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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纽约州对性犯罪量刑新与旧的法律规定
桑兰所报的性侵及强奸案为何不能立案?就是让她立案为何检察官无法帮她打赢这场官司?由于纽约州对原有的A级性犯罪的法律条文已作多次修改,现在能定为A级的重罪,在1998-1999期间只能算B级。更重要的更改是:A级性重罪现在没有追述控告时间之限,以前有年限。桑兰的指控的事发生在13年前,按纽约州法律规定,对1998-1999年发生的任何级别的性犯罪,控告追述期限最多只能在10年之内。何时发生的罪行都得按发生时的法律条文办。
自桑兰报案后,很多人就诉讼期限问题发生争执。有人说没有诉讼期限(一位专办移民的律师这么认为),有人说最多10年。到底有 没有期限?如果有,是多少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桑兰报案时她自述的性侵、被强奸到何等程度外人无法得知?但不妨往最严重的方面去考虑,那就是她的控告已经不是“插导尿管”、“洗澡”和“买文胸”那么简单, 而自述的程度是;一个“未成年残疾人在“不能自主”的情况下被人“强奸”了。
按照现今纽约州的法律规定,如桑兰自述是事实,事情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后,确实可将被告划为“一级强奸罪”,或A级重罪(Class A Felony),此类重罪的确没有诉讼期的限制(这条法律认定时间是从2008年的8月5日开始)。桑兰报案太晚、所控告的事又发生在12年之前。纽约州这一新规定她不能沿用。按当时纽约州 有关法律规定,就是她自述的是事实,被告也只能算B级重罪,桑兰的诉讼期限为5年,即便有理由延期,也最多延期5年,合共10年,如果从 桑兰成年之日(1999年6月11日)开始计算,也已经过期。
另;纽约州法律对于发生在1998年或1999年的性侵或强奸罪,倘若能立案上法庭,法官是参照当年的法律规定来计算诉讼期限给被告定罪,还是应该参照现今的法律来计算及定罪的?答案是必须参照当年的法律,而不是参照现今的法律。
纽约州法律规定,某人在10年前的违法行为,只能按照10年前的法律条文来追究,不能参照今天的法律来量刑,这是美国法律的一个基本常识。
美国每一个地方有每一个地方的法律条文,并按当地情况常作修改,从前认为合法的事情,如今可能是非法的;从前认为是轻罪,如今可能定为重罪;反之亦然。这是美国刑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英文称:“Ex Post Facto” Law ,其实这是个拉丁词汇,意思是: “不能走回头路”。即刑法只唔用於其生效以後的行?,?其生效以前的行?不唔用。 这个原则在美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U. S. Constitution, Article I, Section 9)。
显然,自桑兰的刑事报案后发生争论的原因是,很多人不知道有关法律在纽约州于2008年时修改,或不知道应该参照修改前还是修改后的法律给予立案还是不可能立案,以及不了解发生在多年以前的案子是如何定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