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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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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已有 696 次阅读2019-12-21 03:09 分享到微信

1   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隆公物鉴【尸检】字2019 4号

 司法鉴定_图1-1司法鉴定_图1-2司法鉴定_图1-3司法鉴定_图1-4司法鉴定_图1-5司法鉴定_图1-6司法鉴定_图1-7司法鉴定_图1-8司法鉴定_图1-9

2   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邵公物鉴(理化)字[2019]58号);(警方未提供

3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穗司鉴19010010100078);(警方未提供

4  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警方未提供)

5  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警方未提供)

6  隆回警方《鉴定意见通知书》

  司法鉴定_图1-10

7   家属向隆回警方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陆溆良男,汉族,19801216日出生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9

 

申请事项:

1、对隆回县公安局(隆公(刑)鉴通字[2019]012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所称“陆壹、罗志强符合冻死”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依据通知书提示,申请人申请第三方重新鉴定。

2、请求隆回公安局交付一份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2019513日,隆回县公安局未向申请人出示并交付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申请人对该《鉴定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表示质疑;

二、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无法进行第三方重新鉴定;

三、该《鉴定书》未对陆壹、罗志强的死亡时间进行鉴定;

四、该《鉴定书》未对陆壹五颗牙齿脱落的原因进行鉴定;

五、该《鉴定书》未对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的来源进行鉴定;

六、隆回县公安局用鉴定代替侦查有违法定程序与法律规定;

七、该《鉴定书》“陆壹、罗志强符合冻死”的结论不能成立:

别的不说,单从死亡时间、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及尸斑位置便能推翻这一结论。

(一)死亡时间

《鉴定书》称: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陆壹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这表明,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同:陆壹死得早,罗志强死得晚。

两被害人是上午9点多吃的早饭(干饭、稀饭各一碗),被告知中午2点半在办丧事人家里吃午饭,但没有回来吃午饭,表明已经出事。中午115分,有多名目击者看到三小孩在一起玩耍。

食物在胃内6小时内被排空,陆壹胃内有约100克食糜,大概是5个小时。9点多吃的早饭,中午115分有人看见,陆壹的死亡时间应为下午2点。

水在1小时内被排空。下午5点多被发现时,罗志强尚有一丝气息。下午6点多医生赶到时已经死亡。据此,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点半左右。

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没被人控制,肯定会立即回家告知爷爷、奶奶。但是没有,所以罗志强是被人控制了。

冻死要在零下30度以下,且需要很长一段时间。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下午115分还有多名目击看到,从被看到的地方到尸体发现地至少需要15分钟,陆壹不可能在半小时之内冻死。罗志强的死亡时间在下午5点半左右,被发现时还有一丝气息,所以也不是冻死的。

(二)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

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表明在死亡之前进了水,是自己喝的水,还是被人置入水中呛的水?有必要进行鉴定。但被申请人并未对此进行鉴定。陆壹的死亡时间在下午2点。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没被人控制,肯定会立即回家告知爷爷、奶奶。但是没有,所以罗志强是被人控制了。既然被人控制了,300毫升的水就不是罗志强“自主”喝进去的,而是被人为置入水中呛的水。所以,罗志强是被人置入水中浸死。

(三)陆壹尸体被发现时,呈仰卧位,而尸斑位于前胸,表明死亡时是俯卧位,证明是他杀。这是医学常识。  

综上,省公安厅“陆壹、罗志强符合冻死”结论不能成立,需经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此致

隆回县公安局

 申请人:陆溆良

2019年5月16日 

 8     隆回警方《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

 司法鉴定_图1-11

9      家属向隆回检方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陆溆良男,汉族,19801216日出生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9组,联系电话:13533688569

 

申请事项:

1、对隆回县公安局(隆公(刑)鉴通字[2019]012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所称“陆壹、罗志强符合冻死”的鉴定意见不服,申请人申请第三方重新鉴定;

