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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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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达到一定期限是法官决定是否判离的重要参考标准。试想夫妻双方在闹矛盾并分居后长期互不关心、帮助的状态能够充分说明二人的感情差到了何种程度。为此,原告在起诉离婚时一定要考虑分居这个问题。即使分居时间尚达不到法定的标准,也要尽可能地让法官确认该事实。为本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的二次起诉打下良好的基础。
既然分居事实非常重要,本离婚律师认为有必要来谈论一下如何证明分居的问题。一般来说,对于夫妻不在一起生活这件事情,被告往往是不持异议的。然而,仍然有少部分被告为了达到拖延离婚的目的,而在法庭上公然撒谎,说什么双方没有分居,或者在分居时间上进行狡辩。因此,本离婚律师认为原告提前收集证据,预防在法庭上被告撒谎否认还是有必要的。
由于所有的离婚案件不可能完全相同,本律师仅就几种常见情况举几个例子。
一、原、被告之间的微信、短信或者邮件内容。尤其是在刚开始分居以及被告得知原告已经起诉这两个时间段内,最容易出现确认双方已经分居,甚至是从何时开始分居的聊天内容。
二、原、被告之间的谈话录音。
三、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
四、证人证言。
五、在涉外离婚案件中,一方在国内,另一方在国外的情况,双方的出入境记录将是最直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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