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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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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很久很久以前,一场大地震深埋住了一个主人。
几天后,他已伤饿得喊不出“救命”!不报什么生望了,却忽然看见自己的小狗一路扒了进来,救出了他。它是身经“208次大余震”,“脑袋砸得都不知痛痒了”,“全身上下更是鲜血淋淋”、爪子都“磨出了白骨”、“成了残废”;才换得主人一条命啊!
此后,这“傻冒英雄”极费力的、一步一个血脚印的、依每天捡来食物、水、药品也要养活它重伤的主人……;
不久,主人身边的众尸都腐烂了,恶臭扑鼻、令人窒息,苍蝇无数……;小狗于是一有空,就没日没夜的“碎尸”!叼走一条条爬满白蛆的大腿和胳膊…….对已叼不起来的烂肠碎肚,为了主人不患瘟疫、小狗干脆恶心万分的“食人”!流着泪吞进己肚中……,从此,它全身都长满了毒疮,漂亮的毛发大片大片的脱落,且“终身都在坏肚子”、常常瘦得只剩一把骨头。
突然有一天,几个“发财”,跑过来抢扒主人家废墟中的“80多万巨财”(76年的80多万足顶今天一千多万),虽苦苦哀求“和谐”依不能止。危急关头,又是捡食归来的小狗拼了上去,被“打残了一只耳朵”咬跑了群贼。主人再也控制不住感情了,抱着“再次血淋淋”的“抗震英模”泣不成声、泪流满面的、称赞它是“最可爱的”――狗,且对天发誓“永记其巨大历史功勋”!
(二)
转眼40多年过去了,主人用那浸透了忠诚血的80多万,不仅重建了家园还“改革”发了横财,富排当地第二了,而且还当了个“某书记”的官儿……;然而,却怎么看豪宅、靓车、美女中又瘸、又聋、不时因伤还有些精神失常的、已成了老狗的“救命大恩”“太不谐调”、“太丢人现眼了”……。于是借口改制,强行把它打出家门,令它在根本吃不饱饭的企业退休中自生自灭。老狗在大门外,死死抱住主人一条腿,苦苦哀求道:“看在我为您出生入死的份上,感恩啊!赏我一个善终吧!”
“混蛋!快滚,别耽误了我的大事――“三缺一””说着主人一脚把老狗踢飞到养老金替代率才44%中.....。
可怜,这只“已经丧失全部能力”的伤病功勋老狗,从此,只能任风吹走光皮上最后几撮残毛,凭雨直接打进满身的伤疤,每日“瘸着残脚”,垂着只“打残的耳朵”, 靠捡卖最脏臭的垃圾箱破烂为生已6年多;惨到全靠匍匐于街头巷尾(的网络上),老泪横流的、用最后一息;向天下乞讨、哀嚎着“道――德”!“天――良”!其声之悲,惊天泣地、石人也会泪下…….
路人纷纷不忍、停下脚步,叹息人心感染疫情后特别残忍的世态的炎凉;“泪流满面”的抽泣这最可怜的”――狗,扔给它一口饭吃……。
腐败如同匪贼!“这得狠下什么样的狼心狗肺”?才能干出无偿占有和打劫老狗的“功勋视同养老缴费”啊!面对越来越多的动物爱好者“忘恩负义”!的不平、指责、甚至咒骂!博士后“大人才”的主人竟回答说:“狗的‘天职’就该保卫主人,所以,它所有的功勋都不配给它优抚“养老”,因为那是‘职责’所在,应该的!!!”
见正义们气得说不出话来,主人又得意的补充说“如今“解放思想”了,连开国战死的烈士狗墓都砸了卖地皮发财了,遗弃一只老残狗有什么大惊小怪的?谁让它当年“不小心”伤得这么重???连打更的能力都没为自己留哇???…….”
《……优抚条例》*1第三条:“保障……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有人被如此“腐败”气得大声念起了“国策”!可话音没落,就听到主人极俱嘲讽的抢白道:请“特别注意”该《条例》第五十一条;只有“54年10月31日前”的实际已99.9%都变鬼者,才配享受此“阳间优待”,我扔的老东西是76年的不在此列!哈哈……!”所有人不禁为竟有这样荒唐的中国特色大鄂然……。(参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天啊!这怎么听,怎么更象是腐败在说军人啊???)
(三)
面对如此“顽劣”!“连对天发誓都无诚信?天怒”了,每隔几十年都会再来的大地震,又象40多年前滚来、原样深深埋住了富甲天下的主人;尽管他满身学问,是真正的人才和发财;尽管他拼命大呼“我是某书记,救救我!”“我可是某书记啊!”(取自纹川地震中某笑料)
然而,真碰上一天四级以上大余震二、三百次;救人必舍己命的关头;别说最亲密的溜须拍马们全没影了,就是重金、封官儿就能“及时”找到愿替死之鬼吗?…….特别是,天下已全被“改制”成“爱己”!人人为己,今非昔比了;最后几个肯“见义勇为”的“爱国”者,包括这“胆敢”乞怜的功勋老狗都成“维稳对象”,被死死封杀在“敏感政治问题”下; 绝无“一命百死救群活”的“奇迹”相救了!
临死,这位已经高薪、酒肉、出国游……般“美满”、却独“缺德”者!深悔道:我精明一世、钱、权无数;竟死于糊涂一时,怎不明白权、钱越多、越必须有‘忠诚’保驾的道理?!把身边““最可爱的”害成“最可怜的”,真是天地难容,自寻死路哇!”愿后世的钱们,官儿们尤其要切记啊!!!
的确,在真正的商品经济国家,虐待狗、动物都国法难容、要坐牢的,更何况功勋老伤兵啊!!!
如果此文还得不到理睬,只有恳请只图名、不图利的中外律师;救救这“狗”,起诉它的“主人”吧!
注意:〈民法通则〉109条:和“最高法”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42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仅以此文;献给唐山大地震40多年来――“最可怜的”人们)