的。言外之意,现在还不能归到司法的轨道上来。什么原因李律师没说,咱也不好瞎猜,只是对李律师接案伊始就致信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行为感到大惑不解,感觉此人相当不专业。

我一向觉得,与美国律师相比,中国律师的幸福感要强很多。美国的律师受执照所限,绝大多数律师是不能接外州生意的,就象州警察不能出州执法一样。即 便在本州,也还分刑事案律师和民事案律师,不能什么案都由你通吃,此外,大部分白人区的律师都不懂移民案,你要有这样的案子交由他们给你办,他们一定给你 办砸了。而中国是专制国家,全国通用一套法律,所以,持照律师可以在全国接生意,并且也没限制你是民事还是刑事,什么案都可以通吃,这两种体制导致的结果 就是,中国的律师专业素质就差很多,美国律师的专业素质相对来说,就比较强。这是因为,如果你什么都懂,其实你什么也不精,而律师跟医生一样。举例来说, 你老婆要生产了,派来接生的却是个脑颅外科医生,虽然他有行医执照,但他在接生孩子方面肯定是不专业的。律师行也一样。

当然,在美国律师业分割细致的环境里,也会有象海明律师这样的奇葩,刑事民事通吃,所以他的不专业程度就非常显而易见,居然可以把不具名的网友悉数告上法院,如此律师,其诉状被法院多次退回也就不奇怪了。

当然,万金油式的律师也不是人人都不专业,我之所以认为李春光律师不专业,是因为律师不仅仅比我们多读了几年法律,更重要的他具有我们所不具的权力,就是调查权。

方舟子认为,朱家要求看卷宗是合理的,但其它人要看就属于无理取闹。这是一个错误的概念,朱家也没权查阅卷宗,否则还要请律师干什么?请律师无非就 是花钱买他手里我们所不具有调查权。比如你要告孙维,却又不知道她的底细,律师就可以为你出马,拿到她的身份证明、出生年月、家庭住址、收入、职业等状告 某人必不可少的信息。至于他向谁去索要,那途径就多了,比如对方的律师、对方的老板、房管局、移民局、警察局、监狱,反正你够不着的地方,他都能够着,你 得不到的跟案情有关的信息他能得到,除非这些信息不存在。

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李律师接案伊始就向警方要求把本来属于他(律师)的特权,分授给公众,这是一个非常奇怪的要求,也是一个非常过分的要求,这就相 当于要求警方把本来只属于警察的持枪权分授给公众,这可动到宪法这个根子上去了,况且这也不是小小的北京市公安局能做得了主的事儿,李律师的要求无法被满 足也就顺理成章了。

然而在李律师这厢,却又不得不提这个要求,这要从李律师是何许人谈起,。李律师是云南林业大学的教授(注:信息来源于他的新浪博客),教什么的不清 楚,但我相信,颁发律师执照的机构应该不会向一个教育工作者发执照,那怕他是教法学的。这就是说,李律师跟我们一样,我们有的权利他也有,我们没有的权利 他也没有。李律师所以要求信息公开,当然不是为公众争权益,乃是出于一己之私。因为只有促成公众都能看到卷宗,他才有资格看到。

当然,朱令不止李春光一个代理人,朱家已经一口气授权了十位律师,颇有辛普森“豪华律师团”的风范,但与辛普森那支专业律师团相比,朱家律师团的专 业素质却不敢令人恭维,除了已知的李春光是个林业大学教授以外,还有一位名叫张捷的成员,则是《环球财经》的主编兼央视特约评论员(注:信息来源自他的新 浪博客),头衔倒很显赫,但显然没有律师从业的任何背景及相关的执业许可,其唯一与“律师”有关的头衔就是“朱令的律师”,这是由朱家私封的头衔,不具有 司法从业的资格。

至于朱家律师团的其他成员我就不去一一细查过,因为有关他们的信息非常的少,我也没太多时间查,但仅从这两人的身份不难看出,朱家的律师团阵容根本 是个水货团,有象辛普森案那些律师那样拥有出庭辩护的资格,当然更不具有代委托人向法院投诉的资格。总之,这是一支不能上法庭的队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 辛普森律师团是辛普森花大价钱聘来的专业法务人士,而朱令律师团是朱家“授权”的社会三教九流,没花钱。

