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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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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连续两起与文化大革命期间血案有关的司法诉讼引起了公众的关注。据财新网的报道,2月20日下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与文革历史有关的行政诉讼案,当天,此案进行二审,但未当庭宣判。安徽人方忠谋在文革中因“攻击毛主席,为刘少奇翻案”等罪名被杀害。当年举报母亲的红卫兵儿子张红兵,如今申请认定方忠谋墓为文物,未获固镇县文广局同意,引发行政诉讼。此外,2月18日,浙江瑞安法院刑庭法官开庭审理了八旬老汉邱某于“文革”时期故意杀害医生洪某一案,该案由于嫌疑人年事已高,法官遂“上门”开庭,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瑞安法院未作当庭宣判。
当地媒体报道说,1967年“文革”时期,温州医生洪某因被疑为“探子”,当时群众武装组织成员指派邱某,用麻绳将其勒死。为埋尸方便,邱某用锄铢捣断尸体下肢,后埋入坑中。2012年7月,离家数十年的邱某在瑞安被抓捕归案。该案的血腥情节,也唤醒了网络上文革时期的政治暴力记忆和历史讨论。
财新网对张红兵起诉固镇县文广局的行政诉讼前因后果做了报道。张红兵的母亲方忠谋,曾用名方忠模,1949年2月参加中共军队,任卫生员、护士,后转业,1965年任蚌埠市固镇县医院门诊部副主任。文革开始后,方忠谋的丈夫被定为走资派,遭到戴高帽、挂黑牌的游街批斗,方忠谋多次被拉上陪斗,其女儿在红卫兵串联中病死。在之后的“清理阶级队伍”运动中,方忠谋被扣上“特务嫌疑”“地主分子”的帽子进行长期隔离审查和批斗。
张红兵回忆,1970年2月13夜晚,在他的家庭里对“文化大革命”等问题进行辩论时,方忠谋明确地表示支持为刘少奇等人“翻案”,并批评毛泽东以及对其的个人崇拜。当夜,方忠谋被丈夫和儿子张红兵举报,方随即被县军管组羁押,第二天被县革委会以“攻击毛主席,为刘少奇翻案”等定罪,随后经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核心小组批准,被判处死刑,1970年4月11日被枪决。1878年后,方忠谋“现行反革命”案被认定为冤案,方忠谋获平反昭雪。而当年的中学生“红卫兵”张红兵也开始反思和忏悔。
1982年,张红兵及其亲属在确认方忠谋遗骸掩埋地的大致位置后,向当地生产队购买了这块土地,作为方忠谋永久性墓地,张红兵在保护墓地过程中萌生为其母亲墓地申请省级不可移动文物想法。张红兵认为,如果将其母亲墓地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既可以使墓地得到保护,也是文革历史的一个见证。这一努力,也是现已年近60岁的他,为自己在文革中的作为深刻忏悔的行动之一。
即便是现在,仍有许多网友指责张红兵是杀死其母亲这一人伦惨剧的直接凶手,“不可谅解”,但也有网友认为,张固然应当承担道德谴责,但更应反思的是因言治罪的极权体制。张学兵自2011年开始,向安徽省文物局、蚌埠固镇文广局等机关开始申请将其母亲的墓地,确认为不可移动文物,但均被拒绝。
张学兵此后以程序、实体等多个理由,将固镇文广局诉至当地法庭,屡诉屡败。2013年2月20日,此案二审开庭,庭审持续了约两小时,张红兵和被上诉方代理律师出庭参加了庭审,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庭未当庭宣判。
2013年2月18日,浙江瑞安法院公开审理八旬老汉邱某于“文革”时期故意杀害洪某一案,顿时在网络上激起舆论千重浪。有人认为不应该只追究一个普通凶手;有人则认为这这是带有风向标性质的审判;有人则认为这是国家责任,认为只有公开历史真相,才能进行公正的审判;有人发问谁最应该受审,谁最应该负责;也有人期待此案是反思文革的开端。
1986年,邱某同案犯被法院判刑,但邱某却一直“批捕在逃”,杳无音讯。至于为什么当时这一桩杀人案件得以立案侦查,中国媒体的报道并未披露。2012年7月,离家数十年、已经年过八旬的邱某出现在瑞安,随即被警方逮捕归案。随后,瑞安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月18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被告邱某在庭上对案情供认不讳。法院表示将另行择日宣判。
1967年,在浙江省瑞安,当时还只有三十几岁的邱某受到当地“群众武装组织”的指派,将被怀疑是“奸细”的医生洪某勒死。为了方便掩埋尸体,他还用农具将尸体下肢捣断后埋入土里。当时的中国处在文革的风口浪尖,这样的杀人罪行只是九牛之一毛。而且在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控制下,很多人也不认为这是犯罪,更何况当时的中国还没有一部真正的刑法典。
文革期间冤死的,又何止这个医生洪某一人!
