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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司法豁免权的打假将沦落成打劫

热度 14已有 8606 次阅读2012-3-15 20:00 |系统分类:杂谈| 打假, 豁免权, 司法 分享到微信

      方韩大战,如今越演越烈,韩寒到底有没有找人代笔作假一时成为媒体和网络谈论的焦点。由此,也衍生出一系列新问题,比如“打假应该掌握什么样的度?”、“对作家的常识推理打假是学术研究吗?”、“打假是否应该规避法律的监督?”。昨日正值“三一五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就是民间俗称的“三一五打假日”,新浪新闻中心发布一篇文章《专家称方舟子质疑韩寒不是毁谤是考据》,作者是《环球财经》副总编辑张捷。在打假日发表这样的文章,显然有一番深意。带着好奇看完气势宏大的全篇文章之后,原以为会弄清楚方舟子质疑韩寒的性质是合法的考据而不是毁谤,但没想到深入思考之后却发现其间疑问多多,越发显得方舟子这次针对韩寒的代笔质疑的打假性质有些可疑。
 
       首先很有意思的是,作者提到了韩寒的支持者偷换概念,偷换了“考据”和“诽谤”的概念,并指出“所谓诽谤,是无中生有和指鹿为马;如果是确有其事和指鹿为鹿,怎么能说是诽谤呢?”但是作者也分明指出“如果是”确有其事,却又已经已经把韩寒代笔作假直接定性了。作者还说道“如今韩寒及“韩粉”们指鹿为马,把正常的文学学术研究变成“诽谤”,”那么什么是正常的文学学术研究呢?正常的文学学术研究难道是象作者后文写道“不扒下他们的外衣、戳穿他们谎言、将一众宵小打下神坛,中国新时期的文艺复兴哪里能够有希望?”?事实上,我在这篇文章中看到的恰恰是作者在偷换概念,把方舟子的盲目打假行为过度而涉嫌对公民名誉的毁谤偷换成方舟子是在进行正常的文学学术研究,是合法的考据。打假变成了文学研究,毁谤变成了考据。究竟是否毁谤还言之尚早,但非要把这次声势浩大的倒韩事件描述成正常的文学学术研究,恐怕很难得到众多关心这个事件的网友认同。
 
      其次是作者提到支持韩寒的公知们叶公好龙,不维护方舟子的言论自由权利。其中描述了一段“比如,读者买了一本据称是韩寒的《三重门》,这本书的产权就是读者的而不是作者的,即便韩寒真是作者,他的权利在这本书上也是用尽了,他的权利已经转化为书价中的版税了。读者作为这本书的所有者,当然有权对于自己的书进行评论。作品进入到公众流通领域,作品的著作权就用尽了,变成作品介质所有者的所有权了,对于自己所拥有的东西进行评论难道不是言论自由和所有者的私权?而对于自己所拥有的东西进行考据,更是一个私权,在学术界谁拥有作品,尤其是历史上流传的孤品,谁就有优先甚至排他的研究权利,比如学术界研究鲁迅等作家的作品及进行相关评论考据,本身不是一种研究工作吗?如果方舟子合法购买了韩寒的作品或者合法渠道浏览韩寒的作品,韩寒限制方舟子的评论权、考据权、研究权,反而是在侵犯方舟子的权利。对于买书人拥有的书籍,评论考据一下,探究一下到底是谁写的,既是购买者的言论自由,也是购买者的所有权私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这段话看似写得很有道理,实际上再次狡猾地在进行诡辩。方舟子买了韩寒的书,获得的私权仅仅是这本书本身,但不是韩寒的这部作品的全部,而方舟子买的一本书显然也不是孤品。这是在玩文字上的“这本书”的双重意思的混淆把戏。对于方舟子买的这本书进行正常的评论和考据研究无可厚非,如果方舟子能公开发表声明之前所说只是正常的文学学术研究,无关打假,我想韩寒并不会介意,能够接受这种变相的道歉。在韩寒起诉方舟子的诉状中就已经明确指出“文可批而不可谤”,方舟子要如何批这本书写得差是他的权利,韩寒并没有限制方舟子的相关权利。
 
