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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给个题目

热度 1已有 1102 次阅读2014-11-7 08:21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夏 俊峰有罪,但罪不该死。“杀人偿命”这种观念,是在简单落后的社会关系中形成的,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结构的优化,社会关系的详细,对于杀人就不能简单的用这种观念来处理,因为有健全的法律条文,有可靠的技术手段,对于犯罪,相对过去能做出更公正的处理,现代法律对于惩戒犯罪更趋于完善,以达到更广泛的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尽管如此,但是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因为法律没有预见性,它只能对已发生过的犯罪,经过总结和概括形成法律条文,不可能具体到每一件事。因为法律没有预见性,面对所发生的新的犯罪,不可能完整无缺的套用,所以法律存在定性和理性两个方面。定性就是总结概括的法律规定,理性就是针对新的犯罪,和定性规定无法吻合的,无法确认的(犯罪具有隐蔽性、欺骗性、抗拒性),所以对一个新的犯罪来说,你不可能做到完全和定性吻合,这就需要法律的理性来补充,做出定性的决定和处理。也就是需要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陪审团、社会反应来综合的对犯罪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对于“夏案件”发生的地点和最关键的过程,是在被害人完全被控制的环境中,俊峰是处于孤立的,所以整个过程证人的证言,肯定是偏向性的,也就是说一面之词,谁是谁非无法用法律的定性来确定,这就需要法律的理性来做出准确的判断。首先这个案件的起因,是城管“执法”造成的,可以说没有城管的“执法”不会有这个案件发生,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事出有因。那么这个案件就不能按照一般民间的刑事案件来处理,因为它牵扯社会大背景下的矛盾。先看引发这个案件主因的城管,他具有一定的执法权,但是他不具有行使法律的执法权,因为他面对的对象不是犯罪,所以他没有任何行使暴力的权力,但是城管使用暴力这个问题在全国已经非常普遍了,完全是公开化了,在这个问题上,既没有理由去掩盖,也不可能掩盖。这里还不包含城管执法不公、贪赃枉法,以及用违法的手段去“执法”(辱骂、暴力、侵犯个人财产),再看被城管“执法”的对象,大多数都是以此赖以生存的人,城管的“执法”,对于他们来说,就算你是文明执法,那都是要命的,你要以暴力执法,那就更要命,所以反抗是必然的。这个矛盾为什么会产生?被“执法”者,大都是生活无着落的人,这是他的生活手段,且不说这其中很大一批人是国家改制下岗的,作为国家来说,你本因承担救济的责任,但你没有承担你的责任,你现在又不允许他自找出路,你成立城管这个没有法律执法权的“执法”机构去“执法”,来绝他们的生路,所以就产生了城管违法“执法”,被“执法”对象为生计反抗的这样一个矛盾体。这个矛盾是谁造成的,是这个国家政府造成的,所以这个矛盾所产生的后果,这个国家的政府是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的。那么我们再回到这个案件,造成这个矛盾起因的是国家政府,这个案件中的夏俊峰是犯罪过程中的被动接受者,这个案件的起因制造者,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不能由被动犯罪的人来全部承担责任。据此,可以减轻被动犯罪人的处罚。所以俊峰应该承担相应的罪行,但是不应该承担死刑的责任。
     夏俊峰的判决不免让人想起不久前搏的判决,这两个审判看似毫无联系,但是它们却有着潮涌般的关联,同样社会争议非常大,其实说白了,就是民怨非常大。这两个判决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民怨,先抛开社会政治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说,法律执行的目是要起到惩戒作用,不是恩怨的角逐的简单惩罚。
      先说俊峰的判决,俊峰和城管的矛盾,国家政府是有责任的,城管对夏俊峰的执法,不论你是文明执法还是暴力执法,对于俊峰来说都是生死决择。因为你断了他的生路,这种反抗是必然的,所以夏俊峰的行为初衷是一种反抗,不是预谋犯罪,在反抗的过程中触犯了法律,这和预谋犯罪在法理上有区别的。

     再看搏的审判,不管起诉内容是非曲直,仅从起诉内容定性的“罪证”来看,这个罪证在全国来说,那已是微乎其微了。这就好比一百个小偷,你却拿偷得最少的作为惩戒,这个惩诫意义何在呢?不免会让人联想到这个惩戒之外的惩戒,那么这个惩戒毫无法律意义了,不但没有体现法律存在的意义,反而颠覆了法律的神圣。关于“案”的三个“罪证”,争议很大,法律在定性方面,如果没有明确的显而易见的证据来定性,那么只能依据有限的线索来进行法律推断。为了保证法律推断的公正性,就需要法理来平衡,所以在这个法律推断过程中应该更多的向法理方面倾斜,也就是说这个推断要更合乎情理,对一种不清晰的推断,如果不具有合乎情理性,那肯定具有偏向性,有失公正。看一个“隐蔽”“犯罪”的推断是否正确,可以看对“隐蔽”的未知“犯罪”的推断,是以法律定性为出发点还是以法理为出发点,如果先定性,那么你所有的推断完全是以定性为中心来展开的。它的表现是,围绕着定性来完善审判程序的合理性,也就是说法庭、公诉人、辩护律师、被告人自辨等,在法律程序这方面是非常准确合理的,没有漏洞,而且在审理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要素也是合理的。比如说“案”,证人是存在的,但关键问题是法律程序的合理并不能代表案件真实性的合理,这个问题在中国比较突出,因为现代法律的程序进入中国也就不到一百年的时间,我们几千年延用的封建的法律程序,也就是“一言堂”,所以在中国人心目中,现代法律程序相比封建法律程序是非常神圣的,但这并不能代表现代法律程序就不出现冤案。正是人们对现代法律程序的认可,让新的“一言堂” 披上华丽的外衣,它只会强调围绕着定性所走的程序的合理性,而不管法理的合理性,掩盖了“一言堂”的本质。往往这种“一言堂”的审判,走法律定性的程序格外的严谨,这些行使者,他们“一言堂”的自信也源自于中国人对现代法律的神秘感,所以他们自认为将法律定性程序“形而上学”的做完善,就办成了一个无懈可击的“铁案”,这也是他们“一言堂”老闹笑话的根源。
