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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撰桑兰案谎言集锦的计划

热度 15已有 10424 次阅读2012-6-17 11:20 | , 计划 分享到微信

刘国生老先生一月份发布了出版<<桑兰案网文集>>的计划,网友们闻讯后奔走相告群情激昂。印雄文一卷,藏之名山,献诸后人,让桑兰不仅这辈子抬不起头来,而且还要遗臭万年。这的确是个好主意。开心之余,我还是有些担忧。这白纸黑字到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法律的审判吗?虽然我落选了50人陪审团,但弘扬民族大义,人人有责。所以我就有心当上了月下箫声女士的编外助手,帮助她把把关,看看文章里有没有无根据的谣言。
 
 
当然靠我一个人要读遍这50人的几千篇文章是不可能的。所以我在这50人中精选了影响最大的下述九人:
胆小鼠 漂泊未还家 第一缕阳光 随笔
红蜜蜂断案 很年青的老头 孙鹰 月下箫声 曹长青

计划一一点评他们评桑博文里的涉嫌不实疑似谣言的部分。 我的选拔标准是不选错误观点,只选错误事实陈述。不选按照新披露的消息才清楚的错误事实陈述,只选发表时就已清楚的错误事实陈述。昨天我出了第一篇评漂泊未还家网友的,在网友中引起了巨大反响。连刘老先生也来加入了讨论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uid=70618&do=blog&id=153682&page=3#comment
“谎言”这种提法就很成问题,既然已经断定是谎言,还有什么可讨论的?桑兰起诉后,网上评论文章很多,真正有份量的也就是10来人,愚人、胆小鼠、三原、老头、红蜜蜂等都是,这些网友我一个都不认识,他们的评论之所以有份量,是因为他们查阅了大量资料,真正做了功课,动了脑子。另一方面,也正因为他们不是当事人,或者和当事人没有直接关系,很多情况他们未必了解,而网上资料难免以讹传讹,难免不出现错误,但是并不影响他们分析所得的结论是基本正确的,至少在我看来是如此。随着真相不断被揭露,大家的分析也可以不断修正,这都很正常,不存在是不是谎言的问题。
原来刘老先生也知道很多网友写的东西有不合适的地方,也有引用不严谨的地方啊?那书中出现这样的问题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呢?刘老先生是这么说的:刘老大:桑兰案的50名陪审员 http://tieba.baidu.com/p/1453644736
《文集》可能涉及一些法律问题,我们在出版前,一定会征求中、美两地专业律师的意见。此外,我本人愿意以“出版人”身份,承担责任,免除各位编辑的法律责任,不要忘记文章的最后选择是通过公开投票的。这些当然也要请教律师。
至于是否会涉及“诽谤”,这就需要各位原作者注意了。对于“诽谤”的定义,我的理解是“陈述一个不是事实的事实”,如果你说某人借了你五元而不肯归还,而这件事情根本没有发生过,就构成诽谤了,尽管只涉及五元。为保险起见,我认为应该允许原作者在出版前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修正。
请各位作者看清楚了,刘老先生没有也无法免除各位作者的法律责任。法网恢恢,切莫存侥幸心理。我想有的作者已经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譬如月下箫声女士就说过: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uid=63252&do=blog&id=125604&page=2#comment

但是谁能肯定自己一辈子也不会见光呢? 漂泊未还家先生近来就有过这样恐怖的遭遇: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uid=70618&do=blog&id=152218&page=3#comment

要知道万一你被爆光了,你过去匿名说过的所有话就会全部暴露,因为网络是有记忆的。如果你还不相信我的话,请读一读岳东晓先生的最新博文:法律使匿名诽谤者无处藏身
http://my.backchina.com/home.php?mod=space&uid=293539&do=blog&id=152214
 
 
刘老先生认为这些网文中不存在谎言我真不敢苟同。我想还是把我认为的疑似谎言贴出来,请各位作者自省。有则改之,无则加免。忠言逆耳,苦口婆心。望君悬崖勒马,回头是岸。我一再的声明我不是官司中原告被告中的任何一方,可一再的有人推究我的动机,并进一步的推理认为我是桑兰一方。我对这样无理无耻的论调极为反感,在此我再一次声明,我不是桑兰一方的,我就是一名想要寻求桑兰事件事实真相的普通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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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59 个评论)

回复 lfyhao 2012-6-17 23:00
shiling: 一直在桑兰吧潜水,也一直反感桑兰打官司时期的很多言行,桑兰打官司的过程中,又觉得桑兰吧里的很多网文用词用语很不文明,讨论桑兰案又似乎有划分派别的现象, ...
说到桑兰吧,真是百度贴吧里最为奇特的一个了。以人名命名的吧,还有一个是方舟子吧可以和桑兰吧媲美。不过方舟子吧还要比桑兰好很多,桑兰吧的语言可以说后来是最污秽的了。有些人的名字就足够污秽。这种污秽在其他吧里是不可想像,也绝不会被允许的。