我早说过,司法公正从来不白给,是要花钱的。朱家既然不想花钱,就只能请来这些不具法务资格的“律师”。这些无牌照的所谓“维权律师”的手段我们早 已见识过,无非就是在媒体、网络上造势吸引人的眼球,搞搞闹剧而已,不会对朱令案的重启有任何的帮助,说白了,他们就是一群大陆版崔哥们,在网上闹腾闹 腾,显的特有正义感,但如果朱家并不只需要正义感,而是希望利用最后一年的追诉期为朱令案讨个说法,就应该远离这帮有干预案件热情,却没有律师资格的崔哥 们,找个有牌照的律师,正正经经依法起诉孙维,免得被这些崔哥们把案子带进另一场闹剧。

2013. 5. 14 晚 草
回复 明月娘 2013-5-16 08:25
mgzww999: 这几天网上查找才知道,铊的主要用途是制造硫酸铊,是一种烈性鼠药。鼠药并不难获得,那么投毒者实用的是否是鼠药呢?如果孙在工作中不接触铊,她的嫌疑并不比其 ...
接触铊的,偷口红的不一定就是直接投毒者。整起来真麻烦。
回复 mgzww999 2013-5-16 08:05
ImYoona: 刚看到毛十九郎的分析很有意思  
http://s1.t.itc.cn/mblog/pic/20135_15_7/a6zpqg8119537964520.gif。让我们重读这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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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网上查找才知道,铊的主要用途是制造硫酸铊,是一种烈性鼠药。鼠药并不难获得,那么投毒者实用的是否是鼠药呢?如果孙在工作中不接触铊,她的嫌疑并不比其他人大,甚至更小。所以在最初排查时,她并不是怀疑对象,同寝室其他二人嫌疑比她大,因为她们和朱关系更不好。这是正反双方都承认的。

如果实验室铊(盐)溶液的浓度的确如调查报告所说,需要一升半才可到达朱中毒剂量,那么用它投毒就不太可能了。铊不溶于水,让一个人喝下三斤不是纯水的液体而不被发现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毒源是铊盐。孙说她接触的铊都是别人配好的溶液,自己并不接触铊盐,这一点需要证实,清华也很容易证实或证伪。
回复 明月娘 2013-5-16 07:53
ImYoona: 刚看到毛十九郎的分析很有意思  
http://s1.t.itc.cn/mblog/pic/20135_15_7/a6zpqg8119537964520.gif。让我们重读这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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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琢磨那年头有红外摄像头该多好,不要现在分析来分析去。
回复 ImYoona 2013-5-16 06:39
刚看到毛十九郎的分析很有意思  
http://s1.t.itc.cn/mblog/pic/20135_15_7/a6zpqg8119537964520.gif。让我们重读这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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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在4月29日那天,朱令的亲属早上7点就赶到化学系代理主任薛芳瑜家,希望学校 尽快采取行动,封锁现场,把那三个女生安排到其他地方住,并将所有物品留在宿舍等候警方调查取证。但是薛说:不好安排,马上要校庆了,而且他们班女生也安排了五·一旅游,不在宿舍,所以,不用封锁现场。就这样,一直等到五·一春假结束后,朱令的亲属才接到通知前往清华派出所做笔录。当时公安十四处的李树森和清华派出所的李慕成都在场,他们通知朱令的家属宿舍发生了盗窃。  
--------------------------------------------------------
不知该如何理解安排了五一旅游不在宿舍这句?我原以为旅游和不再宿舍是将来时,现在看来是现在时,也就是在薛说话时她们已经去旅游了。我查了下1995年4月29日是星期六,所以现在时肯定是正解。而且只有这样理解薛说的不用立刻行动的话才显得合理。