    就“搏案”的三项“罪名”的法理合理性做一下分析。1:五百万贪污的问题。整个过程的描绘,完全有背于正常情理。对一个下属,之前没有任何的经济瓜葛,之后也没有任何的瓜葛的余温,冷不丁出来个五百万,而且是和上司商量“你贪污不贪污”,对于这个描绘,我想问一下,能够接触到这个案件的人员,和广大的官僚体系,在中国这种现状下,你们凭良心说,贪污受贿对你们来说应该不陌生,象描绘的这种情节,你们会接受吗?我想你们在思维正常的情况下,没人会接受吧。但是在法律定性上,他就接受了,这只有两种可能:一、他没有授受,但法律就定性他接受了,依据就是定性程序合理;二他确实和你们不一样,思维不正常,接受了!那他不应该负法律责任,因为他不正常,没有刑事责任能力。2:房产的问题。一个价值二千万的行贿(是按当时的币值还是按现在的币值计算?这个肯定有区别),就为了博官人一笑吗?一个点头、一个笑,也没有具体的前因后果,而且产权都没有的情况下,一个两千万的行贿受贿就完成了?我想问官僚们,你们有过这样的受贿吗?如果说有,那么任何人都可能有,因为这样的行贿受贿,说你有你就有!3:滥用职权的问题。首先薄不存在越级处理的问题, 因为根据我们国家的现体制,党委领导一切,做为一个中共政治局委员,他的级别是高于公安部部长的,他处理王立军怎么能是越级处理呢?如果他是越级,那党委管理任何行政事物,都算越级了。关于没有经过讨论的独断专行,在这个问题上,要分情况,对于“王”这个公安局局长,能够贪赃枉法到对于一个关系国际民生的“凶杀案”,掩盖了三个月之久,然后又突然私下告诉上级,此案和上级本人有直接关系。作为一个厅级的领导干部,他的思维和行为也差异太大了!已经到了极其荒唐的地步,如果让他继续在政府核心的暴力机关行使管理权,对于政府及上级都存在着危险的后果。假如你是政治局委员、地方第一领导人,你会怎样处理,我想思维正常的领导,都会第一时间去消除这个危险因素,将这个危险人物调离其他岗位。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作为政治局委员、地方一把手,为了政府的尊严和安全,完全有权利、有责任、有必要先斩后奏迅速处理,没有任何理由延误时间。王后来蟠桃的事实,证明当时的处理是非常准确的,如果当时处理延误,可能后果要比“蟠桃”更严重。整个事件处理没有不当,也看不出有徇私枉法,如果因为所谓的“牵扯”而要徇私枉法,那么搏不会将此事件捅大,他会以许诺来宁事息人。如果王这样做的目的不是为了邀功求赏,那么这个人也太危险了,整个是个圈套,目的的背后是无法想象的可怕,他想要干什么?难道不应该终止他的行为吗?所以,整个事件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处理的都非常准确无误,没有徇私枉法。
      这二个“判决”,之所以引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就是因为披上现代法律外衣的“一言堂”的出现,违背了人民的意志,人民不得不问:判决是在惩戒谁?这充分暴露了法律的阶级性,这一点,不要不承认,看看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他们都有法律,都在讲所谓的公平,事实公平了吗?他们的法律,更多是为谁服务的?只要有统治与被统治的存在,法律就存在阶级性,由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权利属于统治阶级,它肯定向统治阶级倾斜,只有人民的对抗才能维护法律的相对公平。如果有一天,法律完全向统治阶级倾斜,法律在统治阶级的手里,成为了维护他们统治、维护他们利益、抢杀人民意志的工具,那么法律的公平意义、法律的惩戒作用就已荡然无存,这样的法律对于人民来说就已经毫无意义,它只是人民的枷锁,人民就要起来砸烂这个枷锁,丢掉这个法律,建立新的体现人民意志、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
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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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今又是 2014-11-7 10:48
这个问题太复杂,如果我们从最广泛里开始去寻找最实际本质。而这个本质不归在现象,也不归在人群和种族。可是人类还在本族的意识范围里寻找解决矛盾的方法。那样比较难。司法的公正可以一说,但是各地情况不同,法制建立的基础和程序就不同。关于人文社会里衬托起一切的人类道德和精神,也是不同时间段里各国间的巨大不同。没有谁真正统一过的。人们在做的无非是,从知识和思想的方向上,试图说服人类去信守一道。这,无论今天的还是后世万代的人,都不会看见,因为基本就是无法实现。死刑也是有得讨论的大题目。在中国,也是最和人文境态和状况最为密不可分。
随聊了,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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