2、责令隆回县公安局立即向申请人交付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9513日下午,隆回县公安局向申请人通报了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了(隆公(刑)鉴通字[2019]012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见附件1),却拒不向申请人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多次向其索要,均遭其无理拒绝。申请人对应该鉴定意见不服,于2019516日向隆回县公安局申请重新鉴定。201961,申请人收到其(隆公(信访)不受字[2019]LX2019430002384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见附件2,要申请人“按法定程序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现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请人认为:

一、隆回县公安局不向申请人出示并交付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明显违法。申请人对该《鉴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表示质疑;

二、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无法进行第三方重新鉴定;

三、隆回县公安局及湖南省公安厅未对陆壹、罗志强的死亡时间进行鉴定;

四、隆回县公安局及湖南省公安厅未对陆壹五颗牙齿脱落的原因进行鉴定;

五、隆回县公安局及湖南省公安厅未对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的来源进行鉴定;

六、隆回县公安局用鉴定代替侦查有违法定程序与法律规定;

七、湖南省公安厅“陆壹、罗志强符合冻死”的结论不能成立:

陆壹、罗志强符合冻死”结论不能成立。不说别的,仅从“尸斑位置”、“死亡时间”以及“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便能推翻这一结论。

(一)尸斑位置

陆壹尸体被发现时,呈仰卧位,而尸斑位于前胸,表明死亡时是俯卧位,证明是他杀。这是医学常识。

(二)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

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表明在死亡之前进了水,是溪水还是开水?是自己喝的水,还是被人置入水中呛的水?有必要进行鉴定。但隆回县公安局及湖南省公安厅并未对此进行鉴定。

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没有被人控制,肯定会立即回家告知爷爷、奶奶,但是没有。所以,罗志强是被人控制了。既然被人控制了,300毫升的水就不是罗志强“自主”喝进去的,而是被人置入水中呛的水。

(三)死亡时间

《鉴定书》称:陆壹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这表明,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同:陆壹死得早,罗志强死得晚。

根据以上两项尸检内容便可推断死亡时间,根据死亡时间就能证明是否他杀,就能推翻“冻死”的结论。

两被害人是上午9点多吃的早饭(干饭、稀饭各一碗),被告知中午2点半在办丧事人家里吃午饭,但没有回来吃午饭,表明已经出事。中午115分,有多名目击者看到三小孩在一起玩耍。

食物在胃内6小时内被排空,陆壹胃内有约100克食糜,大概是5个小时。9点多吃的早饭,中午115分有人看见,陆壹的死亡时间应为下午2点。

罗志强切开胃,只有水,没有食糜,表明食物已经消化,死亡时间比陆壹要晚。水在1小时内被排空。下午5点多被发现时,罗志强尚有一丝气息。下午6点多医生赶到时已经死亡。据此,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点半左右。

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没被人控制,肯定会立即回家告知爷爷、奶奶,但是没有。所以,罗志强是被人控制了。

冻死要在零下30度以下,且需要很长一段时间。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下午115分还有多名目击看到,从被看到的地方到尸体发现地相距1500米,行走至少要15分钟,陆壹不可能在半小时之内冻死。罗志强的死亡时间在下午5点半左右,被发现时还有一丝气息,所以也不是冻死的。

综上,湖南省公安厅“陆壹、罗志强符合冻死”结论不能成立,需经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此致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陆溆良

201963

10      隆回县检察院对第三方司法鉴定申请处理结果:一直未处理。

11  隆回警方《不准予重新鉴定申请告知书》  

12  家属向隆回警方提交的《不准予重新鉴定异议书》

    不准予重新鉴定异议书

 

隆回县公安局:

异议人从未收到贵局(隆公(刑)不准字[2019]001号)《不准予重新鉴定申请告知书》,只收到贵局《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见附件)。直到贵局在《答复函》中提到该告知书后,才知有此一事。现对此提出异议:

一、贵局程序不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重新鉴定的申请本归公安机关管辖,而贵局将其推给没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异议人只好又向检察机关提出。在异议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后尚未作出明确答复之前,贵局又擅自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且不当面告知异议人,实属不妥。不知贵局是真不懂法,还是有意为之。

二、贵局拒不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等资料,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