      第三点,就算方舟子目前所做的是该文作者所说的的考据。那么我们来看看考据是什么。根据百度百科的资料显示,考据也叫考证,一般是指在研究历史文献和历史问题的时候,根据资料来考核来考核和证实及说明。换个角度来讲,其实也就是考核证实“证据”。按照考据中证据形式的不同分其为三种,理证、书证和物证。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这三种力法每每是相互参合使用。这样既可使证据更加充分.又可使说理更为透彻。其中理证是指有些史料,从道理上讲值得怀疑,但是又无确凿的证据,只得根据逻辑推理来判断其正误。而书证是指利用谓书、上书等各类档案资料以及各种书籍为依据,考证史料正误的一种考据方法。物证是指以出土的龟甲、金石以及其他考古器物为依据,考证史料正误的一种考据方法。作者把这套古代的方法搬出来其实就是想让方舟子规避现代法律对他的打假行为的约束。作者重点提到了理证,甚至结合到了西方的自由心证来加强说明力度,强调在方韩之争中理证的重要性。事实上,我们可以在百度百科关于“考据”的详细解释中清楚地看到“理证是一种难度较大的考据方法,要想掌握好它,除了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功外,还要有卓越的识别与判断能力,正如陈垣先生所说: “考证贵能疑,疑而后能致其思,思而后能得期。”(《通监胡注表敝·考证篇》)否则,不是发现不了问题,就是会犯主观武断的错误。因此,动用理证方法时必须要小心谨慎。””而另外恰恰还有“物证的起源很早.南北朝时颜之推便旨创出用金石文字考订文献的方法,在考证所依据的资料方面开拓出这样一个重要的领域。其后,随着考古事业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而且今后它亦必定成为最为重要的依据资料之一。”这说明其实古人的考据方法和现代的法律重视证据是毫无矛盾的。要严密地推理出一件事情的真相,任何时候都要证据作为事实基础,然后再在这个基础之上展开逻辑推理证明,也就是作者想说的理证。如果抛开证据而单独谈理证,只是空中楼阁。所以说,作者实际上甚至希望方舟子只需要理证,连完整的考据都不用。当然,只谈理证这应该是作者想帮方舟子创造的环境。
      那么我们来看看我国的证据法对证据的相关描述,很快就可以明白为什么作者希望方韩之争不要进入司法程序而只是考据里面单一的理证。
     
      引自《证据学》:什么是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证据有七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如何取得证据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又称证据事实。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证据,又称证据来源、证明手段。诉讼证据与科学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证据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纳入国家诉讼活动的范围,并受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所调整和制约。
  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因此,证据问题历来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
      目前网上流传的所谓韩寒代笔证据很多,其中相当一部分其实根本不具备法院对证据的判断和认定,司法机关审查和确定证据的真伪,并对案情事实作出结论。中国的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审查证据要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证据是否确实,一方面要进行个别审查,即从证据的本身进行审查,如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所根据的资料是否可靠等;另一方面要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它们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个别审查和综合审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常是同时进行的。
 
       第四点,在文中结尾,作者呼吁“对于方舟子先生与韩寒先生的诽谤官司,我们要谨防一个恶例的出现:用司法手段阻止别人的质疑。“文革”的灾难之一就体现在人为地把质疑者妖魔化以及迫害质疑者合法化所造成的灾难。不论人们是否相信方舟子所质疑的内容,但是绝对要维护方舟子提出质疑的权利;以司法干预和滥用诽谤威胁,封杀社会对于权威和公众人物、事件、出版物等的质疑,必定是法治的倒退。我们社会的文明进步,就是在不断的质疑当中成长的。”在这里,作者犯了一个明显的错误,就是质疑的合法性。当质疑本身采取的方式方法不合法的时候,那就成了毁谤。作者在这里把合法的质疑和非法的毁谤连为一体加入到了结尾他所呼吁的口号,就是谨防司法手段阻止别人质疑,不论人们是否相信方舟子的质疑,但是绝对要维护方舟子提出质疑的权利。作者指出了文革的灾难一直就体现在认为地把质疑者妖魔化以及迫害质疑者合法化,但是他并没有指出文革灾难也起源于“怀疑一切”的氛围下的所有质疑都合法化,在非法的质疑下无辜干部群众遭受迫害的事实。
 