我初进百度吧里用的一个名字是LFYHAO,用这个名字在桑兰吧一句话也没说过。为什么呢?我用这名字时看到书法吧也很有意思,就进去和一些同好讨论。其中有个朋友写颜体字,为了突出颜体的特点,他把每条横的两头都故意写出个大大一坨来,看上去就像有两个小铃铛挂在那,比如他要是写“春”就会有六个铃铛挂着,为些我和他争论时,就是说了个“TMD”,结果被关了十天。等到再出来时,把那个给忘记了,只好再加个003了。可是在桑兰吧,别说这三字经,就是再污秽一些也没关系。
回复 lfyhao 2012-6-17 22:26
哈哈,我又光荣上榜了啊!谢谢博主抬举!记得你在上上篇博文中说要我自己提供,我把博文删除了后,自己也没留存,不知道自己都说过那些胡话。我上次只想了一件就是:看来这个案子的前提根本就不存在。现在看来我错了,这不符合事实。

说过的话,不管当时是什么情景什么情况,既然说出来了,就得为自己负责,从这个角度上说刘先生的说法和想法也没什么错误。说过就是说过,既然当时说的时候义正词严,现在回想也就没必要推三阴四,大丈夫何必如此。

“我一再的声明我不是官司中原告被告中的任何一方,可一再的有人推究我的动机,并进一步的推理认为我是桑兰一方。我对这样无理无耻的论调极为反感,”我对此句认同并表示赞同。我想既然有的人一直愿意这样猜测博主,有此猜疑的朋友自己不妨也搞一个《桑黄方的谎言集锦》。并且我觉得工作量可能要小于这里。
回复 再来看戏 2012-6-17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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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zoebb88 2012-6-17 21:43
我就是局部地区个别人: 哦,我认为桑兰在起诉书、抗辩书里、性侵笔录里以前各阶段对媒体发表的言论里的谎言也应当编撰起来。
不过我还是劝博主,不要枉费心机了,你这样做的效果很差, ...
你也别劝了。他是桑黄亲友团的指导员,恨不得你提的这些桑兰最好就没写过,没说过!
回复 我就是局部地区个别人 2012-6-17 21:03
哦,我认为桑兰在起诉书、抗辩书里、性侵笔录里以前各阶段对媒体发表的言论里的谎言也应当编撰起来。
不过我还是劝博主,不要枉费心机了,你这样做的效果很差,或者准确的说,你的手段、目标以及载体的选择有问题。
回复 mgzww999 2012-6-17 20:24
ImYoona: 我的标准不同于“涉嫌不实部分”或“不能确定部分”。
如果作者的事实表述是依据他人的“涉嫌不实部分”的事实表述, 那他的事实表述也是“涉嫌不实部分”, 但 ...
这样就好。"没有根据的客观事实陈述"是一,还有"自相矛盾的主观陈述"。"自相矛盾的主观陈述"又包括两点:一是对自己个人感受的陈述,比如桑兰对垫子的"撤"和"扯"的主观判断的差别。二是仅仅自己知道的客观事实,"四箱子证据"就是一个例子,先说有,后来又说没有。漂说"有人冒充人民网给他打电话",就属于这一类,我们可以怀疑,但不能说是谎言,虽然他自己也很难证明不是谎言。因为他必须证明两件事,一是确实有人打电话并声称是人民网雇员,二是他必须证实那个人不是人民网雇员。
回复 ImYoona 2012-6-17 20:11
我也来说几句: 只要公正地读完ImYoona公主您所发布的165篇博文,这当中是否有倾向性?想必人人心中已经有数了,您是不是桑兰一方,您是不是止于寻求桑案真相,还是由大家来说了 ...
希望你看重的是我的博文和网友在这的跟帖在不在理
回复 我也来说几句 2012-6-17 20:06
只要公正地读完ImYoona公主您所发布的165篇博文,这当中是否有倾向性?想必人人心中已经有数了,您是不是桑兰一方,您是不是止于寻求桑案真相,还是由大家来说了算吧。把网友划分为“桑黄亲友团”和“刘谢亲友团”是您的一大发明,ImYoona公主,别忘了, 在“2012-2-21”您所公布的名单中,您可是自我任命为“桑黄亲友团”第三连指导员的哟,再提醒一句,就在那份名单中,赫赫有名的fencer1818 网友,被您拜为团部的“情报处长”,与您共同战斗,这种表示,态度不是已经很鲜明了吗?ImYoona公主,请原谅我对您真相的探索。
回复 ImYoona 2012-6-17 19:31
方枪枪: 诽谤与撒谎是主观上的故意。这很难证明。
所以将词改为“涉嫌不实部分”或“不能确定部分”更为恰当,因为你自己也不知道真相,所以不能判断是否撒谎。文章中出 ...
我的标准不同于“涉嫌不实部分”或“不能确定部分”。
如果作者的事实表述是依据他人的“涉嫌不实部分”的事实表述, 那他的事实表述也是“涉嫌不实部分”, 但不合我的要求。
至于“不能确定部分”, 我们看到的大多是这人说那人说,我哪能确定谁是真的谁是假的。
我要找的就是那些没源的事实表述。
回复 mgzww999 2012-6-17 19:21
ImYoona: 我想更清楚的表达一下我的标准:我找的是作者本人提不出依据的事实陈述。一个例子见 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uid=70618&do=blog&id=1522 ...
审慎就好,不要把忽悠当成谎言。不然漂文就几乎全是谎言了。四箱证据是一个好的例子。我个人还是觉得不要用谎言二字,比如用"不实之言"就更好些。
回复 方枪枪 2012-6-17 19:18
ImYoona: 我想更清楚的表达一下我的标准:我找的是作者本人提不出依据的事实陈述。一个例子见 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uid=70618&do=blog&id=1522 ...
诽谤与撒谎是主观上的故意。这很难证明。
所以将词改为“涉嫌不实部分”或“不能确定部分”更为恰当,因为你自己也不知道真相,所以不能判断是否撒谎。文章中出现了没有依据而胡侃的情况,顶多能证明作者不负责任。
同意你从言论入手往上找来源。
因为每个人产生一定的言论时,都是根据不同的信息,有的人是根据道听途说,有的人是根据一篇网文,有的人是根据被告或原告的言论。
我就是如此,我根据视频就曾经笑过桑兰,根据一篇网文还认为桑兰是个好吃懒做的人。
回复 ImYoona 2012-6-17 19:06
mgzww999: 两个建议,应该先弄清主要媒体的报导和当事人自己的言词的真伪,然后才能评价网友评论,因为前者是后者的主要依据。另外,"撒谎"一词还是审慎使用,即使与当时 ...
我想更清楚的表达一下我的标准:我找的是作者本人提不出依据的事实陈述。一个例子见 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uid=70618&do=blog&id=152286
当然有可能作者只是没提依据,这就要求我对桑兰案历史非常熟悉,能判别哪些事实陈述是有依据(即使所依之据并不可靠或根本是假的)而作者没提,哪些是作者根本没依据。
回复 mgzww999 2012-6-17 18:53
两个建议,应该先弄清主要媒体的报导和当事人自己的言词的真伪,然后才能评价网友评论,因为前者是后者的主要依据。另外,"撒谎"一词还是审慎使用,即使与当时事实不符合的陈述也不等于撒谎。撒谎是一种主观故意行为,是指作者明明知道某一事实的虚假,但是仍然当作真实阐述。即使作者的言论与当时的事实不一致,你也很难证明他\她就知道那个事实。

