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美国中文网首页 博客首页 美食专栏

ImYoona //www.sinovision.net/?70618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txgz999@yahoo.com

x

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李大玖解释暂不报道海明动议的原因

热度 21已有 11161 次阅读2012-7-13 21:19 | 原因, 分享到微信

李大玖不久前解释了没有报道海明动议的原因:

 
另外刚看了岳东晓的博文"桑兰案惊爆猫腻"里提到的他的旧文"桑兰案追查匿名攻击者或许是一步好棋",发现他的"另外"部分与我的看法不谋而合,他比我先想到。
根据网上亲友团、打手团24小时轮值的情况来看,如果追查匿名攻击者,或许能抓到与案件密切相关的人士,则案情将大为有利。

另外,根据网上这段视频,
http://video.sina.com.cn/v/b/63753304-2238734372.html,谢女士在解释当年之所以照顾桑兰是接受了国家体育总局的委托,她说: “我在海外生活,但是我在中国有生意,桑兰发生事情以后,总局觉得我在美国合适去照顾她.... 我觉得我赚了国家的钱,应该做回报嘛,他们有事我当然是帮了,所以我就接受了,还挺光荣的。”

公布这段视频的人显然是很费苦心。这段视频对被告明显不利,因为在里面被告清楚的交代,照顾桑兰是一种对赚了中国的钱的回报。

读者在问谢女士有什么不对?当然没有不对。只是当初大家听到这个案子的时候,都假定谢女士纯粹是出于好心,很多人对桑兰的起诉觉得不可理解。现在这个视频说明,好像这里面确实有某些利益交换,不那么单纯了。
 
另外,我曾经不理解岳东晓为何经常将贺梅案和桑兰案串起来谈。现在我觉得我想通了这样做的一个道理,那就是两案都与对人的权利的尊重相关。对贺梅案,我当时不耻于贺邵强的某些所做所为,同时为贝克全家对贺梅的爱而感动,并觉得在贝克家生活对贺梅有利。现在我认为我那时忘了贺罗作为父母的权利。对桑兰案,我曾经为刘谢全家对桑兰的照顾而感动,为桑兰忘恩负义恩将仇报而愤怒。现在我觉得这些事要和桑兰及其父母的权利是否有被剥夺要分开来考虑。

免责声明:本文中使用的图片均由博主自行发布,与本网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博主进行删除。






5

鲜花
2

握手

雷人
2

路过
1

鸡蛋

刚表态过的朋友 (10 人)

发表评论 评论 (208 个评论)

回复 明月娘 2012-7-14 00:09
广告: 讲得不错, 是这个理。

但有一个地方, 我认为, 理该这这么讲:

刘谢接受体育总局之托照顾伤员,肯定有回报的动机心理和成分。我以前也提过这一点。但这并不是 ...
有点回归正题啦。那个看戏党的党首还在吗?你们不是一伙的?
回复 广告 2012-7-14 00:03
吼完继续向前走: 天香,你的三个论点我全部都可以反驳你。
第一,你的马甲‘桑兰案件档案’去李大玖的博客质问李记者为什么不报道海明动议的事情。李大玖回答的相当清楚,你继续 ...
讲得不错, 是这个理。

但有一个地方, 我认为, 理该这这么讲:

刘谢接受体育总局之托照顾伤员,肯定有回报的动机心理和成分。我以前也提过这一点。但这并不是说, 因此刘谢就是纯商业行为,因此就不那么高尚纯洁,因此桑就不需要感恩戴德;

谁都没有权力要求别人高尚纯洁。

同时,刘谢或同情刘谢的外人,也不必在法律义务方面,为自己辩护什么‘未代理协助桑去追索组委会的‘责任;  桑黄硬要追究刘谢的’失职‘, 就让他们去追究好了。 这结果必定如同桑黄梦想21亿美元一样,必定是一枕黄粱。