       综合上面四点的陈述,我们可以发现,这篇文章实际上试图把方舟子的打假行为描述成正常的文学学术研究而规避当打假行为过度导致产生毁谤后果的风险。并希望一个“考据”名词的出现帮助方舟子的纯粹用常识“理证”也就是网传的“肘子体打假逻辑”实现合法化,并规避进入司法程序的风险。但这显然是行不通的,打假行为不可能凌驾在国家法律之上。如果打假拥有了司法豁免权,那么它最终将会沦为披着打假外衣的打劫。当这种权力的倾斜让更多的人看到甜头的时候,每个人都参与到这种所谓的只需要“常识理证”的打假中来,那么可以预见的是社会大面积的动荡。为什么这么多社会公知都选择支持韩寒?我认为他们相信韩寒与否也许都不重要,他们甚至支持的都不是韩寒,而是这个社会的基本安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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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81 个评论)

回复 漂泊未还家 2012-3-18 15:02
mgzww999: 又在偷换概念。我说"韩寒应该知道",是指韩寒的律师会告诉他,不是说他有足够的法律知识自己本来就知道。

他本来要起诉的是方舟子一个人,后来突然多了一个他 ...
不是我偷换概念,而是您转移话题。

今天中午午休前看到您在随笔博客的谈话,让我很震惊。我觉得如果您这么在乎这个问题上的输赢,我们没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浪费彼此精力和诚意。从我们开始辩论,我就已经说得很清楚,希望双方的辩论能平和不带情绪,您也说希望能够诚实地公平辩论。我们都预见到双方不大可能说服对方,在我看来,你我双方虽然都尽力做到客观,但由于信息不充分,现有证据不足,主观推断不可避免占大部分。因此与其说辩论,不如说是交流看法,意义也仅限于此。这场辩论没有输赢,既然没有结局,不妨算作平手和局。当然,如果您在您朋友面前单方宣布您的胜利,那是您的自由。视觉不同,判断有异也是正常。

不过我对您在随笔博客里的做法确实有些耿耿于怀,这也算我器量不够吧。我觉得您在您的朋友面前炫耀您的胜利贬低我的智商无可厚非,每个人有自己的个性,正常。只是您一边在这里说我这篇文章垃圾,却又一边借用我这篇文章的观点在朋友前高谈阔论方舟子打假如何不合理,我不能不表示我的抗议。并且,请在贬低我智商的同时不要扭曲我的观点为您的胜利助兴。您都知道,在您眼里我的智商本就不高,您再扭曲一下,恐怕剩下的就不多了。还是以您一直倡导的辩论中诚实的名义,为我留一点吧。

为您扭曲我的观点做如下必要澄清:
第一,我从来没有劝说您不再质疑韩寒并接受韩寒没有造假的结论,并且我在韩寒是否造假问题上目前没有结论,我一再申明我只是因为自己的经历和经验选择相信他。
第二,我从来没有说因为方舟子打假方式方法错误就可以证明韩寒没有造假,而是您自己本人一直在强调很多人质疑方舟子和方老婆就是为了证明韩寒没有造假。
回复 漂泊未还家 2012-3-18 14:03
愚人: 恕我无知,我这里指的狂禅是指那种懂了点学问,口上头头是道,实修功夫一点都没有的。具体参见南怀谨先生的「圆觉经略说」。佛经中谓任病。我拿来也就是个类比, ...
多谢愚人兄好意,不过见您在我博客受扰,心有不安。

关于我于三九之间争论,兄长能一直关心支持,深表感谢,不过您对我言语中的一些解读老实说还是高看我了。三九先生才学出众,看得出在这里也颇有人缘,他的文化背景不见得能接受你我想法观点。言谈教益也讲个有缘,无缘无需强求。
兄长对我所言的理解倒是反让我获益,谢谢指教,我本身其实没想那么多。

