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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浅谈Blog的著作权问题

热度 12已有 5532 次阅读2012-10-17 06:13 |个人分类:君子试味分享到微信

浅谈Blog的著作权问题

 

Jeff & Jill


8/4/2006

 

偶然读到一些关于在网络上(或blog)转贴或转寄他人文章的争论,部份网友或许涉世未深,或对著作权缺乏认识,发表的言论恐有误导之虞。本文打算针对参与blog创作的部份,提出一些基本概念,以免网友误蹈法网。

 

声明在先,我并不是法律专业。因为自己从事软件业,对智能财产权一向有些注意;前两年受托为一桩智财权官司进行技术鉴定,也让委托人的律师调教了一番。这些经历使我自信观点有依据,基本判断不致于离谱,倒不敢混充内行。法律并不像很多人想象的黑白分明,幽微曲折的灰色地带甚多,这也是之所以有这许多法律人……嗯,算了。讨论观念可也,若有什么实务上的疑难杂症,应该找真正的法律专家。

 

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图片,牵涉智财权中的著作权,在我国主要由著作权法规范。有关著作权法的条文、实务和判例,请参阅章忠信先生的「著作权笔记」网站,其中有深入浅出丰富的探讨。

 

现代著作权立法,除了维护著作人的权益之外,也要兼顾社会公益。意思是说,优良创作的流通是对大众有利的事,不应为了保障私人而被扼止;然而相对于社会整体,个人力量仍属有限,因此立法设计倾向保护著作人,但公权力原则上并不主动介入。

 

以下藉问答的方式,试图厘清一些常见的误解。

 

转贴他人著作犯法吗?

 

网络上转贴、转寄他人的文章,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基本上是非法的

 

怎么没听说有人因此被告?

 

实际运作的层面。由于著作权的伸张大多属于「告诉乃论」,也就是说除非著作权人提出告诉,否则司法不会主动干预。说穿了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注),但并不表示这种行为合法。

 

著作权人不提告诉,有三种可能:一是默许或不在乎;二是无力提出告诉;三是觉得告了也不会有任何好处。但无论如何,法律上的主动权操之于著作权人。倘若有一天,某位被转贴的作者在意了,愿意提出告诉,尤其是被告赔得出钱来的时候,事情可能就不一样。

 

注:这说法传神但不妥当。应该说:如果著作权人自己不主张权利,司法也不会鸡婆.

 

如果已经注明了作者出处呢?又不是抄袭

 

转贴他人著作的问题,又可分几个层面:

  1. 未注明作者出处,直接全文或大部照贴,甚至不注明转贴。这种行为迹近剽窃,不但为法律所不容,也令人不齿。
  2. 在自己的文章中部份引用,目的是对原作加以评论。是属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不需要授权,但也要注意比例原则。要是引文数千字,评语却只有一个好,未免掩耳盗铃罢。
  3. 注明作者出处,但实际未获作者同意,这是最常见的争议所在。答案很简单,看第一题就好了。但转贴者也有种种说法,见以下数题。

 

网站(或blog)公开的著作,为什么不可以转贴或转寄?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拥有公开发表、传输及散布其著作的权利,他可以选择以什么方式、在什么地方实现或保留其权利。换句话说,著作权人即使在某网站公开发表,但要不要在你的blog发表,仍旧属于他的权利,不因公开而有所改变。

 

我只是为了好文共享

 

可以相信在blog中转贴他人著作的,大都不是出于恶意,反而是乐于传播知识、交流讯息的人居多。如此更要奉劝大家注意法律规范,时代已经不同了。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仅是保障原作者,更是保障你自己。

 

今天没听说相关的诉讼,很重要的原因,是还没有明显的利益冲突。软件业界这类纠纷多如牛毛。也许你听过并且能够接受所谓「自由软件」的观念;如果知道有大公司严格禁止使用open source(注),会不会感到讶异?自由软件原是一番美意,问题出在总有人私心自用,见到肥羊就要敲诈。肥羊为求自保,不得不祭出极端手段。

 

注:比较精确的说法是,大公司为避免侵权诉讼,会严格要求外包的每一段程序码都要注明来源;若非自力开发者,必须取得书面授权。落实到执行层面,因为自由软件是集众人之力开发而成,没有一个法律上的实体可以授权。虽然有GPL之类授权条款,但世界上多数地区尚未经由诉讼确立其地位。大公司为避免将来可能的麻烦,索性要求不得使用自由软件。

 

转贴文章是你(作者)的荣幸…

 

这种著作权蛮荒时代的话,听了真教人捏把冷汗。现代的著作权法倾向保护著作权人,真正有资格说这话的,譬如说各大媒体,可不敢这么做。最好先掂掂你的分量,看有没有成为肥羊的荣幸。

 

而且如果真的觉得写得好,把读者带到作者的网站(blog),应该是更具激励作用的做法。

 

我又没有因此而赚钱

 

确实如此,但「非营利」不能做为侵犯著作权的挡箭牌,顶多只影响量刑轻重罢了,假使著作权人执意要告的话。

 

具体应该如何避免触法?

