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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溆良告公安毁尸灭迹

已有 1574 次阅读2020-9-30 06:49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陆溆良告公安毁尸灭迹

2020928日下午3点,陆溆良告隆回县公安局毁尸灭迹一案在武冈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厅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时间持续了三个多小时。

本案主审法官为武冈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曾建黔,原告为被害人陆壹(8岁)、罗志强(7岁)的父亲陆溆良、母亲罗佩玲及奶奶胡黄金。被告为隆回县公安局、隆回县民政局(临时追加)及其下属单位隆回县殡仪馆(第三人)

到庭参加诉讼的原告方有陆溆良、陆溆华、胡黄金。罗佩玲因身体不适未到庭。本次诉讼原告方未委托专职律师,陆溆良全权委托其胞弟陆溆华为诉讼代理人及诉讼代表人。

到庭应诉的被告方隆回县公安局有法制大队教导员文杰威和办案民警卿一、隆回县殡仪馆负责人未到庭应诉,但有诉讼代理人。隆回县民政局因是临时追加为被告,未通知,故未到庭应诉。

本案双方争论的焦点有二:

1、是否是“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

    2、尸体处置权与处理方式。

庭审期间,原、被告双方就以上焦点各自陈述了自己的理由并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共同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本规定有四层意思:

1、已查明死因的尸体可以处理,否则,不能处理;

2、处置权归家属;

3、处理方式:领回处理,而非就地火化;

4、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警方才有权处理。

就原告而言,除以上法律依据外,还另有两条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我们相信,法院会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附件:

1、武冈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武冈市人民法院《传票》;

3、陆溆良《调查取证申请书》;

4、陆溆良《行政起诉状》;

5、陆溆良《事实与理由》;

6、隆回县公安局《答辩状》;

7、陆溆良《对<答辩状>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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