看兄长最后一句留言,莫非您是广东人?
回复 漂泊未还家 2012-3-18 13:49
方枪枪: Lawandorder 自己都不承认是这样。
Lawandorder 是个很纯粹的知识分子,我很尊重他。如有机会,烦转致敬意。
回复 方枪枪 2012-3-18 02:42
lfyhao: 枪枪,我很想知道LAO先生什么时候回来写?并且我也期待着?也希望LAO先生能做到一诺千金。
我认为有的法律工作者他是认为等案子有一定结果才会写。其实现在LAO说的不都验证了吗。
以前我对LAO有一定的误解,但是后来看了相关条文后。也能够了解,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海明那样做,作为一个律师就是误导。我也是很久以后才明白的,先我对LAO的分析颇有微词。
回复 lfyhao 2012-3-18 02:32
方枪枪: 最近有些网友指责 mgzww999 的言论导致 Lawandorder 离开美中网,所以 Lawandorder 希望作出一个澄清:

mgzww999 is not just our mutual friend; he is a good ...
枪枪,我很想知道LAO先生什么时候回来写?并且我也期待着?也希望LAO先生能做到一诺千金。
回复 lfyhao 2012-3-18 01:49
漂泊未还家: 老头兄好,在中文网再次相聚,真的很开心。

你说得不错,这件事情最大意义在于检验了国内言论自由到了一个什么样的尺度。没有一个大的事件触动大家的思考,也不 ...
哈哈,漂泊兄,你客气。你看看我和枪枪的对话就能知道,我喜欢对话,不喜欢争论。在网上也好,现实中也罢,你很难通过争论说服谁。只能与观点相同或者说基本相同的人交流,其间存在的争论也是简单的。你觉得没有,我们要想说服一个人的难度大的比翻过珠穆朗玛峰都要难?

我对三九兄也没什么恶意,只是我觉得我的理论水平肯定争不过他,只好免战。他也可能很难说服我,我也够犟。

方的问题不是说他能不能质疑韩,只是他到现在已经不是质疑了。这种自己选择质疑对象、质疑对手,自己制定规则的方法很成问题。这一点有些像现在的美国在世界各地推销所谓的民主差不多了。什么样的制度是民主的,是要有美国来定。这是很难办的。

考据一说更是胡说,韩还没死,你考的那门子据啊?别说韩活着不用考,就是他真死了,凭他那点可怜的文学“成就”(假如能算成就的话),也没人来考据。

漂泊兄,你也不要对什么理工科背景的朋友那样敬畏,其实对于社会问题来讲,理工出身也好,文科出身也罢。大家的思维基本趋同。我也是学理工出身,还是非常纯的理工。我认为不管你学什么出身,遇到什么问题时,最有效的就是,把不管多么复杂的问题往最简单处想。

你不觉得拥护方的很多朋友经常会犯一个致命的错误,或者说问题。那就是他们经常一说谁批判方就一定是韩的粉丝,或者说是拥护韩,这是非常荒谬的。我看你在文字中,在批判方质疑方式的同时,并没表露出来赞同韩,或者说肯定过韩是不是有代笔的事情啊?

漂泊兄,你知道我一开始就和你说方质疑唐、李的错误,与他们所获得利益有没关系是很重要的吗?举个简单的例子,不知道漂泊兄家里有没有为了附庸风雅,买来或者朋友送的假古董,这假古董我们大家都知道他为假,可是放在家里愉悦一下自己也未偿不可吧。假如那天有个类似方的人物,到了你家,非质疑你这假古董的危害性,你会怎么想。但是,假如有一天,你想拿它出去换两个钱花花的时候,有人来质疑,那又不一样了。这样说可能有些绝对,也不太恰当,但是,这最少可以说明一下,有些假的东西,并不一定需要人来质疑什么的。要是按方的这个思路演变下去,世界上绝大多数博物馆都要关门。

