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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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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律师所代理的众多离婚案件中,有一类是比较特殊的。那就是与精神病患者离婚的案件。但凡遇到此类案件,基本上都是要与精神病患者的家人展开诉讼对抗,而这在女性一方为精神病人的案件中最为常见。究其原因,乃是精神病患者家属的心理——好不容易给精神病家人找了个人家。终于可以把这个“包袱”交给别人去照管了。这其中既有自私的考虑,也有中国传统男娶女嫁的思想在作祟。
了解了上述女性精神病患者一方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之后,我们便可以遇见到他们在诉讼中的目的是什么。首先,被告方不愿意离婚;其次,即使离婚也要获得些补偿,否则好不容易被想法设法推出去的“包袱”又回来了,如何甘心呢?
了解了他们的诉讼目的之后,我们还需要了解他们可能采取的诉讼策略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原告会以被告婚前隐瞒精神病史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于是,被告方就会否认,声称结婚之前原告便已经知到被告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声称被告在结婚之前身体健康,患病乃是婚后被原告折磨所致。
对于被告的第一种策略,化解起来比较简单——婚前告知乃是被告一方的法定义务。既然是义务,那么被告自然负有主动举证证明的责任。因此,原告只要坚称被告在结婚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则法官便会要求被告方自证此事。
对于被告的第二种诉讼策略,化解起来会有一些难度。因为这通常需要原告获取被告在结婚前便已患有精神疾病的证据。这些证据通常需要向医疗机构调取,而能够治疗精神病的医疗机构又有很多。因此,原告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运用各种手段去锁定被告在婚前曾经就医的医疗机构,进而获取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一旦获取了该证据,则法官基本上可以直接认定被告隐瞒了精神疾病的事实,从而做出撤销婚姻关系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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