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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司法豁免权的打假将沦落成打劫

热度 14已有 8604 次阅读2012-3-15 20:00 |系统分类:杂谈| 打假, 豁免权, 司法 分享到微信

      方韩大战,如今越演越烈,韩寒到底有没有找人代笔作假一时成为媒体和网络谈论的焦点。由此,也衍生出一系列新问题,比如“打假应该掌握什么样的度?”、“对作家的常识推理打假是学术研究吗?”、“打假是否应该规避法律的监督?”。昨日正值“三一五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就是民间俗称的“三一五打假日”,新浪新闻中心发布一篇文章《专家称方舟子质疑韩寒不是毁谤是考据》,作者是《环球财经》副总编辑张捷。在打假日发表这样的文章,显然有一番深意。带着好奇看完气势宏大的全篇文章之后,原以为会弄清楚方舟子质疑韩寒的性质是合法的考据而不是毁谤,但没想到深入思考之后却发现其间疑问多多,越发显得方舟子这次针对韩寒的代笔质疑的打假性质有些可疑。
 
       首先很有意思的是,作者提到了韩寒的支持者偷换概念,偷换了“考据”和“诽谤”的概念,并指出“所谓诽谤,是无中生有和指鹿为马;如果是确有其事和指鹿为鹿,怎么能说是诽谤呢?”但是作者也分明指出“如果是”确有其事,却又已经已经把韩寒代笔作假直接定性了。作者还说道“如今韩寒及“韩粉”们指鹿为马,把正常的文学学术研究变成“诽谤”,”那么什么是正常的文学学术研究呢?正常的文学学术研究难道是象作者后文写道“不扒下他们的外衣、戳穿他们谎言、将一众宵小打下神坛,中国新时期的文艺复兴哪里能够有希望?”?事实上,我在这篇文章中看到的恰恰是作者在偷换概念,把方舟子的盲目打假行为过度而涉嫌对公民名誉的毁谤偷换成方舟子是在进行正常的文学学术研究,是合法的考据。打假变成了文学研究,毁谤变成了考据。究竟是否毁谤还言之尚早,但非要把这次声势浩大的倒韩事件描述成正常的文学学术研究,恐怕很难得到众多关心这个事件的网友认同。
 
      其次是作者提到支持韩寒的公知们叶公好龙,不维护方舟子的言论自由权利。其中描述了一段“比如,读者买了一本据称是韩寒的《三重门》,这本书的产权就是读者的而不是作者的,即便韩寒真是作者,他的权利在这本书上也是用尽了,他的权利已经转化为书价中的版税了。读者作为这本书的所有者,当然有权对于自己的书进行评论。作品进入到公众流通领域,作品的著作权就用尽了,变成作品介质所有者的所有权了,对于自己所拥有的东西进行评论难道不是言论自由和所有者的私权?而对于自己所拥有的东西进行考据,更是一个私权,在学术界谁拥有作品,尤其是历史上流传的孤品,谁就有优先甚至排他的研究权利,比如学术界研究鲁迅等作家的作品及进行相关评论考据,本身不是一种研究工作吗?如果方舟子合法购买了韩寒的作品或者合法渠道浏览韩寒的作品,韩寒限制方舟子的评论权、考据权、研究权,反而是在侵犯方舟子的权利。对于买书人拥有的书籍,评论考据一下,探究一下到底是谁写的,既是购买者的言论自由,也是购买者的所有权私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这段话看似写得很有道理,实际上再次狡猾地在进行诡辩。方舟子买了韩寒的书,获得的私权仅仅是这本书本身,但不是韩寒的这部作品的全部,而方舟子买的一本书显然也不是孤品。这是在玩文字上的“这本书”的双重意思的混淆把戏。对于方舟子买的这本书进行正常的评论和考据研究无可厚非,如果方舟子能公开发表声明之前所说只是正常的文学学术研究,无关打假,我想韩寒并不会介意,能够接受这种变相的道歉。在韩寒起诉方舟子的诉状中就已经明确指出“文可批而不可谤”,方舟子要如何批这本书写得差是他的权利,韩寒并没有限制方舟子的相关权利。
 