漂泊兄,告诉你个特别有趣的事,有个小朋友,她是韩的忠实粉丝,有一天,她告诉我:我最近特别好玩,进了一个反韩迷的QQ群。那个群里专门培训大家如何策反韩迷。我说还有这样的事,你怎么应对啊?她把一大段与那个教官的对话发给了我。我一看,说她,你这是进了个什么地方啊,怎么这么像进了传销团队啊?
回复 方枪枪 2012-3-18 01:12
愚人: 恕我无知,我这里指的狂禅是指那种懂了点学问,口上头头是道,实修功夫一点都没有的。具体参见南怀谨先生的「圆觉经略说」。佛经中谓任病。我拿来也就是个类比, ...
最近有些网友指责 mgzww999 的言论导致 Lawandorder 离开美中网,所以 Lawandorder 希望作出一个澄清:

mgzww999 is not just our mutual friend; he is a good brother with extraordinary intelligence, reason, passion, personal integrity and moral character.  My leaving Sinovision had nothing to do with him and his being there has always been a neutralizing factor for me to return.  Besides, I still owe him an article to be written in his honor.  Whoever criticizes 999 for my departure should really understand that had there been more individuals like him, I would definitely have stayed there!  I hope this clarifies the situation.  Please let 999 know that I will get to him again, sooner or later.

大致翻译:mgzww999不仅仅是我们共同的好友;他是一个具备非凡才智,理性,热情,正直和道德品质的好兄弟。我暂时的离开美中网和他完全无关,而正是他的存在让我期许有一天会再回来。更何况,我至今还欠着一篇文章要为他而作。
原文链接在如下:
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uid=71727&do=blog&id=124221

没有别的意思,只是单就LAO的事就自己所知道的作一点解释。
回复 mgzww999 2012-3-18 00:27
愚人: 恕我无知,我这里指的狂禅是指那种懂了点学问,口上头头是道,实修功夫一点都没有的。具体参见南怀谨先生的「圆觉经略说」。佛经中谓任病。我这里拿来也就是个类 ...
我不需要别人教我如和做人!您觉得需要他教,您自己去清教。辩论中不回答问题,反让对方去找原因,这就是您说的做人?我认为这是虚伪加无赖,我做不了这样的人。
回复 愚人 2012-3-18 00:11
mgzww999: 由于无知,您的贬低变成了恭维:狂禅狂中有定、狂不乱性,是禅中非常高的境界。当然,我不认为我可以做得到。其它的我不辩,但是你错了。不过,既然说到LAO,我 ...
恕我无知,我这里指的狂禅是指那种懂了点学问,口上头头是道,实修功夫一点都没有的。具体参见南怀谨先生的「圆觉经略说」。佛经中谓任病。我拿来也就是个类比,指懂的道理没有体现在每时每刻的言行举止中。我们大家从来没有交流过禅,何来狂禅。不过我也有兴趣了解你对狂禅理解的出处,请赐教。
我提到LAO,是希望你回头看看是否自己的论辩方式有问题。我个人认为,他的离开与你的参与方式有一定联系。我也不希望漂泊兄做相似的决定。关于漂泊兄的苦口婆心,不是讲他如何劝你接受他的观点,而是他在引导你如何在辩论中有礼有节,说白了,就是如何做人。仅以本页中的一个回复的最后一句为例,
他说:或者您可以再找找您没有得到我的回答的这些问题的本身的原因。我的理解是,你之所以没有看到'他的回答是因为你自己的知见已经把自己填满,何来余地看他人的说法?清空自己,佛经中讲的是去除我执,才能看到真相。
有点说多的,就此打住。
回复 方枪枪 2012-3-17 20:49
漂泊未还家: 其实方小姐说戴过滤器是让您戴的,对我她可没说。可见她是帮您的,您也和小老头一样不冷静了,呵呵。

您该知道方小姐说“臭不可闻”的是指谁了吧?

唉,叫我要 ...
您才不是臭不可闻呢。。。。。。。、
您的形象在众MM心中那一直是花无缺:)
想像您一出场,衣袂生风,花雨纷飞。即便不开口,便与君子划上了等号,还是翩翩公子。

999不能算是欧阳克吧(那太无耻了)。也许算作与我等这种一样,从恶人谷里出来混的。(反桑网友可能不愿意,因为999形象比我好多了)

开玩笑哈,周末快乐。
回复 方枪枪 2012-3-17 20:11
漂泊未还家: 其实方小姐说戴过滤器是让您戴的,对我她可没说。可见她是帮您的,您也和小老头一样不冷静了,呵呵。

您该知道方小姐说“臭不可闻”的是指谁了吧?