2019513日下午,贵局向异议人通报了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却拒不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后经多次索要,无果。贵局拒不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不公之于众,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无法确认,也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是有意阻挠第三次司法鉴定。

三、第一次司法鉴定“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结论中的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冻死”三个论点没有一个可靠依据,属于伪证,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指之情形。

四、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尚未鉴定

无论第一次司法鉴定,还是第二次司法鉴定,一些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均未鉴定,如:

(一)被害人陆壹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另五颗外力所致),省公安厅只做了记录,两次司法鉴定均未对其脱落原因进行鉴定;

(二)第一次司法鉴定只对胃内容物进行理化检验,只能排除“毒物中毒死亡”。但两次司法鉴定均未对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的来源进行鉴定。

(三)根据胃内容物看,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同。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有必要进行鉴定,而两次司法鉴定均未鉴定。

由此可见,以上三种情况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所指之情形,应当补充鉴定。

综上所述,应该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而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据此,建议撤销(隆公(刑)不准字[2019]001号)《不准予重新鉴定申请告知书》。

五、有必要继续保存尸体

鉴于以上原因,有必要继续保存尸体。但如贵局仍要以不法手段强行火化尸体,只能说明企图毁尸灭迹。届时,贵局将由此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此再次提醒。

 

异议人:陆溆良

                                                                        20191216

13  旺溪命案两次司法鉴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旺溪命案两次司法鉴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本案两条人命,人命关天,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且是未成年人,理应受到特别重视。

命案的侦破,通常通过技术侦查与司法鉴定两种手段来完成。其中,技术侦查是主要手段,司法鉴定是辅助手段。如果通过侦查便可告破,则司法鉴定可以免除。但如果不立案侦查,只是简单勘查,或勘查流于形式,借司法鉴定代替侦查,则该案有徇私枉法,包庇罪犯的嫌疑,如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

隆回警方第一次司法鉴定的结论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被害人家属对此不服,申请第二次司法鉴定。第二次司法鉴定结论为:“符合冻死”。第二次司法鉴定结论公布后,隆回警方做了补充,结论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冻死。

 

一、第一次司法鉴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冻死结论中,有四个论点: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在溪水中洗澡④冻死。前三个属于勘查,后一个属于司法鉴定,是根据尸体解剖、理化检验和病理检验所下。尸体解剖由隆回县公安局法医戴国才和邵阳市公安局法医欧阳一威完成,理化检验由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完成,病理检验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完成,最终结论由戴国才和欧阳一威所下。

    (一)尸表检验、尸体解剖、理化检验、病理检验、论证及结论

    1尸表检验(见附件1 P1-P4):

1)陆壹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另五颗外力所致)《鉴定书》将其描述为“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

2两被害人有多处明显外伤,口腔、鼻腔里有淤血,陆壹头部、耳后有伤,《鉴定书》将其描述为“轻微挫擦伤”,“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

3)该《鉴定书》称:罗志强“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位于腰背、臀部及四肢低垂部位未受压处,呈鲜红色,指压稍褪色”、“苦笑面容”。

“发育正常”表明孩子正常,没有其他疾病。据此,不能下“疾病致死”的结论。

“尸斑位于腰背、臀部”表明死亡时呈仰卧位。

“苦笑面容”表明:一、死亡前机体处于寒冷状态,二、“苦笑面容”与死后人为现象(翻开眼睑观察瞳孔、打开口腔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被他杀后置入寒冷状态)及照相角度有关。因此,不能凭“苦笑面容”下“冻死”的结论。

4)该《鉴定书》称:陆壹“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位于前胸、腹部低垂部位未受压处,呈鲜红色,指压稍褪色”、“呈苦笑面容”。

“尸斑位于前胸、腹部”表明死亡时呈俯卧位

“发育正常”(见上)。

“呈苦笑面容”(见上)。

2 、尸体解剖(见附件1 P4-P6):

该《鉴定书》称:陆壹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

该《鉴定书》称: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

这表明,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同:陆壹死得早,罗志强死得晚。

但第一次司法鉴定并未对死亡时间进行鉴定。

3、理化检验(见附件1 P6):   