此案引起了关于被告刑事责任是否应被追诉的争议。知名维权律师刘晓原向德国之声解释道,一般来讲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为20年。但关于文革期间的罪行,中国根本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而刑事追诉期也是在1979年刑法统一制订之后才有的规定。但是这个案件比较特殊,在1986年的时候就立案了,所以如今落网被审判,从法律上讲也是说得通的。
媒体关于此案的报道一出,立刻引起了中国网友的热议。在新浪微博上,一位名为“老虎不吃饭饭”的加V用户写道:“这个案子值得关注,如成立,则暗示文革罪恶可继续追查,包括指使杀人者。”另一位“病左罗”则写道:“这厮不会是犯了别的事了吧?追诉文革罪行,那太难了,总舵主巨型骨灰盒还放广场上呢。”刘晓原也发表微博指出:“我以为,文革杀人案太多,仅追究一个老人,也没体现司法公正与政治清明!……文革最大的主凶没有任何责任,却在几十年后追究当年一个普通的凶手。”
至于这起案件是否意味着中国反思文革、清算罪恶的开端,刘晓原认为不应对一个极为特殊的个案进行过高评价。如果仅从法律角度看,“即使从文革结束算起,到现在也已经有36年了,其他的案子早就过了追诉期限了。所以这个案子纯属特例,不具备标杆式的意义。”而且,这位八旬老人邱某,并非什么具有决策权的文革领导人物。刘晓原认为,被告年事已高,法院可能不会判处死刑。
今年81岁的邱某犯案的时间是在46年前。过了这么多年,法律能否还适用于邱某的案件。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指出,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刑事案追诉期最长为20年。如果超过20年后追诉,需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刑法专家洪道德说,中国刑法规定75岁以上的罪犯不适用死刑,因此,即使邱某当年杀了人,他也不会被判死刑。他认为,邱某不具备判3年以下的条件,可能最高被判15年的徒刑,但是判刑以后的执行,可以在邱某家中,而不需要在狱中执行。他说,邱某能否被判缓刑,取决于当地的执行部门。
既然从法律上清算文革的可能性已经基本被排除,那么政治上反思文革的机会是否存在呢?刘晓原认为后者虽有希望,但是鉴于中国的现状也很难实现:“对于文革没有进行政治上的真正反思。而发动文革的人,除了江青为首的四人帮承担罪责之外,最主要决定发动文化大革命的那个人,对他进行否定了吗?没有。”
其实,对于“文革”杀人罪行的追索,不仅必要,还应该与“文革”这一重大国家罪错的历史背景联系起来,这不仅是对“文革”中数百万“非正常死亡者”亡灵的抚慰,还是一个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有助于民族集体反省。
先得说清楚“文革”中被屠杀的人数究竟有多少。查阅无数资料,说法不一,无从确定。正如1988年邓小平对意大利女记者法拉奇所说的那样:“永远也统计不了。因为死的原因各种各样,中国又是那样广阔。总之,人死了很多。”美国夏威夷大学R.J.Rummel教授在其著作《中国血色百年》中估算,“文革”中丧生者的数目大约为773万人;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合编的《建国以来历史政治运动事实》给出的“文革”死亡数据是共计为172万8千人死亡;这些死亡者的死因都被笼统归之于一个官方给定的模糊解释——非正常死亡。
死亡人数不确定,但“文革”中涉及杀人的罪行却可以归类。
第一类杀人罪是以国家的名义,对所有怀疑、批评意识形态的人、包括对领袖有微辞的人予以剥夺生命的惩处。《建国以来历史政治运动事实》列出的数据是13万5千人被以反革命罪处决。其中为公众熟知的有林昭、遇罗克、张志新、王申酉、李九莲、钟海源。他们生前被关在国家的监狱里,受尽种种非人的折磨侮辱,最后被政府以反革命的罪名枪杀,其中钟海源还被活杀取肾。可是在“文革”结束后,中共政府除了宣布原先的判决是错误的之外,从未为这些罪行承担任何政治责任。
第二类杀人罪,是一些地区对所谓“地富反坏右”及“二十一种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集体屠杀,有史可考的就有湖南道县(1967年)、湖南邵阳县(1968年)、湖南、广东、广西三省(1967-1968)、北京大兴县(1966年)。政府方面一直将这解释为“贫下中农”的自发“革命行动”。但据已有研究,这种杀人行为是有地方行政机构命令的,比如邵阳县大屠杀的命令来自于该县武装部部长、革委会主任柴春泽;大兴县是奉当地公安局命令行事。
美国加州大学尔湾分校苏扬教授曾查阅逾千种县志与大量内部档案,估算出“文革”时期中国农村至少有75万到150万人被迫害致死,其中大量就死于这种集体专杀。这类罪行,至今官方不仅未见检讨,还蓄意销毁资料。由于中共阶级斗争教育的作用,在当年的杀人者眼中,“地富反坏右”及“二十一种人”本就被视为政治贱民,活着只配受侮辱与损害,死了也未足惜。这种屠杀的血腥与非正义,它不同于人类历史上的种族屠杀,因为屠戮者与被屠戮者都是同一民族;也不是战争结束后胜利者对失败者的屠杀,因为这些被杀害者无论从精神上到肉体上早就处于被统治集团与其他社会成员凌虐的凄惨境地。他们之所以被杀害,其根源就在于当时主宰中国的神灵毛泽东对“敌人”的定义。