法官也好,陪审团也好,都是和我们大家一样的普通正常思维的人;如果我们认为桑黄追究刘谢是荒唐透顶,法官和陪审团也会人同此心。

和桑黄岳这样的傻X人渣费什么话。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2-7-13 23:54
我也来说几句: 嗨,不就是旁敲侧击,潜移默化,引导舆论吗,眼下“调度”舆论好像不太灵光了,对吧,人家毕竟是“桑黄亲友团”的老骨干呀,能没倾向吗,应该理解人家的用心良苦 ...
天香的做法最后会适得其反的。
很多人不再支持刘国生其实和桑兰案件无关,都是因为薄熙来王立军韩寒这些问题上和老刘观点不一致。
现在老刘关闭了那个惹事的博客。起码反对者不会继续增加了。
现在天香在这里不断的洗白桑兰,其作用就是使得很多人重拾对桑兰的鄙视。很多人不再支持老刘,但是会继续反对桑兰。天香错误的估计形势,以为以她个人的孤单之力,可以对桑兰案来个乾坤大逆转呢。
起码现在喧嚣一时的独立团不再明目张胆的折腾了吧?“我的团长我的团”离寿终正寝难道还会远吗?
回复 sasimi 2012-7-13 23:39
"现在我觉得这些事要和桑兰及其父母的权利是否有被剥夺要分开来考虑。"
博主要不要建议桑兰父母来份状纸告刘谢剥夺了他们的父母权?最好能把桑父母什么时间在哪来有那些父母权得不到实施并证明被刘谢夺去了。
回复 我也来说几句 2012-7-13 23:24
lstoby: 这篇博文要给个臭鸡蛋了哦不好意思了感觉博主在有心计和有意识的误导一些什么
嗨,不就是旁敲侧击,潜移默化,引导舆论吗,眼下“调度”舆论好像不太灵光了,对吧,人家毕竟是“桑黄亲友团”的老骨干呀,能没倾向吗,应该理解人家的用心良苦哟。呵呵,这个局设得不小啊。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2-7-13 23:10
天香以为抓住谢晓红说的回报似乎是捞到了稻草,其实那只不过是竹篮打水。据桑兰自称多次曾经参加过慈善活动。虽然真假难辨,但是假如那是真的,桑兰自己也说过,因为自己当年受伤受到各界的众多人士帮助,所以现在搞慈善也是回报社会。
为什么桑兰回报就是义举?谢晓红回报就是别有用心,天香能给个自圆其说的解释吗?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2-7-13 23:05
天香,你的三个论点我全部都可以反驳你。
第一,你的马甲‘桑兰案档案’去李大玖的博客质问李记者为什么不报道海明动议的事情。李大玖回答的相当清楚,你继续放在这里就属于胡搅蛮缠了。作为国家通讯社派驻纽约的记者,有权利和义务为国内国际读者介绍展示桑兰案件的全貌和诉讼过程。但是没有必要动用国家公器报导纽约的两个华裔美国公民律师的缠斗攻防。海明自己都说了,他一年几百个案子,几乎每天都在告别人或者被别人告,新华社没有必要事无巨细的说海明的那些八卦新闻,再说那种角色,连狗仔队都对其不屑一顾。国家媒体岂能围绕着他转?如果海明能买下这些报业则另当别论。即使过去海明和莫虎关于桑兰案件的攻防,李大玖也基本没有过问,而是等到每轮攻防结束出结论的时候她报导一下结论。所以凭什么海明为自己翻案的每个动议非要李记者详细介绍呢,这个事情过去从来都是曾啸亲历而为的,但是自从曾啸要求海明提供前去美国采访的路费被拒之后,曾啸热情一落千丈。如果天香那么迫不及待想从传统平面媒体知道海明的详情,你完全可以全额报销曾啸赴美的差旅费用。
你的第二段质疑,引用的是岳东晓昔日的说法。“网上亲友团、打手团24小时轮值”已经涉嫌诽谤和污蔑了。你有胆说出谁是亲友团谁是打手团成员吗?借你一万个胆子你也不敢,所以上述言论只能认为是十分恶毒的谣言。一些触犯众怒的人和事受到网民广泛抨击十分正常。像药家鑫受到的抨击和谴责远胜于桑兰,只是持续时间没有这么长久而已,像小悦悦事件中的十八个路人受到抨击之后从来不还嘴,所以对他们的谴责很快就偃旗息鼓了。可是桑兰案件中,包括你在内的少数几个网民不断的试图为桑兰洗白,所以遭到大家持续谴责一点都不奇怪。毛茂就算是莫虎的姐姐,她的行为也无可厚非,因为她是作为普通网民发言的,倒是那些打着国家新闻媒体旗号的人实名在网上发表的言论才有认真追查的必要,比如《中国日报》的北美负责人陈卫华,新华社高级记者杨明,他们特意表明身份然后大放厥词,那才是真正的试图以公器的名义塞进私货,其中有的恶意谣言制造者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假如杨明不表露自己的公职身份写那篇臭名昭彰的网文,至今也会安然无事。网上写的比杨明更过火更恶毒的文章有不少,但是并无人打算追究那些人的责任。这就是普通网民和实名媒体人的区别。毛茂如果亮出自己的媒体负责人的身份,有些话讲的可能不合适就会涉嫌误导网络舆论。但是作为网民,她的言行完全合理合法。举个例子,假如胡哥温相作为普通网民的身份在网络讲话并无任何问题的言论,如果以国家领导人的身份在网上讲可能就会掀起风波。这是简单的常识。
第三点,关于桑兰案和贺梅案的内在联系,其实没你想的那么复杂,岳东晓不断提起桑兰案其实是想表现自己在法律领域颇有建树而已。如果把贺梅案件比对桑兰案案件更可以看出桑兰的强词夺理,在桑兰案中,她指责刘谢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使得自己没有得到应得的索赔权力,可是刘谢并无得到过成为桑兰监护人的法律认可的文字文件,就算得到过,对照贺绍强签署法律文件把贺梅的监护权移交给贝克,可是根据父母权高于监护权的原理讨回贺梅监护权的案例,桑兰也应该起诉的是她的父母,因为他们具有父母权和监护权双重权利。
回复 lstoby 2012-7-13 22:04
这篇博文要给个臭鸡蛋了哦不好意思了感觉博主在有心计和有意识的误导一些什么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留言请遵守道德与有关法律,请勿发表与本文章无关的内容(包括告状信、上访信、广告等)。
 所有留言均为网友自行发布,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

关于我们| 反馈意见 |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返回手机版| 美国中文网

©2024  美国中文网 Sinovision,Inc.  All Rights Reserved. TOP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