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

送检的1号尸体罗志强、2号尸体陆壹的肝脏组织、胃壁组织及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甲胺磷、敌敌畏、乐果、毒鼠强、甲氰菊酯成分。

理化检验结果跟送检材料及检验员有关。如果送检材料与检验员没造假,理化检验可以排除毒物中毒死亡。

4、病理检验(见附件1 P6-P7):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所送检材作出法医病理诊断为:

罗志强: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

陆壹:1.肺气肿;2.脑淤血、水肿;3.心、肝、脾、肾、胃、肠、阑尾及胸腺:淤血。

     病理检验结果跟送检材料有关。如果送检材料没有造假,病理检验就没有问题。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报告》没有直接给出死亡原因的结论。

5、论证与结论

结论是由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实际上就是戴国才和欧阳一威)所下。

结论是否正确,主要看其论点是否充分,论据是否可靠,论证是否合理,是否能自圆其说,是否符合逻辑。

他们是这么论证的(见附件1 P7-P8):

1、根据两死者体表挫擦伤,散在分布,新旧程度不一,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颅骨、胸肋骨、四肢长骨无骨折,内脏器官未见破裂出血,可排除机械性损伤致死;两死者颈部外表未发现损伤,皮下无淤血,颈部肌群未发现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口鼻部无捂压痕迹,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

2、根据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结果,两死者胃组织、胃内容物、肝脏组织均未检出甲胺磷、敌敌畏、乐果、毒鼠强、甲氰菊酯成分,由此可排除上述毒物中毒死亡。

3、根据尸检,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I度冻伤),阴茎、阴囊皱缩;脑组织淤血、水肿,肺气肿,胃粘膜散在点状出血,器官均无损伤,左心室心血呈鲜红色;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

且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两死者均有肺气肿,多器官淤血、脑水肿的病理检查诊断,1号尸体罗志强的胃粘膜病理切片检出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上述病理组织学改变符合冻死的病理组织学特征。

4、根据中心现场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仓架岩:气温1℃,溪水温度2.5,雪地温度-1,小溪内水深10-51cm不等;由此,中心现场系低温湿冷现场。

根据现场小溪中石头上的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可排除他人脱衣,符合两死者自主脱衣。

综上所述,经尸体检验及实验室检查结合现场勘查,死者罗志强、陆壹符合自主脱衣后在低温湿冷现场冻死。

四、鉴定意见

死者罗志强、陆壹系冻死。

 

(二)第一次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第一次司法鉴定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隐瞒事实真相

《鉴定书》将陆壹6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五颗外力所致)描述成“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见附件1 P4),将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口腔、鼻腔有淤血描述成“轻微挫擦伤”,“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

而实际情况是,两被害人口腔、鼻腔明显有淤血,有多处明显的外伤(见附件2 2.3~2.10)。

2、捏造事实

第一次司法鉴定除隐瞒事实真相外,还捏造事实。

第一次司法鉴定对罗志强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一致:

第一次司法鉴定对罗志强的尸体解剖检验为:

“腹部:腹内脏器位置正常,无破裂及内出血;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余未见明显异常。”(见附件1 P5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罗志强的病理检验为:

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见附件1 P6

但第一次司法鉴定对陆壹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不一致:

隆回警方对陆壹的尸体解剖检验为:

“腹部:腹内脏器位置正常,无破裂及内出血;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余未见明显异常。”(见附件1 P6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陆壹的病理检验为:

1.肺气肿;2.脑淤血、水肿;3.心、肝、脾、肾、胃、肠、阑尾及胸腺:淤血。”(见附件1 P7

通过对比发现,隆回警方对陆壹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不一致:隆回警方有“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没有。

由此可见,陆壹的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是法医为下“冻死”结论捏造的。

3、以表代里

以表代里,即以表面性的东西代替实质性的东西。以表代里主要表现在:一、把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作为排除他杀的依据,而对沿途多处有血迹视而不见;二、把“两堆衣物摆放有序”(与事实不符)作为“自主脱衣”的依据,而对衣物是湿透的、罗志强的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视而不见,对陆壹一只鞋子被扔在对面水田里,另一只鞋子不知去向视而不见;三、只看体表特征:“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而对罗志强“脑淤血、水肿;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陆壹“脑淤血、水肿;3.心、肝、脾、肾、胃、肠、阑尾及胸腺:淤血”视而不见;四、只考虑罗志强有“胃粘膜出血”,而对陆壹没有“胃粘膜出血”忽略不计。