      第三点,就算方舟子目前所做的是该文作者所说的的考据。那么我们来看看考据是什么。根据百度百科的资料显示,考据也叫考证,一般是指在研究历史文献和历史问题的时候,根据资料来考核来考核和证实及说明。换个角度来讲,其实也就是考核证实“证据”。按照考据中证据形式的不同分其为三种,理证、书证和物证。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这三种力法每每是相互参合使用。这样既可使证据更加充分.又可使说理更为透彻。其中理证是指有些史料,从道理上讲值得怀疑,但是又无确凿的证据,只得根据逻辑推理来判断其正误。而书证是指利用谓书、上书等各类档案资料以及各种书籍为依据,考证史料正误的一种考据方法。物证是指以出土的龟甲、金石以及其他考古器物为依据,考证史料正误的一种考据方法。作者把这套古代的方法搬出来其实就是想让方舟子规避现代法律对他的打假行为的约束。作者重点提到了理证,甚至结合到了西方的自由心证来加强说明力度,强调在方韩之争中理证的重要性。事实上,我们可以在百度百科关于“考据”的详细解释中清楚地看到“理证是一种难度较大的考据方法,要想掌握好它,除了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功外,还要有卓越的识别与判断能力,正如陈垣先生所说: “考证贵能疑,疑而后能致其思,思而后能得期。”(《通监胡注表敝·考证篇》)否则,不是发现不了问题,就是会犯主观武断的错误。因此,动用理证方法时必须要小心谨慎。””而另外恰恰还有“物证的起源很早.南北朝时颜之推便旨创出用金石文字考订文献的方法,在考证所依据的资料方面开拓出这样一个重要的领域。其后,随着考古事业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而且今后它亦必定成为最为重要的依据资料之一。”这说明其实古人的考据方法和现代的法律重视证据是毫无矛盾的。要严密地推理出一件事情的真相,任何时候都要证据作为事实基础,然后再在这个基础之上展开逻辑推理证明,也就是作者想说的理证。如果抛开证据而单独谈理证,只是空中楼阁。所以说,作者实际上甚至希望方舟子只需要理证,连完整的考据都不用。当然,只谈理证这应该是作者想帮方舟子创造的环境。
      那么我们来看看我国的证据法对证据的相关描述,很快就可以明白为什么作者希望方韩之争不要进入司法程序而只是考据里面单一的理证。
     
      引自《证据学》:什么是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证据有七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如何取得证据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又称证据事实。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证据,又称证据来源、证明手段。诉讼证据与科学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证据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纳入国家诉讼活动的范围,并受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所调整和制约。
  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因此,证据问题历来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
      目前网上流传的所谓韩寒代笔证据很多,其中相当一部分其实根本不具备法院对证据的判断和认定,司法机关审查和确定证据的真伪,并对案情事实作出结论。中国的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审查证据要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证据是否确实,一方面要进行个别审查,即从证据的本身进行审查,如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所根据的资料是否可靠等;另一方面要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它们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个别审查和综合审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常是同时进行的。
 
       第四点,在文中结尾,作者呼吁“对于方舟子先生与韩寒先生的诽谤官司,我们要谨防一个恶例的出现:用司法手段阻止别人的质疑。“文革”的灾难之一就体现在人为地把质疑者妖魔化以及迫害质疑者合法化所造成的灾难。不论人们是否相信方舟子所质疑的内容,但是绝对要维护方舟子提出质疑的权利;以司法干预和滥用诽谤威胁,封杀社会对于权威和公众人物、事件、出版物等的质疑,必定是法治的倒退。我们社会的文明进步,就是在不断的质疑当中成长的。”在这里,作者犯了一个明显的错误,就是质疑的合法性。当质疑本身采取的方式方法不合法的时候,那就成了毁谤。作者在这里把合法的质疑和非法的毁谤连为一体加入到了结尾他所呼吁的口号,就是谨防司法手段阻止别人质疑,不论人们是否相信方舟子的质疑,但是绝对要维护方舟子提出质疑的权利。作者指出了文革的灾难一直就体现在认为地把质疑者妖魔化以及迫害质疑者合法化,但是他并没有指出文革灾难也起源于“怀疑一切”的氛围下的所有质疑都合法化,在非法的质疑下无辜干部群众遭受迫害的事实。
 
