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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1)刘谢承诺问题
属于赠与合同,原来中国民法将赠与合同划归为实践合同,就是交付赠与物时,合同才成立的;现在虽然改为诺成合同,但赠与人有随时撤销合同的权利,公益慈善经公证的除外。
适用法律问题,中国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除非双方同意, 我个人认为应适合中国法律,因为赠与行为是在中国发生,应适用行为发生地法律。
我看了SL证据 -谢给浙江体委一封信,信上面:"...自愿帮助SL...",但清晰地说明,不管任何情况,对帮助是以十年为限(根本就没有说终生的),还有就是这是企业对SL的帮助承诺,而不是刘谢私人承诺(里面写明是...董事长:谢晓红),企业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该企业2003年注销了,莫虎答辩里也提到企业2003年已终止支付,就是说法律上,即使构成承诺(合同),2003年违约了,到现在,已过诉讼期限了(好象说是6年的)。
2)友好基金问题
莫虎说SL不等于友好基金会(按法律人的说法,基金会是独立法人), 友好基金的钱不是SL的钱,SL不是适格的原告 ---太概是这个意思,只是表述的问题。
我对美国法律不了解,个人意见,供参考。
To: Obama_2011 你曾经说:那几个挺桑的很难跟他们沟通。他们理解问题都是按自己的思维方式来,不管别人写的是什么意思
这是涉及原告是否适格问题,不是诉讼期限问题,友好基金会可以给钱SL,也可以不给钱SL的,友好基金会的钱不是SL的钱,即使刘贪污友好基金会的钱,SL也没有资格告刘的。
To: sanglantongxiang 你曾经说:这是涉及原告是否适格问题,不是诉讼期限问题,友好基金会可以给钱SL,也可以不给钱SL的,友好基金会的钱不是SL的钱,即使刘贪污友好基金会的钱,SL也没有资格告刘的。
一张2008年6月约14万美元的基金余额从银行转交桑兰之本人的证明,上有刘的签字,标明的身份是“基金经理”。
所以桑兰对刘国生谢晓虹夫妇的诉讼案, 其诉讼时限应该从2008年6月开始计算,
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sltx/details/869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