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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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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不想再评论韩寒和方舟子之间的事情了,但看到一些网友本来是好朋友却为这事争得面红耳赤,甚至动粗口,忍不住再说上两句了。
在本博看来,韩寒和方舟子的出现都是社会的一种怪胎。比如韩寒,是信仰缺失情况下人为造出的“神”,而方舟子也是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被标榜出来的“打假斗士”。说白了,由于社会体制的不健全这两个本该不出现的东西都让我们碰到了。如果社会体制健全,不管这两人如何炒作,绝对不会这样轰轰烈烈的。抛开社会的因素不说,我从国内法律的角度分析下这两人的争斗。
国内民法的最基本的一点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国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此规定的意思是,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要自已提出证据证明。例如甲认为乙欠了自已钱,就要提出乙欠钱的证据(欠条等)如果乙反过来说钱已经还了,也要提出自已的证据。
我们再看韩寒和方舟子的争斗,韩寒既然拿出了自己手稿证明是自己写的,那方舟子就要拿出证据证明那些手稿是假的。从目前看来,方舟子在记者采访中所说的话仍是质疑,并不能当做证据,更认为韩寒父亲拿出的两封信的证据是假的。这一点本博认为韩寒完全是按法律程序走的,而方舟子明显的是违法了。就是韩寒父亲拿出的两封信是假的,也轮不到你方舟子去验证的,那需要由专门的验证机构去鉴定的。不然的话,还要那些司法鉴定部门和公证部门干啥?可以确定的是,方舟子不但违了法,并且把违法的把柄明明白白地交给了对手。
再说说方舟子是不是诬陷韩寒。同样的一句话,出自不同人的口所产生的影响和分量是不同的,我们说法律不公和政府官员说法律不公产生的社会效应是完全不是一个等级的。如果我们普通网友去质疑韩寒是很正常的,也不会产生甚大社会的影响和伤害。但方舟子就不同了,方舟子是社会标榜出来的“打假斗士”,他的质疑产生的社会效应就是打假,就是否定。打假和否定必须拿出确切的证据才可说话的,而方舟子犯了法律的大忌,已经明显的涉嫌诬陷。怪不得韩寒这次要与方舟子对簿公堂,并拿出了相当多的稿件,在韩寒背后肯定有法律界的高手进行指点的。方舟子既然已经接受了韩寒的法律挑战,他也一定找了自己的律师,但他在记者采访中表现的极其心虚,甚至先说起法庭的不公来了,这说明他已经认识到自己有些不妙了,靠逻辑分析打悲情牌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也就是说,韩寒在法庭上拿出了证据证明那些作品是自己写的,方舟子也必须拿出证据证明那些作品不是韩寒写的,不然,方舟子必输无疑。法庭认得是证据,不是什么逻辑思维!靠逻辑思维,拿黄建的话说,桑兰当时在美国那么受欢迎,每人随便捐一美元,岂不是桑兰基金是两亿美元吗?事实上桑兰基金也就十几万美金。
不管韩寒和方舟子的这场争斗结果如何,但我希望通过这场争斗,把这两个被“神话”的社会怪胎背后的肮脏东西大白于天下,也许对社会进步有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