把这点想清楚了,就明白了朱令的同宿舍女生一定是把口红,洗发液,隐形眼镜盒之类的东西都带走了,所以在宿舍里剩下的只有朱令的那份,所以调查报告的下列推理都没意义:
-------------------------------------------------------
如果水杯、隐形眼镜小盒是不需要更换的,可洗发液、浴液在一段时间后用完了是需要更换的,那么投毒者是需要重新识别的;具有如此辨认力的只能是朱令同宿舍的三位室友和经常来宿舍窜门的人。
如果象朱令同宿舍室友讲的:朱令经常是在午夜12点才回来,那时你们都已睡下,已没有外宿舍的同学在场,因此当朱令使用浴液、洗发液时不会与她们碰面,她们要想识别朱令的洗发液瓶,除非向宿舍内的同学打听。那么请朱令的三位室友回忆:1994年9月—10月,是否有一个经常去你们宿舍窜门的人向你们打听朱令私人用品的情况,还是根本就没有这样一个人。
只有长期同居一室、朝夕相处的同学,才有可能精确辨识彼此的个人物品。
投毒者对一个宿舍内几个女生私人物品的精确辨认力只说明了一个问题:此人曾长期停留在这个宿舍内,甚至就居住在这间宿舍里。
回复 明月娘 2013-5-16 00:07
鸡生蛋: 你的好搭档吼吼来了,你可以尽情发挥了。
鸡蛋,司令,吼吼阳光三兄弟。
回复 ImYoona 2013-5-16 00:05
lfyhao 2013-5-13 22:37
总觉得用事后回忆做任何推断都是南辕北辙。周六我和几个小朋友一起吃饭也说到这个案子。我问她们几个:远了不说,你们各自回忆一下,我们进来后,是谁第一个座下的啊?是谁第一个拿起菜谱的啊?结果两个人,加一伙子,说的我都不一样。我事后想了半天也不能确认他们三个人谁说的对。

ImYoona 2013-5-13 22:45
如果你们要写份那天吃饭的调查报告,会不会把这些互相抵触的陈述都写进去?

lfyhao 2013-5-13 22:52
要看干什么用,又由谁来写。
回复 明月娘 2013-5-16 00:02
鸡生蛋: 那要看什么人说的,如果消息来源可靠(确实是审讯实情的外露),这就是迟到的正义。无风不起浪,另外本人一再表示很推崇《调查报告》,这主要是报告所透露的精神 ...
虽然俺在班长哪里第一次知道朱令案,俺明白。朱令案都折腾十九年啦,没有什么新料可爆。无非是从N年以前的犄角旮旯倒腾点旧货重新包装,赚个吆喝。

如果爆料是有价值为何不提供给警方?就是卖给当事人说不准弄个40万。爆料高挂在自己的博客是何居心?找抽型?

俺给你提供个二百五律师辉煌简历。

张捷,北京市立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0010784100

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后从事多个行业,现为律师、金融地产投资人、《环球财经》副总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 客座研究员,央视财经频道、中经网特约评论员,《绿叶》杂志专栏作家。获得全国奥数优胜,先后成功从事过核物理研究、半导体集成电路 、互联网、金融投资、医疗服务、文化传播、律师、房地产、专栏作家等多个行业并深入接触到了各行业的核心。从事法律事业十多年,经济 、金融和地产领域资深律师。

鸡蛋你敢聘请张捷律师担任你的私人法律顾问吗?
回复 ImYoona 2013-5-15 23:48
鸡生蛋: 我觉得你还是真诚的欢迎他吧。虽然他造了你不少谣,可也帮你盖了不少楼,此人是个好的泥瓦匠。
可我这不需要泥水匠啊。前几天看他在老刘那评论我,真的哭笑不得。不是不能批评我,但总得有根有据,不能把我没说过的话强加在我头上。
回复 鸡生蛋 2013-5-15 23:33
ImYoona: 看到了。记得我在红酒调查报告里坦诚的回答过他提出的所有问题,后来又在老刘安倍博文里再加解释。真的说不出更多的话了。我开博也就是想和朋友们聊聊天,他要加 ...
我觉得你还是真诚的欢迎他吧。虽然他造了你不少谣,可也帮你盖了不少楼,此人是个好的泥瓦匠。
回复 ImYoona 2013-5-15 23:28
鸡生蛋: 你思念已久的吼吼又来了,天香要不要搞个欢迎仪式?
看到了。记得我在红酒调查报告里坦诚的回答过他提出的所有问题,后来又在老刘安倍博文里再加解释。真的说不出更多的话了。我开博也就是想和朋友们聊聊天,他要加入进来讨论问题我也欢迎,但希望不要别有所图。
回复 鸡生蛋 2013-5-15 23:16
ImYoona: 前述贝志城的外公龙潜是开国少将有误,同名不同人。他的外公在战争年代曾任周恩来机要秘书,解放后担任过中山大学副校长、国家出版局副局长。
http://history.pe ...
贝璐瑛是贝志城的妈妈?
回复 鸡生蛋 2013-5-15 23:11
明月娘: 放心啦。
你的好搭档吼吼来了,你可以尽情发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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