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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这类普通商业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签与不签怎么签,与外人没有利害关系。即使公布出来也不影响其他人利益。就像我对海明的医疗保险合同没兴趣知道,他也没兴趣知道我的汽车保险合同一个道理。所以我给保险公司的邮件里,表明那不是我的钱,本来也轮不到我干涉。
TRG这次答应给予桑一些原来合同里没有的待遇,包括将康复理疗报销延伸到境外,一次性给付7.5K, 家庭护理合理费用等。我如何看待这种行为?
我以前说过,这种让步,从纯商业角度说,是正确的决定。TRG经理比较一下他们从体协收到的保费收入和他们出具的保单责任范围($10M),再估算一下上述让步的价值,就会得出‘那实在是微不足道的小钱’的结论。该保单项下仅出现了桑一个责任,为她支付的各种费用估计总额与这笔业务收入相比,实在是小意思。所以息事宁人给点儿小钱以绝后患,还是合理的。(另外让人好笑的是,7.5K这个数字是怎么谈出来的。我要是TRG经理我离开海明办公室后都会笑话桑黄海这三个中国傻叉实在太傻叉了,都不知道这个‘饮茶’钱金额简直是侮辱。要换上有商业经验和知识的人坐在桌子对面,看到TRG已经愿意谈判而不是根本连电话邮件都不回,就该知道这是个狮子大开口的机会,就知道即使是750万至少75万再不济7.5万对TRG来说都不是多大问题。)
我明知如此,为什么还要反复敲TRG公司的门呢?这是因为,TRG的保密需要,不仅是符合上述的通常惯例,还有个特殊需要:即与桑的和解,他们不好意思让其他保户知道。他们心里有些理亏:桑海一提出诉讼,TRG就做了妥协让步。这个亏理,是对其他保户的亏欠,或说是歧视。不闹的没奶吃,哭闹的哪怕没道理也给奶,这对一个专业公司的声誉脸面是个污点,也是个弱点---其他成千上万个保户知道后必定会利用这个弱点来占便宜,那时TRG就吃不消了。所以TRG必须要对此保密。
我在做的事,就是掀开这伤疤,羞辱TRG的脸面---专业公司人士花得起几千几万破财消灾,但丢不起这个脸—被一个唐人街小丑律师给唬住了。但最具杀伤力的,是把此事传遍TRG的其他保户。不知哪里有TRG保户论坛什么的地方?
这事要是搁在其他任何人身上,我都不会抗议。我甚至在我给TRG经理的信中,表明我并不在意(not begrudge)一个残疾人获得尽可能好的福利待遇。但桑黄海这三个人渣满嘴谎言,缺德无耻,不配。
我还想到一个进攻角度:TRG公司的Mr. Richard J Fabian, 曾对网友(艾艾?)和曹长青发表过评论,似乎说什么‘没有任何增加改变’。谁有他们两人的文章博客原文?如果能帮我找到,而且发辫先生真那么说过那话,那就是一颗威力巨大的手雷:撒谎是个大罪。TRG明明改了合同他却说没有改,以为保密合同能真做到保密。我就拿这颗手雷炸烂TRG和他们上层控股公司的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