       综合上面四点的陈述,我们可以发现,这篇文章实际上试图把方舟子的打假行为描述成正常的文学学术研究而规避当打假行为过度导致产生毁谤后果的风险。并希望一个“考据”名词的出现帮助方舟子的纯粹用常识“理证”也就是网传的“肘子体打假逻辑”实现合法化,并规避进入司法程序的风险。但这显然是行不通的,打假行为不可能凌驾在国家法律之上。如果打假拥有了司法豁免权,那么它最终将会沦为披着打假外衣的打劫。当这种权力的倾斜让更多的人看到甜头的时候,每个人都参与到这种所谓的只需要“常识理证”的打假中来,那么可以预见的是社会大面积的动荡。为什么这么多社会公知都选择支持韩寒?我认为他们相信韩寒与否也许都不重要,他们甚至支持的都不是韩寒,而是这个社会的基本安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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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81 个评论)

回复 mgzww999 2012-3-15 22:41
我同意他的文章的论点,但是不同意他的许多论证。我完全不同意您的论点,您的论证比他还糟。您批驳的论题是一个伪命题,“拥有司法豁免权的打假将沦落成打劫”,这句句话本身是一定正确的,没有人会反驳,这也不是作者的观点。作者的说的是“质疑方没有违背法律”,这才是您应该反驳。这是典型的偷换论题的低级诡辩术。事实上,方也没有司法豁免权,他(自己说)卷入过十几起法律诉讼。

本来这种偷换了论题的文章是完全可以被忽略的,但是我还是读了一遍。发现很多逻辑漏洞。第一,您混淆了历史考证和现实质疑;第二您混淆了司法推论和非司法质疑。这是你们最常犯的错误。如果以法律做类比,质疑的一方是原告,被质疑的一方是被告。质疑者不是法官,他们不需要做无错假定,恰恰相反,质疑必须是从有错假定开始。所以您引用的法律根本不适用。

只有韩寒起诉方舟子,才可以依法律标准判定,但是遗憾的是,在法庭上,举证的责任就在韩寒了。方舟子按照他的推理得出肯定性的结论,无论多么肯定、无论韩寒自己认为多么荒唐,也是方自己的观点,受言论自由保护。韩寒则必须证明至少以下全部三点:

1. 方舟子利用了虚假事实。
2. 方舟子知道那个事实是虚假的,或者就是他编造的。
3. 方舟子的行为给韩寒造成了可以衡量的损失。

我看不出您的论述中有虚假事实的证据。最后一点更由于韩寒自己承认“表现得象一头猪”而不好确定了,即使前两条成立,在衡量伤害时,我们怎么区分韩寒的名誉损失中,有哪些是方舟子造成的,那些是由于他自己“猪一样的表现”造成的呢?

您的论述一如既往,逻辑错误比比皆是,现仅举两例:

A. “方舟子买了韩寒的书,获得的私权仅仅是这本书本身,但不是韩寒的这部作品的全部,而方舟子买的一本书显然也不是孤品。”请问,哪一个三鹿奶品的受害者喝了所有牛奶?

B. “在韩寒起诉方舟子的诉状中就已经明确指出“文可批而不可谤””又是一个和您的题目一样的伪命题,把结论当作命题,所以是一句废话。方舟子和任何质疑者说过可以诽谤了吗?是否诽谤正是要证明的结论,怎么当做前提使用了?最有意思的是,您在这里把韩寒的话当做判定标准,这等于您在桑兰案的分析中承认“桑兰说”可以作为证据。别人可以犯这样的错误,您不应该。

只要论题被偷换了,其它都是废话!做一个类比,有人拿出一个四条腿的动物,并声称是马,有人说那不是马而是一头鹿。您却花费所有篇幅,去论证那不是一头驴。再严禁的论证还有什么意义吗?

这是一篇垃圾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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