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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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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正在面临离婚的当事人反复向本律师咨询其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本以为早就为其分析清楚了,没想到前几天又向本离婚律师咨询了一个颇为奇怪的问题。
这位女士与男方结婚十几年了。在二人登记结婚前半年,她独自在北京市朝阳区支付首付款并贷款若干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目前贷款已经还清。
由于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二人目前已经闹到了离婚的地步。为此,这位女士向本律师咨询了该房产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既然房屋是女方婚前独自购买,则该房产应该是女方个人财产。然而,其中又涉及到了婚后二人共同还贷的问题,因此在离婚时女方应该就婚后所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向男方支付补偿。
这个案子十分普通,结合男方也同意离婚的态度来看,只要女方发起离婚诉讼,应该不用耗费太多的时间便能彻底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然而,女方还另有打算——想要在离婚时说服男方让步,以便获得更多的财产。对于这种法律之外的更高要求,本律师只能建议其自行协商解决,因为单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是基本上办不到的。
就这样过来一个多星期,这位女士突然又找到了我,并说:“宋律师,男方也找律师了。男方说他的律师说‘因为买房距离结婚时间太近,所以男方有权获得更多的补偿,绝对不止婚后还贷和相应升值的部分。’法律上是有这个规定吗?这事儿都把我搞蒙了。”
听了这位女士的话,本律师竟然无言以对——这都是什么问题吗?就凭男方毫无根据地顺嘴胡说八道,也值得我来解答一下?如果男方所说果有其事的话,那法律为什么还要严格区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呢?这种区分岂不失去了法律意义?
也许是把本律师招惹得也不耐烦了,便说:“男方胡说八道呢。你去起诉吧,起诉后你就不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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