 

趋吉避凶之道,当然是避免直接贴文。如果文章来自网络,能够的话,用超级链接是绝对合法的(注)。否则最好设法取得著作权人的书面同意(电子邮件也行,重点是有凭据)。如果拿不到,就得看看下面的步数。

 

注:严格说来,部份网站对所谓「深度连结」(Deep Linking,指跳过网站入口,直接连结内页)抱持敌意,会特别声明禁止。法律见解则似乎视个案而定。

 

根本不晓得作者是谁,如何取得同意?

 

网络辗转传播的文章,由于过程中缺乏对著作权的尊重,有意无意间漏失了原作者的信息。就保护自己的角度来说,最好是不要贴。如果一定愿意担这风险的话,同时发表一段感性文字,表达自己对原作的欣赏及对著作权的尊重云云,会有帮助。就算有一天著作权人找上门来,你已经展现了诚意,双方可以好好协商而不致破脸。

 

有合法引用的途径吗?

 

著作权法的红线并不是笔直一刀切,为了避免阻塞信息流通,也有一些小小曲折,就是所谓合理使用的规定,在合理范围内,不需要作者授权。譬如学校老师选为教材,或写评论时引用原文。但都不能够只是全文照贴。

 

如果著作权人明示或默示可以自由散布的话,在其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可以转贴或转寄。明示比较容易懂,通常在网站上或著作物本身可以找到著作权声明;默示是什么意思呢?

 

比方说,某些网站有公开以档案形式供人下载的区域,如果没有限制特定人取用,那么下载的内容,只要维持著作的完整(未经修改、注明出处),原则上转寄、转贴是安全的。因为著作权人公开散布的意图明显,不会提出告诉(注)。譬如说文宣品,巴不得你大量转贴。但前提是网站本身必须合法取得授权。

 

要小心的是,如果网站要求你留下个人资料才能下载,或是有一篇又臭又长的声明要你同意,这样取得的内容,通常不会是可以自由传播的。

 

注:实务上会有争议,不可一概而论。文宣品是比较好的例子。

 

那么我就不能转贴、转寄别人的作品了?

 

胆大皮厚、敢于冒险的话,尽做不妨,挨告的机率其实不高。尤其blog作者靠写文吃饭的大概不多,因利益而兴讼的应该更少。换个角度来说,当你还不是肥羊的时候,除非做得过份,否则人家来告你的兴致怕也不高。

 

但做为现代社会有礼守法的好公民,对他人的尊重是基本品格要求。Blog作者也许不求经济报酬,但大多数人对著作人格(包括标题、署名和内容)还是看得很重的。转贴时注明作者出处是起码的礼貌,能事先打声招呼取得同意更好(这也是对双方权益的保障)。

 

想起去年(2005)十分活跃的一位作者「司空摘星」,年初以来不知怎地在联网消声匿迹了(注)。记得他曾经为一篇在网络上广为流传的作品后来被张冠李戴,而表达了相当的不悦。若是因此拂袖而去,就太可惜了。用力转寄转贴的结局,如果竟是谋杀了原作者,相信不是网友所乐见。

 

总之,网络虽然是分享的园地,但创作的火苗需要众人共同来维护。每个人都可以是作者,大家将心比心,彼此尊重,才是可长可久的王道。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也是最后的手段,备而不用最好。

 

注:司空摘星目前位置。司空兄和我素不相识,文中有关他的那段话纯属臆测,实情只有他本人知道。举这个例子,只是一时想不到什么别的,可以加重各位的罪恶感。



出处: 浅谈Blog的著作权问题 - Jeff & Jill的窝 - udn博客 http://gb.udn.com:80/gb/blog.udn.com/jefnjil/383672#ixzz29Y9W2W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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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71 个评论)