唉,叫我要 ...
那句话是承接的999与岳的讨论,在与岳的讨论中应该带上过滤器。当然表达的意思是双方的讨论就是个度量,彼此都能这样是最好。

但是说帮999,这个也可以这么说吧。
   999是出于对这个话题的感兴趣,并且由于那七篇给他留下了良好的印象。所以觉得想讨论。
   正因为你说你十年前在法院工作了五年,所以他罗列了一些法律观点来与你讨论(这在一个非法律专业的网友来说是非常不容易的,需要查资料,也充分显示了他的认真,以及对对手的重视)
  所以呢,说他写长篇法律控诉,和你过不去,以及因为猫姐所以言语失当之类的(当然这是开玩笑),可能对他一字一句敲上来的这个认真的劲来讲,比较曲解。
  blah,blah,其它就不说了,这与海外精英都没啥直接关系。
回复 方枪枪 2012-3-17 19:47
愚人: 我来说个大白话,999离禅就远的去了。
文如其人。他文中的定力很差。会舞文弄墨,最多只是个狂禅。真希望他多体会漂泊兄给他的留言,真是苦口婆心。我是没有漂泊 ...
Lawandorder 自己都不承认是这样。
回复 mgzww999 2012-3-17 19:10
愚人: 我来说个大白话,999离禅就远的去了。
文如其人。他文中的定力很差。会舞文弄墨,最多只是个狂禅。真希望他多体会漂泊兄给他的留言,真是苦口婆心。我是没有漂泊 ...
由于无知,您的贬低变成了恭维:狂禅狂中有定、狂不乱性,是禅中非常高的境界。当然,我不认为我可以做得到。其它的我不辩,但是你错了。不过,既然说到LAO,我就多说几句。我不知道LAO的观点是否与我相同,但这不是重点,重点是,如果LAO和我辩论,绝不是这种方式,他甚至会在很大程度上说服了我。我设想一下我们的辩论:

我:这次争论的核心是韩寒有无代笔,不是方舟子和韩寒个人之争,请不要提方舟子。

LAO:你说的没有错,但是不够准确。你可以先思考一下,如果没有方舟子的参与,现在的质疑是否会是今天这种局面,规模和深度会一样吗?

我:肯定不一样,但是并不改变韩寒是否有代笔的事实。

LAO:兄弟,您可能误会了。我没有说会改变韩寒是否有代笔的事实,我只是说由于方舟子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质疑的性质,所以我们不能把方舟子放在一边。

我:嗯,行吧,算是,嗯,同意吧。但是,方舟子的质疑基本上是正确的,就算有不准确的地方也是言论自由。

LAO:不错,但是由于方舟子的社会影响,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假设他的质疑有百分之九十是正确的,甚至最后也证明了韩寒有代笔。但是由于他的特殊影响和地位,他可能仍然需要对其它百分之十的错误对韩寒的伤害负责。

我:不对吧,方舟子是名人,韩寒也是名人,而且韩寒的名气还要大很多,所以方舟子的言论自由权利并没有受到额外的更严格的限制。

LAO:不错,但是仍然不准确。韩寒是文化和娱乐名人,如果质疑是在这个领域,你说的是对的。但是,现在的质疑是是造假,而在这个领域里的名人地位和社会影响没人能和他相比,因此他对自己的言论就有了更多的社会甚至法律责任。

我:好,但是我们普通人仍然可以质疑,没有人可以指责我们的质疑权利。方舟子的责任并不能证明韩寒没有代笔。

LAO:我没有这么说,我对韩寒的作品也不了解。所以不能对代笔的事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答复。