4、以点概全

《鉴定书》“两死者颈部外表未发现损伤,皮下无淤血,颈部肌群未发现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口鼻部无捂压痕迹”只能排除“掐死”、“勒死”、“捂死”等机械性窒息死亡,并不能排除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而被害人罗志强符合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5、避重就轻——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

避重就轻,就是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如:陆一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另五颗外力所致),证明是他杀,第一次司法鉴定将其描述为“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第二次司法鉴定只做记录,对脱落原因不鉴定;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两次司法鉴定不鉴定;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证明是他杀,两次司法鉴定只做理化检验,排除毒物中毒死亡,对其来源不鉴定。

6、论点缺乏可靠依据

第一次司法鉴定的结论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第二次司法鉴定后,隆回警方又做了补充,结论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冻死结论中,有四个论点: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在溪水中洗澡④冻死。

那么,“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冻死”是否有其可靠依据?答案是否定的。

“排除他杀”的依据

本案第一次司法鉴定“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结论中的“排除他杀”是根据现场勘查所下,具体见附件1 P2“现场勘查”和6.6旺溪命案现场勘查存在的问题》八之(一)“排除他杀”的依据

②“自主脱衣”的依据

本案第一次司法鉴定“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结论中的“自主脱衣”是根据现场勘查所下。具体见附件1 P2“现场勘查”和6.6旺溪命案现场勘查存在的问题》八之(二)“自主脱衣”的依据

③“在溪水中洗澡”的依据

本案“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冻死”结论中的“在溪水中洗澡”是在公布省公安厅鉴定结论后,隆回警方所做的补充。(参见6.6旺溪命案现场勘查存在的问题》八之(三)“在溪水中洗澡”的依据

“冻死”的依据

《鉴定书》在“论证3、”中称:

3、根据尸检,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I度冻伤),阴茎、阴囊皱缩;脑组织淤血、水肿,肺气肿,胃粘膜散在点状出血,器官均无损伤,左心室心血呈鲜红色;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

“且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两死者均有肺气肿,多器官淤血、脑水肿的病理检查诊断,1号尸体罗志强的胃粘膜病理切片检出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上述病理组织学改变符合冻死的病理组织学特征。”

由此可见,该结论“冻死”的依据有两个:一是体表特征,二是胃粘膜出血。

问题是:

一、冻死的先决条件:零下30度以下,且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并没有给出“冻死”的结论;

三、“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这种描述本身就有问题,因为他杀后将死者衣服脱光,然后再将尸体放置在冰雪低温湿冷地同样会出现上述“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为什么非要说是“冻死”的呢?

四、“胃粘膜出血”只表明死亡前机体处于寒冷状态,但不能凭此作出“冻死”的结论,因为人为置入寒冷状态后也会出现“胃粘膜出血”。胃粘膜出血原因很多,应激、中毒等均可出现。据此,如果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不属实,则罗志强不能排除“毒物中毒死亡”。

还有,罗志强有“胃粘膜出血”,陆壹没有。这又怎么解释?难道陆壹的死因仅凭体表特征判断?显然不行!