回复 世家金粉 2012-10-19 20:11
pdzs013: 这是一个疯狂的年代!人要出名可以不择手段。“制造绯闻”“敲诈恩人“”编造官司”。。。
“剽窃抄袭”他人文章还属“有文化素养”的炒作。。。
...
没文化素养,连抄袭剽窃都不够格?
元芳, 你怎么看?
回复 班长姐妹 2012-10-19 20:05
谢谢。问候了。
回复 lfyhao 2012-10-19 11:51
pdzs013: 为18亿?先少一个    
哈哈,我喜欢死你了!
回复 pdzs013 2012-10-19 11:32
lfyhao: 大师兄最后会挥刀自宫吗?
为18亿?先少一个   
回复 lfyhao 2012-10-19 11:25
pdzs013: 大师兄    
大师兄最后会挥刀自宫吗?
回复 pdzs013 2012-10-19 11:23
lfyhao: 哈哈,我得弄明白你现在是大师兄啊还是看门的。
大师兄   
回复 lfyhao 2012-10-19 10:27
鸡生蛋: 那啥,他表面上是老刘,实际上是黄健。
哈哈,这得问问元芳怎么看
回复 鸡生蛋 2012-10-19 09:48
lfyhao: 哈哈,我得弄明白你现在是大师兄啊还是看门的。
那啥,他表面上是老刘,实际上是黄健。
回复 lfyhao 2012-10-19 08:34
pdzs013: 那不是有引号吗 被你这个神人抓到“把柄”了
哈哈,我得弄明白你现在是大师兄啊还是看门的。
回复 pdzs013 2012-10-19 05:28
lfyhao: 哈哈,普渡兄你要笑死我啊?这抄袭和剽窃原来都是有文化素养的人干的事啊?看来这作贼也得弄点高品位的有文化的事才行啊? ...
那不是有引号吗 被你这个神人抓到“把柄”了
回复 lfyhao 2012-10-19 05:25
pdzs013: 这是一个疯狂的年代!人要出名可以不择手段。“制造绯闻”“敲诈恩人“”编造官司”。。。
“剽窃抄袭”他人文章还属“有文化素养”的炒作。。。
...
哈哈,普渡兄你要笑死我啊?这抄袭和剽窃原来都是有文化素养的人干的事啊?看来这作贼也得弄点高品位的有文化的事才行啊?
回复 pdzs013 2012-10-19 05:25
ImYoona: 网络是虚幻世界?需要我帮你回忆一下你说过的话吗?

pdzs013 2012-10-6 11:03
美国的华人华侨,可以集体搜集黄经济的网络语言证据,在美国和中国同时起诉。桑 ...
伤不起啊!已经发生的“杯具”没办法,必须应对!不要再发生
“杯具”了。 谢谢你的提醒!
回复 ImYoona 2012-10-18 22:34
pdzs013: 这是一个疯狂的年代!人要出名可以不择手段。“制造绯闻”“敲诈恩人“”编造官司”。。。
“剽窃抄袭”他人文章还属“有文化素养”的炒作。。。
这里就是网络,大家就当是虚幻世界,别在此较真了。伤不起啊!...
网络是虚幻世界?需要我帮你回忆一下你说过的话吗?

pdzs013 2012-10-6 11:03
美国的华人华侨,可以集体搜集黄经济的网络语言证据,在美国和中国同时起诉。桑兰案里到底是谁挑起了网络骚扰?
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uid=79431&do=blog&id=173357
回复 pdzs013 2012-10-18 19:18
这是一个疯狂的年代!人要出名可以不择手段。“制造绯闻”“敲诈恩人“”编造官司”。。。
“剽窃抄袭”他人文章还属“有文化素养”的炒作。。。
这里就是网络,大家就当是虚幻世界,别在此较真了。伤不起啊!    
回复 mgzww999 2012-10-18 19:08
ludi: 小作者宁可损失版权,为的是换出个头。大作家就不一定。莫言这样的超级明星,更不需要靠网路复制来宣传他的作品。

不管如何都是作者的权利和抉择。不能由他人替 ...
谢谢你终于和我一起指责红酒通过大量可耻抄袭沽名钓誉了。
回复 ludi 2012-10-18 13:44
白露为霜: 大多数博主也是匿名的。并不是很容易就能找到获取许可。老式的版权法在网络时代基本上是无法操作。
说得是。恶意抄袭和借花献佛,二者的界限往往是含糊的。署名转载的合法性也是另一个误区。我还看到网友说中文网是个人空间因而不受版权限制。可见华人对版权的法律认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天香应该多宣传这篇这样的法律知识。规避陷入误区。
回复 ludi 2012-10-18 13:33
冒个泡: 我的博文被网管两度屏蔽,我又改成公开,估计文章“活不过夜”。我只是想通过发这篇文,看一看是否对原作者发出的声音也要打击。 ...
你就是天香?

如果是的话,建议你得考虑的另一个问题:你的目标。
别打没有止境的战争。你说是不是?
回复 ludi 2012-10-18 13:27
mgzww999: 网上转载的情况很难规范,如果不涉及经济利益,很多作者甚至喜欢自己的作品得到传播,虽然可能有违某些法律。但是,如果作者看到有人把作者自称的"我"改成"红 ...
小作者宁可损失版权,为的是换出个头。大作家就不一定。莫言这样的超级明星,更不需要靠网路复制来宣传他的作品。

不管如何都是作者的权利和抉择。不能由他人替作者来决定,让作者“被喜欢”。

立场一致,大家会赞同你的分析。如果“正义立场”只是反对某个人而支持其他人,就失去了“正义”。

天香这一篇发的好!
回复 冒个泡 2012-10-18 12:21
我的博文被网管两度屏蔽,我又改成公开,估计文章“活不过夜”。我只是想通过发这篇文,看一看是否对原作者发出的声音也要打击。
回复 冒个泡 2012-10-18 11:17
mgzww999: 网上转载的情况很难规范,如果不涉及经济利益,很多作者甚至喜欢自己的作品得到传播,虽然可能有违某些法律。但是,如果作者看到有人把作者自称的"我"改成"红 ...
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uid=219595&do=blog&id=17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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