“文革”中的第三类杀人犯罪,是不同“造反派”组织之间的“武斗”。“文革”结束后成立的“中共中央文化大革命武斗事件调查组”曾于1978年6月至1979年8月,经过调查复核相关资料后统计出:从1966年至1975年间,向当地革命委员会、政法部门、军管会(组)报案、备案,伤亡10人或以上的武斗事件有57227件,其中伤亡100人或以上的武斗事件有9790件,地方驻军奉命介入的事件有2355件;申报、报案亲属失踪的有227300多人。这一数字与《建国以来历史政治运动事实》中列出的“武斗死亡23万7000人”接近。
这些大规模武斗发生的表面原因是各“造反派”组织要争正统,即要在“伟大领袖”毛泽东面前争宠,但实质是“造反派”受中央文革的鼓励从“走资派”手中夺得权力后重新分配权力的斗争。这种争夺权力让毛泽东感到造反派不听话,尾大不掉,不利于他要进行的“革命大业”,于是将其抛弃。因此,武斗杀人在“文革”中及“文革”后都受到惩处,浙江瑞安邱某的罪行可归于此类。
提醒中国人不要忘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斯的“路径依赖”理论,这一理论强调一个国家在制度改革过程中历史习惯因素产生的影响。诺斯认为,如果一个国家不知道自己过去从何而来,不知道自己面临的现实制约、传统影响以及文化惯性,就不可能知道未来的发展方向。
中国人习惯用“向前看”来抚慰自己虚弱的心灵,除了领导人至今还坚持“不能用后30年否定前30年”之外,还见过许多“文革”的施虐者轻飘飘地将自己的罪行诿之于“那是时代原因”。殊不知,这种对自身与本民族恶行毫无原则的宽宥,正是中国今天陷入腐败堕落、连生存环境安全与食物安全都得不到起码保证的根源,也是政府发展成拥有“独立利益的巨物”、无限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最大的财政收入,以满足官员无止境的生活和权力需求等的根源。
一个对自身在和平时期屠杀本国人民之国家罪错毫无悔罪之意并千方百计掩盖历史真相的政权,人们怎么能指望它担当起将国家导向光明的责任?
大陆建政以来,前三十年历经“肃反”、“反右”、“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政治受难者以及因饥荒而成饿殍等非正常死亡人数,以最保守的估计也有数千万,而因为思想和言论被处决的,则是这些政治悲剧中最为可悲的一幕。文革结束后的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所谓“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对前三十年的苦难历史匆匆做了封印,但对文革的定性“十年动乱”、“十年浩劫”仍十分严厉。
1989之后,中国社会对文革极权的反思越来越淡化,在权贵体制下,对前三十年的历史研究和文学表现越来越敏感。学者丁冬接受财新网采访时认为,作为文革遇难者的后人,张红兵申请将其先人坟墓作为文物加以保护,是其行使公民的正当权利;方忠谋案具有典型意义,更多的类似的个案还没有进入公共视野。根据他的估算,文革非正常死亡人数很多,由于思想和言论而被判处死刑的估计不超过千人。他呼吁,民间保护“文革”记忆的努力,理应受到官方的善待。
香港苹果报把这次浙江瑞安最近对发生在40多年前“文革”期间的刑事案进行审理视为“清算文革的‘标志性事件’”。苹果报引述中国政治评论员吴祚来的话说,“当年是谁害死了公民刘少奇?如果要清算文革,就应该从最高层追起!”南华早报引述微博的评论说,“其他数以千计的杀人犯怎么样了呢?他们受到惩罚了吗?”北京著名历史学家章立凡说,文革期间,暴力是一种普遍和全社会的现象。他举例北京师大女附中校长卞仲耘1966年8月5日被红卫兵打死,尽管卞仲耘后来被平反,但当年的凶手却没有被处理,时至今日仍然是个“无头案”。他说,在“文革”结束时,中央高层在如何处理文革中红卫兵暴力致死的类似事件上存有争议,他们认为,在“文革”中施暴的红卫兵有不少是高干子弟,所以没有追究他们的责任。章立凡说,孤立地看这桩杀人案,似乎跟权力斗争和清算文革没有什么关系,但如果由此展开对文革中命案的清算,则意义重大。这位历史学家说,如果这次事件变成一个样板,发生示范意义,要推广,将具有很重要的意涵。
在“反右”、“大跃进”、“文革”等发生在前三十年的不幸历史渐行渐远,而新的领导核心班子以“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重建意识形态根基的当下,中国当代历史的记忆和解读仍非单纯的学术问题,而是关涉到体制合法性和中国社会未来方向的重大选择。
“文革”与“反右”一样,都是国家之罪,其产生与实施均与国家最高政治权威及各级政权的鼓动有关,不是自然人的刑事犯罪。这种发生于非战争年代的大规模迫害直至屠杀,至今为止在国际社会只有“红色高棉”可以相比,必须追究,这种追究不仅是为了昨天,而是为了中国的今天与明天。【转自颜昌海个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