综上,结论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冻死”四个论点没有一个可靠的论据(证据)来支撑,属于伪证。

 

二、第二次司法鉴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2019329日,湖南省公安厅组织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第二次尸体检验。其中,病理检验由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完成,结论由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员所下。

2019513日下午,隆回警方向被害人家属通报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陆壹、罗志强符合冻死”的鉴定意见时,并未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值得怀疑。

根据官方媒体报道(见附件3),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鉴定结果为:

329日,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组织专家组赴隆回县,对两名死者重新进行尸体解剖,提取检材送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425日,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文书:可排除陆某、罗某强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常规毒物毒品中毒、致命性疾病、溺水所致的死亡。鉴定意见:死者陆某、罗某强符合冻死。”

以上为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果。

“结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尸体检验鉴定,死者陆某、罗某强系自行脱去身上衣物在溪水中洗澡导致冻死,排除他杀,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以上为隆回县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的意见第二次下的结论。

再看隆回县公安局第一次鉴定结果:

根据《鉴定书》“三、论证”(见附件1 P7)及“四、鉴定意见”(见附件1 P8)可以得出:

可排除机械性损伤致死;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可排除毒物中毒死亡;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上述病理组织学改变符合冻死的病理组织学特征;中心现场系低温湿冷现场;根据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可排除他人脱衣,符合两死者自主脱衣。

经尸体检验及实验室检查结合现场勘查,死者罗志强、陆壹符合自主脱衣后在低温湿冷现场冻死。

鉴定意见:死者罗志强、陆壹系冻死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没有实质性区别。但省公安厅毕竟比县、市级别要高些,比第一次鉴定多排除了两项(致命性疾病、溺水所致)。鉴定意见措词也略有不同:县、市用十分肯定的语气“死者罗志强、陆壹系冻死”,省公安厅用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语气“死者罗志强、陆壹符合冻死”。为什么如此雷同?因为第二次鉴定只是第一次鉴定的重复。

综上,可以得出:

1、送往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材与送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材相同,病理检验结果应该基本相同。

2、湖南省公安厅的“排除因机械性窒息、溺水所致的死亡”并未排除罗志强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与此相反,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恰恰证明罗志强属于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3、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

1)陆壹五颗牙齿脱落,证明是他杀,省公安厅对脱落原因不鉴定,只做了记录:

根据署名为“追求真相”(根据其文章风格应为“星空侠士”)《从网络上肖力之发表的图片,看陆一牙齿脱落问题》一文,湖南省公安厅对陆壹牙齿脱落原因并没有鉴定,只做了记录:

“从该民警口中获取了关于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陆一‘口腔唇粘膜均未见明显损伤,右上1、左下2、右下2牙齿缺如,牙龈未见出血,左上1恒牙部分萌出。说明陆壹牙齿缺如符合儿童正常换牙现象。’

根据以上所述,壹缺失牙齿6颗,与陆一奶奶所述相符:“陆壹第一次换牙除上面一颗没长齐外,其他都已经长齐。”(见附件2 2.2),即一颗为自然换牙,其他五颗为外力所致脱落。湖南省公安厅所称“说明陆壹牙齿缺如符合儿童正常换牙现象”与事实不符,属于捏造,因为自然换牙最多三颗,不可能同时六颗换掉,这是常识。是自然换牙,还是外力所致,可以通过司法鉴定鉴定出来,为什么不鉴定?

2)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省公安厅不鉴定;

3)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证明是他杀,省公安厅对其来源不鉴定。

3、“符合冻死结论”是根据体表特征所下。

根据署名为“追求真相”《从网络上肖力之发表的图片,看陆一牙齿脱落问题》一文,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也是根据死者体表特征下

“最后在笔者的一再请求下,相关民警将省公安厅的鉴定书交给笔者查阅了一下,鉴定书上关于尸检的最后结论为:死者陆一、罗志强尸体全身裸露,尸斑呈鲜红色,皮肤呈鸡皮样改变,体表可见局部的红斑,胃粘膜下见斑点状出血,符合冻死的病理学变化;结合当时的环境条件(低温、水中)及死者年龄(儿童)及衣着情况(全身赤裸)分析认为死者陆一、罗志强符合冻死”

但有一点不容忽视,那就是,2019329日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尸检时,死者的体表特征已非原始体表特征,而是被置入零下50多度(因为冻死要在零下30度以下),冰冻了近三个月的体表特征!为什么隆回县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不向被害人家属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不敢公之于众?因为这是一份见不得阳光的《鉴定书》。

综上,隆回县公安局“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及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的结论不能成立,属于他杀:被害人陆壹是被罗某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罗志强是被罗某奇父亲罗中建放入水中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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