孙曹漂三位是最重要的,曹漂多数言论是满嘴跑火车,没有多少第一手资料。孙的资料多是第一次手和内线消息,在案件有重大进展时往往不但对舆论有重要影响,而且是其他人文章的主要事实根据。
回复 guoshanche 2012-6-17 17:23
ImYoona: “愚人”我想指的是漂泊未还家因为他的七篇叫愚人分析。
“胆小鼠”只在中文网呆过一小时,见 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uid=134121&do=bl ...
谢谢!“胆小鼠”的文章很早以前读过,那时桑黄的单方表演令人讨厌,刘谢还没有什么回应。

刚才到那个博客还看到“讨桑檄文”,哇哇!何等群情激昂!
回复 ImYoona 2012-6-17 16:46
guoshanche: 我在中文网对“愚人”没有印象,也从来没有见过“胆小鼠”,他们不在这里发博文吗?
“愚人”我想指的是漂泊未还家因为他的七篇叫愚人分析。
“胆小鼠”只在中文网呆过一小时,见 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uid=134121&do=blog&id=133107&page=3#comment
回复 guoshanche 2012-6-17 16:42
我在中文网对“愚人”没有印象,也从来没有见过“胆小鼠”,他们不在这里发博文吗?
回复 guoshanche 2012-6-17 16:13
有支持桑兰的言论就被认为是桑黄马甲或亲友显然不妥,而现在回头看时,如果把支持刘谢的网文网友看作是“托”之类的,同样不宜。

感谢博主开辟这个空间,让我有机会再次回顾一下事件,希望自己这次更多些理智和冷静。
回复 guoshanche 2012-6-17 16:06
公主擂台打赢啦,大家都赶到这里来看热闹了。
回复 shiling 2012-6-17 13:24
一直在桑兰吧潜水,也一直反感桑兰打官司时期的很多言行,桑兰打官司的过程中,又觉得桑兰吧里的很多网文用词用语很不文明,讨论桑兰案又似乎有划分派别的现象,似乎桑兰是个臭狗屎,不在桑兰吧骂几句桑兰就会被披上桑黄马甲的外衣,这种对待桑兰或桑兰案的态度同样令人心生反感。

来此时间很短,喜欢理性讨论桑兰案的盆友,也看到很多在桑兰吧常看到的博主。这里讨论,分析桑兰案用词用语比桑兰吧都文明很多。

冒个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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