我:那就是说,最后的结果可能是,韩寒的代笔被证实,但是方舟子也可能由于败坏了韩寒的声誉而承担法律责任。

LAO:我不能给你确切的答复,但是你说的完全是一种可能的结果。

如果是这样的辩论我相信可以学到东西,但是你让我从漂泊兄学什么呢?接受他苦口婆心的劝说不再质疑韩寒并接受韩寒没有造假的结论?
回复 mgzww999 2012-3-17 19:05
漂泊未还家: 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 ...
又在偷换概念。我说"韩寒应该知道",是指韩寒的律师会告诉他,不是说他有足够的法律知识自己本来就知道。

他本来要起诉的是方舟子一个人,后来突然多了一个他自己都认为无辜的人,难道他不会问律师为什么加上这么一个人?即使他不问,律师也有责任向他解释,否则就是失职,甚至已经违背了律师条例。对了,原告中还有韩爸呢,他也不知道?

有多少人相信韩寒不知道起诉刘是为了解决管辖权问题?当然,您仍然可以说,韩寒可能就不知道。再加上什么两个法律环境的狡辩,再指责我替韩寒下结论。如果韩寒真的不知道,那就有了另外一个问题,而且更加糟糕:面对法律诉讼这样严肃的问题,在连起诉对象是谁、为什么起诉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就在起诉书上签字,这就分明是拿法律当儿戏了!
回复 愚人 2012-3-17 15:13
方枪枪: 一半一半啦。带个过滤器啦。谁冷静谁不生气,哈哈。生气是折磨自己。999喜欢禅宗就明白,看贴就把贴子里不必要的争论啊,讥讽啊都撇掉,只看观点了。哈哈 ...
我来说个大白话,999离禅就远的去了。
文如其人。他文中的定力很差。会舞文弄墨,最多只是个狂禅。真希望他多体会漂泊兄给他的留言,真是苦口婆心。我是没有漂泊兄这样的涵养。
在此得罪了:999的自我太庞大,掩盖了让他去看真相。如果我没有记错,Lawandorder是在999的狂轰滥炸之后离开这里的。
回复 愚人 2012-3-17 14:53
方枪枪: 讨论就是一个度量。...
就一句话:999的每一篇是经过了自己的思索而发的,而且是在看完对方的回贴后对文对题发的。
呵,我一直旁观了漂泊兄与999从刘老大的自留地辩论到这里,却得出与你截然相反的结论。方小姐不妨多看几篇再说。或问问其他的旁观者的看法。
回复 漂泊未还家 2012-3-17 14:33
mgzww999: 这个是我错了,承认。
唉,您是错得很幸福,我是对得很郁闷啊……
回复 漂泊未还家 2012-3-17 14:31
mgzww999: 不用说什么经验和技巧,什么管辖权多么复杂。就方舟子一个被告,韩寒住地金山法院有管辖权,我不用查法律条文都知道。如果我说数学是一个很难的学科,许多专家都 ...
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您现在应该明白,韩寒能在金山区法院起诉确实是用了些诉讼技巧吧?就连您都没有搞清楚,您何必苛求差生韩寒?

另外,每个学科都有其特殊性,不能简单比较。就好像我之前说的在不同法律关系下说道理一样。
回复 mgzww999 2012-3-17 14:13
漂泊未还家: 其实方小姐说戴过滤器是让您戴的,对我她可没说。可见她是帮您的,您也和小老头一样不冷静了,呵呵。

您该知道方小姐说“臭不可闻”的是指谁了吧?

唉,叫我要 ...
这个是我错了,承认。
回复 mgzww999 2012-3-17 14:11
漂泊未还家: 呵呵,我没有说刘有罪状,至少韩寒和他的律师低调地说他是无辜的。

我已经说了,我这部分是属于和您推测韩寒一样的主观推断而已,尽管我自己认为很有道理。我记 ...
不用说什么经验和技巧,什么管辖权多么复杂。就方舟子一个被告,韩寒住地金山法院有管辖权,我不用查法律条文都知道。如果我说数学是一个很难的学科,许多专家都不懂,用这个说法就成了我不知道1加1等于二的借口了?这要发生在美国还可以解释,因为不同辖区可能有不同法律。难道普陀区和金山区的法律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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