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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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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职人员行使权力与担负责任的公共性,其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的可能性,需要通过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实行比普通公民更为严格的限制来防止公职人员利用隐私权隐藏贪腐所得。公职人员保持廉洁的义务与公职人员适当保留隐私的权利之间如何实现平衡,是在当前中国推行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正是基于上述考虑的一项制度安排。
由于腐败行为日益隐蔽,从公职人员财产状况这个“利益终端”出发,对其增减情况采取申报、审核、公示等监管措施,是防止私利与公权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切断权力与腐败联系的重要措施。这既有利于增强对公职人员监督的有效性,从源头上削弱公职人员的腐败动机,又有利于维护公职人员财产的合法性,提高公众对公职人员的政治信任感。近来随着人们对陕西“表哥”、广州“房叔”等事件的关注,要求公职人员公示财产的各种呼声此起彼伏,然而,该项制度的出台与推行必须以严密的规划与操作设计为基础。
选择怎样的财产监管机制
正是由于存在公职人员以各种方式鲸吞国家财富的现象,才有必要对公职人员的收入、财产和债务状况等进行监管。国际上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形成了三种类型的监管机制。
第一类是对外公示机制。它强调保持公职人员廉洁的方法之一就是要让他们及其直系亲属定期公开他们的收入、资产、投资及债务状况,通过由外向内的监管机制防止他们拥有的财产可能与其执行的官方职责发生利益上的矛盾。瑞典早在1766年就规定每个国民都享有查阅官方文件的自由,包括允许普通公民查阅任何公职人员的财产及纳税情况。2011年瑞典的清廉指数为9.3,在183个国家与地区中列第4位。美国、日本通过制定《美国政府行为道德法》、《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等法律赋予公民查阅公职人员申报的家庭财产状况。为了最大可能公开官员的财产信息,近年来俄罗斯、法国、墨西哥、英国等国家也尝试使用计算机电子技术推动公务员财产申报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类是内部审核机制。它强调在腐败治理领域主要依靠执政党及其政府自身的自律机制,针对官员的财产状况,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管机制。它将公职人员财产监管的重心,放在对申报资料的内部审查与核实上,而不是以信息公开的方式由社会公众直接参与监督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例如,新加坡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所有公务员都在申报之列,不限定行政级别;申报内容不仅包括本人的财产和利益,还包括配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财产、利益;部门负责人和专门机构承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责任,申报资料不对社会公开。新加坡依靠内部权力监督机制成功地抑制了腐败,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最清廉的国家之一。2011年新加坡清廉指数为9.2,在183个国家与地区中列第5位。采取与新加坡类似的公职人员财产监管方式的国家,还有越南、泰国等。
第三类是审核与公示相结合的机制。一些国家为了增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反腐力度,对公职人员实行财产申报后既审查又公示的监管措施。上世纪80年代,是韩国历史上腐败最为猖獗的时期。韩国为了有效地监督公务员的财产状况,防止公职人员不正当的财产增值,在制度设计上改变了由公职人员所在部门的首长负责审查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的做法,专门设立了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来承担这项工作。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对总统、总理等政务职及1级以上公务员和地方自治团体长官及地方国会议员等12类最高级公职人员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财产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将申报内容在官报或公报上公开。
我国自1995年颁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来,已出台了多项涉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财产登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方面的文件。但是由于我国公职人员财产审核与公示机制的双重缺失,导致以往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相关文件未能充分发挥财产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